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室老板下午接到一个电话,说晚上有几个人要来包间打牌。人来了,包间门一关,四个小时没出来。老板中间送过一次茶水,看见桌上有锡纸和一瓶矿泉水,愣了一下,退了出来。
他没报警,也没赶人。第二天警察来了,四个人被带走,老板也被带走。
老板一直说自己没抽成、没参与、就是收了个包间费。可办案人员问了一句:你送茶水的时候看见了什么?
这一问题把整件事的性质定了下来:看见,还不作为,就是容留。
一句话定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够不上刑事的容留吸毒,落在这一款里。
需要先说明:这一款不是只管老板。任何人提供场所让别人吸毒,都在这一款里——自己家、租的房子、车里、办公室,都算。
一、第八十五条两款,管的是两件事
第八十五条分两款,很多人读的时候会连在一起看,其实是两件事。
第一款管的是「让人吸」: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罚则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管的是「给地方」和「拉买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罚则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两款的差别有三处。
第一处,罚款的强制性不同。第一款是「并处」,罚款是必须的;第二款是「可以并处」,罚款是可选的。
第二处,罚款的上限不同。第一款一千到五千,第二款最高三千。
第三处,情节较轻档的内容不同。第一款没有「情节较轻」这一档,第二款有。
为什么第一款更重?因为引诱、教唆、欺骗、强迫,都是主动让别人染上毒瘾,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都更大;容留是提供空间,介绍是牵线,恶性次一等。
二、第二款的适用条件:三个要件
第二款的行为有两种:容留他人吸毒,介绍买卖毒品。这里先讲容留。
容留的构成有三个要件。
第一个,场所。要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行为人对这个空间有支配力。自己的房子、租的房子、借用的房间、经营场所的包间、车辆,都算。
第二个,他人。吸毒的必须是本人以外的人。一个人自己在自己家里吸毒,是吸毒行为,不是容留。
第三个,明知。行为人要知道他人在自己支配的空间里吸食、注射毒品。明知不要求亲眼看见注射的全过程,看见工具、看见状态、被告知过,都足以认定。
三个要件都成立,才构成容留。缺任何一个,就不成立:不知道的,不构成;没有支配力的,不构成;没有他人在场的,不构成。
三、「容留」的场所:从出租屋到车里
站内已经有一篇专门讲场所认定的文章,这里只补三个容易忽略的点。
第一个点,车辆算场所。把车停在路边,让别人在车里吸毒,构成容留。这一点常被忽视,很多人以为「车不算房子」。
第二个点,短暂使用也算。不需要长期提供,一次借用就够。房卡给朋友两小时,这两小时里朋友吸毒,提供房卡的人就是容留。
第三个点,共同居住的空间要分开看。合租的房子,室友在自己房间里吸毒,其他人不知情、不参与,不构成容留;但如果吸毒发生在客厅这种共用空间,而其他人默许,就可能构成。
反过来,三种情形不构成容留:确实不知情的;空间由吸毒者自己支配的(比如吸毒者自己开的房,行为人只是到访);场所在行为人支配之外且无法阻止的。
四、「介绍买卖毒品」为什么放在这一款
第二款把两件事放在一起: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这个组合乍看奇怪,其实是同一个逻辑:都是在吸毒者与毒品之间搭桥。
但这两件事在刑事侧的落差极大。
容留吸毒,刑事侧对应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三年。
介绍买卖毒品,刑事侧对应的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量大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也就是说,同样落在治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两种行为,一旦跨过刑事门槛,一个是三年以下,一个可能到死刑。
这个落差的存在,是因为「介绍买卖」在行政侧只被当作一种促成吸毒的辅助行为,但只要交易真实发生、数量查实,它就是贩卖毒品链条上的一环。所以实务中,凡是涉及「介绍买卖」的案子,办案机关通常会优先往刑事方向查。
五、行政与刑事的分界:毒品解释第十二条七项
容留吸毒什么时候是拘留,什么时候是判刑?答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这一条列了七项,符合其一,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定罪:
第一项,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注意「一次」和「多人」,同一次有两个人以上,就够。
第二项,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多次指三次以上。
第三项,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这一项是「屡犯」标准,也是最容易踩的一条——很多人第一次被拘,觉得没事,第二次就直接进了刑事。
第四项,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一人即入罪。
第五项,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收包间费、收「场地费」、按次抽成,都可能被认定牟利。
第六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吸毒者死亡、重伤、自伤。
第七项,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兜底条款。
七项之外,还有一段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的,符合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把七项倒过来读,就是行政侧的生存空间:容留一人、一次、不牟利、对象不是未成年人、二年内没有同类前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六条都满足,才留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六、「一次容留多人」怎么数
第一项的「一次容留多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入罪理由,也是最容易数错的。
数的是同一次吸毒的人数,不是累计人数。
今天来一个人,明天来一个人,隔了一个月,各一次,每次一人——累计两人,但不是「一次容留多人」,不落入第一项。这时候要看第二项「二年内多次」是否成立。
同一次来了三个人,一起吸,就是「一次容留多人」,落入第一项。
还有一个细节:人数以实际吸食的人数为准,不包括在场但没有吸食的人。在场望风、聊天、看手机的,如果没有吸食,一般不计入。
但要注意,望风的人可能构成其他责任:如果明知他人在吸毒而帮助望风、提供工具,可能被认定为容留的共犯或者帮助行为。
七、「二年内多次」怎么算
第二项的「二年内多次」,两个要素:时间和次数。
时间是二年内,从最后一次行为往前推二年。多次,实务中一般指三次以上。
计算时有两个细节。
第一个细节,每一次都要有证据。仅有吸毒者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某一次,可能不被计入。所以「三次」这个门槛,实际是「三次有证据的容留」。
第二个细节,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单独构成第三项。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被拘,第二次又容留,即使只有两次,也直接入罪——不需要凑够三次。
这两条合起来,对曾经被处理过的人极不友好:一次行政处罚,等于把之后二年的容留行为都推到了刑事门槛上。
八、近亲属那道出罪口,行政上不适用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有一句很重要的话: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这一句是唯一的出罪通道,救了不少家庭内部的情形:父母容留子女、配偶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但要注意,这一款是刑事的出罪口,不是行政的免责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对应的豁免规定。也就是说,容留近亲属吸毒,即使不作为犯罪处理,仍然可能被治安处罚——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这个区别很关键。很多人以为「家里人的事不算事」,刑事上确实可能不算,行政上照样算。
九、第一款与第二款的罚款:并处与可以并处
前面提过,两款的罚款强制性不同。这一点在实务中的影响比想象中大。
第一款的「并处」,意味着只要认定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成立,罚款就必须一并作出,没有裁量余地。
第二款的「可以并处」,意味着罚款是可选项。办案机关可以只拘留不罚款,也可以拘留并罚款。这时候,从轻的辩护空间就出现了:主张情节较轻、主张初次、主张没有牟利,争取只拘留不罚款,或者落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轻档。
轻档本身也是二选一: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是两个一起来。
这个结构值得记住: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轻档,最轻的结果是罚款一千元以下,不拘留。
十、容留吸毒与贩卖毒品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数罪并罚,是这类案子里最重的一种情形。
两种模式:先卖后容留,或者先容留后卖。只要两个行为都成立,就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后果,不是简单相加,而是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在毒品案件里,由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起点高,并罚后的刑期往往远超单纯容留。
对经营者来说,这一条的风险在于「以贩养吸」的场所。有些棋牌室、小旅馆,表面上只是提供场地,实际上老板自己也卖一点毒品给客人。这种情形一旦查实,就是数罪并罚,没有辩解空间。
十一、老板说自己不知情:法院看什么
「不知情」是这类案子里最常见的抗辩。法院判断知情与否,通常看五样东西。
第一样,收费方式。正常收包间费、房费,与按次抽成、按人收费,性质完全不同。后者容易被认定「以牟利为目的」。
第二样,场所状态。包间有没有反锁、有没有异常的时间段、有没有频繁进出、垃圾桶里有没有锡纸和针管。
第三样,员工的说法。服务员、保洁员看见过什么、说过什么、有没有向上反映。员工反映过而老板不管,这是最硬的不利证据。
第四样,历史记录。这个包间以前有没有被查过、有没有被投诉过、有没有签过整改通知。
第五样,事后的动作。被查之后有没有清理现场、有没有统一口径、有没有让员工「别乱说」。
五样里,第三样最要命。员工反映过,老板不管,就从「不知道」变成了「知道而放任」。
十二、出租屋、旅馆、娱乐场所的三种处境
同样是场所里有人吸毒,三种场所的经营者处境不同。
出租屋。房东的责任分两层:一层是登记义务,落在治安法第六十八条,不登记租客身份要罚五百到一千元;另一层是容留,如果房东知道租客在屋里吸毒仍然提供房屋,落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两层可以同时成立。
旅馆。旅馆的责任也分两层:一层是登记与报告义务,落在第六十七条;另一层是容留。此外,旅馆工作人员在查处时通风报信,还落在第八十七条。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的责任最重。除了治安处罚,还有行业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场所的共同点是:治安处罚打人,行业处罚打店,两条线并行。
十三、与容留卖淫的区别
两件事经常在同一个场所里出现,但条文、门槛、量刑都不同。
条文不同:容留吸毒落在治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卖淫落在第七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门槛不同:容留吸毒的入罪标准是「一次多人、二年内多次、二年内曾受处罚、容留未成年人、牟利、造成后果」六项;容留卖淫的入罪标准是「二人以上、特殊对象、一年内曾受处罚、获利一万以上」五项。
量刑不同:容留吸毒罪最高三年;容留卖淫罪最高五年,情节严重五年以上。
同一个场所同时容留吸毒和容留卖淫的,两个行为分别评价,可能数罪并罚。
十四、与强迫、引诱他人吸毒的区别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管的是「让人吸」,第二款管的是「给地方」。
第一款的行为有四种: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四种都是主动促使他人吸毒。
第二款的行为是容留,被动提供空间。
这个区别在量刑上体现得很清楚:第一款没有轻档,一律十到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第二款有轻档,可以落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侧也一样: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最高三年,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三年。
十五、五种常见抗辩
第一种,「我不知道他们在吸毒」。看五样东西,前面说过。单纯否认没有反证,基本不成立。
第二种,「我没收钱,是朋友借地方」。这一条在「牟利」这一项上有用。不牟利,就不落入第五项;但仍可能落入第一项(一次多人)、第二项(多次)、第四项(未成年人)。
第三种,「就这一次,只有一个人」。这一条有用。一次一人、不牟利、无前科、非未成年人、无后果,通常留在行政侧。
第四种,「我看见了但赶不走」。这一条基本不成立。赶不走可以报警,报警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据;不报警、不赶人,就是放任。
第五种,「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我管不了」。这一条要分情况。整租出去、房东不知情、没有支配力的,可能不构成容留;但明知租客在吸毒仍然续租、收租的,仍然构成。
五种里,第三种最有价值,第二种次之。
十六、实操指引:场所被查之后
第一步,先分清案子性质。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看文书。行政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刑事是拘留证、传唤证。
第二步,保住现场。监控、账本、包间使用记录、员工排班,原样保留。清理现场、删除记录,本身就是新的违法线索。
第三步,查清「谁在场、谁吸了、谁提供的场所」。这三样决定每个人的责任档次。
第四步,争「一次一人」或者「非牟利」。这两点是行政与刑事之间最实在的两道门。
第五步,做合规整改。巡查制度、警示标志、员工培训、发现即报告,这些材料在量罚时是从轻理由,在刑事辩护里是「已尽管理义务」的证据。
第六步,算期限。行政案件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刑事案件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
十七、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吸毒行为的区别。 吸毒是本人吸食,处罚依据是治安法第八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容留是给他人提供场所,落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两者主体不同、行为不同。
与非法持有毒品的区别。 持有是毒品在自己控制下,数量达到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容留只提供空间,不要求持有毒品。
与贩卖毒品的区别。 贩卖是有偿转让毒品。容留不涉及毒品流转。但两者可以并存,并存时数罪并罚。
与引诱他人吸毒的区别。 那四种是主动促成,落在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容留是被动提供,落在第二款。
与通风报信的区别。 容留发生在平时,通风报信发生在查处时,落在第八十七条。
十八、三种最常出事的场所,风险点各不相同
容留吸毒的案子,高发在三种场所,各有各的风险点。
棋牌室、茶楼。风险点在包间。包间一关就是几个小时,服务员不进、监控不覆盖、收费按场次。这种结构天然适合隐蔽吸毒,也天然容易被认定「明知」。防线是两条:包间门不许反锁、服务员定时进房加水并留记录。
KTV、酒吧。风险点在厕所和包厢。厕所是吸毒的高发地,包厢里灯光暗、音乐响、人员杂。防线是巡查制度加监控覆盖,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留痕。
小旅馆、日租房。风险点在「不过夜」。按小时开房、不开身份证、现金交易,这三样凑齐,就容易被当作吸毒场所。防线是实名登记、按时巡查、拒绝无证入住。
三种场所的共同点:不是「有人吸毒」本身最致命,而是「场所结构让人相信你知道」。反锁的门、不登记的房、不进人的包间,这些都在替办案机关做推论。
十九、员工的三种角色,责任完全不同
同一个场所里,员工的处境分三种。
第一种,纯粹劳务。服务员端茶、保洁打扫、保安看门,按排班上班、领固定工资,不知道也不参与。这类员工一般不担责。司法解释里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的出罪逻辑,在毒品类案子里同样适用:正常劳务、正常薪酬、不参与违法环节。
第二种,知情不报。看见了、听见了,没参与也没报告。这一层在行政上可能被认定为「容留」的共犯或者帮助行为,在刑事上要看是否提供了实质帮助。风险中等。
第三种,参与其中。望风、递工具、代收钱、介绍客人、通风报信。这一类直接落在容留的共犯,或者第八十七条的通风报信,甚至刑事共犯。风险最高。
三层之间的界线,是「有没有提供便利」。端一杯水是劳务,递一张锡纸是便利;在门口站着是保安,在门口望风是共犯。
对经营者来说,这条界线同样适用于自己:不知道、不参与、发现就报,三者齐备,才谈得上「已尽义务」。三层之间,越往下走,能辩的余地越小。
二十、处罚之后:记录、从业与驾驶资格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事情没有完全结束,三件事要接着看。这三件事都发生在决定书送达之后,却常常被当事人忽略。
第一件,违法记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也就是说,容留吸毒被拘留的记录会封存,但办案机关仍可查,特定单位按规定也可查。
第二件,从业限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犯罪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同样不得开办或者从业。
这里有一个精确的界限:容留吸毒被行政拘留,不在这一条禁止的范围内;但一旦被判容留他人吸毒罪,就属于「曾犯毒品犯罪」,直接落入第一项,终身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行政与刑事的分界,在从业资格上变成了一道终身门。
第三件,驾驶资格。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定处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驾驶证会被注销。容留吸毒本身不直接导致驾驶证被注销,但如果同时有吸毒行为,就要单独评价。
三件事合起来看,容留吸毒的代价不只是一次拘留:它可能改写一个人的职业路径。所以真正该在意的,不只是一次拘留多少天,而是三年后、五年后,这件事会不会在某个需要开具证明的时刻冒出来。案卷可以变薄,记录不会消失。这也是为什么,第一道防线永远设在门口,而不是设在法庭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见问题
我自己在家吸毒,朋友在旁边看着没吸,我构成容留吗?
不构成。容留的对象是「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朋友没有吸,就没有被容留的对象。但你自己吸毒仍要按第八十四条处罚。
朋友来我家,我出门了,他在我家吸毒,我要担责吗?
看你知不知道、有没有支配力。你出门前知道他要吸毒还把钥匙给他,构成容留;完全不知情、他私自留下的,一般不构成。但如果你事后知道了仍不处理,可能被认定放任。
只容留了一个人、一次,会不会被判刑?
一般不会。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是六项:一次多人、二年内多次、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容留未成年人、以牟利为目的、造成严重后果。一次一人、不牟利、无前科、非未成年人、无后果的,通常留在行政侧。
收包间费算不算「以牟利为目的」?
可能算。正常按时间收包间费,与明知对方吸毒仍按次收费,认定不同。如果收费明显高于正常标准、按人收费、按「场次」收费,容易被认定牟利。一旦认定牟利,即使只有一人一次,也可能入罪。
容留自己的配偶、子女吸毒,会不会被判刑?
司法解释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但要注意,这只是刑事的出罪口,治安处罚仍然可能适用。
第一次被拘留,第二次又容留,会怎样?
直接触发司法解释第三项: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这时候不再是行政拘留的问题。
我把房子整租出去,租客在里面吸毒,我要担责吗?
看知不知道、有没有支配力。整租出去、房东不知情、无法进入的,一般不构成容留;但明知租客吸毒仍然续租、收租的,构成容留。此外,房东还有登记义务,未登记租客身份落在第六十八条。
店里有人吸毒,我报了警,还会被罚吗?
报警是履行义务,通常不罚。但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未登记、未建立巡查制度,仍可能被另行处罚。报警记录要留好,这是证明「没有放任」的关键证据。
介绍朋友之间买卖毒品,只是帮忙牵线,会被怎么处理?
行政侧落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十到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但只要交易真实发生、数量查实,就可能按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这一款里落差最大的一个行为。
对处罚不服,复议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复议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期限六十日;诉讼是向法院起诉,期限六个月。两者可以选一条,也可以先复议、不服再起诉。行政拘留不属于听证事项,但处罚决定作出前有告知与陈述申辩环节,别错过。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容留的场所认定、明知的推定、牟利的判断,各地公安机关与法院的把握存在差异,个案结果取决于现场状态、收费记录、员工证言与历史处理记录。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收到处罚决定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