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到第九十七条,十一条、一千五百七十四个汉字,是六段里最少的一段条数,但含金量不低——全法唯一一条正面写「可以告」的条文在这里,唯一一条写「查错了要退」的条文也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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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九篇讲的多是「你要做什么」,这一篇讲的是「做错了怎么办」。罚则部分面对的是违法者,救济部分面对的是被措施影响的人。两部分放在一起,正好构成一个闭环:罚要有依据,救要有通道。

这一篇不算全章,只算第八十七到第九十七条。前面第七十三到第八十六条(保障措施、罚则前八条)在上一篇。

一、这十一条的三块内容

十一条分三块。第一块是罚则收尾:第八十七条到第九十三条,七条,管危险物品、重点目标、约束措施、媒体发布、不配合、阻碍、单位违法。第二块是责任与救济:第九十四条到第九十六条,三条,管工作人员渎职、错误措施的解除退还、行政复议与诉讼。第三块是附则:第九十七条,一条,管施行日期。

三块的性质完全不同。第一块是「罚」,第二块是「纠」,第三块是「生效」。放在一起读,能看出这部法的自我约束——它不只授权,也留了纠错的口子。

二、危险物品与管制措施: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管四类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是「警告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四项:(一)未按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二)未按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三)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情节严重;(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的处罚力度是罚则里最轻的——单位十万以下,个人一万以下,且必须先有「责令改正」。原因在义务的性质:标识、监控、管理这些事,纠正比惩罚更有价值。

三、重点目标与大型活动: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管两类主体的六项失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项失职逐一对应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义务:

序号失职情形对应义务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二未建立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未配备设备设施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责任人员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或未调整岗位第三十三条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配备安保人员和设备设施第三十五条
六未建立视频图像系统的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同样是两段式: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万元以下。

第二款单独管安检: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入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万元以下。

注意这一款的用语——「应当责令改正」,没有「警告」这一档。也就是说安检不作为,第一步就是责令改正,比前面六项少一道程序。

四、违反约束措施: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只有一句话: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条依据

两段式,但后果从罚款变成拘留。这个变化的原因在于义务的性质——约束措施本身就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违反它意味着限制不够,只能用更重的手段。

条文没有写「情节严重」,也没有写罚款选项。要么警告加责令改正,要么拘留五到十五日,中间没有过渡。

五、发布禁令: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对着第六十三条的四条禁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法: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的结构值得注意:单位罚钱不拘留(个人责任另算),个人拘留加罚钱。单位罚款上限二十万元,比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低;但个人罚款上限五万元,比其他条高。

「未经批准」这四个字是给媒体的通道:批准了可以报,没批准不能报。谁批?第六十三条写的是「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六、不配合与阻碍: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一条管「不配合」,第九十二条管「阻碍」。两个词看着相近,法律后果差十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个人二千元、单位五万元——这是全法最低的两档罚款。低,是因为针对的是「不配合」,还没有到「对抗」。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
  •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直接跳到拘留五日以上,单位罚款二十万以下,还专门写了「从重处罚」的一款。

两条的差别在行为方式:不配合是消极的(不提供、不到场、不执行),阻碍是积极的(拦住、阻挠、对抗)。前者罚钱为主,后者拘留在先。

七、单位的三级后果: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是对单位的加重条款。

法条依据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三级后果:停止业务或停产停业(情节严重)、吊销证照或撤销登记(造成严重后果)。

这一条没有独立的违法行为,是附加条款——前面任何一条罚则认定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都可以叠加这一条。对企业的实际影响远大于罚款:停业意味着现金流中断,吊证意味着主体资格消灭。

八、「警告加责令改正」这个前置模式

把六条罚则摊开看,会发现一个明显的模式:有三条是「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款」,有两条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款」,有两条是直接罚。

条款第一步第二步是否给整改机会
第八十七条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十万以下给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十万以下给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十万以下给
第八十九条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拘留给
第八十三条直接罚二十万到五十万—不给
第八十四条直接罚二十万到五十万—不给
第八十五条直接罚十万到五十万—不给
第八十六条第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十万到五十万给
第八十六条第二档直接罚十万到五十万—不给

这张表能看出立法的取舍:给整改机会的,都是「制度性义务」(预案、经费、机构、标识、监控);不给的,都是「即时性义务」(冻结、验视、查证、内容处置)。制度可以补,即时动作补不了。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很有用:企业被查时,先判断自己违反的是哪一类。制度类的问题,第一次通常是责令改正;即时类的问题,第一次就可能罚款。

九、罚则里的六档数字

把整章罚则的金额排一排,只有六个档位,从低到高是:二千元、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

档位适用条款适用对象
二千元以下第九十一条个人不配合(基本档)
一万元以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个人罚款上限(多处共用)
五万元以下第九十一条(单位基本档)、第九十二条(个人并罚上限)、第九十条(单位直接责任人并罚上限)单位轻度违法、个人重度违法
十万元以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单位严重后果)单位制度性失职
二十万元以下第九十条(单位)、第九十二条(单位)媒体、阻碍
五十万元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企业核心义务

六个档位对应六种恶性程度。最低档二千元是「不配合」,最高档五十万元是「核心义务失守」。中间四档按「制度失职、轻度违法、重度违法、阻碍对抗」依次排。

这张表有一个用法:被罚之前先定位。同一件事,落在不同条款罚额能差二十五倍。比如同样是「没查身份」,物流企业落在第八十五条(十万到五十万),酒店落在第八十六条第二档(十万到五十万),平台落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档(先责令改正);同样是「不配合」,个人落在第九十一条(二千元以下),阻碍执法落在第九十二条(拘留五到十五日)。

十、从轻从重的四个情节

本法没写从轻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则。

从轻或者减轻的四种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另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重的只有一处明文:第九十二条第三款,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这四处从轻和一处从重,构成裁量的框架。实务中最常用的是第一个——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以第八十三条的未立即冻结为例,发现后一小时内补冻、主动报告、资金未流出,就落在这一档。

反过来,最容易被认定从重的是「明知而不改」。被责令改正后仍然不改,既触发「拒不改正」的加重条款,又构成从重情节,两头吃亏。

十一、工作人员的渎职与检举: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是双向的:一半约束公职人员,一半给普通人检举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一款: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二款有两个要点。一是权利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需要与案件有关联。二是义务:「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回复是硬要求,不能不回。

这一条和第九条、第十条形成三角:第九条给协助配合义务,第十条给奖励,第九十四条给监督权。三件事合起来,是这部法里「群众路线」的落点。

十二、查错了要退: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是一条纠错条款: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法条依据

三个动作:审查、解除、退还。一个条件:与恐怖主义无关。

「及时」两个字是义务的尺度。实务中的争点通常不是「该不该退」,而是「多久算及时」。条文没给期限;参照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期限结构,措施期满不续即应解除。

这一条与第十四条的「立即冻结」形成对称:冻要快,退也要快。两端都写了「及时」,中间才是审查空间。

实务中「与恐怖主义无关」有三种典型情形。一是同名同姓,名单上的人与账户持有人不是同一人;二是资金性质无关,账户被冻是因为与嫌疑人有过一笔正常交易,交易本身与恐怖活动无关;三是范围过宽,查封了整间店铺,其中大部分财物与案件无关。三种情形都指向同一个处理:能解除的解除,能退的退,退不了的走赔偿。

十三、能告的两类: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是全法唯一一条正面写救济的条文。

法条依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两类可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好认:第八十条到第九十三条里的拘留、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都是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走。

行政强制措施要辨:第五十二条的查封、扣押、冻结,第七十八条的征用,第三十九条的不准出入境,第五十三条的约束措施——这些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能不能告。按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约束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符合定义;查封扣押冻结控制财物,也符合。

不可诉的那一类,写在第十五条:认定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九十六条和第十五条放在一起看,边界就清楚了——措施可诉,认定不可诉。

十四、算例:一张二千元罚单的三条路

把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放进同一个场景。某人因「拒不配合调查」被处二千元罚款。

第一条路: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一步在行政处罚法里,不收费、不限时,是成本最低的一条。

第二条路:行政复议。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期间,罚款一般不停止执行。

第三条路:行政诉讼。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起诉;经过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六个月这个期限比复议长,但不能超。

三条路的关系是:申辩在处罚前,复议和诉讼在处罚后;复议和诉讼可以选一个,也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但不能同时。

二千元的标的,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成本远超罚款本身。这一条的现实意义不在个案,在它给了一条「可以说不」的通道——行政机关知道有这条通道,裁量时会更谨慎。

十五、附则: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七条
  •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两个时间点:本法施行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被废止决定的通过日 2011 年 10 月 29 日。

从决定到法律,中间隔了四年。这个跨度说明一件事:反恐从「人大常委会决定」升格为「专门法律」,是制度定型的过程。决定只有原则,法律有完整的义务、程序、罚则。

2018 年 4 月 27 日的修正是打包修正,随《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一并完成,本次修正没有改动条文序号和主体结构。

十六、这一族六篇怎么分工

这一族按条文顺序切成六段,到此收尾。

第一篇管第一到第十六条:立法目的、什么算恐怖活动、谁在管、名单怎么定、钱怎么冻、不服怎么复核。

第二篇管第十七到第三十八条:宣传教育、技术接口、内容处置、物流验视、实名查验、危险物品、涉恐融资、城乡规划、极端主义处置、帮教与安置教育、重点目标、安检与国边境。

第三篇管第三十九到第五十四条:出入境管控、境外机构保护、情报信息、调查措施。

第四篇管第五十五到第七十二条:预案体系、指挥长、九项措施、武器使用、信息发布、善后、国际合作。

第五篇管第七十三到第八十六条:保障措施与罚则前八条。

第六篇(本篇)管第八十七到第九十七条:罚则收尾、渎职与检举、解除退还、复议诉讼、附则。

本篇是这一族的第 6 篇,开头那一段的条文从第一篇接着往下走。全族的入口在第一篇:总则与恐怖活动认定,六篇的分工、条段对照和口径都在那里。

十七、相邻法源:这部法跟谁配合、跟谁打架

行政处罚法管这七条罚则的全部程序。从立案到送达,从告知到听证,从执行到加处罚款,本法不写,全部走行政处罚法。这也是为什么本法只写「罚多少」,不写「怎么罚」。

行政强制法管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这些措施。第五十二条的查封扣押冻结、第七十八条的征用,程序上要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当场告知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交付清单。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管第九十六条的两条路。复议的期限、管辖、审理方式,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判决类型,全部依这两部法。

国家赔偿法管第九十五条退不了的情形。财物已经毁损、灭失,无法退还的,走赔偿程序;错误拘留的,走人身自由赔偿。

监察法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职人员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走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走处分,处分程序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这一族六篇属于法条深读系列,按条文顺序逐条拆;不熟悉法律体系分层的读者,可以先看法律基础栏目。

接着看

六篇到这里讲完十章九十七条。回头看整部法,最值得记住的是三个结构:义务大量前置在安全防范章、罚则几乎每条都带个人责任、救济条款少但边界清楚。这三个结构决定了这部法在实务中的用法——它不是一部「出事才用」的法,是一部「平时就要合规」的法。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行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事实、证据和当地实施细则影响,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