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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黄某诉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黔01民辖终137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06-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黄某诉称,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某分别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四月八日租赁其两台挖掘机,用于二被告承建的清镇市某化工厂院内某新城项目桩基础工程。同年八月十八日,双方签订挖机租赁合同,对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设备概况、租赁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二被告出具两份结算清单,两台挖机两个期间的租赁费共计四十四万六千零二十元;被告已支付三万元,尚欠四十一万六千零二十元。黄某诉请支付租赁费及资金占用费一万六千九百八十九点八元等。

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被告均不在清镇市,应移送其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法院查明,挖机租赁合同约定「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工程地点某化工厂院内,工程名称某项目桩基础工程」,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租赁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但明确约定设备使用地点的,该使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审理财产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查明租赁物的权利属性和使用情况,从便利诉讼、方便执行等方面考虑,由租赁物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

三、赵律师点评

被告想把案子拉回自己家门口

这类管辖权异议在实务中太常见了:**被告一看在清镇市被起诉,立刻提异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们公司不在清镇,移送德阳**。听起来有道理,因为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确实是「原告就被告」。**但合同纠纷还有一条特殊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争的就是「履行地在哪」。**

一条司法解释把履行地钉在「使用地」

裁定引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合同没约定管辖、也没约定履行地,**但明确写了「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工程地点某化工厂院内」**。于是法院认定:**租赁物挖机的使用地为清镇市该化工厂内,故清镇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为什么租赁合同要用「使用地」而不是「签约地」

裁定给了一段法理:审理财产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查明租赁物的权利属性和使用情况**,从**便利诉讼、方便执行**等方面考虑,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较为妥当。**道理很实在**:挖机在清镇工地上,要去现场勘验设备状况、核对台班记录、查证实际使用时间,都在使用地最方便;将来真要执行,扣设备也在使用地。**所以这条规则不是技术偏好,是证据和执行的实际需要。**

对做设备租赁的人,这条规则怎么用

三点。**第一,合同里一定要写清设备使用地点**——不只是「某市」,最好写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因为这一行字决定了将来在哪儿打官司。**第二,反过来,如果不想在使用地应诉**,可以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比如「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第三,注意「约定履行地」的表述要明确**:写「合同履行地:某某市」比写「工程地点:某某市」更直接,虽然本案法院认可了后者。**一句话:一行工程地点,可能就是一场管辖战的胜负手。**

设备在哪儿干活,官司就在哪儿打——使用地就是履行地,这一行别写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黄某诉称,二被告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某分别于2022年3月3日、4月8日租赁原告两台挖掘机用于被告承建的清镇市某化工厂院内某新城项目桩基础工程项目。2022年8月18日,双方签订《挖机租赁合同》,对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设备概况、租赁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2022年12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结算清单,两台挖机两个期间内的租赁费共计446020元;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了30000元,尚欠原告租赁费共计416020元。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416020元、资金占用费16989.8元等。

被告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均不在清镇市,应移送被告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挖机租赁合同》约定“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工程地点:某化工厂院内。工程名称:某项目桩基础工程”;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黔0181民初917号民事裁定:驳回德阳玖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书送达后,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租赁合同未约定管辖,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黔01民辖终13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未约定管辖及合同履行地,但约定“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工程地点:水晶化工厂院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租赁物使用地是财产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案涉租赁物挖机的使用地为清镇市水晶化工厂内,故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审理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要查明租赁物的权利属性和使用情况,从便利诉讼、方便执行等方面考虑,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较为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案号:(2023)黔01民辖终137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111-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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