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出租厂房出事故出租方责任」,下面按情形逐层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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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厂房给无证作坊,出了事出租方要不要担责,取决于三件事:出租时有没有审查对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有没有就安全管理作出约定并定期检查、事后是否明知对方无证仍在提供场所。 三条都做到了,一般走民事、行政;明知无证还把场地和设备交出去、甚至帮着遮掩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容易做错的事:合同里写一句「一切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就以为万事大吉。这句话在民事上可能被认定无效,在刑事上更挡不住追责——法定义务不能靠合同转移。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先看出租行为本身合不合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② 再看民事与行政责任: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③ 最后看刑事责任:出租方对场所、设备的安全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仅出租场地、不知情且已尽审查与约定义务的,不构成犯罪。

照着做

序号做什么(阶段)具体怎么办依据
1查资质与条件(出租前)查营业执照、行业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地看消防通道、用电容量、危化品存放条件,留存复印件与照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签专门安全协议(出租前)单独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写明各自职责、检查频次、整改责任,不要只写「安全自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3定期检查并留痕(出租中)每季度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出检查表、拍照、发整改通知,签收或留存送达记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发现无证立即处置(出租中)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补证;拒不整改的,向属地应急、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解除合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5立即报告并配合(出事后)报警、救险、按规定上报,不得以「不是我的厂」为由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6固定已履职证据(出事后)协议、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报告回执、解除合同通知,都是「我尽到义务」的证据证据保全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明知对方无证、被查封过还继续租;② 不要代收代付、代开发票帮对方掩盖无证经营;③ 不要在事故后补签安全协议、倒填检查记录。

难点在这一格

情形行政与民事刑事
只出租场地,审查了资质、签了协议、定期检查一般不担行政责任;按合同与过错分担民事一般不构成犯罪
明知对方无证、无条件,仍出租且不检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事故后与承租方连带赔偿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仅出租,还提供设备、组织生产、参与管理连带责任更重可能被认定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关于「共犯」要说清楚: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各自按所犯之罪处罚;但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对无证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有共同故意,可能按危险作业罪等故意犯罪的共犯处理。两种情形不能混着说。

三个真实场景的对照

抽象讲责任边界不好用,拿三种最常见的出租情形摆在一起看。

情形一:整个院子租给一家有营业执照的加工厂。 出租前看了执照、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签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每季度检查一次;此后每个季度确实去了、填了检查表、拍了照、发过两次整改通知。后来工厂自己违规动火出了事故。这种情形下,出租方一般走不到刑事,行政上也可能因为已尽义务而不被处罚。民事上可能按过错分担,但不是连带。

情形二:租给一个连执照都没有的小作坊。 出租时对方说「正在办、下个月就下来」,出租方收了定金就交了钥匙。这种情形在实务中最危险: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就是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文禁止的行为。一旦出事,行政罚款跑不掉,连带赔偿也跑不掉;如果查明出租方知道对方长期无证,还帮着代收货款、代开发票,那「明知」这一环就成立了。

情形三:不仅租场地,还提供设备、派人管理。 有的厂房出租方为了让厂房「用得上」,把行车、锅炉、配电一起租出去,甚至派自己的电工去维护。这时出租方的身份已经变了——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对生产作业也可能被认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出事故后,被追刑责的概率大幅上升。

这三种情形的分水岭,不在合同怎么写,在实际做了什么。

罪名怎么定:两个罪名的取舍

出租方被追究刑责时,通常面对两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三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构成要件不同,选哪个不是随便挑。

尚某国案的裁判要旨把取舍规则讲得很细,实务中照着套就行:

其一,如果事故完全是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的,那就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哪怕这种行为本身也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从罪名评价最相符合的角度,一般不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二,如果既有设施条件不合格,生产作业中又违反了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就看情节:哪个罪的情节明显更重,就按哪个定;两者情节基本相当,对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仍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两罪法定刑相同,没法用重罪吸收轻罪,审判中又只能定一个罪名。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能把两种罪责都评价进去;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就评价不了「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这一层。

但有个例外:出现「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因为法律有特别规定且法定刑更重(五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要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

对出租方来说,这个规则的实际意义是:如果你的厂房本身就不符合安全条件(比如消防通道被堵、无证建筑、危化品混存),那大概率落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一格;如果你还派人去指挥生产、要求工人赶工冒险,那就可能往强令冒险作业上靠。

入库案例怎么用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4-1-060-001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出现竞合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 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即使这种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罪名评价的最相符合性考虑,一般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2. 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1)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2)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他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在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对于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也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处理的原因在于,二罪法定刑相同,无法重罪吸收轻罪,只能定一个罪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可以兼顾评价两种罪责。但是,当出现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时,由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且法定刑较重,应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量刑。

几个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问:合同写了「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还能被追吗? 答:能。法定的审查、约定、统一协调、定期检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免除;这句话最多在民事内部分担时起作用。

问:我根本不知道他在里面无证生产,也算失职吗? 答:看有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与检查义务。收租多年、从不进厂、对明显异常(气味、噪声、夜间生产、私拉电线)视而不见,「不知道」很难被采信。

问:只是出租空房子,没参与经营,会构成犯罪吗? 答:一般不会。刑事追责要求具备法定管理职责、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与事故后果有因果关系;单纯出租且已尽义务的,走民事、行政责任。

问:承租方跑路了,赔偿找谁? 答:可以按连带责任向出租方主张,出租方赔付后可向承租方追偿;同时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

问:厂房被查封过,还能继续租吗? 答:不能。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拘留,构成犯罪另追刑责;继续出租还会成为「明知」的直接证据。

依据摆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节选)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节选)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后一句

出租前查资质、签协议,出租后定期查、留痕迹,出事才报——这三步做到了,责任止于民事行政;一步没做,就可能站到刑事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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