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动物防疫,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围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加上动物与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这一整套活动所建立的监管体系:以三类疫病分级为基础,以强制免疫与防疫条件审查为预防主干,以疫情报告与封锁扑杀为控制手段,以检疫证明与指定通道为流通闸门,以无害化处理与动物诊疗许可为末端收口。

这部法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订,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五年两次修正,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现行版本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三条。

它管的事情有一个特点:同一部法里,既有管到千家万户养狗人的条款,也有管到年出栏十万头猪场的条款。 第三十条要求养犬人定期给狗打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明登记;第十六条要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两者的规范对象、执法主体、处罚幅度完全不同,但都在这一部法里。所以读这部法,先要分清自己站在哪一段:是养宠物的、是养殖场主、是运输户、是屠宰场、还是开宠物医院的。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管什么:四类定义、三类疫病

第三条给了四个基础定义,四个都要记住,因为后面的条文全都建立在这四个词上。

「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注意「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这一句——宠物猫狗、养殖的野生动物、实验动物都在内,不只是猪牛羊鸡。

「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这一定义把「奶、蛋」也拉进来了,所以生鲜乳、鲜蛋的流通同样受本法约束。

「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寄生虫病被明确规定在内,这一点常被忽略。

「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六个动作加一个处理,构成全法的骨架。

第四条按危害程度把疫病分成三类,这是全部分类管理的坐标:

一类疫病,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类疫病,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三类里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第一,狂犬病是二类疫病,不是三类,也不在一类里——这意味着它的控制措施是「严格预防、控制」,而不是「紧急、严厉的强制」。这解释了为什么养犬管理走的是免疫加登记,而不是扑杀。第二,条文里的病种是举例,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并且会根据情况及时增减调整。所以查某个病属于几类,要查最新名录,不能只看法条上的举例。

同条最后一款还有一份单独的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这份名录与三类疫病的分类不是一回事,它决定的是哪些病要走「人医兽医联防」的路径(第三十四条)。

二、强制免疫:谁定病种、谁打针、不打罚多少

第十六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流行情况增加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层结构:国家定病种与区域,省级定计划并可加码,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是义务条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句话三件事:打针(免疫接种)、建档加标(免疫档案+畜禽标识)、补打或者处理(免疫质量不达标的后续)。第三句「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对疫苗使用者的约束——用了不合格疫苗,免疫失败的责任在自己。

第十八条讲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并对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不免疫的后果在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条的处罚结构值得注意:先给改正机会(限期改正加一千以下),不改正才升格(一千到五千),而且代为处理的费用另算。对养殖户来说,一千块罚款不算重,但「代为处理」的费用与后续影响可能更大——被强制免疫的动物要隔离、要观察,出栏计划全乱。

第九十三条还接了一句: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打了针不建档不加标,罚则不在本法,要转到畜牧法去找。

三、养犬:免疫、登记、犬牌、犬绳

第三十条是这一部法里与普通人关系最直接的一条,四款内容各不相同。

第一款: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这一款有两个动作,顺序是先免疫后登记。免疫证明必须是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自己打的、网上买的疫苗、宠物店代打的,都不产生这一款的效力。登记机关是「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具体是公安还是城管,各省规定不同(第五款: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款: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两个动作:佩戴犬牌、系犬绳。注意条文写的是「按照规定」佩戴犬牌,说明犬牌的规格、佩戴方式另有规定;「系犬绳等措施」的「等」字,意味着还有别的要求(如大型犬戴嘴套、避开特定时段与区域),具体看地方规定。

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这一款解决的是「流浪狗谁来管」的问题。责任主体是街道办与乡镇政府,具体执行靠居委会、村委会。不是公安,不是城管,也不是农业农村部门单独负责。

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这一款专门点出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养犬的免疫率长期是短板,且看家犬与流浪犬的界限模糊。

不免疫的后果在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千到五千,这个幅度对养宠家庭不算小。而且「代为处理」这四个字在犬只身上怎么执行,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强制免疫后归还,有的是收容,具体看地方规定。

要区分的是:第三十条管的是「防疫」,烈性犬咬人怎么赔管的是「侵权」,两者不是一回事。没打疫苗咬人,防疫上按第九十二条处罚,民事上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赔偿,两条并行。养犬登记的具体手续见养犬登记与犬证办理全流程,办证要带什么、跑几个部门,那一篇说得更细。

四、防疫条件合格证:六项条件与一道审查

第二十四条列了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的六项防疫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六项里第三项是硬件投入的大头,第五项是软性制度。第二款还加了一句: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第二十五条是审查制度: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上述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三个要点:一是这是行政许可,不是备案;二是合格证上载明「动物种类」,超范围养殖或者屠宰就是另一个问题;三是第二十六条另有集贸市场的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这条授权在很多城市已经落地为「活禽禁售区」。买菜时看到市场里没有活鸡活鸭,法律依据就在这一款。

不办证的后果在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另有一条:取得合格证后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疫情报告:不许瞒、不许谎、不许迟、不许漏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三层义务人:第一层是「业内人」——监测、检测、检疫、研究、诊疗、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这些人发现即报,而且是「立即」,同时要「迅速采取隔离措施」;第二层是「其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应当及时报告;第三层是「接到报告的单位」——要采取临时隔离控制并上报。

第三十七条是一条禁止性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四个「不」加两个「不得」:本人不瞒谎迟漏、不授意他人瞒谎迟、不阻碍他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讲认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讲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这一句是很多自媒体踩线的地方。「某地爆发××疫情」这类消息,如果未经授权发布,按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处理,责令改正,处三千到三万元罚款。判断的关键不是消息真假,是「谁有发布权」。

第三十五条另有一条针对人的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违反的按第九十六条处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一千到一万;情节严重处一万到五万。

第三十四条讲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联防: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六、三类疫病的控制措施:分级响应

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按疫病类别配置措施,梯度很清楚。

一类疫病(第三十八条):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封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类疫病(第三十九条):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三类疫病(第四十一条):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四十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是一条升格条款: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这条升格的逻辑是「看态势不看名分」。一个三类病如果暴发流行,措施会直接升到封锁、扑杀。所以养殖场不能因为「我这个病只是三类」就掉以轻心。

第四十三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藏匿、转移、盗掘,这三个动作在疫情处置中很常见(把猪连夜转移出去卖),后果按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处理,责令改正,处三千到三万元。

第八十五条还有一条补偿规则: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一条是养殖户配合扑杀的经济基础,实务中争议多在「补多少」与「算不算强制扑杀」。

七、检疫:申报在前、证明随行

第五章管检疫,五条核心规则。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

注意主体:检疫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人是官方兽医。社会上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做的是检测,不是检疫,出具的也不是检疫证明。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接到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这一条的关键词是「申报在前」。不是检疫机构主动上门,是货主先申报。没申报就屠宰、出售、运输,就是第一百条要处理的事。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这一条把「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也拉进来了——参展的赛马、演出的动物、科研用的动物,都要检疫证明。

第五十二条讲运输环节: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四层义务:托运人提供证明、承运人查验、运输者备案并保存信息、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第五十三条是跨省运输的指定通道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指定的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违反的按第一百零二条,对运输人处五千到一万元,情节严重一万到五万。

第五十六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这一条把不合格的处置成本明确压给货主,是检疫制度的经济杠杆。

第五十五条另有一条: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违反的按第九十八条第六项处理。

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三个禁止、三类责任主体

第五十七条是这一章的核心,四款。

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第二款: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第四款: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三个禁止是这一条的核心:不买卖、不加工、不随意弃置。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卖病死猪」与「扔进河里」两种,前者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者按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处理。

第五十八条按发现地点分配责任: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这一条解决「路上看到死猪该找谁」的问题。水域找县政府,公共场所与乡村找街道办或乡镇政府,野生动物找野生动物保护部门。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补助这条与第五十七条的强制义务是配套的:处理是义务,但处理有成本,财政给补贴。具体的四类义务人与补助标准,见死猪往哪扔那一条。

违反的后果在第九十八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到三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到十万元。

九、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备案

第六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四项条件: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审查;合格的发证,不合格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

「诊疗活动范围」这一项常被忽略。许可证上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的,做骨科手术可能超范围;写「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做了就是超范围。

第六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注意这里是「备案」不是「许可」。有资格证书是前置,从事经营活动还要备案。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到三万元;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到五万元。

第六十六条另设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条件,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海关的官方兽医由海关总署任命。第六十七条:官方兽医依法履行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条给乡村兽医留了通道,与执业兽医不是同一套资格。

十、罚则:从一千元到三十倍、从五年到终身

第十一章的罚则可以按「违法类型」归成六档。

第一档,免疫与检测类(第九十二条)。 四项:未按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处理;犬只未按规定定期免疫狂犬病疫苗;运载工具装载前卸载后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档,场所与流通条件类(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四条管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不符合防疫要求: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处五千到五万。第九十八条管七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集贸市场不具备防疫条件;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与托运信息;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未隔离观察;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处理:责令改正,处三千到三万;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到十万。

第三档,染疫物处置类(第九十五条)。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规定处置: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到五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另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档,禁止性交易类(第九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屠宰、经营、运输六类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六类动物产品: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第一百条处罚。

这一档还有一句人身性处罚: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十五到三十倍、五年禁业、终身禁业,这是全法最重的一档。罚则内部的计算逻辑另有一篇专门拆解,见动物防疫法一百一十三条:罚款按货值十五到三十倍算。

第五档,证明与标识类(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处三千到一万。

第一百零三条: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证明标志标识,处五千到五万;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没收证明标志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处三千到三万。

注意第一百条的基数「一倍以下」与第九十七条的「十五到三十倍」差得很远。区别在行为性质:第九十七条针对的是「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染疫、病死、疫区内易感染等),第一百条针对的是「应当检疫而未附证明」,后者可能只是程序缺失。

第六档,诊疗与秩序类(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四条三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不遵守控制规定、藏匿转移盗掘被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责令改正,处三千到三万。第一百零五条: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处三千到三万。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责令改正,处一千到一万;造成疫病扩散处一万到五万;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第一百零六条: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诊疗,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到三万,对所在机构处一万到五万。执业兽医三类行为(违反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要求参加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吊销资格证书。

第一百零八条是「不配合」清单,五项:发现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处理: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拒不改正处一万到五万,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兜底条款(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句话四层责任:从重处分处罚、治安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一层都不少。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 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五十六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区别

第二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两条线的分工:境内流通走本法的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检疫证明、指定通道);跨越国境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关、口岸查验、隔离检疫、禁止进境物)。

两者可能在同一批货上衔接:进口的动物产品要有海关的检疫单证,进入境内流通后还要符合本法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就是衔接条款——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容易混的是国境卫生检疫——那一套管的是人,防止传染病随人、交通工具、货物传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的是动物与植物。三套制度各管一段,不要混用。进出境那一套的细节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与畜牧法的区别

畜牧法管的是「养殖业怎么发展」——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管理、养殖设施、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交易与运输。动物防疫法管的是「疫病怎么防」。

两者在「畜禽标识」上有交叉:第十七条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而第九十三条明确「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本法制定义务,罚则转致畜牧法。

区分实益:遇到「没打耳标」的案子,不能按本法第九十二条罚,要去畜牧法找条款。

与刑法的区别

本法的主要罪名出口有三个。

一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此罪。具体的构成与认定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实务分析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怎么认定。

二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卖病死猪、病死禽,同时触犯这一条。

三是走私罪(针对走私动物及其产品)。

本法的第九十七条「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第一百零九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是与刑法的接口。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是替代关系。

与民法典动物致害责任的区别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管的是「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怎么赔」,本法管的是「动物疫病怎么防」。两条线在养犬问题上交汇,但不重合。

没打疫苗,是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行政违法;狗咬了人,是民法典的侵权赔偿。前者处罚款,后者赔损失,都可以发生。有些地方还有「未免疫的犬只致害,饲养人承担更重责任」的地方性规定,但那是地方规则,不是本法。

具体的归责规则与行政处罚的分界,属于民法典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不在这部法的射程内,本文不展开。

与定点屠宰的区别

定点屠宰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制度,管的是「猪在哪杀」;本法管的是「杀之前有没有检疫、杀之后有没有无害化」。

两者在同一头猪上连着:进屠宰场要检疫证明(本法第五十一条),屠宰要申报检疫(第四十九条),检出病害要无害化(第五十七条)。哪一环断了都可能被罚。

私宰的边界与罚则见过年自己杀猪没人管,拉到镇上卖肉就违法。

实操指引

一、养狗的四件事

第一件,打疫苗。按第三十条第一款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疫苗要正规,接种要在动物诊疗机构做,做完拿免疫证明。频率按疫苗说明书与地方规定,一般是一年一次。

第二件,办登记。凭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各地不同,有的在公安,有的在城管,有的在农业农村部门,办之前先查本地规定。流程与材料见养狗要办哪些手续。

第三件,出门带两样。犬牌、犬绳。第三十条第二款要求「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两样缺一不可。大型犬还可能要戴嘴套,看地方规定。

第四件,搬家、换狗、狗死了要办变更或注销。这一条本法没细写,但地方规定通常有,不办可能影响下次登记。

没做第一件的后果: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逾期不改正,一千到五千,并可能被代为处理。

二、养殖场的防疫合规清单

第一项,强制免疫按计划做,做完建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第十七条)。档案与标识这两样不做,按第九十三条转致畜牧法处罚。

第二项,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在有效期内,载明的动物种类要与实际一致(第二十五条)。超范围养殖,等于没有合格证。

第三项,条件变化要及时整改。生产规模扩大、场区改建后不再符合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按第九十九条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吊销合格证。

第四项,疫情报告义务。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立即报告,同时迅速隔离(第三十一条)。这一条对养殖场是双刃剑:报了可能面临扑杀,不报按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罚一万以下、拒不改正一万到五万,且如果造成疫情扩散,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第五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自建处理设施或者委托处理场所,都要留记录。买卖、加工、随意弃置是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三个禁止。

第六项,出栏要申报检疫。第四十九条要求屠宰、出售、运输前申报,拿到检疫证明才能动。

三、运输户的四个动作

第一个动作,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没备案按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罚三千到三万。

第二个动作,查验检疫证明。托运人提供不了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承运了没有证明的动物,按第一百条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到五倍。

第三个动作,保存信息。行程路线、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四项都要保存(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没保存按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罚。

第四个动作,清洗消毒。装载前、卸载后各一次(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没做按第九十二条第四项罚,一千到五千。

跨省运输还要多一个动作:走指定通道(第五十三条)。没走按第一百零二条罚五千到一万。

四、被处罚后的三步应对

第一步,核定性。是第九十二条的免疫类(一千到五千)、第九十八条的场所流通类(三千到三万)、第九十七条的禁止交易类(货值十五到三十倍),还是第一百条的证明缺失类(货值一倍以下)?四档差距极大,定性错了,后面的抗辩方向全错。

第二步,核基数。第九十七条的基数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货值金额」,不是违法所得的金额,也不是整批货的价值。「同类检疫合格」这五个字有讲究:病死猪按健康猪的市场价算,不是按病死猪的价格算。这一项的计算方式直接决定罚款数额,要逐项核对单价与数量。

第三步,核程序与情节。查封扣押有没有清单、抽样有没有当事人在场、检测机构有没有资质、告知与听证权利有没有保障;同时争取从轻情节——主动报告、主动无害化处理、配合调查、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五、举报与投诉找谁

养犬不免疫、流浪犬问题:找街道办、乡镇政府,或者当地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各地不同)。

私屠滥宰、病死猪买卖:找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可以打 12345 转办。

市场里卖活禽:先看当地有没有划禁售区,有的话找市场监管部门。

检疫证明造假: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第一百零三条处理,同时可能涉刑。

常见问题

问:家里的狗没打疫苗,会被怎么处理?

按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实务中通常是先责令改正、给期限补打,逾期才罚。「代为处理」怎么执行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强制免疫后归还,有的是收容,具体看本地养犬管理规定。

除了行政责任,还有一层民事风险:没打疫苗的狗咬人,虽然侵权责任的归责不因免疫与否而改变,但在过错认定与赔偿数额上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问:狗证一定要办吗?不办会怎样?

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登记,所以是「要办」。

不办的后果分两层。第一层是防疫法上的:第一款把免疫与登记连在一起,没免疫就办不了登记,所以不办证往往同时意味着免疫状态存疑,可能按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处理。第二层是地方规定上的:多数地方的养犬管理条例对「未办理登记」单独设了罚则,罚款额度与执法主体由地方定。

办证的顺序是:先打疫苗拿免疫证明,再凭证明去登记。具体窗口、材料、费用,看前文「养狗的四件事」那一节。

问:自己家养的猪死了,埋了行不行?

行,但要按规矩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深埋是法定的处理方式之一,但有具体技术要求:远离水源、足够深度、撒生石灰、覆土压实,具体要求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随便挖个坑扔进去,不算「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还有一条绝对禁止: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埋得不规范可能被认定为「随意弃置」,按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罚三千到三万。

第六十条给了一句安慰: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标准各地不同,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问。四类义务人与补助的细节,前文已经说过一遍,这里不重复。

问:从外地买几头猪回来养,要办什么手续?

三个动作。

第一,出售、运输前由卖方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运输途中承运人要查验。

第二,跨省运输走指定通道(第五十三条)。没走按第一百零二条罚。

第三,到达后隔离观察。第五十五条专门针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要求到达输入地后按规定隔离观察;没隔离按第九十八条第六项罚三千到三万。

如果是育肥猪而不是种用、乳用动物,第五十五条不直接适用,但防疫条件与免疫档案的要求仍然适用,地方可能另有规定。

问:网上说的「某地爆发疫情」,我能转发吗?

要小心。

第三十六条明确: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其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发布」与「转发」的界限在实践中不好划。如果是把官方公告转给朋友,通常不是「发布」;如果是自己在群里、账号上首发或者加工传播未经官方确认的疫情信息,被认定为「擅自发布」的可能性很大,按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罚三千到三万。

判断的标准是两个:信息来源是否官方、传播是否具有公开性。两个都不满足,风险最高。

问:开宠物医院要什么证?

两个层面。

机构层面: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六十二条),条件是四项——符合防疫条件的场所、执业兽医、兽医器械设备、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没证开诊,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罚: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处三千到三万。

人员层面:执业兽医资格证加备案(第六十九条)。有证没备案就做经营性诊疗,按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罚三千到三万,同时对机构罚一万到五万。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许可证载明的「诊疗活动范围」(第六十三条)。超范围做手术,属于另一个问题。

问:检疫证明能不能借用、买卖?

不能。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处五千到五万元罚款。

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证明标志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处三千到三万元罚款。

注意两款的差别:伪造、变造、转让的罚五千到五万;持有、使用的罚三千到三万,而且要把「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一并没收。买一张假检疫证明运一车猪,猪也没了。

如果伪造的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那时适用的就不是本法。

问:市场里现杀现卖活鸡,违法吗?

看当地有没有划禁售区。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划了禁售区的,在区内交易活禽违法,按地方规定处理,通常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

没划禁售区的,集贸市场要符合防疫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不符合的按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罚三千到三万。

另外,现场宰杀还涉及定点屠宰与卫生条件的问题,在部分城市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判断前先查本地有没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一个跨条的问题:报告义务与自保的冲突

最后说一个养殖户最纠结的问题:发现疫情,报还是不报?

法律上的答案很清楚:报。第三十一条要求「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措施,第三十七条禁止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报的后果是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一万以下,拒不改正一万到五万),如果造成疫情扩散,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经济上的顾虑也很真实:报了可能面临扑杀,虽然第八十五条有补偿,但补偿标准往往低于市场价,且流程长。

这个冲突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三条:

第一,先隔离再报告,两个动作不是二选一。第三十一条的表述是「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隔离是义务,不是可选项,做了隔离能实际减少损失。

第二,留证据。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报告的时间与对象、通话记录,全部留痕。这些在后续的补偿协商与责任认定中都用得上。

第三,补偿有异议走协商与复议,不走瞒报。瞒报一旦被查实,罚款是小事,禁业与刑事责任才是真风险——第九十七条的五年禁业与终身禁业,是这一部法里最重的后果。

注意避坑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2015 年 4 月 24 日两次修正,2021 年 1 月 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三条,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写成,条文序号与该版本一致;文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强制免疫的病种与区域、动物防疫条件的具体标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指定通道的具体设置,均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某一疫病属于第几类、某种动物是否需要强制免疫、某个场所是否符合防疫条件,应当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与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为准;养犬登记机关、犬牌规格、犬绳要求、禁养犬名录、活禽禁售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规定,各地差异较大;罚则中的货值金额如何计算、情节严重如何认定、代为处理的执行方式,属于执法裁量事项,个案结论可能不同。本文不构成对具体动物疫病定性、某一经营行为是否合规、行政处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意见,涉及在办案件、正在办理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动物诊疗许可证、拟举报投诉的,应结合检疫证明、免疫档案、畜禽标识、处理记录与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另行核实。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