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四年五月,房东李某与租客熊某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租金、水电费等内容。租赁期限届满后,熊某升尚拖欠半年租金四千元及部分电费。李某委托其女儿董某晶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请求支付租金四千元及电费一千一百一十点四元。诉讼中,董某晶主张案涉房屋电表上显示的用电记录系熊某升一人使用,并提交熊某升入住前与租赁期满后的电表照片各一张,用以证明租住期间的用电量。熊某升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与质证意见。
承办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入住前的电表照片显示度数为零,且照片右下角带有「人工智能生成」标识;经质询,董某晶承认照片系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对董某晶予以批评教育。此后进一步核实,案涉电表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无法查清熊某升的用电量。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判决:熊某升支付租金四千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训诫;情节较重的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结合是否带有生成标识、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乎逻辑与生活常识、同一对象的细节特征是否一致等,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其证明力,存疑的不予采信。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电表照片,右下角写着「人工智能生成」
案情朴素到不能再朴素:欠半年房租四千元,外加电费一千一百一十点四元。房东的女儿作为代理人,为了证明租客用了多少电,交了两张电表照片——入住前一张、租期届满后一张。**法官一眼看出问题:入住前那张,电表度数是零,而且右下角就印着「人工智能生成」。**质询之下,代理人承认是用软件生成的。**这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第一类新型证据问题:当事人自己用人工智能造证据。**
后果:批评教育,不是罚酒三杯
判决把处理规则写清楚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档:**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训诫;情节较重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为什么只批评教育?因为代理人在法院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情节轻微。**换句话说:造假本身是错,但承认得早、改得快,处理会轻——这是留给当事人的唯一出路。**
就算没有那个标识,也过不了这一关
判决最有价值的部分,是给出了不依赖标识的审查方法。本案照片还有两处明显不合理。**第一,度数为零**: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至少装修等活动会产生用电量,电表度数为零的可能性极小——**这不符合生活常识**。**第二,两只电表不是同一只**:入住前与租期届满后的照片中,电表的电表框、电线分布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可以明显判断不是同一个电表。**所以判决说:即使照片中没有「人工智能生成」标识,也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核出该组证据存疑,进而不予采信。**
举证失败的真正后果:电费一分没要到
注意判决结果:租金四千元支持了,**电费一分没支持**。原因不是「照片是假的」这么简单,而是——**照片被排除后,法院进一步核实发现,案涉电表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无法查清熊某升的用电量**。也就是说,即便照片是真的,也无法证明「电表上的数字全是租客用的」。**这提醒两件事:第一,造假会被识破;第二,就算不造假,共用表也收不到电费——出租时把电表分开、单独装表,比事后拍一百张照片都管用。**
这类案子给双方的操作建议
给出租人:**交房和退房时当面抄表、双方签字、拍照留存,最好让租客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读数**;如果电表共用,提前约定分摊方式或装分表。**不要用软件生成任何图片**——现在法院对图片、视听资料的审查明显收紧,标识、光影、细节结构都能查。给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给你的材料,先问一句「这是真的吗」**;代理人提交伪造证据,自己也要承担后果。**一句话:人工智能能生成图片,生成不了电表转过的度数。**
造假会被识破,但更常见的败诉原因是——你连真证据都没留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4年5月,房东李某与租客熊某升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水电费等内容。租赁期限届满后,熊某升尚拖欠半年租金人民币4000元(币种下同)及部分电费。李某委托其女儿董某晶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熊某升支付半年租金4000元以及电费1110.40元。诉讼过程中,董某晶主张案涉房屋电表上显示的用电记录系熊某升一人使用,并提交了熊某升入住前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电表照片各1张,以证明熊某升租住期间的用电量。熊某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等。
案件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入住前的电表照片显示的度数为0,且照片右下角带有“AI生成”标识。经法官质询,董某晶承认其提交的电表照片系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鉴于此电表照片系伪造,人民法院对该项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并对董某晶予以批评教育。
后经进一步核实,案涉电表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故无法查清熊某升的用电量。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熊某升的用电量及相应电费,对于判令熊某升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鄂092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熊某升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1.对于李某的诉讼代理人董某晶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片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对于图片、试听资料等易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如何审查认定。
一、关于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片的行为的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上述规定,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包括如实陈述、合法举证等。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董某晶提交人工智能生成的电表照片,系为了证明被告熊某升在租赁期内用电量这一基础事实,属于故意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鉴于董某晶在法院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情节轻微,故法院依法对董某晶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于图片、试听资料等易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的审查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实践中,对证据是否真实的审核认定较为复杂。该项工作需要审判人员根据逻辑规律、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考察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从而判断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应当注意防范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的风险。
对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核。
本案中,董某晶提交的电表照片带有“AI生成”标识,明显系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非常容易甄别,法院理应不予采信。除此之外,董某晶提交的电表照片还有两点不合理之处:1.熊某升入住前的电表度数为0,这是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生活常识,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至少相应装修活动等会产生用电量,因此,电表度数为0的可能性极小。
2.熊某升入住前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电表照片中,电表的电表框、电线分布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可以明显判断出不是同一个电表。因此,即使照片中没有“AI生成”标识,也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核出该组证据存疑,进而不予采信。
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注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等,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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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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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鄂0922民初4170号 审理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8-2-11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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