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 V 转发不实信息,要不要担责?要,而且不能因为「不是我写的,我只是转发」就免责。在法律眼里,大 V 首先是一名「网络用户」;如果转发的内容不实、侵害了他人权益,而转发者自己又有过错,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粉丝越多、传播越广,法院衡量其注意义务时的标准往往也越高。本文只讲转发者、网络用户自身的责任,平台的责任另属他文。下面把担责的逻辑、过错怎么判断、收到通知后该怎么做讲清楚。
先说结论
- 大 V 转发不实信息,如果转发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且自身有过错,就要以「网络用户」的身份承担侵权责任。
- 「我只是转发、不是原创」通常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转发的传播效果同样会侵害他人权益。
-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粉丝越多、影响越大,转发者对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越高;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大 V 转发不实信息,自己就是「网络用户」
结论:大 V 转发不实信息,在法律责任上就是「网络用户」实施了可能的侵权行为,不能以「内容是转来的」为由主张免责。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原创才担责,转发只是「搬运」,出了问题该找原作者。但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判断的关键不是「谁写的」,而是「谁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转发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发布行为——信息因为你的转发被更多的人看到,损害后果因为你的转发被放大。所以,转发者对经由自己账号传播出去的内容,同样要负责。
《民法典》在「通知规则」里,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作为两类不同的主体区分开来。这里说的「网络用户」,既包括原创发布者,也包括转发者。大 V 的账号影响力大、粉丝多,一次转发往往带来成千上万次的二次传播,其造成的影响未必亚于原创。
转发者担责的关键:自己有没有过错
结论:转发不实信息要不要担责,核心看转发者自己有没有过错,也就是有没有尽到与其影响力相适应的核实义务。
侵权责任的认定,离不开「过错」这个要件。就转发而言,过错主要体现在:转发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条信息不实。
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这些因素判断:信息本身是否明显失实、内容是否耸人听闻、有没有明显违背常识之处;转发者有没有做基本的核实;转发者是以中立分享的姿态,还是带着明显的立场去扩散;内容有没有指向具体的个人或者单位;转发者从转发中是否获取了流量、关注等利益。
一般来说,如果一条信息漏洞百出、明显违背常识,而大 V 不加核实就转发扩散,就很难说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如果信息在转发的当时看上去可信、转发者也做了合理核实,过错认定的结果可能不同。要注意的是,「我不知道是假的」并不自动等于「我没有过错」——关键看你知不知道、应不应当知道。
收到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处理
结论:权利人通知平台后,平台应当把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转发者作为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对转发者来说,这意味着:一旦平台把通知转送给你,你就已经处在「被提醒」的状态。此后应当及时核实,如果不实,就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继续传播。道理很简单:在被通知之前,你可能以「不知情」来为自己辩解;但被通知之后仍然放任不管,就难以再说自己没有过错,后续扩大的损害很可能要算在你头上。
这一点在责任分配上也有体现: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平台和转发者都可能对「扩大部分」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发者只要被通知就够了——自己也要主动停止传播。
粉丝越多、影响越大,注意义务越高
结论:账号的影响力越大,转发者对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通常越高,因为其转发的传播范围和实际影响也更大。
同样一条不实信息,一个只有几十个好友的私人账号转一下,与一个拥有几百万粉丝的大 V 转发,造成的传播效果完全不同。法律在判断过错时,会把「行为人的身份、影响力」纳入考量。大 V 享受着流量和关注带来的影响力,相应地,也就应当承担比普通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
这不是对名人的特殊苛责,而是过错认定的自然结果:你明知道自己的转发会被很多人看到、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就更应当谨慎核实。实务中,一些判决正是基于账号的影响力、转发内容的具体表述和传播范围,来判断转发者有没有尽到与其地位相称的注意义务。
因此,大 V 在转发涉及他人名誉、商誉,或者未经证实的事件、指控时,尤其要留个心眼:转发前多问一句「这是真的吗」,往往能省掉一场官司。
与平台责任要区分开
结论:转发者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两者的责任基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有必要把两个主体分开看。转发者(网络用户)是发布、传播不实信息的直接行为人,其责任建立在自身的过错之上;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一方,其责任建立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之上,且未及时处理时,承担的也只是对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
简单说,转发者是「传的人」,平台是「提供场地和管理的人」。你要主张的是不是转发者的责任、平台该不该担责、担多大责,都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本文聚焦的是前者——转发者自身要不要担责。如果你关心的是平台的责任,那属于另一个问题,需要另行对照相关规定。
被错误通知的,也可以主张权利
结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转发者如果被错误通知,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知规则不是只保护权利人一方。法律同样考虑到:如果权利人滥用通知、错误指控,就可能损害网络用户或者平台的合法权益。因此明确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转发者来说,这意味着:如果你转发的内容本身是真实的、并不构成侵权,却被错误地通知要求删除,并因此遭受损失,你可以主张相应责任。当然,主张的成立也要看通知是否确实「错误」以及造成的损害如何。保留好自己转发时的核实过程、信息来源等材料,必要时有助于说明自己并无过错。
法律依据
结论:与转发不实信息、通知规则直接相关的法条原文如下,请重点对照条文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我只是转发」不是免责金牌。转发同样是发布行为,只要内容不实、自己有过错,就要担责。第二,注意义务与影响力挂钩:粉丝越多、传播越广,核实义务越高,涉及他人名誉、商誉的内容尤其要谨慎。第三,收到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别不当回事,应及时核实,不实的立即删除、停止传播,否则扩大部分可能被算进来。第四,转发前保留信息来源和核实过程,万一被错误通知,可据此说明自己并无过错、维护权益。第五,本文只讲转发者自身责任,平台责任的判断另有规则。
一句话总结
大 V 转发不实信息,只要自身有过错就要以「网络用户」身份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转发」不能免责;影响力越大注意义务越高,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权利人也可能因错误通知而担责。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