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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薛某琴侮辱案

案号:(2024)鲁0215刑初234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侮辱罪 · 一审 · 2024-06-1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薛某琴二〇二三年四月至十月在直播带货期间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明的家务纠纷、发布其照片并用侮辱性词语贬损,单场观看过千,网民跟风辱骂;贾某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并割腕自杀,其女儿被公布就读学校后重度抑郁。

侮辱罪本属自诉案件,但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综合判断,被害人自杀虽被救治,社会影响恶劣,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程序合法。

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三年内从事网络直播经营活动。规则确立:网络侮辱造成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自诉转公诉,直播者还可能被逐出行业。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不以被害人自诉为前提。

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禁止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赵律师点评

数十场直播垒起的羞辱

施害的过程持续了半年。二〇二三年四月至十月,薛某琴为博取关注,在直播带货期间先后数十次公开散布贾某明与前夫的家务纠纷,发布贾某明的照片,用「鸡」「下水道」这类词语贬损其人格;部分场次观看人数过千,大量网民跟风辱骂。伤害沿两条线蔓延:贾某明本人六、八、十月三次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十月十一日晚写下遗书割腕自杀,送医及时才保住性命;薛某琴还公布贾某明女儿的就读学校,孩子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微信里对母亲说出「如果死了,骂声不就没了」,测试显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中度自杀风险。一场流量生意,把母女两人先后逼到了生死线上。

自诉为什么变成了公诉

侮辱罪通常情形下是「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罪名,把是否追诉的选择权交给被害人。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留了例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二〇二三年两高一部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把判断标准具体化: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定。本案的五项指标全部拉满——动机为博流量而非私人恩怨泄愤,方式是直播这种最大公然的传播形态,传播范围数以千计且引发跟风辱骂,后果包括就诊、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自杀行为,对象还殃及未成年人子女。被害人自杀虽被救治,但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正是综合判断——社会影响恶劣即成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院公诉,程序正当。这个转化对网暴被害人的意义在于:当个人力量不足以自诉维权时,公诉程序接得住。

从业禁止:三年内别想再开播

判决的第二个亮点是从业禁止:禁止薛某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这个附加处置打在了七寸上:薛某琴的犯罪动机就是直播流量,她的账号、话术、人设是伤害的载体;只判六个月不碰她的直播事业,刑满即复播,「预防再犯罪」就是空话。三年直播禁令让「博取关注」这个动机与真实代价挂钩。对直播行业,这是一个信号:以网暴为内容策略的主播,赔钱、道歉、判刑之外,还有被整个行业除名的可能。

网暴被害人的取证与自救路径

给被害人与家属:本案的胜诉证据链值得复制——直播录屏(时间、场次、观看人数)、侮辱性言辞的原始记录、就诊病历与诊断证明、自杀风险的书面材料(遗书、微信记录)、子女学校受扰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既支撑刑事控告,也支撑民事索赔。维权路径按烈度递进:平台投诉与取证保全、公安机关报案(治安处罚)、检察院控告申请公诉、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给平台:本案暴露的审核盲区是「直播中实时侵害」——事后封禁挡不住当场伤害,对涉及特定个人纠纷的直播间应有更快的介入机制。给围观者:跟风辱骂不是法不责众,本案「大量网民跟风辱骂」已作为危害后果写入判决——键盘上敲出的每一句,都可能成为别人案卷里的证据。

数十场直播、过千的观看、一张遗书——流量堆出来的羞辱,最后用六个月刑期和三年禁播来结账。侮辱罪的公诉门槛已经被网暴踩开,直播间的麦克风不是免罪金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薛某琴为博关注,先后数十次在某网络平台直播带货期间公开散布被害人贾某明与前夫的家务纠纷,发布贾某明照片,并使用“鸡”“下水道”等词语贬损贾某明人格。其中,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起大量网友跟风辱骂贾某明。因遭受网络暴力,贾某明先后于2023年6月、8月、10月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023年10月11日晚,贾某明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

被告人薛某琴还在某网络平台公布被害人贾某明女儿就读学校,致使贾某明女儿因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贾某明女儿曾发微信给贾某明称“如果死了,骂声不就没了”。2023年10月22日,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测试,贾某明女儿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

被告人薛某琴于2024年1月11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侮辱被害人贾某明的事实。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薛某琴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薛某琴与贾某明自愿达成和解,薛某琴赔偿贾某明经济损失并取得贾某明谅解。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 日作出(2024)鲁0215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薛某琴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禁止被告人薛某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进一步明确,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琴在网络平台以直播形式公开散布被害人家务纠纷和照片,并使用侮辱性词汇贬损被害人人格,其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薛某琴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直播侮辱被害人,次数多达数十次,观看人员数以千计,引发大量网民跟风辱骂,严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薛某琴还公布被害人子女就读学校信息,对被害人子女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滋扰。薛某琴涉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儿严重精神创伤,并引发自杀风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后虽被及时救治,但综合薛某琴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某琴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薛某琴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网络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虽经救治未危及生命,但综合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其他危害后果等因素,能够认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案号:(2024)鲁0215刑初234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96-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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