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准许撤回起诉案
一、案情速览
余某为让自研手游《某道修仙》尽快上线,花八十二万余元购得四款已闲置游戏的版号核发单与批复,把版号信息植入游戏登录页面后送审上架,一年有效订单超千万笔、充值总额近四点八亿元。
一审曾判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规则确立:版号核发单、批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名为授权、实为买卖」的认定看实际运营内容是否一致;入刑要审慎——行政规制管得住的,刑法不抢跑。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系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红头文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合法持有版号的公司授权他人运营而对方实际运营自研游戏、内容不一致的,属于「名为授权、实为买卖」版号。
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应审慎入刑:综合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公文重要程度、数量、所得、用途、危害后果及行业背景判断刑事处罚必要性;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治目的的,不轻易动用刑罚。
三、赵律师点评
八十二万买四个「壳」的生意经
事实链条很清楚。余某是深圳某网络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上海某公司合作研发运营手机游戏:对方开发、他负责推广。为了省下申办版号的前期时间,三人间商定绕开行政许可——直接买现成的。商务经理找持有运营权的公司谈「授权运营」:对方交付版号核发单与批复,余某方付钱,但对方游戏实际不运营。先后拿下《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某莱》四款游戏的核发单、批复,付款合计八十二万余元;技术人员把版号信息植入自研游戏《某道修仙》的登录页面,推送各平台上线审核。市场反响热烈:一年间有效订单超一千万笔、充值总额近四点八亿元。游戏火了,案子也来了。
核发单是公文,但罪名未必成立
案件的两步论证值得细读。第一步定性: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号核发单(俗称版号)是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红头文件,记载游戏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出版物号等核心信息,批复同理——都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国家机关公文;「名为授权、实为买卖」的判断标准是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是否一致、价款支付方式如何——本案余某方根本不运营被授权的游戏,只是把自研游戏套进别人的版号,性质上就是买卖公文。第二步裁量:构成要件对上了,要不要判?法院给出的回答是审慎入刑——动机是缩短上线时间而非伪造公文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购买的是闲置版号;游戏内容合法合规、未违反公序良俗;获利源于游戏本身受市场认可;无前科、未受过行政处罚。综合行业背景(全国套用版号多发、行政主管部门历来以行政处罚规制、版号政策趋宽),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从有罪到撤诉的程序反转
本案的程序轨迹本身就是一堂课。二〇二四年五月一审判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余某上诉,萍乡中院十二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三段反转各有含义:发回重审说明二审对定罪基础有实质怀疑;撤诉则意味着控方接受了「审慎入刑」的裁量逻辑——司法系统内部完成了纠偏。对被告,撤诉裁定意味着无罪记录的保全;对同类案件,这个案例确立的「综合裁量加行政处罚优先」框架,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可以预期,套用版号的存量案件会向行政处理分流,刑事追诉收敛于伪造公文、内容违法等真正需要刑罚的情形。
游戏公司与出版行业的合规启示
给游戏公司:版号合规没有捷径——买壳套号即便本案豁免于刑罚,行政风险(下架、罚款、取消资质)一点不少,四点八亿元充值流水建立在随时可能下架的合规地基上,商业上同样不可持续;正确路径是提前申报、合理排期,把合规时间计入发行计划。给交易对手:持有版号的公司签「授权运营」协议前想清楚,对方不实际运营自己的游戏,收的就是卖公文的钱——本案模式被明确认定为买卖公文。给执法与司法:本案的示范价值在于分层治理——公文真实性、内容合法性、行业惯例、处罚惯例四个维度综合考量,避免「逢公文必刑」的机械执法。一个行业的成长期政策与刑法的谦抑性如何衔接,这个案例给出了可复用的答卷。
八十二万元买的四个版号、四点八亿元的流水、一纸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刑法的门槛没有拦住套号的人,也没必要拦。公文是硬的,入刑的尺度是活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余某系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经营网络游戏。2020年底,余某及深圳某娱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泽(另案处理)、股东周某(另案处理)与上海某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暄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初、股东吴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作研发运营一款手机游戏软件,商定由上海某暄公司负责开发和维护该游戏程序,深圳某娱公司负责推广运营该游戏程序。后上海某暄公司研发了相应游戏,取名为《某道修仙游戏软件V1.0》(简称《某道修仙》)。2021年8月1日,经双方商议,由深圳某娱公司实际控制的萍乡某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暄公司子公司上海某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某道修仙》游戏独家授权协议。
为了节省游戏运营前期时间,被告人余某、江某泽、周某经商议后,决定不经行政许可,而通过购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某款网络游戏出版物号的核发单(全称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又称“版号”)、同意出版运营的批复来解决游戏运营的问题。根据上述安排,深圳某娱公司商务部经理程某(另案处理)与持有网络游戏运营权的公司商谈,以授权深圳某娱公司运营游戏的方式,相关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将核发单、批复交付给深圳某娱公司,深圳某娱公司向授权公司支付相应的钱款,但深圳某娱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通过上述方式,程某先后获得了《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某莱》等四款网络游戏的核发单、批复,并分别向上述游戏的版号拥有公司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826720元(币种下同)。
深圳某娱公司准备好版号后,将版号发送给上海某暄公司,肖某初、吴某在明知是“套用”版号的情况下,由吴某安排上海某暄公司技术人员将《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等网络游戏的版号信息植入《某道修仙》游戏软件登录页面,又将植入出版物号的游戏包发送给深圳某娱公司技术部。深圳某娱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将《某道修仙》游戏包推送给IOS、安卓系统相应游戏平台上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玩家即可下载游戏。
经鉴定,2021年6月11日15时许至2022年6月13日1时许,深圳某娱公司游戏数据库中《某道修仙》游戏的有效订单数为10533024笔,充值总额为483714734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2024)赣0302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赣03刑终6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4)赣03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赣0302刑初529号刑事裁定:准许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案中,案涉批复系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关于出版运营某款网络游戏请示事项的答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并无疑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及本案是否需要刑事处罚。
其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红头文件,记载了游戏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出版物号等重要信息,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其二,本案应当审慎入刑。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达到惩治目的的,要审慎考虑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购买并套用网络游戏版号发行网络游戏的情况较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类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目前未出现刑事处罚情形。与之同时,国家重视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网络游戏版号审批数量增多,相关政策更加宽松。本案中,被告人余某为套用网络游戏版号推广发行合作方开发的网络游戏《某道修仙》,购买了他人已闲置不用的《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某莱》等四款网络游戏的核发单、批复用以推广《某道修仙》;推广发行的网络游戏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所购买的四款网络游戏核发单、批复未用于其他违法用途;被告人获利是因为推广发行的网络游戏受到市场认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也未曾被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国家机关公文的重要程度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应当认定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遂依法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1.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对方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的,应当根据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一致性、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案涉核发单、批复中的,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2.对于上述买卖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等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治、监管效果的,应当审慎把握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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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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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赣0302刑初529号 审理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1-2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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