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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焦某松盗伐林木案

案号:(2023)冀08刑终278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盗伐林木罪 · 二审 · 2023-12-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张某、焦某松未办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在国有林场连根采挖二十七株油松,销往外省供人栽种绿化,获利五千元。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五点九五立方米、价值一万四千余元。

辩点:整株挖走没砍倒,算不算「盗伐」?法院:森林法规定采挖移植林木按采伐管理,刑法上的「采伐」既包括砍伐也包括采挖——树没死、树在盆里,盗伐照样成立。蓄积五点九五立方米,超过五立方米的「数量较大」标准。

二人分别判一年二个月、一年并处罚金。规则确立:景观树生意盯上国有林场的活树,挖一棵就是盗伐一棵——「移栽不算砍」的想法在刑法面前不成立。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挖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的,属于盗伐林木罪中的「盗伐」;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采伐」应理解为既包括砍伐也包括采挖。

采挖林木的活立木蓄积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国有林场的二十七棵油松

案情的场景感很强。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张某、焦某松没有办任何采伐许可证,雇人进入河北承德某国有林场林区,把二十七株油松连根挖走——不是砍倒锯断,是整树带土球起出,随后销往外省供他人栽种(绿化工程最吃这种成品大树),获利五千元。经鉴定,被采挖油松的活立木蓄积五点九五立方米、价值一万四千六百三十元。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院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焦某松一年、罚金一万元;焦某松上诉,承德中院维持。一棵长在国有林场里的大树,被连根拔起装车运走——这件事在刑法上叫什么,就是本案的全部问题。

「采伐」二字的扩张解释

辩方的空间在文义:盗伐林木罪处罚的是「盗伐」,砍倒才叫伐,整树挖走树还活着,最多算盗窃或者民事侵权?法院的回应是体系解释。第一,森林法第五十六条明确「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行政法层面早已把采挖纳入采伐的管制范围,需要采伐许可证。第二,据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采伐」应理解为既包括砍伐也包括采挖——刑法的解释要与前置法的管制逻辑协调,不能出现「行政法要证、刑法不管」的空洞。第三,落脚到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挖国有林木——盗伐的三要素齐备。至于后果层面,采挖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同样实质:树木离开原生林地,生态功能随之转移,活立木蓄积减少五点九五立方米。三步推理把「挖树不算伐」的想法封死。

盗伐与滥伐的分界在此案中的意义

林木犯罪有两个常被混用的罪名,本案是纯粹的盗伐。区分要点在权属与目的:盗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挖)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树;滥伐——砍自己的树或有权采的树,但没办许可证。本案树是国有林场的,张某等人无任何权利基础、卖树获利,是典型盗伐。这个区分决定量刑档与追赃:盗伐「数量较大」三年以下,「巨大」三到七年,「特别巨大」七年以上;本案蓄积五点九五立方米刚好过「五立方米以上」的数量较大线——二十七棵油松的蓄积量踩着入罪门槛,刑期也落在三年档的下沿附近。给绿化苗木行业的警示由此具体:货源合法性是第一关——苗圃自有基地、有证的林地转让、集体的公开流转,任一渠道都要能出示采伐(采挖)许可证与权属证明;「山里收大树」的低价货源,赚的是差价,担的是盗伐共犯的刑责。

活立木生态司法的延伸提醒

本案之外,林木案件的处理还有两个延伸值得知道。其一,生态修复:近年林木犯罪普遍附带补植复绿义务或生态修复金——本案判决书未展开,但同类案件常见「补种树木、管护若干年」的判项,盗一棵补几棵是常态算法。其二,鉴定口径:活立木蓄积、立木价值、生态服务价值三类鉴定各有用途——蓄积定量刑、价值定罚金与追赃、生态价值定修复义务,辩护时对鉴定依据(树种、胸径、蓄积系数)的审查是常规动作。给国有林场与集体林地管理者:冬季与春季是盗挖高发期(移栽成活率高),边界围栏、出入口监控、苗木运输的查验(起运手续与实际树种数量核对)是基础防线;发现盗挖后的第一时间报案比协商索赔重要——林木资源的刑事保护顺位高于私了。一棵成年油松长成要几十年,挖走只要半天,法律的时间刻度站在生态这一边。

二十七棵油松、五点九五立方米蓄积、五千元赃款、两年的刑期相加——连根挖走的树没有死,刑法里的「伐」字也没有死。景观树的生意经里,第一课是许可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焦某松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河北省承德市某国有林场林区内,连根采挖27株油松,并销往外省供他人栽种,非法获利5000元。经鉴定,被采挖油松的活立木蓄积5.95立方米,价值为14630元。张某、焦某松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冀08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焦某松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焦某松提出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冀08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盗挖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盗伐林木罪的“盗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精神,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解释》第三条规定中的“采伐”,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砍伐,也包括采挖。

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挖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焦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国家所有的27株油松,活立木蓄积达到5.95立方米,达到了《解释》第四条“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数量较大”标准,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经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挖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3)冀08刑终27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1-1-35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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