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空域管理与飞行规则中管制许可和随航文件的要求」的,多半是在处理一次具体飞行是否合法: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有没有许可、飞行时没带航行记录簿会不会被禁飞、城市上空能不能飞、无人机在机场周边能不能飞。这些问题在 2025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里有完整答案——第五章分三节:空域管理(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飞行管理(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五条)、飞行保障(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七条)。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空域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 许可看第七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第七十六条补充: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
- 文件看第七十八条: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八类文件(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机组相应执照训练合格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航行记录簿、无线电台执照、旅客姓名及出发地与目的地清单、货物舱单和明细申报单、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未按规定携带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航空器起飞。
- 航路看第七十九条:应当按空管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确需偏离或者改变高度的,应当取得许可;并应当遵守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
- 禁区看第八十二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空中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
- 城市上空看第八十三条: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有三种例外——起飞降落或指定航路所必需、飞行高度足以在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人员财产安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
- 领空看第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对未经批准正在飞入或飞出的,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 罚则看第二百四十一条:未经空管单位许可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对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对机长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条
-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八条
-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 (三)机组人员的相应执照、训练合格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三条
-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
-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
-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五条
- 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 对未经批准正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空域:统一管理下的三方利益平衡
第七十三条确立统一管理原则,并明确管理者是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这一条要与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一起读——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空域和飞行管理有关规章。
第七十四条是新增的价值取向条款: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这里的「低空经济发展需要」是 2025 年修订的新增表述,与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和飞行管理等制度标准)形成呼应。对从事低空经济的企业而言,这两条是主张空域资源配置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五条是授权条款: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因此具体的空域分类、划设标准、审批流程在军地联合制定的办法中,本法只提供原则。同理,第八十条第四款规定飞行规则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统一的飞行规则下分目视飞行规则与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应当与其他航空器、地面障碍物体保持安全距离;仪表飞行应当遵守仪表飞行规则。
三、飞行管理:从许可到文件再到航线
第七十六条先定管辖唯一性: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这一句的意义在于——出现管制争议时,责任主体是确定的,不会出现两个单位同时指挥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是核心义务:管制空域内飞行应当取得空管单位许可。违反的直接后果是第二百四十一条,且责任双罚:既罚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也罚机长。
第七十八条列举八类随航文件。实务中容易被忽视的是第(四)项航行记录簿、第(五)项无线电台执照(装有无线电设备的)和第(六)(七)项的旅客清单、货物舱单。未按规定携带的后果是可以禁止起飞——这是现场即时措施,不是罚款。第二百零九条还规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起飞时查验这八类文件。
第七十九条:按指定航路和高度飞行;偏离或改变高度须取得许可;遵守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违反第(三)项(未按指定航路和高度飞行)与第(四)项(未遵守机场程序标准)的,落入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对机长警告并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
第八十条:统一飞行规则+目视/仪表分类。
第八十一条:机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休息时间符合规定;受酒精、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第八十二条:空中禁区「特别批准」方可飞入;空中限制区须遵守限制条件。两类区域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八十三条: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三种例外(起飞降落或指定航路所必需、高度足以在紧急情况离开城市上空而不危及地面、按程序获批准)。违反的适用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项。
第八十四条:飞行中不得投掷物品+两种例外(飞行安全所必需、执行救助任务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飞行任务所必需)。违反的适用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六项。
第八十五条:领空的进出批准——这是第二条领空主权在飞行环节的具体化。
四、飞行保障:三类服务与设备、障碍、频率
第八十六条把空中交通服务分为三类,条文逐一给出目的,实务中用于判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边界:
| 服务类型要件 | 条文 | 目的 | 义务内容 |
|---|---|---|---|
|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防止航空器同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体相撞,维持空中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 | 间隔配备与秩序维护 |
| 飞行情报服务 |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 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 | 提供情报与建议 |
| 告警服务 | 第八十六条第四款 | 当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协助进行搜寻援救 | 通知与协助 |
注意三类服务的义务强度不同:管制服务是主动指挥,情报服务是提供信息,告警服务是通知与协助。判断空管单位是否担责,首先要确定案涉服务属于哪一类。
第八十七条:空管单位发现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归航路。
第八十八条:管制员值勤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受酒药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进行管制工作(罚则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空管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飞行动态。
第九十条:空域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设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取得设备型号许可证(目录由主管部门制定);用于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应当满足开放运行条件,导航设备还应申请开放运行许可;需要飞行校验验证的,应当经飞行校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开放运行。违反的罚则在第二百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十二条: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在该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经批准,且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九十三条: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十四条: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这是一条覆盖面很广的总则性义务,无人机表演、航拍、跳伞、焰火等活动都落入其中。
第九十五条:主管部门对民航无线电台(站)和专用频率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迅速排除,未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现干扰应当要求迅速处置。
第九十六条:信息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输优先提供服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预报产品。
第九十七条:使用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应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五、罚则对照
| 违法情形要件 | 条文 | 处罚 |
|---|---|---|
| 未经空管许可飞行 | 第二百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飞行;对所有人或承租人处五万至五十万元并暂扣许可证件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吊销;对机长警告并处一万至五万元、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吊销 |
| 未检查而起飞、事故未报告、未按航路高度飞行、未遵守机场程序标准、违规飞越城市上空、违规投掷物品 | 第二百四十二条 | 对机长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吊销 |
| 使用未经许可或未经飞行校验验证合格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 第二百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至二十万元 |
| 管制员值勤超时 |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 对空管单位处一万至十万元 |
| 管制员受酒药影响工作 |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 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吊销;对单位处一万至十万元 |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管制空域与非管制空域的规则不同。 第七十七条的许可义务限于管制空域内;非管制空域的飞行活动不适用本条,但仍受第八十条统一飞行规则、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五条等条文约束。
第二,第八十三条的例外需逐项满足。 三种例外是并列关系,满足其一即可,但第(二)项的判断标准是「飞行高度足以……不致危及」,需要具体数据支撑,不能笼统主张。
第三,第九十四条是「活动」而非「航空器」的义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都要获批——包括地面活动、升空物体活动,不限于航空器飞行本身。
第四,空域与飞行管理的具体办法授权给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四款都是授权条款,适用时必须结合军地制定的具体办法,本法条文不提供操作细节。
第五,外国民用航空器另有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外航的飞入飞出、班期时刻、降落机场、文件查验、事故调查参加等另有规定,应优先适用该章;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七、实务建议
通航企业与低空经济从业者:飞行前确认空域性质(是否管制空域)与审批路径;涉及低空经济的,可援引第七十四条与第二百二十五条主张空域资源的合理配置,但不能替代个案飞行审批。
飞行准备:按第七十八条做文件清单核对,尤其是无线电台执照、航行记录簿、旅客清单、货物舱单四项最容易遗漏;缺件的后果是现场禁止起飞,不是事后补正。
空管责任争议:先确定案涉属于第八十六条的哪一类服务,再谈义务与责任。把情报服务当管制服务来主张赔偿,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定性错误。
延伸阅读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