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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某等人骗购外汇案

案号:(2023)沪0106刑初152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骗购外汇罪 · 一审 · 2023-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进口代理,因自身用汇需求,取得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把自己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报关清关取得报关单,再凭单向银行申购外汇——套取美元八十三万余元付往境外。

定性关键:报关单是真的、进口货物是真的,为什么构成骗购外汇?法院:消费单位虚构导致单证无效、无付汇需求的进口却申购外汇导致理由虚假——实质与决定列举的两种骗购方式同质,落入兜底条款「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单位判罚金三十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各判十个月缓刑。规则确立:骗购外汇罪的核心是单证有效性与购汇理由的真实性——真实的货物、真实的单证,救不了虚假的消费单位。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代理进口报关中取得他人不需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将本单位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清关取得报关单并向银行申购外汇的,属于骗购外汇罪中「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的认定核心在于申购外汇的交易单证是否有效、申购理由是否真实;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他人单据借来的购汇理由

案情是外贸代理行业里一种隐蔽的操作。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主营货物进出口,法定代表人王某、进口业务负责人吴某某。二〇一九至二〇二一年,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外汇,经人介绍取得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意思是:别的公司进口了货物但用自有资金或另渠道付款,其进口报关的配额与单据闲置。某某公司把这些单据拿来,将自己虚构为进口货物的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取得以自己名义的报关单,再用这份真实签发的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先后套取八十三万余美元付给境外公司账户。表面看,货物真的进口了、报关单真的由海关签发、银行按单证审核放汇——每个环节都有「真」的成分。但外汇是给谁的?给一个虚构的消费需求。二〇二三年十二月,静安区法院判单位罚金三十万元,王某、吴某某各判十个月缓刑。

兜底条款的同质性解释

骗购外汇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立,明确列举两种方式: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等凭证申购外汇;重复使用上述凭证申购外汇。本案两样都不沾:报关单是真的、只用了一次。定性走的是兜底项「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法院的论证方法值得细读:列举两项的实质内涵是「申购外汇的交易单证无效、申购理由虚假」——伪造的单证当然无效,虚构消费单位取得的名义单证同样无效(单证上的购汇主体与真实需求主体错位);无需付汇的贸易却去申购外汇,理由当然是虚假的。兜底项的适用要与列举项保持同质,本案完全满足。这个解释方法给同类案件的认定提供了标尺:不问单证的真假外观,问单证背后的交易真实性与需求真实性。给银行的单证审核也提出更深一层的要求:报关单与消费单位的对应关系、付汇主体与货物用途的一致性,是形式审核之外的实质要点。

外贸代理行业的用汇合规地图

给外贸代理企业画一张合规地图。合法路径:代理进口项下的购汇付汇,应当以真实委托关系为基础——委托方真实付款需求、代理方如实申报消费单位、单证流与资金流对应同一笔交易。本案的反面操作是「单据贩运」:把别人的进口单据挪到自己的购汇需求上,消费单位与真实用途脱节,一步即入罪。风险清单再加三条:不购买、不借用他人报关单证(介绍买卖单据的中介同样面临共犯评价);自身用汇需求通过银行正常渠道解决(贸易项下真实付汇不受额度歧视);代理协议中明确单证使用范围与责任,发现委托方提供异常单证的应拒绝操作。给从业人员:王某十个月缓刑、吴某某十个月缓刑的量刑虽轻,但刑事记录对个人与企业的进出口资质、银行授信的连带影响远超刑期本身。八十三万美元的用汇需求,用对了渠道只是一笔普通业务,用错了渠道是一份刑事判决书。

骗购外汇罪与相邻罪名的坐标

把外汇领域的罪名地图理一遍,便于定位。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场外倒买倒卖或变相买卖,批量化、经营性;骗购外汇罪:凭虚假单证或虚假理由从银行骗取外汇,单证驱动;逃汇:境内机构违反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主体是合规义务人。本案与此前入库的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案恰好构成两端:一端骗银行(用假单据骗购),一端绕银行(场外兑换)。共通的底层逻辑是外汇管理制度对「真实交易背景」的要求——只要脱离真实性,无论借道单证还是虚拟货币,罪名都能接住。给跨境业务从业者的一句总括:外汇业务的每一分钱都应该能回答「这笔兑换背后的真实交易是什么」——答不上来的时候,刑法正在身后排队。

真实的货物、真实的报关单、虚构的消费单位、虚假的购汇理由——八十三万美元还是被认定为骗购。外汇的规矩不在单据的印章上,在交易的真实里。代理报关的边界,就是不能替别人的单据圆自己的需求。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8日,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某某号某某室,主营货物进出口等业务,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担任进口业务负责人。2019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吴某某因某某公司经营需要外汇,经人介绍取得他人不需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将某某公司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并取得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套取美元83万余元后向境外公司账户付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沪0106刑初15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骗购外汇,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了上述骗购外汇行为,数额较大,构成骗购外汇罪。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取得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后,将某某公司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并取得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关于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已列明的两种行为方式,即“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实质内涵是行为人申购外汇的交易单证无效,申购外汇的理由虚假。对于该款的兜底项“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认定,应当与所列明的两项规定的实质内涵具有相同的特质。将本单位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虽然确实存在真实进口货物,但因消费单位虚假,其所获得的交易单证是无效的;在无需支付外汇的进口贸易中申购外汇,其申购理由虚假。对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案号:(2023)沪0106刑初15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13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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