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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号:(2024)渝02刑终140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二审 · 2024-07-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李某因容留四人吸毒被判拘役三个月;取保候审上诉期间,为挣一个立功从宽情节,自掏两千元向袁某约购一克冰毒,随即向公安机关检举,配合抓人缴毒。

自导自演的「立功」被否:检举的犯罪系其自己促成、尚未发生;线索来源是通过参与和促成他人犯罪取得,与贿买、暴力等非法手段无实质差异;认可它就是鼓励制造犯罪,违背立功制度精神。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规则确立:立功的线索必须来源合法——没有的犯罪不能自己造,造出来的检举不是立功。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以购毒者身份约购毒品后检举揭发上家的,检举对象犯罪系其促成、发生于检举之后,线索来源不具有合法性,不构成立功。

通过参与和促成他人犯罪的方式获取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与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无实质差异;对此给予从宽奖励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司法准则。

三、赵律师点评

两千元买的「立功」剧本

这场戏的编排并不复杂。二〇二四年二月,李某在奉节某酒店房间先后容留四人吸食冰毒或依托咪酯,二十六日被抓获;五月,奉节法院判容留他人吸毒罪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李某上诉后动了心思:判决太重,要是能立个功就能从宽。于是他与袁某约定以两千元购买一克冰毒,等袁某带着毒品来交易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并配合将袁某抓获归案——一笔自费、自导、自演的「检举立功」就此完成,毒犯确实被抓,毒品确实被缴。李某把这套动作当作上诉的筹码递给了二审法院。

立功三重门的逐项检验

二审不构成立功的论证走了三层。第一层,时间要件:刑法上的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规范意指检举提供之时已经发生或实施完毕的犯罪;袁某贩毒这件事,是李某约购之后才发生的——没有那笔两千元的订单,这次贩毒根本不存在。检举自己促成的犯罪,对象要件就不满足。第二层,来源合法性: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意见早已明确,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认定立功;李某的线索来自他以购毒者身份促成犯罪,性质上与那些非法手段没有实质差异——都让犯罪的发生处于可控却人为制造的状态,还平白增加了毒品在社会流动的风险。第三层,制度精神:立功制度奖励的是协助司法的低成本发现,若认可这种操作,等于变相鼓励在押人员制造新犯罪来给自己减刑,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司法准则。三层检验,全部不通过。

「客观上帮了警方」为什么不算数

李某案里最容易混淆的正是这一点:袁某确实被抓、毒品确实被缴,客观效果是正面的。但刑法评价不站在结果上,站在行为模式上。区别两种情形:行为人偶然得知他人犯罪线索(哪怕自己曾是涉案人)而检举,线索来源与犯罪发生无因果,可成立立功;行为人主动创造条件诱发犯罪再检举,犯罪本身是他犯罪的「作品」——若给奖励,司法就成了犯罪的订单方。本案法官把这条界线画得很清楚:立功的正当性源于「原有罪恶行之外的社会贡献」,而不是用一笔新交易的道德残值抵扣旧罪。对正在服刑或取保在外的被告人,正确的立功路径依然存在:检举自己真实知悉的他人犯罪、提供在逃人员藏匿线索、协助抓捕,前提只有一个——线索是「捡到的」,不是「造出来的」。

取保候审期的合规提醒与类案边界

给取保候审、上诉、服刑期间的当事人及辩护人:量刑博弈要按规则出牌——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赔偿谅解,每一项都有稳定预期;自造立功不仅无效,若约购毒品行为本身达到数量标准,还可能另涉毒品犯罪,偷鸡不成蚀把米。辩护人在设计方案时更要守住底线:制造「线索」类操作一律不得建议。给侦查机关:对突然出现的「检举立功」,核查线索来源是固定动作——交易时间线、资金流向、通信记录能迅速还原线索是发现型还是制造型。给类似情形划几条边界:贿买他人犯罪线索、暴力胁迫逼取线索、虚构犯罪事实假检举、诱发他人犯罪再检举,统统不成立功;本案把「自费约购再检举」明确纳入了同一序列。立功是给真悔改者的窄门,不是给精算者的套利工具。

两千元、一克冰毒、一场自导自演的抓捕——案是破了,「功」没有立上。立功的账本只认捡来的线索,自己下单制造的犯罪,检举信写得再工整也不打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奉节县某酒店房间内先后容留姚某等4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或依托咪酯。同年2月26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4日,李某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渝0236刑初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获得立功情节从而得到从宽处罚,与袁某(另案处理)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袁某贩卖毒品,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赶来与李某交易的袁某抓获归案。此后,李某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2024)渝02刑终140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认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检举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基于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所涉检举揭发的对象是在李某实施“立功”行为之后才发生的,不是在其检举、揭发、提供之时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不符合有关立功情形的规定。其次,本案所涉立功线索的获取途径不具有合法性。李某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犯,缴获了毒品,但从线索来源来看,李某所检举揭发的线索,系其通过作为购毒者身份向袁某约购毒品而来。

这种通过参与和促成他人犯罪的方式获取检举揭发线索的行为,可能使犯罪行为的发生处于不可控的状态,也人为增加了毒品在社会流动的风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情形无实质差异,属于非法手段,其线索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最后,本案所涉行为不符合立功制度的精神。若对该行为给予肯定评价,并在刑罚裁量上予以从轻减轻奖励,意味着变相鼓励通过此种非法手段制造、引发新的犯罪,这与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司法准则相违背。

综上,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而约购毒品并予以“检举揭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案号:(2024)渝02刑终14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36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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