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华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案情速览
2019 年 1 月 17 日,陈某华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李某强与未成年人禤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陈某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陈某华系累犯,依法从重;同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8 月 11 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审理中发现未成年人何某某存在吸毒的严重不良行为,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向何某某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不要求人数和次数,一人一次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知道对方未成年,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断。
累犯是从重的法定情节,且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是从宽情节,与累犯、容留未成年人并存时,按各自分量综合裁量,不是简单抵销。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下午,一辆车,三个吸毒的人,两个还没成年
2019 年 1 月 17 日,陈某华开着自己的车,车上坐着三个人:李某强,还有禤某某、何某某。
后两个人,是未成年人。
就在这辆车里,三个人吸了甲基苯丙胺,也就是冰毒。
案子后来破了。陈某华没有跑,他主动到案,把事情的经过讲了一遍。审理过程中,他还揭发了别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法庭上,他自愿认罪认罚。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22)粤0607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这个结果,比上一篇邢某光的拘役五个月重。同样是车内容留、同样是一次三人,为什么一个拘役、一个有期徒刑?
答案在两个地方:一个是他的前科,一个是车上那两张未成年的脸。
案子到这儿本来可以结束。但法院多做了一件事。
审理中发现,未成年人何某某存在吸毒的严重不良行为。2023 年 4 月 13 日,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向何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发出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她作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刑事判决之后,又发一份「管家长」的令。这个动作,是这篇要说的另一半。
这个案子在程序上有三份文书:一份刑事判决,一份二审(没有,因为没上诉),还有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刑事部分解决的是「谁供了地方、供了多久、该判几年」;指导令解决的是「孩子为什么会在这儿」。
两个问题分开处理,是这几年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个明显变化:过去只管被告人,现在会追问监护责任。
还有一个数字值得注意:八个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八个月在中间偏上的位置。
如果只有「一次容留三人」这一项,很可能落在拘役;加上「两名未成年人」和「累犯」,才走到八个月。
也就是说,本案的量刑几乎完全由两个从重情节支撑。这也是理解这个案子的钥匙:不是行为本身有多重,是身份和对象让行为变重了。
容留,字面意思是「容纳、收留」。法律上理解为:允许他人在自己控制、管理的场所内吸毒,并为这种吸食提供便利或者至少不加制止。
它不要求行为人主动邀请,也不要求收费。朋友自己来、自己带毒品、自己吸,主人在场不制止,就是容留。
这一点和很多人的直觉相反:以为「不是我组织的、不是我提供的毒品,就不关我事」。法律看的不是谁组织,是谁提供了那个空间。
本案的陈某华,是车主,是驾驶人,也是在场人。三个身份叠在一起,容留的认定几乎没有争议。
累犯这两个字,先堵死了缓刑的路
判决书里有一句:陈某华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累犯不是随便说的,它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前罪判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以内;后罪也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
三个都撞上,就是累犯,法律用的是「应当从重」,没有商量的余地。
累犯的后果,不止是量刑重一点。
第一,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写得很明确: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哪怕这次判的是有期徒刑八个月、哪怕认罪认罚、哪怕有自首和立功,也不能判缓刑。必须在里面服完。
第二,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三,减刑从严。累犯在减刑时属于从严掌握的对象,这一点上一篇钟某的案子已经说过。
所以一个「累犯」的标签,等于把缓刑、假释两条路同时封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判八个月就必须实打实坐八个月,而同样情节的初犯,很可能判个拘役、宣告缓刑回家。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他判得这么重」,答案往往不在这一次的行为里,在上一次判决执行完毕的那一天。
累犯还有几个容易搞错的细节,值得单独说。
第一,前罪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前罪判的是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不构成累犯。
第二,缓刑考验期满,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这个条件。这一点很多人误解,以为缓过刑就算「执行完毕」。
第三,假释考验期满,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第四,前罪是过失犯罪,或者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这是刑法的明文排除。
第五,五年从什么时候起算?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算。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不叫累犯,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按数罪并罚处理,规则完全不同。
这五条,决定了「累犯」这个标签能不能贴上去。贴上去,缓刑、假释两条路关闭,减刑从严;贴不上去,量刑空间立刻不同。
所以办这类案件,第一步不是争情节轻重,是先核对前罪的刑种、执行状态、时间间隔。
容留未成年人:一个人、一次,就够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门槛,写在司法解释里,一共六种情形。
其中第四种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这一条和其他五种不一样,它不要求人数,不要求次数,不要求牟利,不要求后果。一个未成年人,一次,就构成犯罪。
为什么这么严?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辨别能力,一旦沾上毒品,成瘾更快、危害更深、戒断更难。法律把「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单列出来,是把保护线往前挪了一大步。
主观上怎么认定?标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道,是他明确晓得对方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知道,是根据具体情况推定他知道:看过身份证、一起上过学、对方穿着校服、明显是少年样貌、通过共同朋友知道年龄。这些情形下说「我不知道他多大」,法庭不会采信。
本案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因为禤某某、何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是明确的。法院在裁判理由里直接写明: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这两个情节是叠加的:一次容留三人,撞上第一种情形;其中两人是未成年人,又撞上第四种情形。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项入罪标准,定罪没有疑问,量刑时两项都要评价。
这也是本案比邢某光重的第二个原因。邢某光的车上三个人都是成年人,撞的只有「一次多人」这一项;陈某华的车上两个孩子,撞的是两项。
毒品案件里,「未成年」这三个字,从来不是可以从轻的理由,是从重的理由。
「应当知道」不是一句口号,它有具体的判断材料。
实务中常看这几样:身份证件(有没有看过、登记过)、外貌特征(是否明显稚嫩)、穿着(校服、校徽)、作息(上学时间、放学时间)、社会关系(同学、同校)、本人陈述(有没有说过自己多大、在读几年级)。
这些材料指向「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辩解「看不出来」就很难成立。
还有一种情形要区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和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是两个不同的罪。
前者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三年;后者是第三百五十三条,而且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如果一个人既提供了场所,又引诱未成年人吸毒,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本案只定容留,因为现有事实是「提供场所、未制止」,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引诱或者教唆。
这个界分对辩护很重要:多一个罪名,刑期可能翻倍。
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为什么没有抵掉
本案的从宽情节不算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三个情节,任何一个单独拿出来,都能明显减让量刑。
那为什么最后还是八个月?
因为量刑不是加减法,不是「一个自首抵一个累犯」。
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都是从宽情节,法律用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累犯、容留未成年人,是从重情节,法律用的是「应当」从重。
「可以」和「应当」,分量不一样。前者是法院酌情,后者是法定义务。
更实际的是,从宽情节的作用有上限。自首能从轻,但不能把一个本该判一年的案子变成缓刑;立功能从轻,但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差得远;认罪认罚从宽,通常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让一定比例,而不是无限制打折。
本案的量刑逻辑,大致是这样一笔账:
基准刑,按一次容留三人、其中两名未成年人确定,落在有期徒刑一年上下;
累犯,从重;
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轻;
综合下来,八个月。
这个结果,在同类案件里属于中间偏轻。如果没有自首和立功,很可能在十个月到一年之间。
所以对当事人来说,正确的期待不是「有自首就能缓刑」,而是「有几个从宽情节,能往下压多少」。压得动,但压不穿法定的底线。
还有一点要提醒:自首的认定并不宽松。自动投案之后翻供、隐瞒主要事实、只承认一部分,都可能影响自首的成立。立功也一样,必须是查证属实的他人犯罪行为,道听途说、检举不实,都不算。
量刑的具体算法,可以拆成三步。
第一步,确定基准刑。按「一次容留三人、其中两名未成年人」确定一个起点,通常在有期徒刑一年上下。
第二步,叠加从重情节。累犯,从重;容留未成年人,从重。两个从重情节并存,基准刑往上调。
第三步,适用从宽情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一定比例;立功,视大小减少;认罪认罚,再减少一定比例。
三步走完,落到八个月。
这里有一个常被误解的点:从宽情节不能「抵销」从重情节。不是「一个自首抵一个累犯」,而是各自按比例调整,最后综合。
还有一个程序上的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会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认为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建议调整,调整不了才依法判决。
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八个月大概率是量刑建议的区间。当事人签了具结书,再上诉争量刑,空间很小——除非能证明具结不是自愿,或者有新的事实。
所以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一定要把量刑档次、从重从轻情节算清楚。签了再反悔,代价很大。
判完之后,法院为什么还要管家长
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本案最值得说的地方。
2023 年 4 月 13 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向何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作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依据是什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注意两个动作:训诫,是必须做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是可以做的。
本案法院两个都做了。
为什么?因为何某某不只是一个「被容留的被害人」,他本身有吸毒的严重不良行为。一个未成年人走到吸毒这一步,监护的缺位几乎是必然的:不知道他晚上在哪、不知道他跟谁玩、不知道他钱从哪来、不知道他身上为什么有异味。
这份令不是刑事处罚,不进入犯罪记录,也不影响家长的工作。它的性质是司法干预:强制家长去上课、去学习怎么履行监护职责,并由法院、妇联、社区跟踪落实情况。
拒不履行会怎样?可能被训诫、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影响监护权的评价,甚至被依法处理。
这个做法,这几年在涉未成年人案件里越来越常见。它不是「多管闲事」,是把保护往前延伸了一步:孩子吸毒,抓了容留的人,问题只解决了一半;另一半在家里。
对家长来说,这份令是一记提醒:孩子出的事,法院会追问你是怎么当监护人的。
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是一纸空文,它有落实机制。
通常的做法是:法院发出令,同时把情况通报给妇联、社区、学校;家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机构接受指导,一般若干次课程;机构出具完成情况说明,反馈给法院。
拒不履行会怎样?法院可以训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处理,包括对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作出评价。
这套机制的法律基础,不只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干预。
吸毒,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属于「严重不良行为」。这意味着,这不只是「家教不严」,是法律明确列举的、需要干预的情形。
对家长来说,这份令其实是一个机会:孩子还没走到犯罪那一步,还有干预的空间。真等到孩子自己开始贩卖、运输,家长要面对的就不是指导令,是看守所的会见通知。
先说家长。
孩子出现这些信号,要当回事:突然昼伏夜出、频繁晚归或不归;身上有奇怪的甜味或者化学味;零花钱突然不够用,或者家里东西莫名少了;情绪大起大落、消瘦、注意力下降;结交了说不清楚的朋友,手机里有大量陌生联系人;房间里出现锡纸、矿泉水瓶做的奇怪器具、小塑料袋。
发现这些,不要先打骂。先做三件事:确认事实(有没有吸、吸的什么)、切断环境(哪些人、哪些地方)、寻求专业帮助(戒毒医疗机构、学校心理老师、社区禁毒社工)。
再说车主。
借车之前问一句去哪、干什么;还车之后看一眼车内:有没有异味、有没有锡纸和短吸管、座位缝里有没有小塑料袋。发现异常,不要再借,必要时报警。
明知对方在车里吸毒还借车、还在场,就是容留。本案的陈某华是自己开车、自己在场,属于最典型的情形。
再说在场的人。
如果你在车上、在房间里,有人拿出毒品开始吸,你该做什么?
第一,明确制止,说「别在我这弄」。
第二,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下车、离开。
第三,离开现场后报警。
第四,保留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在场其他人的联系方式。
不要做的三件事:不要帮忙望风,不要提醒躲避监控,不要帮忙收拾工具、丢弃残留物。这三个动作,会把「在场」变成「参与」。
这个案子有两个判决对象:一个成年人,一个家庭。
对陈某华,八个月不长,但他是累犯,缓刑的路封了,假释的路也封了,只能一天一天坐满。这就是「前科」在现实中的价格:它不是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下一次犯错时,所有退路同时关闭。
对何某某的母亲,那份令不疼不痒,不进档案,但它说明一件事:孩子吸毒,家长不能只说「我不知道」。法律已经把「不知道」当成一种失职。
两个判决放在一起看,讲的是同一件事:毒品从来不只是一个人的事。它需要一个场所,需要一个人不制止,需要一个家庭长期看不见,需要一群朋友觉得「这没什么」。
把这些环节一个个拆掉,毒品才真的进不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华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容留李某强和未成年人禤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陈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何某某存在吸毒的严重不良行为。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以(2022)粤0607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未成年人何某某存在吸毒的严重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的规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向何某某母亲王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陈某华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陈某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前,吸毒群体呈现低龄化趋势,必须依法惩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
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同时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给予更多关爱,有助于构建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塑造未成年子女的健全品格。本案不仅严惩了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而且将禁毒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防毒、拒毒意识,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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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粤0607刑初347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36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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