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诉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郭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系争房屋,租期自七月十九日至次年七月十八日;月租金三千四百元,保证金三千四百元;租赁期间郭某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租金与保证金各三千四百元。
七月十七日至二十日期间,王某就房屋新装修可能存在甲醛、影响其怀孕妻子身体的问题与郭某沟通,要求换房无果后要求郭某进行甲醛检测,郭某未予回复。七月二十日,王某短信通知解除合同,郭某回复称单方解除需赔偿违约金。次日王某发送甲醛检测报告并要求退还租金、押金及支付检测费六百元。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诉讼中郭某于十二月四日自行委托检测,报告显示各项含量均低于限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判决:郭某退还王某租金三千四百元、保证金三千四百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怠于收回房屋所致租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赵律师点评
怀孕的妻子、刚装修的房子、不回复的房东
事实很清楚。七月十四日签约,十九日起租;签约前后王某就提出房屋新装修、可能有甲醛,担心影响怀孕妻子;**要求换房无果,要求房东做检测,房东不回**。七月二十日王某发短信解除合同,并自行委托检测,报告显示**甲醛与总挥发性有机物不合格**。房东的态度是:不同意解除,你单方解除要赔违约金。**这就是典型的「承租人发现问题、出租人不理会、最后谁违约」的拉锯。**
第七百三十一条:一条不需要讲道理的规则
判决用的核心条文是《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注意这句话的力度——**「明知」都不影响解除权**。也就是说,签合同时你知道这房子刚装修、知道可能有味道,也不影响你后来发现甲醛超标时随时解约。**这条规则的保护对象是人身健康,不是交易安全,所以它把「你签了字就得认」这套逻辑直接排除了。**
房东后来做的检测,为什么不算
郭某在十二月四日自行委托检测,结果全部达标。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考虑到甲醛的挥发性以及空气流动性,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检测当时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情况,无法反映二〇二三年七月系争房屋的甲醛含量情况。**这个理由可以广泛套用:**时间点错位的检测报告,证明力几乎为零**。反过来说,承租人自行委托的检测也只有在时间上接近入住时才有意义——本案王某在七月二十一日就送检,紧贴解约时点,这才站得住。
租金和押金为什么全退
两部分。**租金**: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积极沟通甲醛问题,**未实际搬入,且于起租日次日便提出解除合同,其间亦无故意拖延行为**,所以房东理应退还。**押金**同理。更关键的一句在后头:**郭某在明知王某提出解除合同后理应及时收回房屋,其怠于收回房屋的租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房东反诉要求赔三个月房租一万零二百元,被驳。**这条对房东是个提醒:租客说解约,你拖着不收房,扩大的损失自己扛。**
承租人遇到甲醛房怎么办
四步,顺序别乱。**第一步,先协商并留痕**:书面或微信提出换房、检测要求,把对方的沉默也留下来——本案房东「未予回复」正是法院认定承租人无过错的一环。**第二步,及时检测**:找有资质的机构,越快越好,报告上要有采样时间和点位。**第三步,及时解约并搬离**:本案七月二十日通知、次月三日前搬离,**没有拖延是关键**。**第四步,主张退还租金押金,必要时要求检测费**——本案检测费六百元未获支持,因为没有相应依据,所以主张时要注意诉请的落点。**一句话:不要一边说房子有毒一边继续住,那会让「及时解约」变成「借故退租」。**
房子能住人才叫租,住进去伤身体,随时可以走,押金还得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3年7月14日,郭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系争房屋,租期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月租金为人民币3400元(币种下同),房屋租赁保证金为3400元;租赁期间,郭某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向郭某支付租金3400元和保证金3400元。
2023年7月17日至7月20日期间,王某就系争房屋新装修可能存在甲醛问题对王某怀孕的妻子身体可能影响问题与郭某进行沟通,王某要求换房无果后要求郭某进行甲醛检测,郭某未予回复。2023年7月20日,王某向郭某发送短信表示因系争房屋存在甲醛问题,未办理入住,于2023年7月20日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郭某回复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赔偿违约金。7月21日王某向郭某发送系争房屋甲醛检测报告并要求郭某退还租金3400元、押金3400元及支付甲醛检测费600元。该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其中甲醛、TVOC的含量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的情况,不合格。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要求郭某向王某返还租金3400元和保证金3400元,并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3400元。
郭某辩称: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双方一直正常履行租赁合同,郭某于11月才收回系争房屋。郭某对系争房屋也进行了检测,不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况,郭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退还租金及支付违约金。王某违约提前退租,按约郭某可以没收保证金。合同签署后,郭某已提供房屋给王某入住,王某至今没有与郭某解除租赁合同,导致系争房屋不能对外出租,王某支付的一个月房租不足以弥补郭某的损失。为此郭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王某赔偿三个月房租损失10200元。
审理中,郭某于2023年12月4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系争房屋空气环境进行检测,该检测报告显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含量均低于限值标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民事判决,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租金3400元、保证金3400元。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有权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郭某返还租金、保证金。
其一,关于王某是否有权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在未入住系争房屋时向郭某提出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标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但郭某未有回应。在此情况下,王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系争房屋中甲醛、TVOC的含量超标。王某结合房屋的装修时间及检测结果,认为系争房屋甲醛超标,符合常理。王某出于担心房屋内甲醛超标影响身体健康的考虑,有权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郭某虽提供2023年12月4日形成的检测报告证明系争房屋不存在甲醛超标情形,考虑到甲醛的挥发性以及空气流动性,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检测当时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情况,无法反映2023年7月系争房屋的甲醛含量情况。
其二,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郭某返还租金及保证金。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积极与郭某协商沟通系争房屋甲醛问题,未实际搬入系争房屋且于起租日次日便提出解除合同,其间亦无故意拖延行为,郭某理应退还租金和保证金。郭某在明知王某提出解除合同后理应及时收回系争房屋,郭某怠于收回系争房屋的租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郭某的反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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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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