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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彭某莉诉李某华、陈某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闽03民终1384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5-06-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彭某莉与李某华、陈某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一套房屋,租期自九月二十日至次年九月十九日;租金每月二千元,彭某莉预付押金二千元,约定租期未满十二个月不退押金。同月二十日,彭某莉与其母亲、孩子入住并如期支付租金。房屋入户门装有电子密码锁,李某华、陈某峰有修改密码权限,彭某莉无修改权限,合同未对门锁密码管理作出约定。

租赁期间,陈某峰欲出售房屋,将门锁密码告知房产中介,并在未经彭某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指示中介多次带人入户看房。彭某莉多次提出异议,表示带看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彭某莉正式提出退租,并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搬离。因解除合同与返还押金产生纠纷,彭某莉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二千元。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判决:租赁合同于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解除;李某华、陈某峰退还押金二千元。李某华、陈某峰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出租人负有适租义务,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权利无瑕疵,并依法排除他人对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妨碍;租赁物用于居住的,出租人还应确保承租人的占有使用符合维护住宅安宁的要求。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破坏承租人对房屋稳定占有使用状态、实质干扰其正常生活秩序的,构成对住宅安宁权的侵害,亦构成对适租义务的违背;达到超出合理容忍限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赵律师点评

密码在房东手里,中介随时能进门

这个案子的细节特别典型:**门是电子密码锁,房东有修改密码的权限,租客没有**;合同对密码管理**没作任何约定**。房东要卖房,把密码给了中介,然后中介就带着人一趟一趟上门看房。租客多次提异议,房东不予理会。**租客的感受可以想象——你不在家的时候,随时可能有陌生人开门进来。**

法院把「适租义务」讲深了一层

判决引的是《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据此,适租义务包括三层:**质量符合要求、权利无瑕疵、依法排除他人对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妨碍**。然后判决往前推了一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中住宅安宁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租赁物用于居住时,出租人还应当确保承租人的占有使用符合维护住宅安宁的要求,**而这正是承租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基本目的**。

「告知密码」比「敲门进入」更严重

判决专门比较了两种方式:**告知他人门锁密码,相比于敲门进入的方式,更会使承租人对陌生人进入房屋没有防备,而且产生安全隐患,侵扰住宅安宁的程度更强。**这一句很值得记——同样是带看,敲门的侵扰度和给密码的侵扰度不一样,法院是分层的。判断是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给了四个考量因素:**擅自允许入户看房的次数、时点、是否造成安全隐患、对承租人异议的态度。**本案四项全中:多次、租期内、给了密码、多次异议仍不理会。

「不满十二个月不退押金」为什么不适用

这是本案最实用的一段。合同里写着「若租期未满十二个月,不退押金」,房东据此拒退。判决的解释是:**该条款针对的是承租人违约提前退租、损害房屋设施等情形,具有补偿与担保性质,而不是针对承租人基于出租人违约而行使法定解除权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彭某莉是因为房东违约才提前退租,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所以押金应当全额退还。**这条推理可以直接套用:押金条款的射程,只覆盖承租人违约,不覆盖出租人违约导致的解约。**

租房的人该怎么保护自己

三条实操。**第一,合同里写清带看规则**:提前多久通知、每次几人、承租人不在场时不得进入、违约如何处理。**第二,争取密码或换锁的权利**:至少约定「承租人可自行更换密码并告知出租人」或者「出租人不得将密码提供给第三方」。**第三,异议要留痕**:微信、短信明确提出「不同意带看」「已影响生活」,并保留时间记录——本案能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多次异议有据可查,而房东始终不予理会**。**反过来对房东也提个醒:卖房带看不是无限制的权利,先协商、后带看,别把租客逼到解约那一步。**

房子租出去了,钥匙就不完全在你手里——带看可以,但不能带进别人的安宁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4年9月12日,原告彭某莉与被告李某华、陈某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彭某莉承租李某华、陈某峰所有的1套房屋,租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租金每月2000元,彭某莉预付押金2000元,待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多余押金退还;若租期未满12个月,不退押金。同年9月20日,彭某莉和其母亲、孩子入住案涉房屋,并按期支付租金。案涉房屋入户门装有电子密码锁,李某华、陈某峰有修改密码权限,而彭某莉无修改权限,租赁合同未对门锁密码管理作出约定。

在租赁期间,陈某峰欲售卖房屋,将门锁密码告知房产中介,并在未经彭某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指示房产中介多次带人入户看房。其间,彭某莉多次向李某华、陈某峰提出异议,表示房产中介带人看房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2024年12月30日,彭某莉正式提出退租,并于2025年1月3日搬离案涉房屋。因双方对解除租赁合同以及返还押金等事宜产生纠纷,彭某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李某华、陈某峰退还押金2000元等。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2025)闽030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一、彭某莉与李某华、陈某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月4日解除;二、李某华、陈某峰向彭某莉退还房租押金2000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李某华、陈某峰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闽03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据此,出租人负有适租义务,即应当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具体包括确保租赁物的质量符合要求、权利无瑕疵,以及依法排除他人对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妨碍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中住宅安宁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由于维护住宅安宁是自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故当租赁物是用于居住时,出租人还应当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符合维护住宅安宁的要求,此亦系承租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基本目的。如果出租人存在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等行为,因该行为破坏了承租人对房屋稳定占有使用状态,对承租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实质性干扰,构成对承租人住宅安宁权的侵害,故而构成对适租义务的违背。

如果该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超出承租人合理容忍限度的,可以认为对适租义务的违背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该规定,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具体到房屋租赁领域,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妨害承租人稳定占有使用房屋,损害其住宅安宁,导致承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因此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断出租人擅自允许他人入户看房的行为是否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对承租人生活安宁的侵扰程度,具体可以结合擅自允许他人入户看房的次数、时点、是否造成安全隐患、对承租人的异议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彭某莉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李某华、陈某峰在租赁期内,未经彭某莉同意,擅自多次允许房产中介带人入户看房。特别是告知他人门锁密码的方式,相比于敲门进入的方式,更会使彭某莉及其家人对陌生人进入案涉房屋没有防备,而且产生安全隐患,侵扰住宅安宁的程度更强。其间,彭某莉多次对他人看房的行为表示异议,但李某华、陈某峰均不予理会。因此可以认为,李某华、陈某峰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彭某莉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侵扰了彭某莉的住宅安宁,构成对适租义务的违背,并导致彭某莉租赁案涉房屋用于稳定居住的合同目的落空。故彭某莉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约定租期未满12个月不退租金,系针对承租人违约提前退租、损害房屋设施等情形而言,具有补偿与担保性质,而非针对承租人基于出租人违约而行使法定解除权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

本案中彭某莉系因李某华、陈某峰的违约行为而提前退租,不符合前述条件,故李某华、陈某峰应将押金予以全额退还。

1.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侵扰承租人的住宅安宁,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判断出租人擅自允许他人入户看房的行为是否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对承租人生活安宁的侵扰程度,具体可以结合擅自允许他人入户看房的次数、时点、是否造成安全隐患、对承租人的异议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案号:(2025)闽03民终138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11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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