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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诉上海强某有限公司、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中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黄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鲁72民初1209号青岛海事法院 ·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 一审 · 2023-12-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海上风电公司付二亿元锁船定金租用风机安装船,对方未履约也不退款,各方签补充协议由船东特某公司等共同还款、黄某担保。风电公司起诉索赔二点六亿元并申请扣押该轮——扣押时发现船舶已被注销中国国籍,成了无船籍港、无船旗国、无船名的「三无」船。

法院两步处置:立即扣押防逃逸并要求补充新加坡登记资料,次日该轮恢复新加坡国籍后再次裁定继续扣押;随后得知船东已与日本买家达成卖船意向,主动向不知情的买家披露扣押情况,组织六方听证促成买卖与调解。

日本买家将二点二八八亿元买船款付至法院,法院当日转付债权人对船舶解扣。规则确立:海事保全加司法转付平台——法院自己做双方都信的资金通道。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扣押船舶期间发现船舶处于无船籍港、无船旗国、无船名「三无」状态的,应及时发起扣押防止船舶转移,并指导当事人补充登记信息后以准确船舶信息再行完善扣押。

外轮保全后存在拍卖价款不确定、所有权转移致债权落空风险的,法院可向已知的案外购买人披露情况并组织听证促成多方和解;中外各方难以共同信任资金监管机构时,法院可基于司法公信力作为款项转付平台。

三、赵律师点评

二亿元定金与一艘变名船

交易背景是海上风电抢装潮的典型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某海上风电公司向上海强某公司租用风机安装船施工,「长某」轮是合同约定的备选船,风电公司为此支付二亿元锁船定金。结果风机装完了,强某公司既没履约也不退定金。各方随后签了一揽子协议:船东特某私人有限公司及其香港关联公司加入还款,前法定代表人黄某继续个人连带保证,船舶抵押给风电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风电公司起诉索赔二点六亿元,三天后申请扣押该轮。扣押过程先遇险情:承办法官发现该轮原为新加坡籍,曾光租到中国取得「长某」船名,但二〇二二年底已注销中国国籍——此刻它是无船籍港、无船旗国、无船名的「三无」状态,登记链条断裂,船舶随时可能逃逸或改挂。法院当机立断先扣船,同时要求当事人紧急补充新加坡登记资料;该轮于扣押次日恢复新加坡国籍、恢复原名,法院再以准确信息裁定继续扣押。两次扣船,扣住了一条随时可能从登记上消失的船。

向日本买家主动披露的胆识

九月份出现新变量:船东特某公司与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就卖船达成初步意向,而日本买家对船舶被扣押毫不知情。风险路径清晰可辨:买卖协议签署、新加坡登记所有权转移,买家作为善意取得人接管船舶,扣押的效力与后续执行全部落空,二点六亿元债权随之悬空,国资背景的债权人受损。青岛海事法院做了一个少见但关键的动作:主动向案外人日本杰某株式会社披露船舶被扣押的事实。买家知情后一度畏难想退——这时候法院再进一步:组织原被告与买家六方听证,既促成特某公司与日本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又引导全案调解,让部分买船款直接用于清偿风电公司债权。这个设计的巧妙在于把「保全障碍」翻转成「清偿机会」:买家要买船、船东要卖船、债权人要钱,三方利益在转付结构里各得其所。

法院当资金转付平台的信任逻辑

调解方案里最技术性的一环是款项转付。跨境交易中,日本买家付巨款给中国债权人,双方互不熟悉、缺乏共同信任的资金监管机构——按传统做法,要么委托境内外银行做资金监管(成本与合规审查繁重),要么先付给法院账户等待分配(周期长)。青岛海事法院的方案是第三条路:以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为背书,法院自己作为转付平台。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调解书确认:特某公司协调确保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向青岛海事法院支付二亿二千八百余万元或三千二百万美元;四天后款项到账,当日转付风电公司并解除船舶扣押——从调解到清偿完毕,四天。这个操作的复制条件值得记下:案件各方对法院中立性的共识、转付金额与债权的对应清晰、外汇与账户管理的合规路径事先打通。给债权人的启示:大额涉外海事纠纷里,「扣船」只是起点,把扣船的压力转化为清偿方案才是终点。

海事保全实务的操作清单

给海事债权人:申请扣船前的尽调要做足——船舶登记状态(船籍、船旗、曾用名、注销记录)、光租链条、近期买卖动向;发现「三无」或登记异常的,把补充登记资料的动作与扣船申请同步推进。给法院同行的可复制点:本案的三步法(异常登记先扣防逃、准确信息再行完善、案外买家披露促解)已由裁判要点归纳。给涉外交易中的买家:购买外籍船舶前核查司法扣押与海事请求负担是尽调必修课——本案若非法院主动披露,日本买家将买下一艘带保全负担的船,交易随时被推翻。二亿元的定金纠纷,从起诉到全额清偿用了不到四个月,靠的不是判决书,是两次扣船加一次六方听证加一个法院转付的巧妙结构。海事的账,扣船扣得准,调解调得快。

一艘没了国籍的船、二亿元的定金、四天完成的两亿转付——青岛海事法院既当扣船的裁判,又当双方都信的银行。海事保全的终点不是扣住船,是让钱到位、让船自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7月,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向上海强某有限公司租用风机安装船开展施工作业,“长某”轮系合同约定的备选船舶。为履行合作协议,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依约向上海强某有限公司支付锁船定金人民币2亿元整。直至项目风机安装完毕,被告上海强某有限公司既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未退还原告支付的2亿元锁船定金。后各方就上述事宜签署协议,约定:特某私人有限公司(“长某”轮船舶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中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与上海强某有限公司就欠付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的2亿元锁船定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黄某(曾为被告上海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对上海强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中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将“长某”轮抵押给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长某”轮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8月18日,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诉请: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6亿元及利息;

2.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2023年8月21日,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长某”轮。青岛海事法院于当日作出扣船裁定。扣押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轮原船籍国和船旗国为新加坡,因曾被光船租赁给中国天津某公司,在中国取得国籍和船名“长某”,但该轮在2022年12月31日被注销了中国国籍,船名“长某”已不复存在,即该轮目前处于无船籍港、无船旗国、无船名的‘三无’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船舶逃逸,法院当即将该轮扣押,同时要求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尽快补充提交该轮在原船籍国新加坡的登记资料。根据补充证据发现该轮于扣押后次日永久恢复了新加坡国籍,且恢复使用原英文名称“T* S*”。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23)鲁72民初12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扣押特某私人有限公司所属的“T* S*”[曾用名为“长某”,IMO编号为9526***]轮船舶,至此,该船被成功扣押。

2023年9月,青岛海事法院得知特某私人有限公司同案外人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已经就“T* S*”轮船舶的买卖事宜达成初步意向,而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对船舶被扣押的状态尚不知情,一旦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与日本杰某株式会社签署买卖协议后在新加坡海事主管机关完成所有权转移,将导致无法实现船舶扣押应有的法律效果和后续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于是,青岛海事法院主动向日本杰某株式会社披露了案涉船舶被法院扣押的情况。

在得知日本杰某株式会社知情后有畏难退缩情绪、不想继续购买的情况下,青岛海事法院组织原被告和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六方进行听证程序,促成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与日本杰某株式会社间买卖合同的同时,引导各方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并由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将部分买船款支付给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满足原告债权,达到各方共赢的目的。最终,各方于2023年12月14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约定以青岛海事法院为平台,进行案款转付。同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23)鲁72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由特某私人有限公司协调并确保案外人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向青岛海事法院支付人民币228797348元或者32000000美元,用于偿还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调解书作出后,案外人日本杰某株式会社于2023年12月18日支付了上述和解款项。当日,青岛海事法院将该案款转付给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并依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申请对船舶解除扣押。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1.扣押船舶期间发现船舶处于“三无”状态(即无船籍港、无船旗国、无船名)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起扣押流程防止船舶转移,同时指导案件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信息资料,尽快以准确的船舶登记信息再行完善扣押。

2.对外轮进行海事保全后,如果船舶司法拍卖价款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因扣押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价值折损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全部实现等问题时,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已知的案外船舶购买人披露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协调推动案外船舶购买人参与诉讼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多方和解,最终实现海事保全程序目的和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3.在涉及域外案外人的履行方式协商中,难以找到中外各方均信任的资金监管机构作为转付平台的,此时基于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信用平台开展款项转付,推动案件及时、实质化解。

案号:(2023)鲁72民初1209号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0-6-21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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