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description": "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委派的港澳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向委派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依法审查并确认协议效力…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司法确认,跨境调解,粤港澳大湾区,域外法查明", "datePublished": "2024-06-26",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gangao-tiaojie-zuzhi-sifa-queren-xiejie/"}},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item": "/anli/shiwu/gangao-tiaojie-zuzhi-sifa-queren-xiejie/"}]}]

参考案例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案号:(2024)粤0391诉前调确25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其他 · 2024-06-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香港某银行与香港居民赵某光的二千万港元贷款纠纷,双方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并合意由深圳前海法院管辖。诉前调解由前海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达成分期还款调解协议后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前海法院参考类案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依职权查明并适用香港法,认定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内地法律与公共利益,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规则确立:港澳调解组织受委派主持诉前调解的,其调解协议可经内地法院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大湾区跨境纠纷「调解加确认」的闭环打通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经人民法院委派的港澳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向委派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依法审查并确认协议效力,实现诉讼与跨域调解的有效衔接。

当事人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查明并适用香港法审查调解协议效力;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内地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应予确认。

三、赵律师点评

一桩跑了九年的港元贷款

案件的底子是一笔跨境放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注册在香港的某银行向香港居民赵某光发放二千万港元贷款,年利率挂钩港元最优惠利率减零点八个百分点,期限一年可展期;逾期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另有逾期手续费。赵某光自二〇一五年起年年申请展期,一路展到二〇二三年十月到期,其间已付利息六百五十八万余港元,仍欠本金二千万港元及各项利息、罚息、费用。双方随后书面协议变更管辖:纠纷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适用香港法律。银行起诉到前海法院。注意这个安排的巧思:内地法院管辖加香港法适用,前海法院的跨境审判职能被双方主动选中。

香港调解会进法院的机制含义

诉前阶段,纠纷没有直接排期开庭,而是进入委派调解:前海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这里的机制背景是大湾区试点:经最高法院复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开展吸纳港澳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的试点,在香港、澳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可以受内地法院委派,主持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动机很现实:分期还款方案保住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银行省去跨境判决执行的周折。但调解协议本身只是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正是司法确认环节的价值所在。香港调解会主持的调解发生在内地法院的诉前程序里,衔接的是内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确认制度,两套制度在一个案子里完成了咬合。

法院依职权查香港法:确认审查的功课

司法确认不是橡皮图章。前海法院的审查做了三件实事:第一,查明法律依据——双方约定适用香港法,法院依职权查明香港法相关规则,并参考类案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辅助认定。第二,实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内地法律规定与香港法、是否损害中国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程序审查——调解是否确由受委派的特邀调解组织主持、申请是否双方共同提出。三项过关,裁定确认协议有效。确认后协议获得与生效裁判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若赵某光再违约,银行可直接在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整个流程从委派调解到确认裁定,成本远低于一场跨境诉讼加判决认可程序,制度红利实实在在。

跨境债权人的操作路线图

给跨境债权人:合同起草阶段就布局管辖与法律适用条款——本案权利人能在前海法院完成调解加确认,根源是合同里写好了前海管辖与香港法适用;发生纠纷后主动选择法院委派的港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场申请司法确认,把「调解书」升级成「可执行文书」。给债务人:跨境债务走到调解桌前,分期方案加司法确认反而是止损窗口——拖延诉讼的利息罚息按香港法标准滚,确认后的强制执行没有缓冲。给调解机构:接入内地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等于拿到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接口,港澳调解机构对此应有清晰的产品化认知。跨境纠纷解纷的成本战,打的是制度接口的数量——本案把调解、域外法查明、司法确认三个接口一次串通。

二千万港元、九年展期、一场香港调解会的调解、一纸前海法院的确认裁定——跨境债权的执行力,从大湾区试点的接口里长了出来。调解管谈拢,司法确认管兑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为注册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被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光,双方共同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为:2014年12月9日,某银行与赵某光签署《亲启保密函》《客户一般协议-个人客户》等相关借款合同与文件。2014年12月15日,某银行向赵某光发放贷款共计2000万港元。2014年12月23日,双方再次签署《亲启保密函》,明确约定:贷款额为2000万港元,贷款年利率为某银行规定的港元最优惠利率-0.8%(计息期为三个月),贷款期限为一年(可展期)。如赵某光逾期还款,需向某银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某银行规定的港元最优惠利率+3%,逾期手续费为逾期还款额的2%。赵某光自2015年起每年申请贷款展期,该笔贷款最终于2023年10月15日到期。

截至2024年2月6日,赵某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利息6581123.27港元,尚欠某银行本金2000万港元,正常利息12668.47港元,逾期费用412286.29港元,利息罚息356164.38港元,本金罚息570000港元。后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变更约定本案纠纷由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某银行向该院起诉,要求赵某光归还上述款项并承担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转递费及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某银行与赵某光就其分期偿还款项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参考类案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并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认为调解协议为两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内地法律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中国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粤0391诉前调确25号民事裁定:某银行与赵某光经本院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开展吸纳港澳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试点工作的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吸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调解组织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按照试点方案明确的规则,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阶段委派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港澳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为有关域内外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跨域争议拓宽空间、提供示范。

2.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港澳调解机构接受委派开展诉前调解,当事人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委派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诉讼与跨域调解的有效衔接。

案号:(2024)粤0391诉前调确25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2-40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