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专为“说不清的钱”设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责令说明来源而不能说明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它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格局倒置——控方证明财产状况,说明来源的义务转到行为人身上,这也是本罪与受贿罪最大的程序差异。
一、条文与差额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差额标准由 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实施前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将支出用于非法活动的;(二)曾因瞒报财产依纪依法被处分的。
第二款单独构罪: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两款的共同点是都不问钱的原始来源是否已被查实,只问“说不说得清”。
二、计算格局:一边算总账,一边扣合法
认定时两边同时算:一边是家庭全部财产加全部支出(房、车、存款、理财、消费、赠与),一边是全部合法收入(工资、奖金、合法经营收益、继承受赠等),两者相减得出差额。“财产”以家庭为口径,配偶名下的资产同样计入,把资产转到亲属名下不影响计算,只可能增加转移财产的嫌疑。
三、“说明来源”的正确姿势
说明来源是本罪的生死线,实务要点:
- 说明不等于辩解:需要提供可供核实的依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交易记录,单纯的口头说法若无法核实,不产生说明效果;
- 来源合法的说明成立则出罪:能说明差额来自合法所得且经查证属实的,不构成本罪;
- 说明来源非法的呢:差额部分若被查明来自受贿、贪污等犯罪,直接按相应罪名处理,本罪退居兜底;
- 部分说明部分说不清:查清的部分按相应罪名,剩余说不清的部分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按本罪处理,可能数罪并罚;
- 拒绝说明或虚假说明:虚假说明被戳穿后,既失去出罪机会,也可能在关联罪名中丧失坦白情节。
调查阶段的权利与程序边界,见监察法修改后,被调查人有哪些权利。
四、被责令说明来源时怎么做
收到责令说明通知后,先做家庭资产负债全景表:所有资产、负债、大额收支按时间列明,两周内完成底稿。
逐项配凭证:借款找合同和流水,经营收益找出资与分红记录,受赠找出赠与背景,没有凭证的项目如实标注“无法举证”。
不要为了凑数编造来源,虚假说明被戳穿是全盘被动,宁可留出“确实说不清”的部分按本罪框架处理。
评估关联风险:说不清的差额往往伴随受贿线索,若确有受贿事实,主动交待与退赃的路径选择见退赃、退赔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涉境外存款的,核对历年申报记录,积极配合转回境内并如实申报,这在司法解释下有明确的从宽空间。
家属同步整理其经手的账户资料,避免误删误转导致无法核实的损失扩大。
五、常见误区
- “钱放在亲属名下就不算我的”:财产以家庭口径计算,转名是常见的规避动作,反而加重嫌疑。
- “只要不说来源就查不到”:本罪正是为这种状态设计的兜底罪名,说不清本身就是构罪要件。
- “来源不明罪判得轻,不如硬扛”:若差额实为受贿所得,按受贿罪处理的刑罚远重于本罪;是否如实说明,涉及罪名转化与从宽幅度,需专业评估。
- “境外存款不申报是小事”: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独立构罪,司法解释已明确数额标准。
- “工资卡干净就没事”:计算的是全部财产与支出,不是某一账户。
六、问答
家里查出八百万说不清来源,怎么量刑?
按新解释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属差额巨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如能查实部分来源为受贿,按受贿罪另行处理。
我说明差额是向亲戚借的,但没有书面借条,算说明来源吗?
主张借贷的需要出借方陈述、资金交付流水等相互印证;仅有口头说法且无流水支撑的,通常不认定为有效说明。
差额一部分查清是受贿三百万,剩下五百万说不清,会怎么处理?
受贿部分按受贿罪定罪,说不清部分若达标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理,一般数罪并罚,各自退赃退赔情况分别影响量刑。
说不清的钱,最后都会被法律给一个说法。本罪与受贿的界分和转化,见受贿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同案中常见的财产处理问题,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怎么认定?差额多少会被追究。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