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四年十月,潘某将自己约六亩农田租赁给陈某种植蔬菜,每年租金六千元。第一份协议租期五年,其后一年一签。二〇二一年十月六日,双方签订二〇二二年度租地协议书,租期自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租赁期满前,潘某以自己需要种植作物为由通知陈某不再续租,到期后要求立即腾退土地,遭陈某拒绝。
陈某认为,以往每年临近届满双方都会顺利续签,接到不再续租通知时已购买下季蔬菜种子,部分蔬菜已播种育苗,并准备了生产物资、为作物越冬重新覆膜,退租将导致重大损失;目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成熟采摘、拆除大棚、整理土地都需要时间。法院在庭前组织双方到现场调查,对蔬菜种植状况与收成时间共同确认,了解被告投入与收入情况,并向原告释明现在要求腾退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还征询了双方对腾退时间的接受意愿。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判决:陈某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腾退返还土地,并支付自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月五百元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已生效,陈某于二〇二三年八月腾退,案结事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土地;但合同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未考虑农作物种植季尚未结束,强行腾退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造成极大浪费的,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
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绿色原则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后暂缓腾退土地,由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到期了,地却还不能收
事实很简单:租了快十年、一年一签的菜地,二〇二二年度合同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租人提前通知不再续租,到期要求立刻腾退,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法的一般逻辑,出租人赢定了——合同到期,返还原物,天经地义。**但法院判的是:**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腾退,并付每月五百元的占有使用费。**也就是说,**出租人赢了所有权,却要再等八个月才能拿回地。**
问题出在「到期日」选错了
判决点出了根子:**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十二月三十一日是会计年度的终点,不是蔬菜的生长终点。判决接着讲后果:**强行腾退土地,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原文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怎么被用成一条「缓期执行」的规则
绿色原则本身很抽象,本案把它落到了具体操作上:**此种情形下只能待当季作物成熟后再行腾退。**然后法院做了三件事,值得学。**第一,现场调查**:庭前组织双方到现场,对蔬菜种植状况和收成时间共同确认,对投入和收入进行了解——**这是把「浪费」量化。** **第二,释明**:向原告释明现在要求腾退违反绿色原则——**不是突然判,而是先告知。** **第三,征询**:问双方对腾退时间能接受到什么程度。**最后落到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既覆盖了当季作物成熟采摘,也留出了拆棚、整地的时间。**
为什么要付占有使用费
注意判决不是「免费延期」:**陈某要按每月五百元支付自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这一笔的性质是占用费,不是租金——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租金了,但地还在占着,就得付对价。**这一手很平衡:既避免浪费,又没让出租人白等。**对出租人来说,八个月乘以五百元共四千元,虽然比年租金六千元低,但至少不是零。
这条规则对农业租赁双方的意义
**对出租人**:如果打算收回自种,**别把到期日定在自然年末,定在当季作物收完之后**(比如本地蔬菜的采收末期);提前通知的时点也要更早,让对方有时间调整种植计划。**对承租人**:合同里可以约定「到期时如有未收获作物,可延期至收获完毕,按日或按月支付占用费」,把本案规则写进合同,比事后打官司稳。**对双方**:这一案最有价值的提醒是——**土地租赁的一年,不是十二个月,而是一个种植季。**
合同到期是法律的事,庄稼成熟是季节的事——法律让季节先走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4年10月,原告潘某将自己约六亩的农田租赁给被告陈某进行蔬菜种植,每年租金为6000元。第一次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5年,其后租赁协议一年一签。2021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了2022年度的《租地协议书》,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前,原告潘某以自己需要种植作物为由通知被告陈某不再续租,租赁到期后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土地,但遭到被告陈某拒绝。陈某认为,以往每年临近租期届满,双方都会顺利签订下一年的续租协议,在接到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时已经购买了下季蔬菜种植的种子,还有部分蔬菜已经播种育苗,并且准备了生产物资,为作物越冬给大棚重新进行了覆膜,退租将导致自己损失很大。目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成熟和采摘以及拆除大棚、整理土地都需要时间,如果现在腾退原告要弥补自己的损失。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庭前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调查,对案涉土地上的蔬菜目前种植状况和收成时间予以共同确认,对被告的投入和收入情况进行了了解,向原告释明了现在要求腾退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法院还征询了双方对腾退时间的接受意愿。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浙021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和将原租赁的土地于2023年8月31日前腾退返还给原告潘某,并支付原告潘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每月500元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
强行腾退土地,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有违《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此种情形下只能待当季作物成熟后再行腾退。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租赁土地上的作物种植现状和生长周期,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2023年8月被告陈某和将案涉土地腾退给了原告潘某,本案顺利实现案结事了。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土地,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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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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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浙0211民初981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11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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