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能赔精神损失吗?不能。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失,就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写在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里。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写进附带民事诉状,白白拖慢立案节奏。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三层判断:
① 能赔的是物质损失: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
② 不能赔的别硬提: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不予受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你的财物(比如骗走的钱),法院判追缴或责令退赔,提附带民事不予受理——重点是向办案机关提供财产线索。
③ 赔偿与量刑是两回事:被告人多赔钱、取得谅解,法院可以酌情从宽,但「赔了钱就必须轻判」不是法定交易;赔偿多少由法庭综合全案裁量。
照着做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算清物质损失 | 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与收入流水、护理费支出、交通票据、丧葬费用等,逐项列明金额与凭证 | 附带民事起诉材料 |
| 2 | 在刑事诉讼中提起 | 一审宣告判决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 3 | 被骗钱财走追缴退赔 | 把资金流向、账户线索提交办案机关,请求追缴、责令退赔;判决后凭生效裁判申请执行 |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
| 4 | 主张国家赔偿的情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权利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不予受理,应改走国家赔偿 |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
五类主张,一栏一栏对
| 主张 | 能否支持 | 依据 |
|---|---|---|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 | 支持 |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
|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修复、重置损失 | 支持 |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
| 被诈骗、盗窃「骗走偷走」的钱财 | 不走附带民事,判追缴或责令退赔 |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
| 精神损害赔偿(含单独另行起诉) | 一般不予受理 |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
| 司法工作人员职权犯罪造成的损失 | 附带民事不受理,走国家赔偿 |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
为什么精神损失不受理
这一条被问得最多,也最容易被当成「法律不近人情」。原因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立法时的考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被定位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填补」,而不是全面赔偿。立法者的考虑是:刑事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刑罚,刑罚本身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评价,对被害人来说具有抚慰功能。所以不再额外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层,执行现实。 刑事被告人多数在押、无固定收入,判决的赔偿往往执行不了。如果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数额虚高,实际到位率更低,反而损害司法公信。
第三层,程序分流的考虑。 精神损害的评价需要大量的举证、鉴定、论证,如果全部塞进刑事程序,会严重拖慢刑事审判的节奏。所以立法选择把它排除在附带民事之外。
理解这三点,就能明白:不是你的痛苦不被承认,是这条程序不处理这一类赔偿。 但这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补偿渠道,下面说。
三条替代路径
第一条,调解与和解。 这是最实际的一条。附带民事判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范围和数额不受法定范围限制。也就是说,被告人愿意多赔,法院不会因为「超出物质损失」就不认。
实务中的常见做法是:物质损失部分按票据算清楚,另外再谈一笔「补偿」,两笔合在一起写进调解协议。这笔补偿在性质上可以表述为「一次性了结补偿款」,不叫「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在量刑时会一并考虑。
第二条,追缴与退赔。 如果损失是被骗、被盗、被抢走的钱财,不走附带民事,走追缴退赔。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这条路径的关键是提供财产线索。追缴能不能落到实处,取决于办案机关找不找得到钱。资金流向、账户信息、房产车辆、关联人,这些线索越具体,追回的可能越大。
第三条,司法救助。 如果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这是救助性质,不是赔偿,金额通常有限,但对急难情形有实际帮助。
第四条,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写的是「一般不予受理」。注意「一般」两个字——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例外情形,比如案件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刑事程序已经终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但这条路不确定性大,不建议作为主要方案,需要个案判断。
物质损失怎么一项一项算
既然只赔物质损失,那就算细、算全。以下按常见项目排列,每一项都要有票据或者凭证。
医疗费。 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票据原件要留,医嘱、病历、诊断证明要配套。后续治疗费如果尚未发生,可以凭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主张。
误工费。 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的,用工资流水和单位证明;无固定收入的,用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工资。误工时间要有医嘱或者鉴定意见支撑,不能自己说休息了三个月。
护理费。 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确需护理的。请护工的,用护理费发票和护理协议;家属护理的,按家属的误工损失计算。
交通费。 就医、转院、处理事故的往返费用,凭票据。注意是与就医直接相关的,日常打车不能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当地标准乘以住院天数。
营养费。 要有医嘱明确「需加强营养」,否则容易被驳回。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凭配置机构的意见和发票。
丧葬费。 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财物损失。 被毁坏的财物,按修复费用或者重置价值计算,需要价格认定或者购买凭证。
一个提醒:票据是这类案件的命门。 很多家属在急救时只顾救人,票据随手一放,等到打官司找不到。建议从第一天起就准备一个文件夹,所有票据按时间顺序装进去,同时拍照备份。
两个案子,一个定罪一个保护
裁判要旨行为人殴打他人并造成一定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在具体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否系「事出有因」、行为对象是否具有针对性以及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因纠纷与对方发生互殴、殴打对象特定、未扰乱公共秩序,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能作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说明:该案实体争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刑事禁止令能否并用,此处引用取其「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可以叠加」这一层,与赔偿问题分属不同救济路径。)
几个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问:精神损失一点都拿不到吗? 答:附带民事程序和单独民事诉讼「一般不予受理」,但赔偿情况会影响被告人量刑,实务中不少被告人为争取从宽会主动多赔——这是协商空间,不是法定赔偿项目。
问:被骗的钱为什么不能附带民事? 答:法律把这类损失交给追缴、退赔程序处理,法院对附带民事请求不予受理。你要做的是配合提供账户和资金线索,让追缴退赔落到实处。
问:判了退赔但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生效后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活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问:赔偿金额有没有统一标准? 答:按实际物质损失计算,凭票据和证明主张。各地对具体项目的计算口径可能有差异,起诉前可参照当地同类案件做法。
依据摆在这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一句
附带民事只赔物质损失,精神赔偿一般不受理;被骗走的钱盯紧追缴退赔,别把力气用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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