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把顾客比作狗,算不算侮辱消费者?2026 年 11 月 2 日,抖音账号「罗技G影音旗舰店官方号」发布的一条 GPW4 朱雀鼠标促销视频里,小狗表情包先是对「立减一百」摆手拒绝,看到「券后六折」又两眼放光、竖起大拇指,配文「看人真准」。被大量网友解读为暗讽消费者「一打折就凑上来」,「罗技跟用户干上了」当天登上微博热搜。店铺客服回应称这是官方授权店铺发布、「小狗只是表情包」,已致歉;罗技中国客服表示已展开调查,核实违规将处罚。(来源:中新经纬/中新网 2026-11-02,腾讯新闻 2026-11-03)

⁠​‌​‌​​‌​‌‌‌​‌​‌​‌​‌‌​​​‌​​​‌​‌‌​‌‌​​​‌‌​‌​‌​‌‌​​⁠

前情更值得看:2026 年 3 月,罗技官方认证抖音号发布过「当我一降价,你还不是像狗一样跑过来」的文案;据中新经纬报道,运营方上海百事得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贬低、侮辱消费者人格」,罚款 20 万元。

关键结论

三句话说清: ① 广告可以幽默、夸张,但不能拿「贬低某一群人」当卖点;判断不看有没有脏字,看表达把消费者放在了什么位置。 ② 「这是授权店/代运营发的」只能在合同内部追责,对外不能免除品牌方作为广告主的责任。 ③ 普通人单独起诉,难在证明「广告指的是我」和「我损失了多少」;最现实的路径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次是消协的公益诉讼。

一降价你就凑上来:广告里把顾客比:4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4 步):先固定证据 → 向平台举报 → 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 找消协

一、玩梗的边界:是在评价商品,还是在贬低人

《广告法》第三条要求广告「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第九条第(七)项明确,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这两条看上去抽象,落到这类广告上其实很具体:把「消费者」这个群体和「狗」建立等价关系,被嘲笑的不是某款鼠标的价格,而是「买东西的人」这个身份。它指向的是人,不是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给了另一条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那「玩梗」和「贬损」的界线在哪?我通常看三点:一看指向,笑点是落在商品、价格、使用场景上,还是落在人身上;二看范围,是自嘲、圈内玩笑,还是品牌方对着不特定的顾客群体开嘲讽;三看身份,品牌方用官方账号说,和网友之间互喷,分量完全不同。

幽默不违法,拿顾客的尊严换流量才违法。

二、「授权店干的」,品牌方能不能脱身

要回答它,先看《广告法》第二条把参与者分成了几个身份。

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主体;广告经营者,是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主体;广告发布者,是为广告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发布广告的主体。

品牌方通常就是广告主——视频推销的是它的商品、用的是它的商标、挂的是它的官方授权店。授权店铺和代运营公司,可能同时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责任按身份分别认定。《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有第九条禁止情形广告的,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至于品牌方和代运营之间「合规由乙方负责」的合同条款,只在两家之间有效,不能拿来对抗市场监管部门,也不能拿来对抗消费者。

三、三月那张 20 万罚单,为什么挡不住这次另罚

有人会问:3 月已经罚过 20 万,这次还能罚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 3 月那次和这次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发布主体不同(一个是官方认证号,一个是授权店铺号)、发布时间不同、内容也不同。它们是两次独立的发布行为,各自评价,不构成一事二罚。

反过来讲,如果这次的视频经查证确实构成第九条第(七)项的情形,按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罚款起点仍是 20 万元。

目前品牌方称「已展开调查」,监管部门未见立案通报;本文只讨论「如果查证属实怎么评价」,不替任何一方下结论。

四、消费者能告什么,难在哪

只想让对方把话收回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写得很直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还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要钱则难得多。第五十一条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名誉权、人格尊严这类案件,法院还要看「指向谁」。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8-2-474-001 · 案号 (2022)晋0703民初491号 ·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要件来认定:(1)是否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言论内容不真实、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等情节的,可认定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给你的启示本案是商户诉网民,方向与「消费者诉品牌」相反,但四要件同一套。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第一道门槛是「这段广告指的是我吗」——广告说的是不特定的顾客群体,个体很难证明自己被单独指向;第二道门槛是损失,赔偿要以证据说话。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

还有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对着全体顾客开嘲讽」的广告,恰好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场景。

五、遇到这类广告,普通人能做什么

跟着做
1

先固定证据

把视频、发布时间、账号名称、商品链接一起录屏。

2

向平台举报

以「侮辱消费者」「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提交举报,要求下架,保留举报编号。

3

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通过 12315 平台提交,指向《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附上证据。

4

找消协

涉及面广的,可向所在地消协反映,由消协判断是否启动公益诉讼。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别把「我生气」当成「我能赔」,民事索赔要过「指向自己」和「损失举证」两关;② 维权别反过来骂客服、人肉运营人员,那会把有理变成没理;③ 转发时保留原视频,别只转二次剪辑的版本,否则连「原话是什么」都说不清。

品牌方道歉了,还能不能举报?

可以。道歉是民事上的赔礼道歉,行政处罚是另一条线;是否立案看广告内容是否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不看品牌方态度。

法条依据

一句话:广告可以逗人笑,不能拿顾客当笑料;罚不罚看内容,赔不赔看证据。 消费者评价和侵权的界线,见网上打差评被告名誉侵权:消费者评价的边界在哪里;人格权被侵害能要多少钱,见人格权受到侵害,能要求赔多少钱;要求平台下架的正确姿势,见网上被造谣:通知删除的正确姿势与名誉权索赔。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进行普法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