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中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一、案情速览
王某在澳门因诈骗罪、伪造文件罪被判实刑,刑事判决附带判令其向内地公司中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三千七百余万澳门元;澳门两级法院定谳后王某一直未赔。中某公司向其住所地的上海二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民事赔偿部分。
审查三步:刑事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属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适用范围;送达已适当完成(王某某拒收后经电子送达并再次邮寄本人签收);逐一排查不予认可的法定情形,均不存在。
裁定认可和执行。规则确立:刑事判决里附带的民事赔偿,跨境照样能执行——判了不赔的侥幸,止于互认安排的边界。
二、裁判要点提炼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经审查不存在专属管辖、重复诉讼、未获合法传唤、判决未生效、违反公共利益等不予认可情形的,应予认可和执行。
法院已通过适当方式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的,不影响审查程序进行,未答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千七百万澳门元的跨境追索
先把判决事实摆清楚。中某公司在澳门遭遇诈骗,涉案的三名嫌犯(含本案被申请人王某某)被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定罪:诈骗罪、伪造文件罪成立,王某某被判实际徒刑;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同时判令王某某向中某公司赔偿财产损害三千七百零一万七千澳门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七五计息。王某某上诉,澳门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初级法院出具证明确认判决生效、民事赔偿部分从未被执行。内地居民王某某住在上海——他在澳门服刑可以不赔,但财产在内地跑不掉。中某公司向上海二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刑事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这个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款: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刑事附带民事的跨境执行,有明确的制度接口。
送达的三次尝试与答辩权的保障
认可程序的正当性建立在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上:安排第九条要求法院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答辩。本案的送达过程颇费周折:法院先按王某某上海住址寄送材料,王某某来电称已住院、不在家,要求退回;法院随即通过司法系统电子送达,显示发送成功并取得送达回证;再次邮寄后显示「本人签收(王)」。三次动作串成完整的送达证据链——拒收挡不住送达,电子送达加本人签收双保险。王某某最终未提出任何答辩,法院明确:未答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答辩是权利不是义务,放弃权利不影响程序推进。对跨境债权人,这里的启示是:申请认可前把对方的内地住址、联系方式查准,配合法院完成多轨送达,程序就不会卡壳。
不予认可情形的逐一排查
实体审查按安排第十一条的六项排除事由逐一对表:判决事项是否属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否——侵权赔偿非专属);内地是否已存在相同诉讼且在先(否);内地是否已认可或执行其他机构就同一纠纷的裁判(否);依判决作出地法律,败诉方是否未获合法传唤(否——澳门程序合法);判决是否已生效(是——两级法院定谳并有生效证明);认可执行是否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否)。六项全过,裁定认可和执行。给跨境债权的实操排序建议:澳门判决生效后先在澳门查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受阻时,尽快转向债务人内地住所地法院申请认可执行——本案从二〇一九年判决生效到二〇二四年裁定认可,时间成本提示债权人别在观望中错过对方的财产窗口。粤港、内地澳门两套互认安排加内地台湾地区的处理惯例,跨境判决的执行版图比多数人想象的完整。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跨境执行清单
给受害企业与个人:境外遭遇犯罪的,刑事程序中务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并保留判决——这份判决经认可后在内地可直接强制执行,是刑事追赃之外最可靠的财产救济渠道;申请认可时准备三组材料——生效证明(本案的法院证明文件)、判决文本的公证转递、被执行人的内地财产线索。给法院系统的观察者:本案展示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款」的激活场景不多见,其价值在于把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纳入互认范围——诈骗、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被害人的跨境救济由此打通。给被申请人: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不会因刑罚执行而消灭,内地财产(房产、股权、账户)都在认可执行的射程内;主动履行或和解永远比被动被扣划算。判刑不是债务的终点,跨境认可执行的裁定书,是债权的下一站。
三年刑期没有抹掉三千七百万澳门元的赔偿义务,一份认可裁定让澳门的刑事判决在上海落地生钱。刑事判决的民事尾巴,跨境也甩不掉——互认安排专治判而不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中某公司申请称,1.请求认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第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
2.请求按照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由王某某向中某公司赔偿财产损害澳门币37,017,000元,及按照澳门的法定利率即年利率9.75%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就三名嫌犯(包括本案被申请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及伪造文件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某的两项罪名成立,并判处其实际徒刑;在民事赔偿部分,判令王某某支付中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即前述中某公司请求的金额。王某某不服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澳门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遂出具《证明》,确认该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且澳门法院未执行过该刑事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因被申请人王某某一直未履行刑事判决中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故向其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
王某某未陈述任何意见及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某公司所述相应事实属实。另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后,将通知被申请人王某某参加本案审查的全部材料(包括中某公司的申请书),依照王某某的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进行了寄送。送达过程中,送达人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称“其本人已经住院,近段时间不在家而要求将信函退回法院”。之后,法院依据王某某上述联系电话,通过人民法院“12368”系统,向王某某进行了电子送达,系统显示“已经发送”,并且获得“电子送达回证”。之后,法院再次将材料向王某某的上述住址进行了邮寄,结果为“本人签收(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沪02认澳1号民事裁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第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某公司提起本案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应适用《安排》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向王某某送达相关材料的事实,法院可以确认本案已经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中某公司的申请书送达给了被申请人王某某本人。故本案审查符合《安排》第九条“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的规定。至于王某某未实际就本案中某公司的申请提出答辩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依照《安排》第十一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三)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四)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五)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六)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不存在上述不予认可的任一情形,故中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初级法院判决的请求符合《安排》规定,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该条款明确了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范围不仅限于两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还包括含有民事损害赔偿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在审查认可和执行的标准上,应当按照《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逐一审查。对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但未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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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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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沪02认澳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45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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