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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赵某荣抢劫案

案号:(2024)沪01刑终32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二审 · 2024-09-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赵某荣失业负债,在公寓尾随素不相识的单身女性崔某,趁其开门闯入尚未入住的出租房,以展示美工刀相威胁劫走网络贷款所得二万八千元;劫后还配合录制「同意分期还款」视频,自称是借钱。

两个焦点:一是「借钱」外观能否排除抢劫罪——法院认定其无偿还能力、胁迫足以压制反抗、拍视频发生在得款之后,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构成抢劫罪;二是是否入户抢劫——出租房虽有家具电器,被害人尚未入住、无家庭生活,不属「户」。

二审驳回抗诉与上诉,维持有期徒刑六年。规则确立:入户抢劫之「户」须实质存在家庭生活——有家的外观不等于有家的实质。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无偿还能力,采取足以压制素不相识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事后声称系借款并承诺归还的,仍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入户抢劫」中的「户」应从场所特征与功能特征两个维度判断,供家庭生活须作实质判断:客观上配有生活设施但尚未实际入住、不存在家庭生活的房屋,不认定为「户」。

三、赵律师点评

一场精心包装的「借款」

还原作案全程: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下午,因失业断了经济来源的赵某荣在某贝壳公寓内物色目标,尾随素不相识的单身女性崔某至其租赁的房间,乘其开门之机迅速闯入,以言语威胁加展示美工刀相胁迫,劫走崔某通过网络贷款取得的两万八千元。整个过程里的「表演」值得注意:他在房间内自称是向崔某「借钱」,把真实身份告知对方,还配合录制了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一切都为了让劫取财物的行为看起来像民间借贷。案发前的状况戳穿了剧本:赵某荣已负大额债务,根本没有归还能力;「拍视频、留身份」都发生在得款之后,是给赃款上保险,不是借款的意思表示。

「借钱」外衣下的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与强迫交易、民间借贷的界分是本案的第一争点。法院给出两把尺子。第一把,主观目的:强迫交易意在达成交易、支付对价,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赵某荣若真想借钱,为何挑选素不相识的单身女性、为何闯入封闭空间亮刀、为何在自己资不抵债时「借」两万八千元并录还款视频?答案只有一个——让被害人不敢报警、让抢劫难以认定。第二把,手段强度:封闭空间内对独身女性以刀具相威胁,胁迫程度已足以压制反抗,远超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强度。两把尺子量完,「借款」的包装被剥掉,抢劫罪成立。给同类案件的启示:罪名的认定不看行为人怎么说,看他的能力状况、行为方式与「还款安排」出现的时间点——得款后的还款承诺,恰恰是非法占有的旁证。

「户」的认定:家具不能代替生活

第二争点是检察机关抗诉主张的入户抢劫——若成立,量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法院对「户」作了精细的实质判断。司法解释的标准是两个特征: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加功能特征(供家庭生活)。崔某租赁的房间表面条件俱备:配有电器家具、格局独立——场所特征满足。但功能特征的要求是实质性的:空间内须实际存在家庭生活。案发当日崔某尚未入住,房间没有通电,屋里除出租方配备的物品外空无一物,她只是到附近面试、临时进屋存放行李——家庭生活根本不曾发生。法院的结论:有家的外观不等于有家的实质,未实际入住的出租房不是「户」,入户抢劫不成立,维持六年有期徒刑。这个认定对租客与办案机关都重要:量刑升格档的适用边界,画在「生活实质」这条线上,而不是家具清单上。

从本案看两万八千元的价格标签

算一笔量刑账:二万八千元的财物,普通抢劫的起点刑在三到十年档内取较低刑——本案判六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若被认定入户抢劫,直接跳到十年以上档。差出来的四年以上刑期,源于「户」字。对办案机关:入户与否的证据要落在入住状态上——水电开通记录、生活痕迹、被害人陈述的入住计划执行情况;对辩护人:未实际入住的房屋是「户」认定的重要抗辩点,本案提供了成功先例。对公众:向陌生人「借钱」不是犯罪辩护词——无偿还能力加暴力胁迫加得款后的还款表演,三样凑齐就是抢劫;而独居女性开门前的一眼确认、租赁房屋入住前的安防安排,是本案留下的现实提醒。两万八千元、六年刑期、一个「户」字的四年轻重之差——刑法把每个细节都标了价。

亮出美工刀借来的钱,录了还款视频也洗不白——非法占有目的写在资不抵债的账本上。而那间没通电的出租房救了他四年轻重:有家具的房间不等于有生活的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荣因失业无经济来源,遂至上海市闵行区某贝壳公寓内,尾随至被害人崔某租赁的房间(案发当日崔某尚未入住)门口,乘崔某开门之机迅速闯入,以言语威胁、展示美工刀等方式劫得崔某通过网络贷款所得的人民币28000元(币种下同)。在房间内实施抢劫期间,赵某荣称其系向崔某“借钱”,并将真实身份告知崔某,还配合录制了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

另查明,崔某租赁的房间内除出租方配备的电器家具外,无其他物品,且尚未通电,案发当日崔某系到公寓附近面试,为存放随身物品而临时进入该房间。被告人赵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3)沪0112刑初19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应当认定入户抢劫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赵某荣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沪01刑终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借款,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入户抢劫。

其一,关于罪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其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抢劫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罪,其行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可见,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法益以及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意在达成“交易”,客观上实施的手段行为也不需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抢劫罪在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荣在案发现场附近事先物色并尾随素不相识的单身女性被害人,趁被害人进入出租房之际,迅速闯入,并以展示刀具的方式相威胁,强迫被害人提供借款,得款后才配合被害人拍摄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事后查明赵某荣案发前已负有大额债务尚未归还。鉴此,赵某荣在抢劫过程中虽称系向被害人“借款”,但该行为只是为了确保顺利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所谓的拍摄视频、告知身份等行为都发生在从被害人处得款后,且案发时赵某荣并无归还借款的能力,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被告人在封闭空间内对女性被害人以刀具相威胁,胁迫行为的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其二,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入户抢劫”升档量刑,是因为“户”涉及住宅安宁,“入户抢劫”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还侵犯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明确,应当从“场所特征”“功能特征”两个维度界定“入户抢劫”情形中的“户”。“户”的“场所特征”要求与外界相对隔离。“户”的“功能特征”则要求涉案场所实际涉及住宅安宁,即“户”不只是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和外观,其空间内还需实际存在着家庭生活。否则,发生在其内部的抢劫行为就未侵犯住宅安宁,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被害人尚未入住其租赁的出租房,该出租房内虽配有家庭生活所需的电器和家具,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外观”,但实质上出租房内无人居住,不存在家庭生活,故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被告人赵某荣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1.行为人无偿还能力,采取足以压制素不相识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尽管事后行为人向被害人声称系“借款”,并承诺归还的,仍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中“户”应当从“场所特征”“功能特征”两个维度判断,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其中,对于“供他人家庭生活”应作实质判断,即案发场所需实际存在着家庭生活,对于客观上虽配有供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设施,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可以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案号:(2024)沪01刑终32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5-1-22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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