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彭某松诉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承建某工程项目,指定康某伟、康某财为施工建筑机械、周转工具等租赁事项的经办人。二人联系彭某松运输租赁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彭某松为追索运输费二十九万零六百三十一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起诉。
龙某建设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康某伟、康某财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安岳县。龙某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
彭某松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向其释明,可选择象山县人民法院或者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彭某松选择安岳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处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法律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受诉法院因无管辖权需要移送,但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以上时,应当尊重并保护原告的管辖法院选择权。原告未主动选择的,受诉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询问原告意见,由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移送,不得径行按某一被告的主张移送。
三、赵律师点评
二十九万运费,该去哪告
**这个案子没有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它解决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几个法院都能管,谁来挑。** **事实是这样的。** **二〇二〇年,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承建一个工程项目。** **它指定了两个人做经办人:康某伟、康某财,**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建筑机械、周转工具等租赁设备事项。** **这两个人联系了彭某松,让他运输这些租赁设备。** **注意:双方没有签书面运输合同。**就是口头说好,拉货,付运费。**这种事在工地上太常见了。** **活干完了,钱没结清。**彭某松要追索运输费**二十九万零六百三十一元**,还有逾期付款损失。 **他选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选这里?**因为工程在那里,设备从那里运出来,他觉得「事情发生在这儿」。** **问题来了:三个被告,住所地都不在龙泉驿区。** **龙某建设公司:**登记住所地是**浙江省象山县。** **康某伟、康某财:**户籍所在地都是**四川省安岳县。** **龙某建设公司立刻提了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我住所地的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异议,一审法院认了。**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龙某建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彭某松不服,上诉。** **如果二审维持,他就要从四川跑到浙江象山去打这场官司。**二十九万的案子,**跨省诉讼的成本,可能吃掉一大块利润。** **二审法院的处理,改变了结果。**
运输合同,哪几个法院能管
**先把管辖规则说清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个连接点:**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本案的情况:** **始发地:**判决书写道,**原告彭某松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在何处。** **为什么证明不了?**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运单、交接单。**口头约定,事后很难说清货是从哪儿拉到哪儿的。** **被告住所地:**三个被告,**一个在浙江象山,两个在四川安岳。** **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至少有两个:**象山县人民法院(龙某建设住所地)、安岳县人民法院(康某伟、康某财住所地)。 **而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三个连接点一个都不占,没有管辖权。** **到这里,一审的裁定「异议成立」是对的——**龙泉驿区法院确实没管辖权,**要移送。** **但问题出在下一步:移送给谁?** **一审法院的做法是:**直接按龙某建设公司的主张,**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 **这个做法,错在哪?** **错在忽略了另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条的核心是:**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选择权在原告手里。** **判决书写得很明确:**根据该条规定,在管辖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多个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法律赋予原告选择权,可以择一法院起诉。** **所以,正确的处理不是「按被告说的移送」,而是「问原告想去哪」。** **这就是本案的核心:**受诉法院因没有管辖权而需移送管辖,**但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两个以上时,应当尊重、保护原告的管辖法院选择权。**
法院还得负责「问一句」
**这一层,是本案最有价值的地方:释明义务。** **判决书写道:**原告未主动选择的,**受诉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询问原告的意见,由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移送。** **什么叫释明权?**简单说,就是**法官把法律上的选择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决定。** **为什么要有这个义务?** **因为大多数当事人不懂法。**彭某松是个跑运输的,**他不知道「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我可以选」,**他只知道自己被移送到浙江去了。 **如果法院不释明,**他就失去了这个选择权——**而这个权利,法律本来是给他的。** **本案二审法院就做了这件事。** **判决书写道:**二审期间,法院向彭某松释明,**其可选择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彭某松选择由被告康某伟、康某财住所地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选安岳?**因为**安岳在四川,离他家近。**从成都到安岳,比从成都到浙江象山,**成本差得不是一点。** **最终裁定:**一、撤销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二、本案移送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处理。 **这个结果,纠正了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错误:** **一审法院不是「判错了管辖」,**龙泉驿区法院确实没管辖权,这一点没错。 **它错在「没给选择权」。** **它把「移送」当成了一个技术动作——**反正我没管辖权,扔给被告说的那家就行了。 **但移送的目的地,不是唯一的。**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移送也要尊重原告的意愿。** **这一点,对法院是个程序要求,对当事人是个实体利益。** **因为管辖在哪里,直接影响:**诉讼成本(路费、住宿、律师差旅)、审理效率(本地法院更熟悉当地情况)、**甚至执行便利(判决后要在哪里执行)。**
为什么「先立案」不等于「先占住」
**这里要澄清一个常见的误解。** **有人会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不是还说「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吗?**那是不是谁先立案谁管?** **不是。**这句话针对的是**「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都起诉了」**的情形——**防止一个案子在两个法院同时审。** **本案是另一种情形:**原告只向一个法院(龙泉驿区)起诉,**而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 **所以不适用「最先立案」规则,**适用的是「原告选择权」规则。 **还有一层要说明:** **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是他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但「异议成立」只解决「这个法院能不能管」,**不解决「该由哪个法院管」。 **后者,要看原告的选择。** **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二审既撤销了一审裁定,又没有自己指定一个法院,**而是**先释明、再由原告选、最后按选择移送。** **程序上,这叫「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实务中,这个规则很有用。** **如果你起诉时选错了法院,**对方提异议,法院要移送——**这时候你要立刻想清楚:还有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我愿意去哪个?** **主动向法院说明你的选择,**比等着被动移送要好。 **如果你是被告,**提管辖权异议也要注意:**异议只能针对「受诉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不能用来「挑选对自己最方便的法院」。 **本案龙某建设公司主张移送象山,**理由是「我住所地在那儿」——**这个理由本身成立(象山确实有管辖权),**但它不能排除安岳也有管辖权。 **所以它的异议只能导致「龙泉驿区法院不管」,**不能导致「必须去象山」。 **这个案子里的管辖权异议,从提出到二审裁定,用了将近两个月。** **为什么被告爱提?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拖时间。** **提异议,程序要停。**法院要先审查、出裁定;**不服还能上诉。** **一个异议,**可能拖三个月到半年。 **对被告来说,**这三个月可以做很多事:**筹钱、转移财产(不合法但常见)、找证据、谈和解。** **对原告来说,**这三个月是纯消耗:**律师费在走、证据可能灭失、证人的记忆在模糊。** **所以实务中有一句话:**管辖权异议,**是最便宜的拖延工具。** **第二个原因:换战场。** **在原告选的法院打,**被告是「客场」;**换到自己所在地,**就变成「主场」。 **主场的好处是实在的:**路程近、律师熟、**甚至对当地法院的裁判倾向更了解。** **本案龙某建设公司就打的这个算盘:**它在浙江象山,**所以主张移送象山。** **第三个原因:试探。** **有时候,**提异议不是为了赢,是为了看原告的反应。 **如果原告放弃了、和解了,**那异议就「赢」了。 **那原告怎么应对?** **第一,起诉时就选对法院。** **把三个连接点都查一遍:**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哪个最近、哪个最方便,**就选哪个。 **别像本案原告那样,**选一个「事情发生地」——**这个连接点在运输合同纠纷里根本不存在。** **第二,被提异议后,主动说明选择。** **如果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明确告诉法院:**「我选择某某法院。」** **不要等着法院按被告的主张移送。** **本案就是因为一审没问、原告也没说,**才移到了浙江。 **第三,异议被裁定后,及时上诉。**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期限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这个期限很短,**别错过。 **第四,算成本。** **如果争议金额不大,**而异地诉讼的成本很高,**可以考虑和解。** **本案标的二十九万,**跨省诉讼的成本可能占一成以上。 **最后说一层制度上的观察。** **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意是**保护被告不受「原告随便找个法院」的困扰。 **但它也被大量用于拖延。** **所以近几年,**各地法院对「明显无理由的异议」有收紧的趋势,**有的还会处罚。** **但对当事人来说,**最实用的还是那一句:**起诉前把管辖算清楚。**
跑运输的人,怎么把管辖约定在前面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没有书面合同,连「货从哪儿拉到哪儿」都证明不了。** **如果彭某松当初签了一份简单的运输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会发生。** **所以第一条建议:写合同,哪怕只有半页纸。** **运输合同不需要多复杂,写清五件事就够:**托运人、承运人、货物、起运地目的地、运费及支付方式。**再加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条建议:约定管辖要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两个限制:** **一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能随便约定一个跟案子毫无关系的法院。 **二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比如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 **第三条建议:留好「起运地、目的地」的证据。** **本案原告证明不了始发地和目的地,**所以少了两个连接点。 **能证明的东西有哪些?**装货单、过磅单、门卫登记、微信定位、导航记录、高速通行记录、收货签收单。**这些平时不在意的东西,打官司时都是证据。** **第四条建议:起诉前先算「去哪打最划算」。** **三个连接点都可以选,**那就比较:**路费、律师费、当地司法环境、执行便利。** **不要像本案原告那样,**随手选一个「事情发生地」,**结果被异议、被移送,来回折腾几个月。** **最后说一句程序上的话。** **管辖权异议,是一个很容易被低估的环节。** **很多当事人觉得「反正都是中国法院,在哪儿审不一样」。**实际上差别很大:**诉讼成本、审理周期、甚至裁判思路,都可能有差异。** **所以收到管辖权异议,**别不当回事。**该争的争,该选的选,**别把选择权白白丢掉。 **很多人不知道:管辖权异议提了之后,程序会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条规定有三个时间点要记住。** **第一,提出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一般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过了这个期限,**再提就不审查了**(除非涉及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 **本案龙某建设公司是在答辩期内提的,**所以法院必须审查。**这一点很多被告会错过。** **第二,审查的后果:裁定。** **裁定不是判决。**它只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谁对谁错。** **所以本案一审裁定的内容是:**异议成立,**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没有一句话涉及二十九万该不该付。** **第三,救济的方式:上诉。**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本案彭某松就是这么做的——**他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成都中院。** **注意:**这个上诉**只针对管辖**,**不针对实体。** **那么异议成立之后,程序怎么走?** **正常路径是:**受诉法院裁定移送 → 案卷移送至受移送法院 → 受移送法院立案 → 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 继续审理。 **这个过程要多久?**短则一两个月,**长则半年。**本案从一审裁定(六月十四日)到二审裁定(八月四日),**将近两个月,还不算后续移送和重新排期。** **这就是管辖权异议的「隐性成本」:** **对原告:**时间被拖长,**证据可能灭失,证人可能联系不上。** **对被告:**虽然争取到了时间,**但也拖慢了自己的节奏**;而且**如果异议不成立,还要承担一次裁定的程序。** **所以实务中有一个说法:**管辖权异议,**有时不是为了「争管辖」,是为了「拖时间」。** **这个说法不好听,但确实存在。** **本案是不是这样?**判决书没说,**但从结果看,龙某建设公司并没有从中得到好处**——**案子最后还是移到了四川安岳,离原告更近。** **最后说一个技术点:** **移送之后,原来的保全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后,**原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受移送法院可以续保。** **所以不用担心「一移送,保全就没了」。** **但要注意续保的时间,**别让保全过期。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几个法院都能管的时候,挑哪家是原告的权利,不是被告说了算。一审直接把案子扔到浙江,错不在「移送」,错在「没问一句」——**法官释明、原告选择、按选择移送,这才是正确的顺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龙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建设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承建某工程项目,该公司指定康某伟、康某财为案涉工程施工建筑机械、周转工具等租赁设备事项的经办人。康某伟、康某财遂联系彭某松运输前述租赁设备,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为追索运输费,彭某松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龙某建设公司、康某伟、康某财连带支付运输费人民币2906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龙某建设公司登记的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康某伟、康某财二人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安岳县。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龙某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川0112民初4153号民事裁定:龙某建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彭某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向彭某松释明,其可选择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彭某松选择由被告康某伟、康某财住所地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川01民辖终59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2民初415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原告还是被告选择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未修改)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规定,在管辖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多个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法律赋予原告选择权,可以择一法院起诉。据此,受诉法院因没有管辖权而需移送管辖,但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两个以上时,应当尊重、保护原告的管辖法院选择权。原告未主动选择的,受诉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询问原告的意见,由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移送。
本案中,因原告彭某松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在何处,且被告龙某建设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康某伟、康某财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均不在受诉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当尊重原告彭某松的选择权,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处理,而不应按照被告龙某建设公司的主张,径行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经二审法院释明,彭某松选择由被告康某伟、康某财住所地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处理。受诉法院因没有管辖权而需移送管辖,但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两个以上时,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未主动选择的,受诉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询问原告的意见,由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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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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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川01民辖终59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川01民辖终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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