第十章,第一百零五条到第一百一十七条,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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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一百字,条均一百六十一点五四。

这一章只有一个主题:监管机构手上有什么。

十三条里最长的是第一百零六条,六百二十五个字,也是整部法最长的一条——八项措施,从现场检查一直到阻止出境。

但这一章最值得读的不是最长的那条,是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二个字。

它写的是:监管来查你,得两个人来,得掏证。

一、十三条摆开

条字数讲什么
105386十一项职责
106625八项措施
107112二人执法、出示证件
10862工作人员的纪律
109133配合义务与信息共享
110104举报权与奖励
11170规章与处罚要公开
112214承诺与中止调查
11339诚信档案
11476移送司法、监察
11544保证金存管监控
11685风险准备金
117150资料保存二十年

十三条加起来两千一百字,平均一条一百六十二字——这是全书平均字数最高的一章(全书条均一百三十二点一五)。

为什么这一章这么厚?

因为行政权力必须写清楚。授权有多宽、程序是什么、期限多长,都得一条一条列明白。写得含糊,权力就会被滥用;写得清楚,用起来才有边界。

所以这一章读起来像说明书,不像法条。但它恰恰是整部法里对权力约束最细的一章。

二、第一百零五条:十一项职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五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三)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 (六)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 (七)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八)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 (九)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 (十)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百八十六字,本段第二长,两款。

第一款先说目的:维护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五个目的里,第三个和第四个值得注意。

「防范系统性风险」排在「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前面。这个顺序不是随意的——它反映了监管的真实优先级:先保住系统,再谈个体。

这个优先级在后面第八十七条(交易所紧急措施)、第九十条(交易所免责)里反复出现。

然后是十一项职责。归成四类:

规则类(第一项):制定规章规则,办理审批、核准、注册、备案。

监督类(第二、三、五、九项):监督品种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监督各类参与者的业务活动、监督信息公开、监管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

保护类(第四、六项):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维护交易者权益并开展教育。

处置类(第七、八项):查处违法行为、监测监控并处置风险。

第十项是管协会的: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这一项说明协会不是完全独立的——它自律,但自律本身受监管。

第十一项是兜底。

第二款: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依照授权」四个字有讲究: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监管机关,它的权力来自授权,范围以授权为限。

三、第一百零六条:八项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六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
  •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 (八)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 为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六百二十五字,全书最长的一条。八项措施,加一段补充。

第(一)项,现场检查、要资料。

可以对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现场检查,要求报送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

第(二)项,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注意限定语:「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不是想进哪进哪。

第(三)项,询问。

可以询问当事人和有关单位、个人,要求作出说明,或者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

第(四)项,查阅、复制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

这一项里「通讯记录」四个字,分量很重。

通话记录、短信、微信、邮件——在期货违法案件里,这些往往是认定「约定交易」「传递内幕信息」的关键。

第(五)项,查阅、复制交易记录和财务资料;可以封存、扣押。

限定语是「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

第(六)项,查账户、冻结、查封。

这一项最长,也最硬:

  • 可以查询保证金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功能的账户信息;
  •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
  • 期限六个月;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三个数字要记住:六个月、三个月、二年。

这是行政权力里少见的长时间措施。二年,意味着一笔资金可能被锁住两年。

第(七)项,限制交易。

在调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当事人的交易。

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一项是针对「边查边跑」的。 被调查的人在查的时候继续交易,可能扩大损害、也可能销毁证据(通过交易把资金洗一遍)。

第(八)项,阻止出境。

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最后一段是三种柔性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这八项,从「看」到「冻」,从「问」到「拦」,是一条完整的链。

四、冻结、限交易、拦出境:三道时间闸

第一百零六条里最需要盯的,是三个期限。

措施期限延长上限
冻结、查封六个月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二年
限制交易三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阻止出境未写期限——

有期限,就有救济的抓手。

冻结超期、限交易超期,都是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里是直接的撤销理由。

「阻止出境」没有写期限,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空白。

是因为它跟着案件走(案件结束就解除),还是因为立法时没考虑?从条文看不出来。实务中这类措施通常由案件进展决定,但当事人如果长期被限制出境而案件久拖不决,救济路径并不清晰。

还有一处程序要求:冻结、查封要「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不是办案人员可以决定的。这是内部审批层级的要求——级别越高,越慎重。

五、第一百零七条:两个人、一张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七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查询等相关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一百一十二字。这一章里唯一站在被查一方写的条款。

三句话:

  1. 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查询等相关执法文书;
  3. 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有权拒绝」四个字,是这一条的牙齿。

它不是「可以提出异议」,不是「可以投诉」,是直接的拒绝权——你可以不开门、不提供资料、不接受询问,而且不构成「拒绝、阻碍」违法(第一百零九条)。

为什么要有这一条?

两个理由。

第一,防冒充。 现实中有大量打着「监管」「协会」「交易所」旗号上门的人。两个人、有证件、有文书,是最基本的识别方式。

第二,防单人办案。 一个人问话,没有第三人在场,事后各说各话。两个人互相监督,笔录也更可靠。

实务中怎么用这一条?

如果有人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上门,说要检查你的期货业务:

  1. 请他出示执法证件(不是工作证、不是名片);
  2. 请他说出检查的依据和范围;
  3. 看有没有执法文书;
  4. 数一数来了几个人。

四项里任何一项不符,你可以拒绝,并把拒绝的过程记录下来——时间、人数、对方说了什么。

注意:这一条保护的是程序权利,不是实体权利。 程序齐全之后,该配合还得配合(第一百零九条)。

六、第一百零八条:管监管者的人

法条依据

六十二字。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个要求,两个「不」:不泄密、不牟利。

「保守商业秘密」这一句,跟第五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对交易者保密)是同一个逻辑的两端。

机构不能泄露客户的信息,监管不能泄露被监管者的信息。信息在谁手里,谁就有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的对面是刑事。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去交易,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内幕交易有从重处罚的规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七、第一百零九条:配合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九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等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百三十三字,三句。

第一句: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或者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句: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等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句是第一百零七条的对应面。

第一百零七条给你拒绝权(程序不全时),第一百零九条给你配合义务(程序齐全时)。两条一起看,才是完整的:程序合规是配合义务的前提。

第二句讲的是跨部门信息共享。

期货违法案件往往涉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税务数据。没有共享机制,查一个案子要跑十几个部门。

第三句是对其他部门的要求:应当配合,不是「可以配合」。

八、第一百一十条:举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条
  • 对涉嫌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一百零四字,三句。这是普通交易者最用得上的条。

第一句:对涉嫌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第二句: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句: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三句话,解决了举报的三个顾虑:有没有资格、有没有好处、会不会被报复。

第一句解决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需要是当事人,不需要有直接利害关系。你看到别人在搞非法期货,也可以举报。

第二句解决动力。 实名举报、重大违法、查证属实,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有奖励。注意「实名」两个字:匿名举报不奖励。

第三句解决安全。 身份信息要保密。

实务中,举报的价值不只在「让对方被罚」。

更重要的是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一份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于官方帮你把「对方违法」这个事实固定下来。后面打民事官司,这份文件能省掉大量举证工作。

所以举报的正确期待是:不要指望罚款进你口袋,要指望那份决定书。

九、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开

法条依据

七十字,两句。

第一句: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句:依据调查结果对期货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一句是「规则要让人看得见」。

你不能遵守一个你不知道的规则。规章、规则、工作制度都要公开,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二句是「处罚要让人查得到」。

这一句的实际价值,前面说过了:它是交易者取证的公共来源。

两句合起来,构成一个可预期的监管环境:规则公开在前,处罚公开在后。

十、第一百一十二条:承诺与中止调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二百一十四字,本段第三长。

这是中国版的「行政和解」,但写法很谨慎。

程序是这样的:

  1. 监管机构对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2. 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
  3. 承诺在监管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
  4. 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5. 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6.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恢复调查;
  7. 中止或终止调查的,应当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三个关键词:书面、可以、应当。

「书面」——口头承诺不算。

「可以」——不是必须。监管机构有权不接受承诺,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应当恢复」——这是最关键的一句。承诺不是免罪,是缓期。不履行,从头再来。

这个制度对交易者的意义在哪?

在第三项:承诺的内容里必须包括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

也就是说,一家公司想用承诺换中止调查,光说「我改正」不够,得把钱赔了。

这给交易者提供了一条非诉路径。

如果你正在跟一家机构打赔偿官司,而这家机构正在被调查,它的承诺书里可能就包含对你的赔偿安排。这时候,向监管机构反映你的损失,是有意义的——你的损失数额会成为承诺是否「充分」的考量因素。

但要清醒:这条路径不由你控制。 中止还是终止,赔多少,都是监管机构和被调查方的博弈。你能做的是把自己的损失说清楚、把证据备齐。

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档案与移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十九字:把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的实际作用是「长期记忆」。

一次处罚,罚款交完就结束了;但记进诚信档案,会影响后续的行政许可、业务资格、评级。

第一百一十四条七十六字,两个移送:

  • 发现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

「涉嫌犯罪」这个判断权在监管机构手上。

实务中,这个判断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移送了,可能走刑事;不移送,只在行政层面处理。

而对交易者来说,刑事程序有一个附带效果:赃款追缴。有些时候,刑事追赃比民事执行更有效。

十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监控与准备金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四十四字,两句:建立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专门机构」四个字,指的是专门的保证金监控机构。

这一层设计的意义:保证金是不是被挪用,靠期货公司自查是靠不住的,必须有一个独立于期货公司、也独立于交易所的机构,每天盯着账户。

这也是为什么第九十八条把「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列为期货服务机构——它是这个监控链条的一环。

第一百一十六条八十五字: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三个要点:

第一,钱从业务收入里出。 不是股东追加,不是财政拨款,是从赚的钱里先扣一块。

第二,用途是防范交易及结算风险。 有人违约、有缺口,先用这笔钱垫。

第三,提取、管理、使用都要按规定。 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定规矩。

这一条跟第九十六条(结算机构的流动性管理)是一套的两个环节:一个要求「随时有钱」,一个保证「钱从哪来」。

十三、第一百一十七条:二十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期货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一百五十字,两款。

第一款:各类参与者应当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二款:保存期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不少于二十年;期货服务机构不少于十年。

二十年,比大多数人的职业生涯还长。

为什么要这么久?

因为期货纠纷的爆发往往是滞后的。一笔交易在当下看不出问题,几年后监管调查、或者客户起诉,才需要调取当年的记录。

如果记录只保存五年,很多案子就无法查清——不是没有事实,是没有证据。

这一条对交易者的实际意义:

你和期货公司的争议,哪怕发生在很多年前,理论上记录还在。第五十四条的查询权、第一百零六条的调查取证权,都建立在这个保存义务之上。

「不得篡改、毁损」这一句,也是刑事风险的入口。

销毁证据、伪造记录,在刑事案件里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也可能成为从重情节。

十四、十三条合起来:权力的边界在哪

两千一百字,讲的是监管的四组权力和四道约束。

四组权力:

  • 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至五项):检查、取证、询问、查通讯记录、封存扣押;
  • 冻(第六项):查账户、冻结、查封;
  • 限(第七、八项):限制交易、阻止出境;
  • 罚(第十二章):罚款、停业、吊销许可。

四道约束:

  • 人(第一百零七条):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证件和文书,否则有权拒绝;
  • 期限(第一百零六条):冻结六个月起、最长二年;限制交易三个月起、最长六个月;
  • 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冻结查封要主要负责人批准;
  • 公开(第一百一十一条):规章要公开,处罚要公开。

对普通交易者,这一章有三句值得记:

第一,第一百一十条——任何人有权举报,实名举报查证属实有奖励,身份信息要保密。

第二,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决定要公开。想要那份决定书,先要有这个处罚。

第三,第一百一十七条——记录保存二十年。多年后的争议,理论上查得到。

对被检查的一方,最该记住的是第一百零七条:

两个人,一张证,一份文书。少一样,你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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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十章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共十三条两千一百字,条均一百六十一点五四;并引用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调查程序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