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新欠下的债:继续营业要付的工资水电、请人保管设备的无因管理报酬、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返还,都是这一类。它和破产费用是一对“随时清偿”的搭档——不用等分配,有财产就先付,排位压过职工债权、税款和普通债权。谁在里头、为什么这么排,这篇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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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笔钱的法定清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区分记一句话:破产费用是“程序本身的账单”——打官司、看家、变卖、分钱、管理人团队的开销;共益债务是“财产替大家赚新价值时欠下的账”——挑一个最直观的场景:管理人决定让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让工厂接着开工,欠下的货款、工资、社保,都是拿全体债权人的共有财产在受益,自然要优先保障。

二、为什么随时清偿、还排最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层规则层层递进:第一,随时清偿,发生一笔结一笔,不进最后的大排队;第二,内部还有先后——钱不够时先保破产费用,程序都转不动,谈不上共益;第三,同层不够分的按比例摊;第四,连破产费用都付不起的,说明“分钱程序”本身没有维持意义,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最怕的就是这一条走到头:程序终结,剩余债务依法处理,受偿就此定格。

三、一组高频场景对照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供货合同:继续收货产生的应付货款是共益债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而供货方在受理前已交付部分的货款是普通债权——同一份合同,前后两段待遇完全不同。
  • 工厂继续开工:开工期间的工资、社保属共益债务(第四项),受理前拖欠的工资走职工债权顺位。
  • 管理人团队看护仓库、雇佣保安:这些开销属破产费用(第二、三项),不是共益债务。
  • 看守人员在保管中弄坏了他人的设备:职务行为致损的赔偿属共益债务(第五项),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 债务人财产把路人的车砸了:财产致人损害的赔偿同样是共益债务(第六项)。

对照着记:为“程序运转”花的钱进破产费用,为“财产生钱”欠的账进共益债务,两者都不排队。

四、谁会用到、怎么主张

跟着做
1

继续营业的员工:破产期间照常干活产生的工资社保,属共益债务,向管理人书面主张,别只当普通欠薪等分配。

2

合同相对方: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履约产生的应付款按共益债务处理,发货、服务前可与管理人确认付款保障。

3

替债务人看货、修房的人:构成无因管理的必要支出,凭据向管理人申报主张。

4

破产期间被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职务行为伤了人:损害赔偿属共益债务,保留事故与医疗证据向管理人索赔。

5

主张被拒的:可以就该项债务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别拖到分配方案落定。

五、常见误区

  • “破产了新欠的钱也只能排队慢慢分”:错。受理后为共同利益新生的债务随时清偿,优先级高于老债权。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一回事”:不是。一个是程序开销,一个是共同利益欠账,来源不同,不足时先保破产费用。
  • “继续营业借的钱,算是普通借款”:不是。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及其他由此产生的债务属共益债务;重整期间新借款还可设定担保,受偿保障更强。
  • “管理人造成的损失也找不回”:错。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就在共益债务清单里,由债务人财产赔。

六、问答

这两笔钱决定了分配桌上的“先扣部分”。它们之后的顺位地图,见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清偿?清偿顺序是什么?;继续履行合同怎么选边,见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还没履行完的合同怎么处理;继续营业的更大舞台在重整,见破产重整期间可以继续经营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