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结论

一句话定义:捕捞许可证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行政许可;没有它下水捕捞,轻则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重则罚款升到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还可以没收渔具和船舶。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新《渔业法》把捕捞许可这一章几乎重写了一遍。旧法五十条,新法九十条,捕捞业从第五章提到第三章,条文从二十几条扩到五条主体条文加十条罚则。变化最大的有三处:一是发证层级按作业海域分成四档,县级、省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批准,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二是首次在法里写明娱乐性垂钓和手工采集零星获得水产品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许可证;三是罚则翻倍,无证捕捞的上限从旧法的十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还增加了「可以没收渔具、船舶」这一档。

这三处变化,对应三类完全不同的当事人。第一类是传统渔民,关心的是证还能不能续、作业类型能不能改、船网指标从哪来。第二类是偶尔下网的人,关心的是「我就钓几条鱼,算不算无证捕捞」。第三类是收购、运输、代冻环节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我收的鱼是不是三无船打上来的」,因为新法把连带责任写进了第三十七条。

这篇讲八件事。第一,一张捕捞许可证要过哪四关。第二,发证层级四档怎么分,跑错层级等于没证。第三,第三十三条三项条件逐项拆,哪一项最容易被卡。第四,证上写的五样东西,超了哪一样罚多少。第五,捕捞限额与船网工具指标这两个前置额度,为什么证上写不出具体吨数。第六,娱乐性垂钓为什么不需要证,但禁渔期照样可能违法。第七,罚则五档的数额与适用边界。第八,被查、被罚、被吊证之后怎么办。

文中法条块逐字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12月27日修订、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文本,共十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的条文,只在正文作对照引用,不进法条块,具体适用以各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渔业行政处罚的类目与裁量,可另见渔业行政处罚标签下的篇目。

一、构成要件:一张捕捞许可证要过哪四关

捕捞许可不是一个动作,是四道关依次过完的结果。四关里任何一关没过,后面都白搭。

第一关,作业主体与船舶要具备资格。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求「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同时留了一个例外——「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外」。这句话很重要:下网、地笼、徒手摸鱼这类不依赖船舶的作业,不要求三证,但仍然要有许可证。反过来说,只要用了船,三证缺一不可,缺一张就卡在受理环节。

第二关,渔具与捕捞方法要合规。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只有八个字,「渔具、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禁渔区、禁渔期由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一律禁止,连携带都不行。这一关在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申请人往往盯着船证,忘了网具的网目尺寸、网具数量也有硬指标。

第三关,要与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写得很直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这句话的意思是,发证机关没有无限发证的权力,它手里的证数受上级指标约束。对申请人来说,这意味着「符合条件也未必发得下来」——指标用完了,只能等下一轮或者排队。

第四关,发证机关要有对应层级。 第三十二条把发证权分成四档,跑错层级,拿到的证也是无效的。这一关下一节展开。

四关之外还有一个隐性前提:船网工具指标。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可制造、改造并申请检验、登记」。也就是说,指标在造船之前,检验登记在造船之后,捕捞许可在登记之后。顺序倒了,后面每一步都是无源之水。

二、法条依据

捕捞许可的规范基础集中在第三章「捕捞业」的前五条,加上第六章的四条罚则和附则的用语条款。排列逻辑很清楚:先定总量(第三十条),再定船的额度(第三十一条),再定人的资格(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后定作业纪律(第三十四条);罚则按违法行为分成无证、超范围、涂改转让、越境、三无船五类。整部法的文本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查到,本站在行政纠纷分类下另有若干同族篇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并向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特殊种类渔业资源的捕捞限额管理,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 对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单位和个人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可制造、改造并申请检验、登记。
  • 禁止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渔业船舶,或者不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到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 到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
  •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
  •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 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 第三十三条 取得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外;
  • (二)渔具、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
  • (三)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第三十四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
  •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进行捆扎、覆盖。
  • 第六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第七十条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的,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 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可为捕捞、水产养殖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包括水产苗种。
  • (二)水产苗种,是指可直接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生生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 (三)亲本,是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水生生物个体。
  • (四)渔业船舶证书,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 (五)开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的水域,包括天然水域和与天然水域连通的人工水域。
  • (六)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
  • (七)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

条文里有四处值得停下来看。

第一处是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衔接。「到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捕捞许可证」——注意是「省级以上」,不是「省级」。这意味着如果作业海域属于这类渔场,县级发的证不顶用,必须换证。第三款把公海作业再往上提一级,要求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处是第三款与第四款的区别。公海是「取得……捕捞许可证」,到他国管辖海域是「经……批准」。一个是发证,一个是批准,法律用语不同,第七条罚则也不同——第七十一条专门针对「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也就是第四款的情形,罚则先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才罚款,而且明确「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体现了涉外执法的克制。

第三处是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六个动词: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变造。前四个是处分证本身,后三个是改动证的内容。第七十条把六种行为放在一个罚则里,后果一样: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一万到十万元罚款。注意「吊销」是必须的,没有裁量空间——只要认定这六种行为之一,证就没了。

第四处是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对「渔业船舶证书」的定义。它把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四张证打成一包。这个定义在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起了关键作用:所谓「无渔业船舶证书」,指的是这四张证全都没有,还是缺一张就算?从文义看,「无证书」应理解为没有依法取得证书,而不是缺一张就构成。实务中,缺检验证书的船,通常走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罚二万到二十万,而不是直接没收船舶。

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捕捞许可这一组概念,最容易混的是四个。

捕捞许可证与养殖证不是一回事。 养殖证解决的是「这片水域滩涂归谁用」,捕捞许可证解决的是「这个人能不能下网」。两者主体、客体、发证机关都不同。养殖证的法律构造见本章末的关联阅读。有一类争议特别常见:水库、湖泊的承包养殖户认为「水面我包了,鱼是我的,别人不能捕」——这是物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不是捕捞许可能解决的;反过来,持有捕捞许可证也不等于可以进入他人养殖水域作业,进入养殖水域捕捞,可能同时构成侵权与违法。

捕捞许可证与船网工具指标不是一回事。 指标是船的额度,许可证是作业的资格。第三十一条把指标放在造船之前,第三十三条把证放在船舶登记之后。顺序是:先有指标,才能造;造好检验登记,才能申请证。指标可以随船转让,许可证不可以——第五款明令禁止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这一区别在二手船交易中特别重要:买了船,指标可能随船过来,证必须重新申请。

捕捞许可证与休闲垂钓不是一回事。 第三十二条第六款把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零星获得水产品排除在「捕捞作业」之外,不需要证。但「不需要证」不等于「不受管」——同款后半句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到禁渔期能不能下竿,见禁渔期拿一根竿钓鱼违法吗。

捕捞许可证与「专项捕捞许可」也不是一回事。 法律文本里没有「专项捕捞许可」这个词。实践中常见的鳗苗、刀鱼、江蟹等专项证,依据通常是第三十条第四款「特殊种类渔业资源的捕捞限额管理,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这类证件如果地方无依据自行设立,属于增设行政许可,可以依法主张撤销。

四、发证层级:四档怎么分,跑错等于没证

第三十二条用四款把发证权分成四档,这是新法最实用的改动之一。

第一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适用于一般水域、一般渔场的捕捞作业。这是最常用的一档,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即可发证。注意「县级以上」包含县级,也包含设区的市、省级,但实践中按属地管理,通常由县级发。

第二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适用于「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这类渔场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划名单,名单内的渔场,县级发的证不管用。哪些渔场在名单内,要看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不能凭地方习惯判断。

第三档,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适用于公海作业。这一档还附带义务: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公海作业的船位监测、观察员、渔获物报告等要求,通常由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细化。

第四档,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于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注意这一档是「批准」不是「发证」,法律后果也不同:违反这一档,适用第七十一条,而不是第六十九条。

四档的实务意义在于:同一艘船,换一片海,可能要换一张证。 渔民从近海转远海,从一般渔场转重点渔场,从国内海域转公海,都要重新确认发证机关。拿着县级证去重点渔场作业,被查时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理,属于无证捕捞,不是「证有问题」这么轻。

五、三项条件逐项拆:哪一项最容易被卡

第三十三条列了三项条件,看起来简单,实际每一项都有坑。

第(一)项,三张船证。 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三张证分别对应权属、船籍、适航。实务中最容易缺的是检验证书——船龄长、改装过的船,检验往往过不了。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解:有人认为「船是自己的,有买卖合同就行」。买卖合同只证明债权,不证明物权,登记证书才是权属凭证。也有一种情形是共有船,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其他共有人主张权利,这类纠纷要走民事途径,渔业部门不发证是对的。

第(二)项,渔具与捕捞方法。 这一项没有量化标准写在法里,具体看三个层面:一是禁用渔具目录,二是网目尺寸与网具数量限制,三是禁用方法(炸鱼、毒鱼、电鱼)。第四十五条的表述是「禁止使用……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进入渔业水域」——注意「携带」也禁,船上放着电鱼机没下水,一样违法。这一点在执法中经常成为争议焦点,也是禁渔期、电鱼与绝户网这类篇目反复讲的原因。

第(三)项,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一个授权条款,具体内容在部门规章里,可能包括船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船位监测设备等。第三十五条把其中一部分写进了法:适航要求、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设施、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些要求既是船舶适航的条件,也是发证的隐性门槛。

第二款是数量控制。 与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这一款把「符合条件」与「能否发证」分开了:符合条件只是必要条件,还要看指标。指标不足时,主管部门可以不予许可,申请人不能主张「我符合条件就必须发给我」。这类案件的诉讼要点,是审查指标分配是否公开、是否公平,而不是审查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六、作业范围:证上写的五样,超了哪一样罚多少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列了五样: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这五样构成许可证的「作业边界」,超出任何一样,都落入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作业类型。 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具,各有各的证。拿刺网证去拖网,属于超类型。这一项在实务中常与「兼作」混淆:一条船配多种网具,证上通常写主作业类型加兼作类型,没写进兼作的那一种,不能用。

场所。 证上写海域或者水域范围,有的还写具体渔场。超出范围作业,属于超场所。这一类在跨省、跨市交界水域最常见,两地执法标准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时限。 证上写起止日期,有的还写禁渔期不得作业。超时限作业,属于超时限。注意时限与禁渔期是两个概念:证在有效期内,但赶上禁渔期,仍然不能作业。

渔具数量。 证上写网具数量、网目尺寸。多带一张网,可能就构成超数量。这一项执法时靠现场清点,争议点多在「备用网具算不算」。

捕捞限额。 证上写年度限额或者单航次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属于超限额。限额的计量方式(重量、尾数)按证载执行。

第二款是日志义务。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转载、购销等信息,至少保存二年。这一款的罚则在第七十四条(未列入本法条块),属于「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那一档。日志的意义不只是监管,它在民事纠纷里也是证据——渔船碰撞、渔获物归属、雇工工资计算,都可能用到作业日志。

第三款是两个禁止。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捆扎、覆盖。前一句针对「辅助船」(加油船、运输船、补给船)下场捕鱼;后一句针对「带着网具跑」的行为,防止以航行、停泊为名行捕捞之实。这两句在执法现场很有用,查获时船没下网,但网具没捆扎、没覆盖,仍可认定违法。

七、限额与船网指标:为什么证上写不出具体吨数

很多人拿到捕捞许可证,发现证上没有「今年可以捕多少吨」的具体数字,只有一个范围或者「按年度限额执行」。这不是发证机关偷懒,是制度设计。

总可捕捞量是科学评估的结果。 第三十条第一款确立原则: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评估,为限额提供依据。这个总量是动态的,每年可能调整。

限额逐级分解。 海域的限额总量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下达;重要江河湖泊的限额总量由省级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下达,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分配到渔民手里的,是最后一公里的指标,通常以证载限额或者年度分配方案体现。

分配要公开。 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这一句是渔民可以用的:如果当地分配方案不公开、分配结果不公示,可以要求公开;涉及明显不公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超限额要核减。 第三款: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在其次年指标中核减。这是对发证机关的约束——超发了,明年扣回来。

船网工具指标是另一条线。 第三十一条管的是「船」的总量:能造多少船、多大功率、什么作业类型。指标批准后,才能制造、改造、申请检验、登记。指标可以随船转让,这给了二手船市场一个合法通道。第五款还设了一个禁止:不得为没有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造船、改船——这一条打在造船厂身上,罚则在第六十八条(未列入本法条块),对造船方和委托方双罚。

两条线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指标管「船有多少」,限额管「鱼捕多少」,许可证管「这条船能不能下水」。 三者都齐了,才是合法捕捞。

八、娱乐性垂钓:为什么不需要证,但禁渔期照样可能违法

第三十二条第六款是新法最受关注的一条: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

三个限定词要看清。 一是「个人」,组织化、经营性的垂钓活动不在其内;二是「娱乐性」,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垂钓、以垂钓为名的变相捕捞不在其内;三是「零星」,量大、持续性强的采集不属于零星。三个词合起来,划出了一条很窄的通道。

不需要证不等于不受管。 同款后半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管理手段包括禁渔期禁钓、禁用钓具、限竿限钩、划定禁钓区等,依据通常是省级人大或者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禁渔期下竿的定性,要分两层看。 第一层是有没有进入禁渔区、禁渔期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授权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第二款明令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违反的按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船舶,本法条块未列);单纯垂钓的,按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处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层是有没有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渔具——电鱼、毒鱼、炸鱼、绝户网,无论是否在禁渔期,都违法。两层都过了,才轮到「娱乐性垂钓不需要证」这一层。

休闲渔船是另一回事。 第八十八条授权省级政府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说明休闲渔业是有专门管理的业态,不是「不用管」。经营休闲渔船,涉及船舶检验、载客、安全,通常还要取得相应许可。

九、罚则五档:数额、适用与边界

新法的罚则比旧法重得多,五档要分清。

第一档,无证捕捞。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注意「情节严重」是升档要件,不是加重情节——没有认定情节严重,不能直接罚到二十万元以上。

第二档,超范围捕捞。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这一档的处罚对象是「有证但超范围」,与第一档的「无证」区分清楚。暂扣许可证是行为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并用。

第三档,涂改、转让证件。 第七十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是必须的,没有「可以」。这意味着一旦认定,证必然没了,后续只能重新申请。

第四档,越境作业。 第七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档的起点是批评教育,体现了对涉外因素的处理分寸。

第五档,三无船舶与未检验船舶。 第七十二条: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检验可以没收船舶。注意三无船的「没收船舶」是必须的,没有裁量空间。

竞合怎么处理。 一条船既无证、又使用电鱼方法、又在禁渔期作业,可能同时触及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处罚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同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实务中,执法机关通常择一重罚,其余作为情节考量。当事人要争的,是「一个行为还是几个行为」——这直接决定罚款总额。

行政强制与没收的边界。 扣押船舶、渔具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没收属于行政处罚。两者的程序、期限、救济都不同,具体规则见行政强制。船被扣押后长期不处理,可以主张解除;船被没收后,可以主张返还或者赔偿,但前提是没收违法。

十、实操指引:申请、被查、被罚三张清单

第一张,申请清单(七项)。

一、先确认作业海域属于哪一档,对应找县级、省级还是国务院主管部门。二、确认船网工具指标是否已取得,没有指标的船不要先造。三、备齐三张船证,检验证书过期的先检验。四、渔具清单按实填写,网目尺寸、数量、作业类型要与实际一致。五、核对上级下达的限额指标是否还有余量,没有余量时问清排队规则。六、涉及重点渔场、公海、他国海域的,另按专门规定提交材料。七、拿到证后逐字核对证载五项内容,有错当场提出更正。

第二张,被查清单(六项)。

一、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记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号。二、核对检查依据,是第四十四条的禁渔区禁渔期,还是第六十九条的超范围。三、现场清点渔具时全程录像,避免数量争议。四、渔获物称重、取样、拍照,要求出具清单。五、对询问笔录逐字核对,不确认的不签字,可以写明异议。六、涉及扣押船舶的,要求出具决定书与清单,记明扣押期限与存放地点。

第三张,被罚清单(五项)。

一、收到处罚决定书,先看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哪一款,再核对罚款数额是否在该款幅度内。二、看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罚款数额较大的,可以申请听证。三、对处罚不服,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规则见行政复议。四、吊证、没收船舶这类重处罚,重点争事实与程序,而不是争裁量。五、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注意行政与刑事的衔接,刑事部分另见本章末关联阅读。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与适用,可参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个特别提醒。 新法2026年5月1日施行,跨期行为的处理按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发生在施行前的,适用行为时的规定;新法处罚更轻的,适用新法。但由于新法罚则整体加重,绝大多数跨期案件会适用旧法。这一点在接到处罚告知时就要核对,不要等到复议阶段才提。

十一、常见问题

我就钓几条鱼,需要办捕捞许可证吗?

个人以娱乐为目的垂钓、手工采集零星获得水产品,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证。但组织化、经营性的垂钓,或者以垂钓为名的变相捕捞,不在豁免范围内。

禁渔期在河边钓鱼,会不会被罚?

可能。不需要捕捞许可证,不等于不受禁渔期约束。从事捕捞的,按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船舶;单纯垂钓的,按第三款处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者绝户网的,另有更重的罚则。

船是我买的,为什么还要船网工具指标?

指标管的是船的总量,与所有权无关。第三十一条要求先取得指标,才能制造、改造并申请检验、登记。买二手船时,要确认指标是否随船转让,否则船可能无法登记、无法办证。

捕捞许可证能不能借给别人用?

不能。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明令禁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也不能涂改、伪造、变造。违反的按第七十条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上写刺网,我带了拖网但没用,算违法吗?

可能构成。第三十四条要求按证载的作业类型、渔具数量作业;第四十五条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渔业水域。带着没用,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渔具管理规定,具体看现场证据与地方裁量基准。

无证捕捞罚多少,会不会没收船?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是否没收船,取决于情节认定,不是必然。

县里发的证,能不能去重点渔场作业?

不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到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作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持县级证进入,按无证捕捞处理。

到公海捕鱼,要找谁批?

公海作业要向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到他国管辖海域则是「经批准」,不是发证,违反的按第七十一条处理。

超限额捕捞被查,会怎么处理?

按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许可证。超额部分还会影响次年指标分配。

处罚决定没告诉我可以复议,还能救吗?

可以。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瑕疵,不影响你行使复议、诉讼权利,期限内照常申请。具体期限与材料,见本章第十节的救济清单。

十二、免责说明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发证层级、作业范围与罚则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6年5月1日施行的现行有效文本及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文中引用的法条块逐字取自现行文本,其他法律的条文仅作对照引用,不替代原文;渔业资源渔场名单、捕捞限额分配方案、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办法、禁用渔具目录,均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文件为准。涉及无证捕捞的认定、超范围作业的裁量、船舶与渔具的扣押没收、涉外海域作业的审批、行政处罚的复议与诉讼,建议在收到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或者处罚告知书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远洋渔业、他国海域入渔、跨省重点渔场作业的重大事项,建议就具体作业方案单独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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