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易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2021 年 1 月到 8 月,江西安福县的易某在没有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或伙同他人,在严田镇境内装捕猎夹、拿气枪,一共猎获 29 只野生动物。
里面有一只鸳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是华南兔、珠颈斑鸠、环颈雉,属于「三有」动物。鉴定下来,生态修复费用 30440 元。
安福县人民法院判他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但判决后面还有四项:赔 30440 元、登省级媒体道歉、在泸水河和武功山设五块宣传牌、缓刑考验期内每两个月至少做一次一小时的普法宣传。缓刑不是「放了」,是要还债的。
二、裁判要点提炼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具体内容,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执行。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猎获物中同时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结合猎获数量、保护级别、狩猎手段等情节综合评价。
三、赵律师点评
二十九只鸟,一只鸳鸯
先把事实按时间摆清楚,因为这个案子的每个数字后面都有对应的法律意义。
2019 年 7 月 16 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有效期三年。通告的内容是:
「安福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两句话,把整个县、一整年都划进去了。这一点很关键——很多人以为「只有保护区、只有春天才禁猎」,实际上在这个县,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行。
然后是被告人易某的行为。
时间:2021 年 1 月至 8 月。
地点:安福县严田镇境内。
工具:安装捕猎夹,或者持气枪。
前提:「在无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
方式:「独自或伙同易某兵(另案处理)」。
结果:「共猎获 29 只野生动物」。
29 只,鉴定下来是四种:
鸳鸯 1 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华南兔 2 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环颈雉 2 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珠颈斑鸠 24 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先解释「三有」是什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俗说,就是「不是珍稀濒危,但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麻雀、斑鸠、野兔、野鸡,大多属于这一类。
24 只珠颈斑鸠,占了绝大多数。珠颈斑鸠就是脖子上有一圈黑白斑点的那种鸽子样的鸟,在很多地方被当成「野鸽子」。
然后是目的。判决写得直白:「以食用为目的」。
为了吃。不是为了卖,不是为了养,是为了吃。
29 只鸟,吃了。
还有一句:「2021 年 1 月至 8 月」——八个月。不是一次,是持续八个月,多次。判决写的是「多次在安福县严田镇境内安装捕猎夹或持气枪狩猎」。
鉴定结论: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0440 元。
司法鉴定费用 1500 元。
然后是审理阶段发生的事,这一段决定了本案为什么被选为参考案例。
「审理中,易某主动预缴了生态环境修复费 30440 元、鉴定费 1500 元。」
「易某认可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鉴定费并且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并自愿出资制作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栏、参与环保志愿宣传活动。」
注意这一串:缴钱、认罪认罚、登报道歉、出资做宣传栏、参加志愿宣传。
这不是判决要求的,是他自己提出来的。
具体到什么程度?判决写了一个细节:「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广告公司签订的由其出资一万多元制作环境资源保护宣传牌的合同。」
一万多元,做宣传牌,合同都签好了,提交给法庭。
「庭审结束后,易某带着其制作的宣传单,到当地的集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制宣传。」
庭审结束当天,他自己去集市发宣传单。
判决结果,安福县人民法院 2022 年 6 月 2 日,(2022)赣0829刑初8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四项:
一、易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易某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30440 元(已缴纳)。
三、易某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四、易某承担鉴定费 1500 元(已支付)。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但这四项之外,判决还有一段内容是通常不会出现在刑事判决书里的:
「责令易某在安福县境内泸水河流域、武功山(羊狮幕)区域设立五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牌(宣传牌内容及设立地点由法院审定);缓刑考验期内每两个月至少在安福县集镇或其他人流密集地进行一次不少于 1 个小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监督考核。」
五块牌子,两个地点,每两个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两年。
这不是罚金,不是赔偿,是「劳务」。
这个判决为什么这么写?这是最后一节要讲的。先讲定罪。
三个「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拆开看,这个罪的要件是:
第一,违反狩猎法规。
第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第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注意第二项里的「或者」。它不是说三个都要占,是三个占一个就可能构成。
而本案,三个都占了:
禁猎区:安福县行政区域全部是禁猎区,易某在严田镇狩猎,在禁猎区内。
禁猎期:全年都是禁猎期,易某在 1 月到 8 月狩猎,在禁猎期内。
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夹、气枪。
三个都占,这一项没有争议。
那「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这里要说明一个时间上的问题:本案发生在 2021 年,判决在 2022 年 6 月。这个时间段,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一次更替。
2022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做了规定。
但本案判决没有展开引用具体标准,只写了「情节严重」。从事实看,29 只(其中 1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个数量,在任何版本的标准下都够得上。
所以这一节的重点不在「够不够严重」,而在「三个禁的认定」。
这里有几个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值得说清:
问题一:不知道是禁猎区,算不算违法?
算。这类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狩猎」,不要求「明知是禁猎区」。政府发布了通告,就视为公众知晓。本案的通告是 2019 年 7 月发布的,有效期三年,覆盖了 2021 年。
这也提醒一件事:很多县市都有类似的通告,很多人不知道。但只要发了,就有效力。
问题二:自己家地里抓的,算不算?
要看两点:一,这个地方是不是在禁猎区(本案全县都是);二,抓的是不是保护动物。两个都占,就是犯罪。
「在我自己的地里」不是抗辩理由。野生动物不是「地里的出产」,它属于国家资源。
问题三:抓了养着玩、没吃没卖,算不算?
算。「以食用为目的」是本案的情节,不是构成要件。狩猎行为本身违法,目的只影响量刑。
问题四:多少只算「情节严重」?
这个数字在司法解释里有规定,而且不同时期、不同物种的标准不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数量越多、保护级别越高,越严重。本案 29 只,其中 1 只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明确够线的。
还有一个更重的情形要说。
如果猎捕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比如熊猫、金丝猴、穿山甲),适用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是「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
本案里有一只鸳鸯(国家二级保护),为什么没有按这个罪处理?
因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独立的入罪标准(一般按价值计算),单只鸳鸯的价值可能没有达到那个标准;而整体行为(29 只,在禁猎区、禁猎期、用禁用工具)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所以按非法狩猎罪处理。
这个区分对量刑影响很大:非法狩猎罪最高三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十年以上。
所以如果有人问「抓一只麻雀判几年」,答案是:看情况。抓一只麻雀(三有动物),可能只是行政处罚;抓二十只以上,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抓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重得多。
缓刑的代价:五块牌子,两年,每两个月一次
这一节讲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缓刑不是「放回家」。
先看缓刑的基本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八个月,符合刑期条件。四个条件逐一对照:
情节较轻:29 只,最重的一只是二级保护的鸳鸯。这个「较轻」是有争议的,但考虑到全部猎获物没有极度濒危物种,且是自用,可以评价为较轻。
有悔罪表现:这一项最强。他预缴了修复费、鉴定费,认罪认罚,愿意登报道歉,主动出资做宣传牌,庭审后去集市发宣传单。
没有再犯罪危险: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支持。
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益宣传反而有正面影响。
四个条件都过,判缓刑。
但判决没有停在「缓刑一年」。它加了三项「义务」。
第一项:设五块宣传牌。
「责令易某在安福县境内泸水河流域、武功山(羊狮幕)区域设立五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牌(宣传牌内容及设立地点由法院审定)。」
三个细节:
地点:泸水河流域、武功山(羊狮幕)区域。这两个地方,大概率是他狩猎的区域或者附近的生态敏感区。
数量:五块。
内容与地点由法院审定。这一句很重要——不是「你自己看着办」,是「法院说了算」。而且前面提到,他已经和广告公司签了一万多元的合同,说明这件事是提前做的。
第二项:每两个月一次宣传。
「缓刑考验期内每两个月至少在安福县集镇或其他人流密集地进行一次不少于 1 个小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
三个量化指标:每两个月(频率)、不少于 1 小时(时长)、集镇或人流密集地(地点)。
缓刑考验期是一年,也就是六个月要做三次以上。
第三项: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考核。
「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监督考核。」
这一句把「义务」变成了「可执行的义务」。社区矫正机构是法定的缓刑监督机关,它来考核,意味着如果他不做,就有后果。
什么后果?《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也就是说:不做宣传、不设牌子,情节严重,缓刑撤销,回去坐八个月。
现在说这个判决为什么这么写。
判决给的理由是:「易某申请志愿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关键词:「其申请」。
不是法院强加的,是被告人自己申请的。法院「准许」。
这一点在裁判要旨里写得更清楚: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具体内容,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执行。」
这段话确立了三个规则:
第一,前提是「自愿申请」。不是所有环境案件都要加这一项。
第二,「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具体内容」。也就是说,写进判决书,不是写进「附条件」或者「口头要求」。写进去,就有强制力。
第三,「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执行」。有执行主体,才不是一句空话。
这套做法,实务中叫「劳务代偿」或者「公益劳动折抵」。
它的意义在于: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往往没法用钱完全弥补。你赔了 30440 元,这 29 只鸟能回来吗?不能。生态修复费用能种树、能放流鱼苗,但「让更多人不再去抓」这件事,钱买不到。
所以让被告人去做宣传,本质上是让他「用自己的时间,去减少同类行为」。这比罚钱更接近「修复」。
本案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给了被告人一个「主动」的空间。
如果判决只是「八个月缓一年,赔 30440 元」,被告人的心态是「我认栽、我交钱」。而加了三项义务,他要去设牌子、发传单、跟人讲「抓鸟是犯法的」——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而且,这个义务是他自己申请的,所以执行起来阻力小——他愿意做。
抓一只鸟,要赔多少
这一节讲钱。
本案的赔偿是 30440 元,另加鉴定费 1500 元。这个数字怎么来的?
判决写:「经司法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 30440 元。司法鉴定费用为 1500 元。」
也就是说,这个数字是鉴定机构算出来的,不是法院估的。
生态修复费用怎么算?一般是按「恢复受损生态所需的成本」计算,包括:
增殖放流(如果是水生生物);
补植复绿(如果是林木);
野生动物救助、栖息地修复(如果是陆生动物);
替代性修复(无法原地修复时的替代方案)。
本案是野生动物,29 只,30440 元,平均每只约 1050 元。
这个均价看起来不高,但要注意:野生动物没有「市场价」,它的价值是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这类规范算的,基准是「该物种的资源价值」,通常远高于「黑市价」。
更重要的是:这笔钱是「修复费」,不是「赔偿金」。
这两个概念不同:
赔偿金:赔给受害人(如果是私人损害)。
修复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交给国家或者用于特定的修复项目。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起诉,所以赔的是「生态」,不是「某个人」。
这里要说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程序。
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是「被害人」起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起诉。环境资源案件里,被破坏的生态没有具体的「人」作为受害人,所以由检察机关出面。
本案就是这种:刑事部分(非法狩猎罪)+民事部分(生态修复费用+登报道歉)。
那「登报道歉」是怎么回事?
判决第三项:「易某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为什么是「省级及以上」?因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的「社会影响」——一个县里的人抓了鸟,影响的是「公众对生态保护的信心」,所以要在更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道歉的费用,也是他自己出的。判决提到他「主动按鉴定意见预缴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及公开赔礼道歉登报费用」。
所以本案的经济成本,加起来大概是:
生态修复费 30440 元;
鉴定费 1500 元;
登报费用(判决未写具体数额);
五块宣传牌一万多元(判决提到「出资一万多元制作环境资源保护宣传牌」)。
合计四万多,接近五万。
为了 29 只鸟。
这里要说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如果我没钱赔,会怎么样?
可能的结果:
第一,判实刑。缓刑的「有悔罪表现」这一条,很大程度靠「积极赔偿、修复」体现。赔不起,缓刑就难。
第二,用劳务替代。这正是本案模式的价值——如果没能力出钱,可以做公益劳动折抵。实务中已经有「补植复绿」「巡河护林」这类替代方式。
第三,分期履行。部分法院允许分期支付修复费用。
本案的易某选择了「既出钱、又出力」:钱出了四万多,还主动去做宣传。这个组合,是他能拿到缓刑的关键。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普法价值。
「抓几只野鸟吃」在很多农村地区是常态,很多人不觉得这是犯罪。本案的答案是:
在禁猎区、禁猎期,用禁用工具,抓 29 只——八个月,缓一年,赔四万多,还要设五块牌子、做一年宣传。
这个代价,远超「几只鸟」的想象。
这类案子的三个提醒
第一句给农村、山区的居民。
「抓野味」这件事,法律上早就不是「小事」了。三条线要知道:
一,先查本地有没有禁猎通告。 很多县市政府都发过「全县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的通告,有效期通常三年。本案的安福县就是。查的方式:当地政府网站、林业局、或者直接问村委会。
二,认清哪些是保护动物。 「三有」动物名单很长,麻雀、斑鸠、野兔、野鸡、青蛙、蛇,很多日常见的都在里面。不用背,只要记住一条:不确定的,别抓。
三,工具本身也可能违法。 捕猎夹、电网、气枪、毒药、夜间照明——这些属于「禁用的工具、方法」,用了就违法,哪怕什么都没抓到。
第二句给餐馆、市场经营者。
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包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第三款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所以「我不抓,我只是收」不是免责理由。
第三句给想「做点什么」的人。
本案的易某,最后是靠「主动做公益」拿到了缓刑。这个模式值得说清:
一,主动缴修复费。 越早越好,审理阶段缴比判决后缴,效果好得多。
二,主动认罪认罚。 这是法定从宽情节。
三,主动提出公益劳动方案。 不要等法院提,自己提。本案的易某是「申请」参加,法院「准许」。这个顺序不一样,评价也不一样。
四,方案要具体、可执行。 本案的方案细到什么程度:五块牌子、两个具体地点、每两个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由社区矫正机构考核。这种具体程度,法院才敢写进判决。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量。
29 只鸟,其中 24 只是珠颈斑鸠——很多人眼里的「野鸽子」。
为了吃。
八个月缓一年,四万多块钱,五块牌子,一年宣传。
这个判决真正想说的,不是「鸟有多贵」,是:
当你把一只鸟当成一顿饭的时候,法律把它当成一份公共资源。这个差,就是刑法的位置。
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可能是这批里最特别的一份——它把「缓刑期间要做什么」写得像一份工作计划。
四句话带走:
一,三个「禁」占一个就够。 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条文用的是「或者」。本案三个都占:全县禁猎、全年禁猎、用捕猎夹和气枪。
二,不知道是禁猎区,不免责。 政府发了通告就视为知晓。而很多县市都有「全县禁猎、全年禁猎」的通告——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三,缓刑可以附「劳务」。 本案判八个月缓一年,另加:赔 30440 元、登省级媒体道歉、设五块宣传牌、每两个月做一次不少于一小时的普法宣传、由社区矫正机构考核。不做,可能撤销缓刑。
四,这个「劳务」是被告人自己申请的。 判决的表述是「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主动提方案、方案具体可执行,是拿到这一项的关键。
最后说一句 29 只鸟的账。
24 只珠颈斑鸠、2 只华南兔、2 只环颈雉、1 只鸳鸯。
四万多块钱,一年缓刑,五块牌子。
有人会觉得这个判决「太麻烦」——判都判了,还要去发传单。
但换个角度:他要在集镇上站六次,每次一小时,跟人讲「抓鸟是犯法的」。这一年里,可能有人本来要去装夹子,听完就没去。
那些没被抓的鸟,就是这个判决真正的成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7月1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通告有效期三年),安福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1年1月至8月,被告人易某以食用为目的独自或伙同易某兵(另案处理)在无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安福县严田镇境内安装捕猎夹或持气枪狩猎,共猎获29只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上述猎获物为鸳鸯1只、华南兔2只、环颈雉2只和珠颈斑鸠24只,其中鸳鸯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他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0440元。司法鉴定费用为1500元。审理中,易某主动预缴了生态环境修复费30440元、鉴定费1500元。
审理期间,易某认可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鉴定费并且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并自愿出资制作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栏、参与环保志愿宣传活动,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广告公司签订的由其出资一万多元制作环境资源保护宣传牌的合同。庭审结束后,易某带着其制作的宣传单,到当地的集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制宣传。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赣0829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易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易某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30440元(已缴纳)。三、易某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四、易某承担鉴定费1500元(已支付)。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易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获的鸳鸯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的华南兔、珠颈斑鸠、环颈雉属于国家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了野生动物的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永久的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按鉴定意见预缴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及公开赔礼道歉登报费用,并申请志愿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可从轻处罚。易某申请志愿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其志愿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同时,责令易某在安福县境内泸水河流域、武功山(羊狮幕)区域设立五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牌(宣传牌内容及设立地点由法院审定);缓刑考验期内每两个月至少在安福县集镇或其他人流密集地进行一次不少于1个小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监督考核。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具体内容,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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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赣0829刑初83号 审理法院: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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