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破产了,已经发出但还没收到钱的货能取回吗,可以:法院受理针对买方的破产申请时,卖方已经发运、买方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卖方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后,取回权会被阻断。
刚发了一车货、货款还没到账,就听说买方进入破产程序——货在路上,钱没收到,最怕货被卷进破产财产、只能按比例受偿。法律对"在途货物"给了出卖人一项特别保护:取回权,它有前提,也有反制。
取回权人是出卖人(卖方),破产的是买受人(买方),不能写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一、取回权人是卖方,方向别搞反
这项权利常被记反,务必看清:提出取回的是出卖人(卖方),破产的是买受人(买方)。触发条件有三个,必须同时具备——货已发运、买方尚未收到、未付清全部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管理人可以"付全款"阻断取回
取回权不是绝对的。只要管理人愿意且有能力支付全部价款,就可以要求卖方交货,取回权随之受阻。这是给双方的平衡:买方要货就拿钱换,卖方要钱就放弃取回。接到破产消息后应尽早表态。
三、有"所有权保留"约定时,取回与价款返还并行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全款前货物归卖方"的,也支持取回。管理人解除这份所有权保留合同时,出卖人可主张取回,但应向管理人返还已付价款;货物价值减少造成损失的,可先从已付价款中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货已经取不回来了,怎么办
最难办的是货已交付、被处分或者灭失,事实上取不回来。此时取回权失去基础,权利人的损失回到破产法的债权处理规则,按共益债务界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顺位优于普通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取回,还是申报债权
面对买方破产,卖方通常有两条路。一是主张取回: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管理人,固定发货单据与在途证据,把货拿回来止损。二是放弃取回、申报货款债权,按破产程序申报等待分配。取回能拿回原物、确定性高;申报债权金额完整,但受偿比例有限,要结合货物是否易处置综合判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交易可参考约定付清全款前货物归卖方,买方破产了怎么办;涉及合同解除后的返还,可参见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价款和货物怎么返还?。
两点提醒。第一,取回权要抢时间:破产受理后越早向管理人书面主张越好,晚了可能因货物已被处分而落空。第二,别把方向记反——是卖方取回、买方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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