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 没出事故判刑」在实务里的处理口径,可以拆成几步看。
会。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把「足以酿成事故的现实危险」本身当作犯罪来处理:不用等到死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把防线从「结果」提前到「危险」。
最容易做错的事: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往抽屉里一塞,觉得「拖着不办最多罚点钱」。「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而拒不执行」正是这个罪最典型的入罪情形,拖,就是往罪里走。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先看属不属于三类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② 再看有没有「现实危险」:这不是抽象的可能性,而是隐患已经现实存在、随时可能转化为事故的具体危险。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法释〔2022〕19 号第四条)。执法文书、检测报告、专家意见,是这一环的核心证据。
③ 最后注意罪名会「升级」:一旦真的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就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定罪,不再按危险作业罪处理(法释〔2022〕19 号第五条)。反过来,积极排除隐患、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条)。
容易漏掉的那一半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先停下来 | 按指令停停产、停施工、停设备,不要边整改边生产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 |
| 2 | 逐条对照整改 | 把指令书上的每一项拆成动作、责任人、完成时间,形成整改台账 |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
| 3 | 留下整改证据 | 整改前后照片、采购发票、检测报告、施工记录,能证明「确实改了」 | 证据保全 |
| 4 | 申请复查 | 书面向作出指令的部门申请复查,拿到复查意见或销案文书 | 行政执法程序 |
| 5 | 不擅自复工 | 未经复查同意就开工,等于把「拒不执行」坐实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 |
| 6 | 有异议走复议诉讼 | 认为指令缺乏依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要用「不执行」来表达异议 |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用「停产就没钱发工资」当理由继续干;② 不要伪造整改照片、虚构隐患已排除;③ 不要以送礼、找关系的方式让执法部门「先别管」,这可能另行构成行贿。
例外与抗辩
| 罪名 | 是否要求发生事故 | 刑期 |
|---|---|---|
| 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 不要求,有现实危险即可 | 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
|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 要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 | 三年以下;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 要求发生事故 | 五年以下;特别恶劣五年以上 |
同一次事故里,危险作业罪会被「吸收」:没出事时按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出了事就按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处理,不会两个罪一起算。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裁判要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能部门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而以行政命令方式责令行为人停业整改,但行为人拒不整改冒险作业,导致具有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该现实危险与行为人拒不整改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两条要旨合起来,把「没出事为什么也构罪」讲透了:刑法要的不是「已经死人」,而是危险到了「随时可能出事」的紧迫程度。李某远案给出了一个很好记的标尺——连「小事故」都冒出来了、只是侥幸没伤人,危险就算数;吴某波案则锁定本文开头那句警告的场景:整改指令书下达后继续开工,指令书本身就成了「明知有隐患」的铁证,现实的危险与拒不整改之间的因果链一接上,罪名就成立了。
常见疑问
隐患多大才算「重大事故隐患」?谁说了算?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综合认定(法释〔2022〕19 号第四条)。不是老板自己说「不算大」就不算。
被责令整改后我已经开始改了,只是没改完,还算拒不执行吗?
看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在期限内实质推进、是否具备执行能力。一边改一边偷偷生产,仍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确有困难应书面申请延期并留痕。
没出事故,公安会立案吗?
会。这个罪的成立不以事故为前提。执法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都可能启动刑事程序。
整改到位了还能不能不被起诉?
有可能。有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排除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法释〔2022〕19 号第十条)。
厂子是租的,房东要不要一起担?
看谁知道、谁有整改义务、谁在组织作业。出租方明知承租方无证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仍提供场所、参与组织的,可能被认定为主体;仅出租场地且不知情的,走民事、行政责任。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条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归结
没死人,也可能坐牢:关掉报警器、赖着不整改、没批就开工——只要有现实危险,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就在那儿等着。
还有这些可看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