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里挖出古墓继续往下挖,是什么罪?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土地承包经营权只管种地,地下的古墓从属于国家——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身属于国家所有。已经挖出来了还继续往下挖,就是未经许可擅自发掘古墓葬,基准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容易做错的事是:以为「东西在我家地里、又是我先发现的」,挖了不犯法,结果把自己挖进了刑事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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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结论说清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先看「盗掘」两个字:盗掘=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有没有考古发掘资质、有没有报批手续,是合法与犯罪的分界线;个人无论在自己承包地还是自宅基地地下,都无权挖古墓。

② 再看挖到什么程度: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入罪门槛不高——实施了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就是既遂,不要求真挖出多少文物。

③ 最后看加重情形:盗掘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结伙盗掘当首要分子、多次盗掘、盗掘中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严重破坏的,刑期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照着做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停止挖掘、保护现场发现疑似古墓立即停手,回填或遮盖裸露处,防止塌陷和文物风化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2立即报告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赶赴现场、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3不动出土物按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已经拿回家的原样保存、主动上交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4已开挖的尽快止损如果已经挖了一部分,主动向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处理,争取从宽刑事诉讼法相关从宽规定

「多次盗掘」怎么数:一次和多次,刑期差一倍

刑期升档的加重情形里有「多次盗掘」,这一项怎么数,直接决定你落在三年到十年,还是十年以上。入库的牛某忠等三人盗掘古墓葬案给出了方法:审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应特别注意对加重处罚量刑情节的审查与判断。行为人在短期内连续盗掘多处古墓葬的,不能仅以被盗古墓葬的数量和实施犯罪的间隔时间机械认定盗掘的次数,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重点查明实施犯罪的时空特征和被盗古墓葬之间的关联关系;基于同一犯意、在短期内连续盗掘同一墓葬区内多座具有相同历史文化价值古墓葬的,宜认定为一次盗掘,而非多次。

对被告人来说,这意味着「数」不是越算越多越好,控方把分散的行为机械叠加成「多次」时,辩护可以做时空关联与犯意同一性的拆解;对还没动手的人来说,这条规则的价值在于:别以为分几晚挖几座就能躲开「多次」的评价,也别以为同一次行动挖一片就都算一次——边界由犯意和时空证据说了算。

入库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5-1-323-001 ·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审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应特别注意对加重处罚量刑情节的审查与判断。行为人在短期内连续盗掘多处古墓葬的,不能仅以被盗古墓葬的数量和实施犯罪的间隔时间机械认定盗掘的次数,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重点查明实施犯罪的时空特征和被盗古墓葬之间的关联关系。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短期内连续盗掘同一墓葬区内多座具有相同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宜认定为一次盗掘,而非多次盗掘。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1-1-323-003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负责策划预谋、安排分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系主犯;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

刑期与情形速查

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情形法定刑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掘集团的首要分子同上
多次盗掘同上
盗掘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同上

「情节较轻」实务上见于刚动土即被制止、损害极轻微且认罪认罚的情形;其余四项升档情形的认定要点见下节。

文物等级怎么定:升档情形里最硬的一关

「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是升到十年以上的四种情形之一,认定链条是:出土物先行认定等级(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一级),等级认定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出具意见。实务辩护要点有二:

  • 等级认定时间:被盗掘出土的器物按何时、何标准定级,鉴定文书引用的定级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出土时与送检时的保存状态是否一致。
  • 「严重破坏」的因果:墓葬被破坏与文物损毁之间要分清是盗掘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历史盗扰、施工震动等既有因素叠加——破坏程度的因果关系每扣除一分,量刑依据就少一条。

「多次盗掘」与「文物等级」两项叠加的案件里,牛某忠案确立的次数认定规则与上面的等级审查要点配合使用:次数往「一次」收,等级往「存疑」核,十年以上这一档的入口就窄了。

常见疑问

问:只挖了一个坑、没挖到东西,也算犯罪吗? 答:可能算。本罪不以挖到文物为前提,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即为既遂。探墓砸开的盗洞、破坏的墓砖都已构成对古墓葬价值的损害。

问:主动上交挖出来的文物,还能从宽吗? 答: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能构成自首;退回文物、协助追回文物是重要从宽情节。司法解释明确,初犯、积极退回或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问:地里挖出来的东西我真的不能留一件吗? 答:不能。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留下来的那一件,可能让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问题。

问:挖完又把坑填回去,是不是就查不到了? 答:填坑消灭不了证据。盗洞、回填土、踩踏面、工具痕迹在考古勘探下清晰可辨,被破坏的墓葬价值也无法恢复;「填坑」行为本身还可能被认定为掩盖罪行,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发现古墓后唯一正确的处理就是停手报告。

问:结伙去挖,我只是出车的、没拿铁锹,算主犯吗? 答:看作用。张某建等 11 人案确立的标准是:策划预谋、安排分工、组织领导的定主犯;既组织又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的也是主犯。出车、望风、提供资金在链条里都算「参与」,作用大小按具体分工证据认定,不是看谁拿的工具。

问:承包合同里写着「地下资源归承包人」,这种条款有用吗? 答:没有用,而且是危险信号。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改变不了权属;这种条款只能说明发包时有人心存侥幸。已签此类合同的,地下发现文物照样停手上报,「合同里有约定」在办案机关面前没有任何抗辩力。

问:涉案文物已经流失境外,追不回来会影响量刑吗? 答:文物去向影响退赃情节的认定,但本罪的既遂不以追回为前提——墓葬价值受损害即既遂。协助追缴、提供去向线索的,按协助追回文物从宽;确实无法追回的,量刑时作为后果因素评价,辩护空间在「流入他人之手」与「被告人藏匿挥霍」的责任区分上。

问:公安上门时人在挖土,当场会被带走吗? 答:视现场证据决定。盗洞已成形、工具与出土物在场的,现场抓获的基本当场控制,后续按拘留走;刚动第一锹、尚无法判断是否盗掘古墓葬的,可能先带离询问。当场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事就是停手、不跑、如实说明——逃逸会把「情节较轻」的可能性彻底清零。

问:家属现在该做什么? 答:先确认办案单位和涉嫌罪名,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不要托人打探案情、不要与同案人员串供。盗掘类案件往往多人涉案,各自的情节差异很大,越早介入越能把「次数、分工、文物等级」这几个决定刑期的点说清楚。

这里依据的法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最后归结

地是你的,地下的古墓是国家的——发现古墓正确动作是停手、报告、上交;继续往下挖,挖出来的第一件东西就是你的刑期。

相关延伸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