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一、案情速览
某公司数字营销部负责人李某与竞争对手有商业竞争关系,安排下属联系公关公司,捏造被害单位电器「使用低劣库存屏」的虚伪事实,炮制二十五篇负面文章、雇佣水军互评点赞保热度,各平台发布一百三十五篇次、阅读量一百零五万余次。
行业协会鉴定:所用屏幕均为一年内生产的全新品级面板,「库存屏」纯属捏造。审计:经销商退货直接损失六十五万余元,销售增长幅度落后行业平均的差额损失估算一千九百余万元,股价下跌百分之十四点五四。
三人各判缓刑并处罚金。规则确立:商誉战的武器化水军可以入刑——捏造加散布加五十万元以上直接损失,就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重大损失的,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直接损失之外,同期销售增长低于行业平均的差额损失、股价异常下行等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综合考量。
组织撰写、发布虚假负面文章并通过互评点赞维持热度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三十五篇次文章的炮制流水线
这是一场有组织、有分工的商誉攻击。李某是某公司数字营销部负责人,其公司与某视像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二〇二〇年十月,李某把自己自行推测、未经核实的「对方电器使用低劣库存屏」的内容发给下属王某霞,王某霞转给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权并提出抹黑要求,胡某权安排员工撰写二十五篇负面文章:虚构对方产品以次充好、长期存放属库存屏、存在阴影色差漏光等缺陷——李某、王某霞审核后放行。传播端同样系统化:各平台自媒体账号集中发布一百三十五篇次、阅读量一百零五万余次,李某还安排联系水军编写发布负面评论,用互评、点赞维持热度。真相由电器行业协会一锤定音:对方屏幕均在一年内生产、全新品级面板,「库存屏」纯属捏造。
损失的三本账:直接、差额与股价
入罪的关键在「重大损失」,本案把它拆成三本账。第一本,直接损失:经销商受误导退货,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五万余元——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五十万元,入罪门槛踩实。第二本,差额损失:文章散布期间,被害单位同类产品销售增长幅度低于行业平均,按增幅差额估算毛利与销售费用损失合计一千九百余万元——这部分无法精确归因,法院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数额处理,处理方式严谨。第三本,股价影响:事件期间股价下跌百分之十四点五四,与同期上证指数相比呈下行态势——排除大盘因素后的相对跌幅,证明负面文章与股价波动的关联。三本账的分工对同类案件有范本价值:直接损失定罪、间接损失量刑、市场数据的对照分析排除干扰因素。给受害企业的取证清单由此清晰:退货凭证、行业增长数据、股价与指数的相对走势,三线并取。
量刑的平衡与缓刑的理由
三人分别获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五万、五万。缓刑的裁量基础在量刑情节的两端:从重一侧——攻击的组织化程度(部门负责人策划、下属执行、公关公司炮制、水军保热度的完整链条)、传播规模(一百三十五篇次、百余万阅读)、损失巨大(六十五万直接损失加千万级差额损失加股价波动);从宽一侧——三人经电话传唤到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企业的启示有两面:发动商誉战的一方,以为「水军文章无痕迹」,实则每一篇发布、每一笔水军费用、每一条互评都是证据链的节点,缓刑已是谅解换来的宽大;被攻击的一方,快速响应的三步(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对技术事实的鉴定、市场与财务损失的审计、股价对照分析)能同时支撑刑事控告与民事索赔。
舆情战的刑法边界与企业的正路
给营销与公关行业划一条清晰的线:竞争分析、测评对比、正当批评受法律保护;捏造事实的攻击性公关是刑事风险——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最高刑虽只有二年,但缓刑期内从业受限、罚金与民事赔偿叠加、行业声誉尽毁,算总账没有任何胜算。给企业的正当竞争路径:产品对比要有数据与检测依据、批评要基于可证实的事实并保持合理限度、舆情投放要留合规审查记录——本案李某「自行推测、未经核实」八个字,就是从商业竞争滑向刑事犯罪的全部距离。给平台:对集中爆发、模板化生产的负面内容应有识别机制,商誉攻击的时间密度(本案两周内百余篇次)本身就是异常信号。市场的竞争最终拼的是产品,拼口水与水军的,法律已经在等着记账。
二十五篇定制的黑稿、一百零五万次阅读、一千九百万元的差额损失——三个营销人换来了三份缓刑判决。商誉是企业的脸面,捏造别人的假面,先撕掉的是自己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公司数字营销部负责人),安排被告人王某霞(部门营销组组长),联系被告人胡某权(某咨询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谋捏造事实,撰写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被害单位某视像公司电器产品使用低劣库存屏的负面文章,并予以发布。李某将自行推测、未经核实的关于某视像公司电器产品使用劣质屏幕的内容发给王某霞,王某霞将该内容提供给胡某权,并提出抹黑被害单位电器产品的要求,胡某权安排工作人员撰写25篇负面文章,虚构某视像公司电器产品以次充好、长时间存放,属于库存屏,存在阴影、色差、漏光等缺陷,经李某、王某霞审核后在互联网发布。其间,李某安排王某霞联系他人编写及发表负面评论,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让负面评论保持热度。
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各网络平台集中发布某视像公司电器“使用低劣库存屏”内容的文章135篇次,阅读量共计105余万次。经电器行业协会认定,某视像公司电器使用的屏幕生产日期均在一年之内,不属于库存屏,且屏幕均使用全新生产的A级品质面板。经审计,某视像公司电器使用库存屏事件爆发期间,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因受上述文章的误导对被害人单位的电器产品进行退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余元(币种下同);某视像公司的电器市场份额及预估销售额下降,估算毛利损失和销售费用损失合计达1900余万元;股价下跌幅度为14.54%。经监测数据比对,2017年至2022年,仅在2020年第44周至第47周(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22日)某视像公司电器线下零售量和销售额市场表现落后于行业平均水平。各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自愿认罪认罚,某视像公司对各被告人予以谅解。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3)鲁02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霞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权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要件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妥当处理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王某霞、胡某权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某视像公司的商业信誉及该公司电器产品的商品声誉,某视像公司因内容虚假的负面文章影响导致经销商退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万余元,属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其行为均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此外,在负面文章散布期间,某视像公司的同类产品销售数据增长幅度低于行业平均增幅水平,根据增幅差额估算费用损失为1900余万元,对此,依法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综合考量被告人给被害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其股价受到影响产生波动,与同期上证指数相比呈下行态势等因素,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判。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导致商品退货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准确判断是否属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此外,所涉行为造成被害人单位同类商品的销售态势低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商品零售量和零售额低于市场预期、公司股价波动幅度与同期上证指数相比呈下行态势等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量认定。
相关案例
- 李某、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2023)苏1182刑初262号)
- 张某、焦某松盗伐林木案(盗伐林木罪|(2023)冀08刑终278号)
- 唐某杰等虚假广告案(虚假广告罪|(2023)川3431刑初4号)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鲁0202刑初365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16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