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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邢某光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号:(2019)鲁1003刑初318号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一审 · 2019-09-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19 年 4 月 21 日下午,邢某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山东省荣成市驶往威海市,途中搭载姜某军、刘某建、侯某冬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该三人在车内吸食。

邢某光未予制止,并在驾车经过路口红绿灯时提醒三人躲避监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认定,汽车属于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支配权的可移动空间,可以成为容留吸毒的「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毒,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不限于住宅、房屋等固定场所,还包括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或者支配权的汽车、轮船等可移动空间;汽车相对封闭、隐蔽,只要行为人有实际控制权,即可认定为容留场所。

明知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毒而不制止,还提供便利(如提醒躲避监控)的,具有容留的故意;一次容留三人吸毒,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情形,不论是否牟利、本人是否吸毒。

三、赵律师点评

车是他在开,毒是别人在吸,判了五个月

2019 年 4 月 21 日下午,邢某光开着一辆小型轿车,从山东省荣成市往威海市走。

车上坐着三个人:姜某军、刘某建、侯某冬。半路上,这三个人去买了甲基苯丙胺,也就是冰毒。

买完上车,三个人就在车里吸。

邢某光没制止。他继续开车,而且在经过路口红绿灯的时候,还提醒这三个人:躲着点监控。

后来案子破了。邢某光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邢某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只有一个,但很典型:车,算不算「容留」的场所?

邢某光的辩解方向其实不难猜:车是我的,可我没吸;毒是他们自己买的、自己吸的;我一分钱没赚,还开着车。这怎么能算我容留?

法院的回答是:算。

理由写在判决里:容留他人吸毒罪里的「场所」,不仅包括住宅、房屋等固定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或者支配权的汽车、轮船等可移动空间。汽车作为相对封闭、隐蔽的空间,只要行为人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就可以认定为容留场所。

这段话值得逐句拆开看。

「场所」这两个字,比很多人想的宽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条文只写了「容留」,没有定义「场所」。定义是在实践和司法解释里长出来的。

最直观的理解是房子:自己家、租的房子、开的房间、店面的包间。这些都好理解,因为房子是「地盘」,地盘的主人对地盘上发生的事有管理义务。

但「地盘」的本质不是砖墙,是控制权。

谁对这个空间有支配力,谁就是这个空间的「主人」;谁在这个空间里能决定「让不让吸」,谁就有容留的义务。

按这个标准往下推:

自己的车,钥匙在自己手里,方向盘在自己手里,人在车上,开着就走、停就停——这是典型的控制。

租来的车、借来的车,只要实际使用、实际支配,同样算。

渔船、货船的船舱,房车,长期停放的集装箱改的住所,甚至长期包下的网吧包厢、KTV 包间——只要形成稳定的控制与使用,都可能被认定为「场所」。

反过来,完全开放、没有管理可能的地方,比如公园长椅、马路边,一般不属于「提供场所」。你在路边看见有人吸毒没有报警,是道德问题、是治安义务问题,不是容留。

本案的汽车,为什么被认定为场所?判决给了三个支点:一是相对封闭、隐蔽,外人看不见;二是邢某光有实际控制权,车是他开的;三是他不只是「没制止」,还主动提示躲避监控——这一句,把「放任」变成了「提供便利」。

第三个支点最要命。

如果他只是闷头开车、什么都不说,还可以争一争「我不知情」或者「我不敢管」。但他提醒躲避监控,等于承认自己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并且帮他们干得更安全。

这一句话,把辩护空间关掉了大半。

把「场所」这个概念摊开,实务中出现过的类型大致有这么几类。

第一类,住宅。自己的房子、租的房子、父母家、朋友的房子。这是最典型的,几乎没有争议。合租房要注意:如果只是自己租的那一间,室友在客厅吸,责任怎么分?看谁对这个空间有管理权、谁在场、谁提供的便利。

第二类,经营场所。宾馆房间、KTV 包间、网吧包间、洗浴中心的休息室、棋牌室。经营者、包间实际使用人,都可能成为容留主体。开房的人把房卡给别人、让别人在房间里吸,开房的人就是容留者。

第三类,交通工具。汽车、面包车、房车、渔船、货船船舱。本案就是这一类。判断标准是控制权:谁开车、谁有钥匙、谁能决定停不停。

第四类,半开放空间。工地活动板房、仓库、办公室、宿舍。这类空间有明确的管理人,也有相对封闭性,同样可能被认定。

第五类,临时占用。长期停放的集装箱、帐篷、废弃房屋。只要形成了稳定的使用与控制,就可能被认定。

反过来,完全开放、没有管理可能的地方——公园长椅、马路边、天桥下——一般不属于「提供场所」。在这些地方看见有人吸毒不报警,是另一回事,不构成容留。

这条界线可以概括成一句话:你能不能决定「谁能进来、能待多久」。能,你就是这个地方的主人;主人对地盘上发生的事,有制止的义务。

什么情况下构罪:六种情形,撞一种就够

容留他人吸毒,不是一律构成犯罪。吸一口、容留一次,可能只是治安处罚。

界线在司法解释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种情形,撞上一种就够,不需要同时具备。

本案撞的是第一种:一次容留多人。

「多人」在实务中一般把握为三人以上。本案车上正好三个人:姜某军、刘某建、侯某冬。人数刚好踩线。

如果车上只有一个人,一次,没有牟利,此前也没被处罚过,那通常不构成犯罪,走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两年内发生了三次,哪怕每次只有一个人,也构成犯罪。

如果容留的是未成年人,一个人、一次,也构成犯罪。这一点下面那篇陈某华的案子会说透。

如果收了钱——哪怕只是「场地费」「烟钱」——以牟利为目的,一个人一次也构罪,而且量刑会往上走。

所以这个罪名的门槛,不在「吸了多少」,在「提供了什么、提供了几次、提供给了谁」。

六种入罪情形,每一种都有实务上的细节。

「一次容留多人」,多人一般把握为三人以上。本案车上正好三人。如果只有两人,单次、无牟利、无前科,通常不构罪。

「二年内多次」,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时间从第一次容留行为起算,二年内累计。这里有个容易踩的坑:曾被行政处罚的次数也算——如果二年内因容留吸毒被拘留过,再犯一次就构罪,不需要凑满三次。

「二年内曾因容留吸毒受过行政处罚」,这一条是单独的门槛,一次就够。

「容留未成年人」,不要求人数、不要求次数,一个人、一次,就构罪。主观上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看身份证、看长相、看就学情况,都算「应当知道」。

「以牟利为目的」,不一定是收现金。收场地费、收「烟钱」、让对方请客、抵债、换毒品,都可能被认定为牟利。这一条一旦成立,量刑会明显上浮。

「造成严重后果」,指的是吸毒者死亡、重伤、未成年成瘾、精神障碍等。这一条在实务中不多见,但一旦撞上,基准刑就上去了。

本案撞的是第一条,一次三人,门槛刚好。所以量刑在拘役这一档,没有往上走。

「我没吸、我没收钱」,为什么不是抗辩

这个罪处罚的不是吸毒,是提供场所。

所以「我自己没吸」从来不是抗辩。你吸不吸,跟别人在你地盘上吸不吸,是两件事。

「我没收钱」也不是抗辩。牟利只是六种入罪情形之一,不是必要条件。不收钱,撞上「一次多人」「多次」「容留未成年人」,照样构罪。

真正要争的,是另外三件事。

第一,是否明知。他知不知道这些人在吸毒?闻得到味道吗?看见工具了吗?有人告诉过他吗?本案的「提醒躲避监控」,把这个问题答死了。

第二,是否有控制权。车是谁的、谁在开、谁能决定停不停。如果车是别人的,他只是乘客,那「提供场所」的人就不是他。

第三,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几个人、几次、有没有未成年人、有没有牟利、有没有严重后果。这是数量账,最实在。

还有一条界线要说清:容留他人吸毒,和运输毒品罪不是一回事。

本案三个人是自己买了毒品在车上吸,邢某光开车载的是人,不是替人运毒。所以定容留。

但如果他明知是毒品,还帮人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那就是运输毒品,量刑完全不是一个量级——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法定刑就是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实务中常见的混搭是:开车载着人去外地买毒,买完在车上吸。这种情形要分开看:载人的部分可能构成容留,帮助购买、运送毒品的部分可能构成贩卖、运输的共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所以「我只是开车的」这句话,要看开的是什么车、走的是什么路、车上装的是什么。

还有几个相邻的罪名,界线要说清,不然容易自己吓自己,也容易自己骗自己。

第一,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果容留者不只是提供地方,还帮着联系上家、垫付毒资、代收毒品、参与分装,那就不是容留,是贩卖的共犯。量刑差多少?容留最高三年,贩卖五十克以上最高死刑。

第二,与运输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转移,哪怕只是开车送一段,也可能构成运输。本案邢某光载的是人,不是毒品,所以定容留。如果他明知三人体内有毒品(体内藏毒)还开车送,性质就变了。

第三,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吸剩下的毒品放在他家,他帮忙藏起来,这是另一个罪名。

第四,与吸毒本身的治安处罚。容留者自己也在吸,怎么办?两个责任并行:吸毒走治安处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容留走刑事。不会因为「自己也吸」就吸收掉。

第五,与「聚众吸毒」。刑法里没有这个独立罪名,聚众吸毒通常按容留处理,一个人提供场所、多人在场吸,就是一次容留多人。

这些界线,对当事人是辩护空间,对普通人是一张风险地图:越靠近「买卖、运送、藏匿」,刑期越长;越远离,越轻。

车主、司机、房东、包厢老板:一份风险清单

第一类,车主。

借车给朋友,朋友在车里吸毒,车主知不知道?如果知道还借,是容留;如果不知道,一般不构罪,但车可能被扣押,人要配合调查。

所以借车之前问一句「你去干什么」,不是多事。还车之后看一眼车内有没有异味、有没有锡纸、有没有用过的针管,也不是多事。

第二类,网约车、出租车、代驾司机。

乘客在车上吸毒,司机怎么办?正确动作是三步:安全停车、要求下车、报警。不要为了车费继续开,更不要提醒「前面有监控」——这一句,性质就变了。

第三类,房东。

租客在出租屋里吸毒,房东知不知道?如果发现异常(频繁有人进出、异味、垃圾里有锡纸和针管)仍继续出租,可能被认定为容留。真发现了,正确的做法是劝阻、留证、报警,必要时解除租赁合同。

第四类,KTV、酒吧、网吧、宾馆的经营者。

包间里有人吸毒,经营者不制止、不报警,甚至提供便利的,可能构成容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这类场所本身有法定的禁毒管理义务,被查一次,停业整顿是轻的。

第五类,宿舍、办公室、工地活动板房。

谁有钥匙、谁管这个地方,谁就有风险。发现同事在宿舍吸毒,最稳妥的处理是报告单位并报警,不要想着「给他留面子」。真出了事,容留的责任会落到有管理权的人头上。

一份通用的自保清单:

不提供场所,不提供工具,不帮忙望风,不提醒躲避检查;

发现了就劝阻,劝阻不了就离开,离开之后报警;

保留劝阻的证据:微信记录、录音、在场其他人的联系方式;

自己绝不沾一口。沾了,就从「容留」变成「吸毒」,两头都跑不掉。

场所的经营者,法律上还有一层额外的义务。

禁毒法规定,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场所发生;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不是道德倡导,是法定义务。没有落实到位的,可能被责令整改、罚款、停业整顿;明知有人吸毒不报告、甚至提供便利的,可能构成容留,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其他责任。

旅店业还有一块:入住登记。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或者不登记就让人进房间,出了问题,经营者很难说自己不知情。

娱乐场所更敏感。包间门反锁、监控死角、服务人员「不进去打扰」,这些在平时是服务,出了事就是证据。

所以经营者的自保清单,比个人更长:

包间门不得反锁,巡查要留记录; 发现异味、异常工具、人员频繁进出同一包间,要查看并报告; 监控保存期限要够,关键点位不能缺; 员工培训要有记录,发现涉毒如何处置要有流程; 一旦发现,先报警,再配合调查,不要自行「处理」。

这些动作平时看着麻烦,真出事的时候,就是「已尽管理义务」的证明。

最后说量刑。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是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判拘役五个月。为什么不是有期徒刑、也不是更轻的管制?

往重的方向看:一次三人,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入罪情形;他还提醒躲避监控,主观恶性比单纯「没制止」重。

往轻的方向看:单次、时间短、没有牟利、没有未成年人、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

两相权衡,落在拘役这一档,五个月,是中间偏下的位置。

能不能缓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没有判缓。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是一个背景;另一个背景是,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有吸毒史或者涉毒交往圈,社区矫正评估不容易过。

罚金三千元,也是最低档附近。罚金的数额,通常与犯罪情节、获利情况、缴纳能力挂钩。

还有一项后果,很多人判完才想起来:刑事处罚会留下犯罪记录。这份记录会影响就业、考公、参军、子女政审、部分职业资格。拘役五个月,出来以后跟一辈子的,是这条记录。

所以再说一遍那句最朴素的话:在自己的车上、自己的房间里,看见有人碰毒品,让他下车、请他出去、然后报警。五个月的刑期不长,但那条记录很长。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很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判的是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在同类案件里属于偏轻的一档。

轻在哪里?

第一,时间是单次。2019 年 4 月 21 日下午,一次,不是长期、多次。

第二,没有牟利。没收钱,不是「开毒趴」抽头。

第三,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

第四,初犯。

对照下一篇陈某华的案子:同样是车内容留,同样是多人,但陈某华是累犯,容留的人里有两个未成年人,最后判了有期徒刑八个月。

两个案子一对比,量刑的变量就清楚了:次数、人数、有没有未成年人、有没有牟利、是不是累犯、认不认罪。

这六个变量,也是辩护的六个抓手。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细节:那句「躲着点监控」。

如果没有这句话,邢某光还可以争「我不知道他们在吸毒」。有了这句话,一切都明白了:他知道,他配合,他还帮着规避查处。

刑事案件里,很多人的麻烦不是来自做了什么,是来自多说了一句话、多做了一个动作。

在车里、在房间里、在任何自己的地盘上,看见别人碰毒品,最安全的一句话是「下车」,不是「小心监控」。

把邢某光这个案子放在一堆毒品案件里看,它轻得几乎不起眼: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没有一个人成瘾,没有一分钱交易。

但它划出的那条线,很多人一辈子都用得上。

第一,容留的「场所」看的是控制权,不是房产证。车、船、包厢、宿舍、办公室,只要你能决定谁能进来、能待多久,你就是这个地方的主人。主人在场看见有人吸毒而不制止,就已经站在了犯罪的边上;再补一句「小心监控」,就彻底站进去了。

第二,入罪的门槛不在「吸了多少」,在「几个人、几次、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收钱」。一次三个人,或者两年内三次,或者容留一个未成年人,任何一条踩上,就是刑事案件,不是治安罚款。

第三,也是最实用的一条:在这样的场合,「我没吸」不是护身符。真正能保护自己的,是当场让对方下车、离开现场、然后报警。

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很少是电影里那种大毒枭。更多的是开车的、租房的、开店的、讲义气的、抹不开面子的。他们进去的原因,往往不是贪,是不好意思说不。

而这个罪名最残酷的地方在于:你说不的时候,最多失去一个朋友;你不说的时候,可能失去五个月自由、三千块钱,和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邢某光驾驶某小型轿车,自山东省荣成市向威海市行驶过程中,搭载姜某军、刘某建、侯某冬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该三人在车内吸食毒品。邢某光对此未予制止,并提示该三人在吸食过程中躲避路口监控。邢某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2019)鲁1003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邢某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邢某光的行为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住宅、房屋等固定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的汽车、轮船等可移动空间。汽车作为相对封闭、隐蔽的空间,只要行为人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即可认定为容留场所。

本案中,相关证人证言、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邢某光驾驶车辆搭载姜某军等三人购买毒品后,该三人在车上吸食毒品,邢某光未予制止,并在驾车经过红绿灯时提醒该三人躲避监控,其主观上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为他人吸毒提供了相对封闭、隐蔽的物理空间,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邢某光的行为已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邢某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裁判。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行为人提供的场所不仅包括固定的住宅、房屋,也包括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或者支配权的汽车、轮船等可移动空间。行为人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汽车供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符合有关入罪标准的,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9)鲁1003刑初318号 审理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6-1-36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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