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航空人员的执照要求与机长在飞行中的法定职权」的,通常是两类人:一是遇到机上纠纷,想知道机组到底有没有权力管束旅客、能不能要求旅客协助;二是航空从业者,关心自己该持什么证、超范围执业会被怎么罚。这两类问题的答案,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管人员的证,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一条管机长的权。

⁠​‌​‌​​‌​‌‌‌​‌​‌​‌​​​​‌‌‌​​‌​​‌‌‌‌‌​‌‌​‌​‌​‌​‌‌​​⁠

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范围看第三十六条: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和地面人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情报员、航空气象人员)。
  • 证件看第三十七条:乘务员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的训练合格证书;其他航空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证前还应当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携带看第三十八条:从事飞行活动时,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和航空安全员应当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乘务员应当携带训练合格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查验。
  • 职权看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 拒绝起飞看第四十四条:飞行前机长应当实施必要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发现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 管束看第四十五条:飞行中,对于破坏航空器、扰乱秩序、危害人员财产安全等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必要时可以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
  • 遇险看第四十七条:机长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抢救;必须撤离时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 罚则看第二百三十七条:未取得执照、证书或者超出载明事项范围从事民航活动的,责令停止、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执照或者责令所属单位取消训练合格证书;对所属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企业相关许可证件。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
  • 乘务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的训练合格证书,其他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或者训练合格证书前,还应当接受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五条
  •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必要时可以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
  • 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条
  •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民用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应当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二、谁要持什么证:第三十六条的清单与第三十七条的分流

第三十六条把航空人员分为两类: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情报员、航空气象人员。这个分类决定了后面取证路径的分流。

第三十七条设置了两条取证路径:

  • 乘务员:接受专门训练,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的训练合格证书。注意发证主体是企业,不是主管部门。
  • 其他航空人员: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

此外还有一项附加要求: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或者训练合格证书前,应当接受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也就是说,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这五类,除了执照或训练合格证书,还要有体检证;其余地面人员(维修、签派、电信、情报、气象)条文未作体检证的强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落实为随身携带义务:从事飞行活动时,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和航空安全员应当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乘务员应当携带训练合格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主管部门查验。

第三十九条是持续适格要求:航空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训练以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同时新增一款——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员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这一款把心理健康也纳入了单位的制度义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则针对训练供给端:为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及资格训练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按训练大纲实施;用于驾驶员训练、考试或者检查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对应的罚则在第二百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提供训练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模拟设备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长的权力:从起飞前到遇险后

第四十二条先定身份: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第五十一条补充:只有一名驾驶员、不需配备其他空勤人员的航空器,本节对机长的规定适用于该驾驶员。

按时间顺序,机长的权力依次展开:

起飞前(第四十四条):机长应当对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发现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这是权力也是义务——检查是强制的,拒绝起飞是有权而非必须,判断标准是「不能保证飞行安全」。

飞行中(第四十五条):面对破坏航空器、扰乱秩序、危及安全的行为,机长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必要时可以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这一款是机组处置机上扰乱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也解释了为什么旅客协助制服滋事者不构成侵权。第二款:遇到特殊情况,为保证航空器及所载人员安全,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作出处置——包括改变航路、迫降等。

人员调整(第四十六条):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遇险(第四十七条):这是职权最重的一条,四个层次——①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②指挥机组和其他人员抢救;③必须撤离时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④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且机长应当最后离开航空器。第四十七条不是道德倡导,是法律义务,违反者适用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报告(第四十八条):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报告主管部门。

援助(第四十九条):收到船舶或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代理(第五十条):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四、酒、药与超时:三条禁令

条文在三处设置了酒精、麻醉剂、药物的禁令:

  •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机组人员):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空中交通管制员):受到上述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休息时间应当符合主管部门规定。

对应的罚则:

  •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受到酒、药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从事飞行活动的,对机长或机组其他人员给予警告、暂扣执照或训练合格证书一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或者责令所属单位取消训练合格证书。
  •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机组人员违反飞行时间、值勤时间、休息时间规定的,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处每次飞行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每次飞行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注意这里的计罚单位是「每次飞行」,多次违规累计计算。
  • 第二百四十四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值勤超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管制员受酒药影响工作的,给予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罚则对照

违法情形要件条文依据处罚对象处罚内容
未取得执照、证书从事民航活动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航空人员责令停止,处一万至五万元;情节严重处五万至二十万,可以吊销执照
超出执照、证书载明事项范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航空人员同上,可以吊销执照或责令取消训练合格证书
所属单位有前款情形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所属单位处十万至五十万元;情节严重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可吊销企业许可证件
未经许可提供执照和资格训练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训练机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至一百万元
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模拟设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单位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至五十万元
机长六类违规(未检查起飞、事故未报告、未按航路高度飞行、未遵守机场程序标准、违规飞越城市上空、违规投掷物品)第二百四十二条机长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未携带证件、遇险未处置或擅离、酒药影响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机长或机组其他人员警告,暂扣执照或训练合格证书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吊销或取消
机组超时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企业每次飞行一万至十万元;责任人警告并处每次飞行一千至五千元

此外,第二百五十六条还有一条从业禁止性质的规定:航空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由主管部门吊销相关执照。这一条不以是否发生在飞行中为限,只要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执照即应吊销。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机长的管束权以「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限。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超出合理限度的管束(如不必要的长时间束缚、造成人身伤害)不受本条保护,可能另构成侵权。

第二,请求旅客协助的「必要时」是限定条件。 并非任何扰乱行为都可以请求旅客协助,条文表述为「必要时可以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

第三,机组人员擅离航空器的认定以「未经机长允许」为要件。 第四十七条明确「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因此经机长允许离开的,不适用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乘务员的训练合格证书由企业颁发,不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发证主体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吊销方式在罚则中表述为「责令所属单位取消训练合格证书」,与执照的「吊销」路径不同。

第五,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适用本章(第十一条)。

七、实务建议

旅客一方:机上发生扰乱行为时,机组依第四十五条采取措施有明确法律依据;旅客应机组请求提供协助的,属于依法协助,不构成侵权。认为机组措施过当的,应围绕「是否保证安全前提下」「是否必要」「是否合理」三个要件举证。

从业者一方:务必核对自己的执照载明事项范围——超出范围即属违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与有无执照同等处理。体检证过期、未随身携带证件,分别适用不同条款,法律后果也不同。

企业一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劳动保护与心理健康保障制度是法定义务;机组排班必须留痕,飞行时间、值勤时间、休息时间的可追溯记录是应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按每次飞行计罚)的关键证据。

延伸阅读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