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一条没拴绳的大型犬扑向正在走路的孩子,孩子脸部被抓伤,缝了十一针,留下两道疤。狗主人赶到后说了三句话:这狗平时特别温顺,从来不咬人;是你家孩子先跑过去的,狗受惊了;我们愿意出医药费,别的就不谈了。
另一头,一位七十岁的老人在自家院子里被邻居家的狗咬伤小腿。邻居说:我家这狗是看家用的,你自己推门进来的,能怪我吗。老人说:我只是去还个东西,敲了门没人应。
还有第三种情形:狗是租客养的,租客出差把狗托给朋友照看,朋友遛狗时咬伤了人。朋友说:狗不是我的,你找租客。租客说:狗不在我手上,你找照看的人。
这三种情形,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能少赔」,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要看这狗是不是禁养的危险动物」,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两个都可以告」。三条答案分别对应《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档结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那道封口。
一句话定义: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指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不得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则;其结构有三层——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两者并列,受害人可以选择或者一并请求;归责不以过错为要件,已拴绳、已戴嘴套、平时温顺均不影响责任成立;与一般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相比,本档没有免责与减责的出口。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饲养动物致害分几档,各档的免责与减责空间差在哪里; 第二,为什么烈性犬这一档连「少赔一点」都不行,受害人自己挑逗也不能减; 第三,「禁止饲养」怎么认定,凭什么说这条狗是禁养的; 第四,狗不是我的、我只是帮忙看着,要不要赔。
构成要件
一、三档结构:一条比一条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十章用三个条文,把饲养动物致害分成三档,严格程度递增。
第一档,一般饲养动物。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一档是无过错责任——不问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动物造成损害就要赔。但开了一个口子: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免责或者减责。比如翻墙进入他人院子偷东西被看家狗咬伤,属于故意;明知狗凶仍伸手去摸,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第二档,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一档的口子收窄了: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才能减轻,重大过失不能减。而且注意用词——是「减轻」,不是「不承担」。也就是说,即便受害人故意挑逗,饲养人也不能完全免责,只能少赔一点。
什么叫「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常见的形态有: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未由成年人牵领;未按规定佩戴犬牌;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学校、医院、商场、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为大型犬戴嘴套;未办理养犬登记;未定期免疫接种。
第三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注意这一条没有但书。前两条都有「但是……」,这一条没有。立法上的沉默不是遗漏,是刻意——禁止饲养的动物,本身就不该存在,饲养人从一开始就站在违法位置上,没有再给他开免责口子的理由。
三档的差别可以这样记:第一档可以完全免责,第二档只能减轻,第三档什么都不能主张。
二、解释第二十三条:把那道封口焊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没有但书,理论上还可以通过总则性的过失相抵规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主张减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把这个理论空间也堵上了: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但把两个方向都封了:不承担责任,不支持;减轻责任,不支持。
这条规则在比较法上并不罕见。它的政策基础是「违法饲养者自担风险」:法律明令禁止饲养这类动物,你偏偏养了,那么这条动物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你承担。不给任何抗辩机会,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实务中这条规则的适用要注意三点。
第一,只针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针对所有狗。如果这条狗不属于禁养范围,适用第一档或者第二档,仍然可以主张免责或者减责。所以「这狗是不是禁养的」是整个案件的第一争点。
第二,「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都不支持,意味着过失相抵也不适用。这是本条与一般侵权案件最大的差异。一般侵权案件里,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这是普遍规则;到了这一档,普遍规则让位于特别规则。
第三,极端情形仍有讨论空间。如果受害人故意翻墙进入他人封闭院落实施盗窃,被禁养的烈性犬咬伤,法院是否会完全不考虑受害人的行为?从文义看,解释第二十三条不给减责空间;但从因果关系看,可以主张损害与饲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受害人自身的行为中断。这类抗辩在实务中偶尔出现,但成功率不高,不宜作为主要策略。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分清:第三人过错,不是被侵权人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与解释第二十三条不冲突——第三人是路人甲挑逗狗导致咬伤路人乙,乙仍然可以全额向饲养人主张,饲养人赔完再去找甲。
三、禁养犬怎么认定:看名录,不看体型
这是整篇最实用的一节。当事人最常问的一句话是:我这狗算不算烈性犬?
判断的唯一标准是有没有规范性文件把它列进禁养范围,不是体型、不是长相、不是邻居的评价。
规范的来源有三层:
第一层,法律与行政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个人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个人养熊、养狼、养鳄鱼、养毒蛇,一律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这一类不需要看地方名录,直接违法。
第二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绝大多数城市有养犬管理条例或者管理办法,其中会规定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并附禁养犬品种名录。名录通常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层,部门公告与名录更新。名录会调整,有的城市把某些品种移出,有的把新品种加入。引用时必须核对损害发生之日有效的版本,不能用旧名录,也不能用网上流传的截图。
名录的具体内容因地而异。同一个品种,在甲市禁养、在乙市不禁养,是常态。所以在具体案件里,「这是不是烈性犬」不能凭常识回答,必须查当地的现行名录。
三个常见的认定难点。
难点一,杂交犬。名录列的是品种,现实中的狗多是杂交。判断方法是看有没有禁养品种的血统,必要时做品种鉴定。实务中法院会结合体型、外貌特征、免疫登记信息、犬主自述综合判断,不要求精确到血统比例。
难点二,区域差异。多数城市把辖区分为重点管理区(一般是城区)与一般管理区(一般是农村)。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能允许饲养但要求圈养、戴嘴套。同一条狗在城里违法、在乡下合法,所以要看损害发生地属于哪个区域。
难点三,「大型犬」与「烈性犬」是两个概念。有的城市同时禁养烈性犬和超过一定肩高的犬只,有的只禁烈性犬。金毛、拉布拉多属于大型犬但通常不在烈性犬名录内,能否饲养看当地对大型犬的规定。这两个概念不能混。
四、「等危险动物」的「等」包括什么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写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这个「等」不是修辞,是实质性的扩展。
判断标准两条:一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个人饲养;二是具有高度危险性。两条同时具备,才落入这一档。
典型的例子:禁养的烈性犬;个人违法饲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熊、狼、豹、猛禽);毒蛇、蟒蛇;鳄鱼;大型灵长类。这些动物一旦致害,饲养人没有任何抗辩空间。
反过来,不属于这一档的:普通的猫狗、兔子、仓鼠、观赏鱼、家禽家畜。蜜蜂、马匹等特殊情形,要按具体规范判断——比如养蜂致害通常按高度危险或者过错责任处理,不走这一档。
实务中还有一种边缘情形:已经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犬只、责令限期处理而拒不处理的。这类狗即便原品种不在名录内,因主管部门的认定而进入「禁止饲养」的范围。遇到这种案件,要调取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五、六个常见抗辩,逐条回应
抗辩一:「这狗平时特别温顺,从来不咬人。」
回应:不影响责任成立。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不问过错,狗的日常性情与本案责任无关。这句话在法庭上没有意义,在调解时也没有意义——它只能说明饲养人对风险缺乏认识。
抗辩二:「是你先逗它的,你自己也有责任。」
回应:不能减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主张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这一档与一般侵权案件最大的不同。受害人有过错,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案件里可以减责,在这一档不行。
抗辩三:「我牵着绳、戴了嘴套,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了。」
回应:不影响责任成立,但影响两件事。一是不影响——因为这一档不问过错;二是影响情节——如果已经采取了充分措施,说明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在调解时可以作为酌情因素,在刑事层面也可能影响过失程度的判断。但作为抗辩,无效。
抗辩四:「狗是我儿子的,我只是帮忙照看几天。」
回应:照看人就是管理人,要赔。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两者并列。受害人可以选择告饲养人、告管理人,或者一起告。帮忙照看期间咬人,照看人是管理人,跑不掉;饲养人如果明知这狗属于禁养仍然饲养,同样要担责。
抗辩五:「它自己跑出去的,我没放它。」
回应:仍然是饲养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狗跑出去咬了人,不能说「不在我控制之下」就免责;相反,看管不严本身就是管理瑕疵。
抗辩六:「是别人挑逗它才咬我的。」
回应:要看这个「别人」是谁。如果是第三人挑逗导致咬伤受害人,按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赔完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的获赔不受影响。如果是受害人自己挑逗,落入解释第二十三条,不能减责。
六、饲养人与管理人分离:五种场景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把责任主体写成「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个并列结构在实务中非常重要,因为狗经常不在主人手上。
场景一,寄养。主人出差,把狗寄养在宠物店或者朋友家。寄养期间咬人,宠物店或者朋友是管理人,要赔;主人作为饲养人,同样要赔。受害人可以择一或者一并起诉。
场景二,代遛。主人把狗交给遛狗服务人员。代遛期间咬人,代遛人是管理人。如果代遛是有偿服务,代遛人与主人之间还有一层合同关系,主人赔偿后可以依合同追偿;如果是无偿帮忙,追偿要看对方有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场景三,临时看管。邻居帮忙看半天、亲戚来家里住几天顺便喂狗,都属于临时管理。临时也是管理,咬人照样要担。
场景四,租客养狗。房东把房子租给养狗的租客,狗咬人,责任在租客(饲养人),与房东无关。但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养狗而租客违约养狗,房东可以依合同追责,这个追责与侵权责任是两回事。
场景五,流浪狗。这里要分三种情况:
原主人遗弃的,依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找到原主人,就找他。
原主人不明的,责任主体缺位。此时要看有没有「实际管理人」——长期定点投喂、搭建狗窝、带去看病、办理登记,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各地裁判不一:有的认为单纯投喂不构成管理人,有的认为长期投喂并形成依赖的构成。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投喂的证据强度。
在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的,还可以考虑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明知小区内有流浪狗长期活动而未采取驱离、警示、报告等措施,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七、赔什么:项目清单与两个易漏项
赔偿项目与其他人身损害相同,但犬只致伤有两项特别容易漏。
容易漏的第一项,狂犬病疫苗与免疫球蛋白的费用。这两项往往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金额不小(免疫球蛋白按体重计算,成人一次可能上千元),主张时要单独列明,附上处方与发票。
容易漏的第二项,疤痕修复与心理治疗费用。面部、手部咬伤留下的疤痕,后续的激光、植皮、祛疤费用属于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主张;儿童被咬后出现恐惧、夜惊、不敢独处的,心理治疗费用也可以主张。这两项在起诉时容易被忽略,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提,只能另案起诉。
完整清单:医疗费(含急诊、住院、疫苗、免疫球蛋白、后续治疗);护理费;误工费(受害人本人及必要陪护的家长);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犬只致伤案件里的支持率相对较高,原因是伤害形态特殊:咬伤多为撕裂伤,疤痕明显;受害人常为儿童、老人;受伤过程伴随强烈恐惧。面部留疤、儿童受严重惊吓的,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不少。
八、被咬之后怎么走:六步
第一步,立即就医,不要先谈赔偿。清洗伤口、注射疫苗、必要时注射免疫球蛋白。所有病历、处方、发票、疫苗记录都要留存原件。伤情较重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与休假证明。
第二步,报警并索取接警记录。犬只伤人属于治安案件,报警的作用有三个:固定事发时间地点;查明犬只与饲养人身份;留下官方记录,日后诉讼时是有力证据。报警时明确要求记录犬只是否办理登记、是否免疫、是否属于禁养品种。
第三步,固定现场证据。拍摄伤口(当天、每天)、现场环境、犬只照片(含体型参照物)、犬舍或者拴绳位置;调取监控(小区、商铺、道路),监控通常只保留七天到三十天,要尽快;记录目击者姓名与联系方式。
第四步,查禁养名录。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查询损害发生地现行的禁养犬名录,取得书面答复或者网页截图并做时间固定。这一步决定适用哪一档,是整案的关键。
第五步,协商或者起诉。协商时把赔偿项目列成清单,逐项对应票据,不要笼统谈一个总数。协商不成的起诉,被告列饲养人与管理人(如有);担心对方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保全。
第六步,行政投诉同步推进。未办理养犬登记、未免疫、违规饲养禁养犬,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城管部门投诉。行政处理结果既是压力,也是民事案件的证据。
九、行政与刑事责任:三条并行的线
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两条线。
行政线。各地养犬管理规范对未登记、未免疫、违规饲养禁养犬、携犬进入禁入场所、未束犬链等行为设定了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行政处理不影响民事赔偿,也不替代民事赔偿。
刑事线。故意驱使犬只咬伤他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明知犬只有强烈攻击性仍放任其在公共场所活动,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类案件在实务中不多,但一旦发生,刑事附带民事的程序与单独起诉民事的赔偿范围不同(刑事附带民事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策略上要提前考虑。
三条线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行政线解决「该不该罚」,刑事线解决「该不该判刑」,民事线解决「该赔多少」。三条线各自独立,证据可以共用。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三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组条文放在一起,能看出一条明显的递进线索。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是基线。无过错责任 +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免责或减责。这一条适用于绝大多数宠物致害案件。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收窄减责口。「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是一种加重情节,法律的反应是把免责改成减轻、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改成「故意」。也就是说,你违规了,就不能指望受害人的一般过失替你分担。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再收,收到没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条文里连「但是」都没有。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刻意留白,解释第二十三条把它说破:不承担责任不支持,减轻责任也不支持。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另开一支。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走过错推定,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就不承担。这一支与个人饲养不同,原因是动物园有专业管理能力,法律给它自证的机会。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是两个接口。前者解决「狗不在主人手上」——遗弃、逃逸期间仍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责;后者解决「有第三人掺和」——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第三人主张,饲养人赔后追偿。
这五条加一个解释条文,构成一套完整的责任地图。遇到具体案件,第一步是定位:这条狗属于哪一档;第二步是找主体:饲养人是谁、管理人是谁;第三步是看有没有接口:是不是遗弃逃逸、有没有第三人。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比较项 | 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 违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 | 一般饲养动物 | 动物园的动物 |
|---|---|---|---|---|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 |
| 能否免责 | 不能 | 不能 | 能,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
| 能否减责 | 不能 | 能,仅限被侵权人故意 | 能,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不适用 |
| 违法性 | 饲养行为本身违法 | 管理行为违规 | 一般不违法 | 一般不违法 |
| 典型抗辩 | 无有效抗辩 | 我没违规、受害人故意 | 受害人有过错 | 我已尽到管理职责 |
表格第一列是空白最多的一列——「典型抗辩」这一格几乎无内容可填。这正是解释第二十三条要达到的效果:让违法饲养者失去讨价还价的余地。
第一列与第二列的区分在实践中经常被搞混。同样是没拴绳,如果这条狗是禁养品种,走第一列,什么都不能主张;如果这条狗不是禁养品种,走第二列,可以主张受害人故意。所以「是不是禁养品种」这个事实,往往决定整个案件的抗辩空间。
还有一层要说明:「禁止饲养」是客观状态,不以饲养人知不知道为转移。有人辩称「我不知道这狗是禁养品种」「我买的时候没人告诉我」。这类抗辩不影响定性——名录是公开的,饲养人有查明的义务。不知法不免责,这是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同样适用。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查名录再谈责任。向损害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查询现行禁养犬名录,取得书面答复或者官方网页截图。这一步做完,才知道走哪一档,也才知道对方有没有抗辩空间。
第二步,锁定饲养人与管理人。通过犬只登记信息、免疫证、小区登记、邻居证言、监控画面确定犬主。犬只没有登记的,通过物业、社区、派出所查找。租客养狗的,同时锁定房东(如涉及违规出租)与照看人。
第三步,把「禁养」的证据做实。需要三样:名录文件(含发布机关、文号、生效日期);犬只品种的证明(照片、免疫登记、鉴定意见、犬主自述);损害发生地的区域属性(重点管理区还是一般管理区)。三样齐了,第一争点就稳了。
第四步,把损失证据做成清单。按医疗费、疫苗与免疫球蛋白、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逐项列,每项对应票据或者鉴定意见。面部留疤的,拍照留存愈合过程。
第五步,决定协商还是起诉。这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不低,因为责任清楚、金额可算。协商时把清单摆出来,明确告知对方「禁养犬没有减责空间」,往往能加快进程。协商不成的起诉,管辖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第六步,行政投诉作为杠杆。同步向公安机关、城管、农业农村部门投诉未登记、未免疫、违规饲养禁养犬。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是对对方的压力,也是民事案件中有力的证据。
常见问题
被禁养的烈性犬咬伤,狗主人说「你自己逗它了」,能少赔吗?
不能。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档没有免责与减责的出口,受害人有过错也不影响。这是它与一般饲养动物案件最大的区别。
怎么判断一条狗是不是「禁养烈性犬」?
查当地现行名录,不看体型和长相。名录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各城市不同,同一品种在不同城市结论可能相反。还要看区域: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能允许。引用时核对损害发生之日有效的版本。
狗主人牵着绳、戴了嘴套,还要赔吗?
要赔,而且不能减责。这一档不问过错,已采取安全措施不影响责任成立,也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但在调解时可以说明其态度,在刑事层面可能影响过失程度的判断。
狗是租客养的,咬人该找租客还是房东?
找租客。租客是饲养人,责任在租客,与房东无关。但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养狗而租客违约,房东可以依合同追责——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无关。
把狗寄养在朋友家,寄养期间咬人,谁赔?
朋友和主人都可以告。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两者并列。寄养期间朋友是管理人,主人是饲养人,受害人可以择一或者一并起诉。主人赔偿后可以依寄养关系向朋友追偿。
狗自己跑出去咬人,主人说「不在我控制之下」,成立吗?
不成立。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看管不严本身是管理瑕疵,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小区里的流浪狗咬人,找谁?
分三种情况。能找到原主人的,依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找原主人(遗弃、逃逸);找不到原主人但有人长期定点投喂、搭建狗窝、带去看病的,可以主张该人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关系;还可以考虑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知有流浪狗长期活动而未驱离、未警示、未报告的,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别人挑逗狗导致咬伤我,我能直接找狗主人赔吗?
能。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你的获赔不受影响,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
被咬后打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这些费用能要吗?
能,而且应当单独列明。这两项往往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金额不小(免疫球蛋白按体重计算)。主张时附处方与发票。面部、手部留疤的,后续激光、植皮、祛疤费用属于必要的后续治疗费,也可以主张;儿童出现恐惧、夜惊的,心理治疗费用同样可以主张。
狗主人不承认是他的狗,怎么办?
用三类证据锁定。一是官方登记信息(养犬登记、免疫证、芯片);二是现场证据(监控画面、犬只照片与主人的同框画面、邻居证言、物业登记);三是行为证据(对方事发后的垫付医疗费、陪诊、协商记录,都可以作为自认的间接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接警与调查材料。
本篇的射程有三处边界,需要说明。
第一,本篇讨论的是民事侵权责任。饲养禁养犬同时可能触发行政责任(罚款、没收犬只)与刑事责任(故意驱使动物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三套规则的构成要件与后果不同,行政上被处罚不等于民事上必然赔偿,反之亦然。
第二,禁养犬名录因地而异、因时而异。本篇只说明「以名录为唯一判断标准」这一方法,不列举任何城市的具体品种名单。涉及具体案件,必须查询损害发生地现行有效的名录文件。
第三,流浪动物「实际管理人」的认定存在较大地区差异。长期投喂是否构成管理关系,各地裁判结论不一。本篇如实呈现了两种观点,没有给出统一结论。遇到此类案件,应当检索受诉法院的同类判决。
另外说明: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只收录了法规库内现行有效的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系法释〔2024〕12号,自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养犬管理的具体规范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纳入本篇引用范围,涉及登记、免疫、限养数量、禁入场所等具体义务,另按当地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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