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理是干什么的?很多业主以为是“政府派来看工地的”,很多承包人以为是“甲方请来卡我们的”,都错了。法律定位一句话: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监理替建设单位盯着承包人干活。
-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手里有什么权力? 对着第三十二条数: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施工,有权要求改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设计,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落到工地日常,监理的签字就是一串“通行证”:材料进场要监理验收,隐蔽工程覆盖前要监理验收签认,工序报验要监理签认,进度款支付证书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承包人嘴里“卡进度”的监理,卡的大多是这几道签。
监理对谁负责? 三层关系画清楚:
- 对建设单位:委托合同关系。该查不查、该报不报造成损失的,按合同与第三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事责任。
- 对承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但第三十二条给了直接的管理权——监理要求改正的,承包人不能以“合同里没写”对抗。
- 对社会与公共安全:安全监理责任是法定责任,不依赖委托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列了四种违法情形,罚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种违法情形对应第四条的四个动作没做:没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隐患没有要求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串通的连带责任是监理责任里最重的一条。 监理和承包商串通——对不合格的材料放行、对偷工减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虚签工程量帮承包人多结算——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连带赔偿。连带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找监理赔全部损失,监理赔完再自己向承包人追偿。工程出重大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几乎必然被列为共同被告,近年多起桩基、幕墙、外保温质量案件里监理被判担责的先例不少。
建设单位怎么把监理用对。
① 委托时写细监理范围与权限:哪些事项总监签认即可生效、哪些必须书面报建设单位确认,写进委托监理合同——权限不清是日后扯皮的根源。
② 开工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把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没通知的,监理的指令对承包人的约束力打折扣。
③ 查独立性:第三十四条禁止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建材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同一家集团旗下的,换掉。
④ 用支付签认权控资金:进度款支付证书由总监签发,这是建设单位控制资金使用最有效的抓手。
⑤ 出了质量事故留证据:监理日志、平行检验记录、旁站记录,是划分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的原始凭据。
承包人这边的两句话。 第一句:监理的签认不是刁难,是免费的证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序报验单,将来结算、打官司都是你的工程量证明,签证与索赔那一套离不开监理签字(签证证据体系见工程签证与索赔:一张单子没签,钱还能不能要回来)。第二句:监理指令该执行就执行、该书面提异议就提异议——对指令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书面反映,不要硬顶,也不要阳奉阴违;因监理指令导致的停工、窝工,留好证据,属于可以顺延工期并索赔的情形(归责规则见工期延误与顺延:谁的原因谁买单)。
监理这一环盯着的是“活干得对不对”,而活的对错最终要在竣工验收这一关总清算——五方责任主体里监理是其中一方,签字流程见房子盖完了怎么验收:五方签字、规划核实、消防、人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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