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记住两个边界:只写物质损失、只诉刑事被告人(及依法应担责的人)——精神损害赔偿和「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类损失都不在这条路上。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起诉状写成「索赔大杂烩」,漫天要价外加精神赔偿,结果证据撑不住、范围又不受理,白白错过与刑事程序同步解决的机会。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三层判断:
① 谁有权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② 赔什么: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主张;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走追缴、责令退赔,另行提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七十六条)。
③ 何时提: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审宣判前)提出;必要时可申请保全被告人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判后再想赔,一般只能按普通民事程序另行走。
六要素,一栏一栏对
| 序号 | 要素 | 怎么准备 | 常见无效写法 |
|---|---|---|---|
| 1 | 主体 | 原告人写被害人本人或近亲属,注明与被害人关系;附身份、亲属关系证明 | 近亲属起诉却不写与被害人关系 |
| 2 | 损失范围 | 只列物质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毁财物价值等,逐项算清 | 列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予受理) |
| 3 | 因果对应 | 每项损失对应病历、发票、评估报告等证据并编号 | 损失「打包报价」,无票据支撑 |
| 4 | 被告人 | 写刑事被告人;有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人的按规则列明 | 把无关第三人一律列为被告 |
| 5 | 请求明确 | 写明赔偿总额及分项,与证据一一对应 | 只写「依法赔偿损失」 |
| 6 | 时间点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审宣判前提交给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 判决生效后才想起提附带民事 |
一段一段照这个写
| 栏目 | 写什么 | 示范句式(句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
|---|---|---|
| 标题与当事人 |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人、被告人身份信息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之(关系)」 |
| 刑事事实段 | 一段话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物质损失 | 「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如下物质损失」 |
| 损失列举段 | 逐项列损失金额与计算依据 | 「医疗费××元(票据××号)、误工费××元(按……计算)」 |
| 法律依据段 | 援引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刑法第三十六条等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 诉讼请求 | 明确总额与分项;必要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 | 「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
| 落款与附件 | 原告人签名、日期;附证据清单及票据 | 「附:证据清单×页,票据×份」 |
提交给谁、什么时候提交
| 阶段 | 交给谁 | 时点 |
|---|---|---|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 办案机关(登记告知,正式提起在审判阶段) | 尽早主张,留存书面记录 |
| 一审阶段 | 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 刑事案件受理后、一审宣判前 |
| 财产保全 | 同一法院 | 起诉同时或诉讼中申请(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 |
财产保全是这十页纸里最值钱的一步
诉状写得再好,判下来被告人没钱,判决书就是一张纸。所以附带民事里最容易被忽略、实际最有用的一步,是财产保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意思是:你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被告人的房产、车辆,冻结他的银行账户。
为什么这一步重要?因为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往往几个月,这段时间足够一个有心人把财产转走。等到判决生效再去执行,房子已经过户给亲戚,车已经卖了,账户已经空了。
实务中的操作要点:
申请要具体。 写明要保全什么财产、在哪儿、价值多少。只知道「他有一套房」没用,要写出地址或者不动产登记信息。「他有个银行账户」不够,要写开户行和账号。线索从哪来?从案卷里、从交易记录里、从之前的合同里。
可能需要提供担保。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一般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关。这一点要提前准备。
保全有期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查封不动产的期限,都有规定,到期需要续期。这一点容易被忘掉,一次保全不续,等于白保。
保全要及时。 发现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比如突然转让房产、频繁大额转账),立即申请,不要等开庭。
什么时候提,提晚了会怎样
法定的时点是「刑事诉讼过程中」。 具体到一审,应当在立案后、一审宣判前提出。
提晚了会怎样? 最直接的后果是一审不再处理附带民事,只能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重新交诉讼费、重新举证、重新排期,而且失去了「刑事程序内一并解决」的便利。
实务中还有两种常见情形:
情形一,判决已经下来了才想起。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还能不能提?一般不能在二审首次提起附带民事,但可以对一审已处理的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所以这道门基本关上了。
情形二,侦查阶段就提了。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赔偿主张,本身不是正式的附带民事起诉,但有两个作用:一是留下书面记录,二是可能促成赔偿调解。正式起诉仍要在一审阶段向法院提出。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侦查阶段就向办案机关书面主张赔偿(留记录),案件移送法院后立即正式递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两步都做,才不漏。
诉状之外,还要准备什么
除了诉状本身,以下几样要一起备好,一次交齐。
证据清单与证据材料。 按损失项目编号:证据 1 是医疗费票据,证据 2 是住院病历,证据 3 是误工证明……每一项后面注明证明目的。
损失计算表。 一张表格,列出每个项目的名称、金额、计算方式、对应证据编号。法官看这张表就能核账,比在诉状里写一大段有用。
身份与亲属关系证明。 原告人本人的身份证;近亲属起诉的,户口本、结婚证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保全申请与财产线索。 如果需要保全,单独提交申请书,附财产线索和担保材料。
授权委托书。 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判决之后,钱怎么到手
拿到胜诉判决,不等于钱到账。执行这一步要主动推。
第一步,看判决有没有生效。 一审判决后,刑事部分十天上诉期、附带民事部分十五天上诉期,都没上诉或抗诉,判决才生效。生效后才能申请执行。
第二步,向法院申请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般由一审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
第三步,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能不能有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有没有线索。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能查到的都提供给执行法官。
第四步,关注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拍卖房产车辆;扣留、提取收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这些措施需要申请执行人推动,法院案多人少,不会主动替你找财产。
第五步,确无财产的,考虑司法救助。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这是救助,不是赔偿,金额有限,但能解急难。
还要提醒一句:如果同时被判了罚金,民事赔偿优先。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条对被害人是实实在在的保护,执行阶段可以明确提出。
被告人死了怎么办
裁判要旨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诉讼的,不列为当事人。因当事人死亡导致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予以变更。
几个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问:被骗的钱也能提附带民事诉讼吗? 答:不能走这条道。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追缴退赔不足的,按普通民事程序另行主张。
问: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能不能要? 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写进诉状不仅不会被支持,还会抬高整体预期、拖慢调解节奏,建议不列。
问:被告人赔不起,起诉还有意义吗? 答:有。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长期有效,且可申请保全被告人财产(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另外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刑事从宽情节,起诉本身也会促成对方及其家属主动履行。
问:和私下的赔偿调解冲突吗? 答:不冲突但要对齐。已通过赔偿取得谅解的,可在诉状处理上撤回或降低请求;调解协议的数额、履行方式要与诉状请求一致,避免「和解一份、起诉另一份」的矛盾局面。
依据摆在这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后一句
附带民事起诉状只做一件事:用票据和清单把物质损失算清楚,在宣判前递给刑案法院——精神赔偿、退赔类损失别往里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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