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与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惠州市某广场某房为欧某婷的送达地址,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起诉时亦明确该地址为欧某婷的常住地址。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时未按上述地址送达,而是向欧某婷户籍所在地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欧某婷未签收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导致欧某婷未参加庭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欧某婷即向法院提交反诉状、答辩状。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缺席判决:欧某婷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合计三万三千七百九十一元。欧某婷不服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理由是一审未按约定地址送达,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判决,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且欧某婷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即提交反诉状、答辩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起诉时亦明确该地址为常住地址的,应当以该约定地址为送达地址;未按该地址送达、未穷尽送达方式即缺席审理判决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属程序严重违法,应发回重审。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里写了地址,法院却寄到户籍地
三处地址摆在一起看:**合同里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惠州市某广场某房);**起诉时原告也明确这是被告的常住地址**;而法院送达时,却往**户籍所在地**寄。寄了没人签收,就直接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被告从头到尾不知道开了庭,判决下来才知道自己欠了三万三千七百九十一元。**
公告送达的门槛,比很多人想的高
裁定的表述很硬:**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注意「穷尽」两个字——不是「寄了一次没签收」,而是要把能用的方式都用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本案连合同约定的地址都没寄,谈何穷尽。**
约定送达地址的效力,来自一份司法文件
裁定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该地址适用于诉讼各个阶段。这条规则在实务中极其重要——**它意味着签合同时写的那一行地址,将来会变成法院送传票的地址**。所以:**第一,签约时填真实可收件的地址;第二,地址变更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三,看到合同里的「送达地址条款」不要随手划掉。**
怎么证明「我不是下落不明」
本案有个很有力的细节:**欧某婷在一审庭审结束后,立刻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和答辩状**。这直接说明她并非下落不明,只是没收到通知。裁定据此认定一审核实不足。**反过来说,如果你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最快的动作就是:立刻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反诉状或书面异议,证明你可以联系上、有明确地址、从未逃避。**这是申请再审或上诉时最直观的证据。
这个案子对两类人的意义
**对被告(尤其是不常在户籍地的人)**:一旦发现被缺席判决,先查送达回证——**寄到哪个地址、有没有按合同约定地址寄、公告送达前做过哪些尝试**;只要程序有硬伤,上诉或申请再审就有抓手。**对原告**:起诉时把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一并提交给法院,**书面申请按约定地址送达**,能大大降低后续被发回重审的风险。**一句话:送达不是程序上的小事,它是当事人能不能说话的开关。**
没收到传票就被判了钱——这不是你躲,是送达没走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案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惠州市某广场***房”为欧某婷的送达地址,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亦明确上述地址为欧某婷的常住地址。惠城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却未按上述当事人提供的常住地址进行送达,而是向欧某婷户籍所在地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欧某婷未签收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欧某婷未参加庭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欧某婷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状、答辩状。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缺席判决如下:欧某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合计33791元。欧某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3民终538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案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惠州市XX房”为欧某婷的送达地址,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亦明确上述地址为欧某婷的常住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本案应以上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但一审法院未按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缺席审理、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且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状、答辩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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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粤13民终538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1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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