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诉上海宠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某飞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刘某以一万零五百元购得一只宠物狗饲养。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刘某通过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平台办理宠物托运,将狗从深圳运往河南,支付运费六百八十八元,约定运输方式为宠物专线。下单时须勾选同意平台《运输契约条款》,条款载明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由平台注册的宠运商提供后续托运服务。
平台注册宠运商乐某飞接单报价,实际由其丈夫夏某承运。夏某未通知刘某,擅自将约定的宠物专线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到达目的地时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死亡。乐某飞向平台赔付两倍运费一千三百七十六元,平台退还运费六百八十八元并支付赔付款一千三百七十六元。
刘某起诉平台公司与乐某飞,要求赔偿宠物损失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及精神损失、饲养费共三万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判决乐某飞赔偿九千一百二十四元,驳回其余诉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审维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信息平台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中介,仅促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平台已向托运人披露承运人相关信息的,托运人应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信息平台代拟的承运合同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分配风险与负担,且未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的,不能作为规范承运方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方式造成货物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只狗,六百八十八元运费
**这个案子的标的不大,但涉及的问题很新:平台到底是不是承运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刘某花一万零五百元买了一只宠物狗。**养了四年,感情很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他要搬家或者出差,需要把狗从深圳运到河南。** **他在微信上找了一个小程序平台,**运营方是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这个平台专做宠物托运。** **下单的时候,必须先勾选同意一份《运输契约条款》。**这份条款的内容,后面会成为关键,先看它写了什么: **第一条写明:**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宠主在平台提交订单成功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其提供后续的宠物托运服务**;**宠运商执行平台统一的服务规范,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 **这段话的意思是:**平台是「中介」,**真正拉货的是平台上的「宠运商」。** **刘某下了单,付了运费六百八十八元,约定的运输方式是「宠物专线」。** **什么叫宠物专线?**就是专门拉宠物的车,**有空调、有通风、有专人照看。**比普通客运大巴贵,但安全。 **接单的是一个叫乐某飞的宠运商。**她报了价,刘某接受了。 **实际承运的,是乐某飞的丈夫夏某。** **然后事情出在最不该出问题的地方。** **夏某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把运输方式从约定的「宠物专线」改成了大巴客车托运。** **判决书写道:**到达目的地时,**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死亡。** **一只狗,塞在大巴车的行李舱里,几个小时闷死。** **事后,乐某飞向平台赔付了两倍运费,一千三百七十六元。**平台向刘某**全额退回运费六百八十八元**,**并支付赔付款一千三百七十六元。** **也就是说,刘某拿到了两千零六十四元。** **但他买的狗一万零五百元。** **他起诉了,把平台公司和乐某飞一起告了。**三项诉求:宠物损失九千一百二十四元(一万零五百减去已收的一千三百七十六);精神损失一万元;宠物饲养费两万元。**合计三万元。**
平台为什么不是被告
**第一个争点:告谁。** **平台公司的抗辩是:**刘某和我**是中介合同关系,不是运输合同关系**,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这个抗辩成立吗?法院认为成立。** **理由就在那份《运输契约条款》里。** **条款明确约定:**平台是「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宠运商是甲方,托运人是乙方,平台只是「平台」。** **而且条款第二条写得很细:**乙方通过平台发起托运需求后,**由平台根据托运信息快速进行订单同步,并及时将订单信息展示给甲方**,**由甲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托运需求并进行报价**;一旦乙方与甲方达成托运约定,乙方支付定金或全款后,**本托运协议立即生效。** **这段话,把三方关系说清楚了:** **平台:**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展示订单。 **宠运商(乐某飞):**自主决定接不接单、自主报价。 **托运人(刘某):**与宠运商达成运输约定。 **所以合同关系是:**刘某 ↔ 乐某飞。**平台不在其中。** **法院的结论是:**平台公司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促成了刘某与乐某飞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公司**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条件:**平台已经**披露了承运人乐某飞的相关信息**。 **这一点很重要。**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前提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平台做了什么?**它披露了承运人信息,**还在事后退还运费、支付赔付款。**这属于「采取了措施」。 **所以法院认定:**刘某可向承运人乐某飞主张赔偿责任,**其主张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这个结论对消费者是个提醒:**在平台上买服务,**先看清平台是「自营」还是「撮合」。** **自营:**平台就是服务提供者,出问题找平台。 **撮合:**平台只是中介,出问题找实际服务提供者,**但要先确认平台有没有披露对方信息。** **如果平台不披露,**那就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责任——**这是电子商务法给消费者的保护。**
「赔三倍运费」为什么不算数
**第二个争点,也是最见功力的一段:那份「运费三倍」的赔偿条款。** **条款第七条写着:**运输方式为**宠物专车**的订单,若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意外身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赔付,**甲方以运费三倍(包含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除宠物专车外,在**大巴托运、铁路托运、空运**过程中宠物意外身亡的,**甲方以退回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 **按这个条款,刘某最多能拿多少?**运费六百八十八元的三倍,**两千零六十四元。** **而他买的狗一万零五百元。** **这个条款有效吗?法院认为无效。** **理由有两个层次。** **第一层:这是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 **判决书写道:**《运输契约条款》中关于未保价托运损失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的约定,**属于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 **第二层:平台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判决书写道:**提供格式条款的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对上述条款采取适当及合理的提示义务**,故关于运费三倍(包含运费)的约定**不构成合同内容。** **「不构成合同内容」——**这个表述很关键。 **不是说「这条无效要调整」,是**「这条根本没进合同」。 **为什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用的就是这个。 **本案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判决书写道,信息平台代拟的承运合同中的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又未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的。 **「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和负担」——**这一句点到了实质。 **一只一万多的狗,运费六百八十八,最高赔两千零六十四。**这意味着:**无论狗多贵,承运人最多赔两千。** **而承运人并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狗的真实价值。**这个安排,**把所有风险都压在了托运人身上。** **这就是「不合理」。** **所以条款不算数,按实际损失赔:**一万零五百元,减去已经赔付的一千三百七十六元,**判赔九千一百二十四元。**
承运人为什么跑不掉
**第三个问题:乐某飞能不能以「我没收运费」「我已经按平台约定赔了」为由免责?** **她的抗辩有三层:** **第一,**由于宠物狗死亡,**她未收取运费。** **第二,**她已按平台约定**赔偿了两倍运费。** **第三,**虽然未通知刘某就将运输方式从宠物专线变更为大巴托运,**但宠物狗在托运前已经气喘严重。** **法院逐条回应。** **关于「没收费」:**这不影响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来源于运输合同,不是来源于收费。**你接了单、报了价、安排了运输,**合同就成立了。** **关于「已按平台约定赔了」:**平台条款本身不构成合同内容(前面说过),**所以「按平台约定赔两倍」不能作为免责依据。**当然,**已经赔的钱可以从总额里扣,**这一点法院是认的。 **关于「狗本来就有病」:**这一条最关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这句话的举证责任:**「承运人**证明**」——**免责事由由承运人举证。** **她举了什么?**判决书写道:**现乐某飞提供的视频不足以证明宠物狗在托运前存在不良健康状况。** **「不足以证明」——**这是关键。**一段视频,证明不了狗有病。** **而且法院还加了一句更重的:**况且,乐某飞在承运时**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将约定的宠物专线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变更运输方式」,这是本案最硬的过错。** **为什么这么重?**因为**不同的运输方式,风险完全不同。** **宠物专线:**有空调、有通风、有专人照看,**是专门为活体设计的。** **大巴客车托运:**行李舱密闭、没有通风、温度不可控,**根本不适合活体运输。** **而客户付六百八十八元,买的正是「宠物专线」这个服务。** **你把专线换成大巴,等于把服务降级了,还没告诉客户。** **狗死于「空气不流通」——**这个死因,与「大巴行李舱」这个环境,**是直接对应的。** **所以责任跑不掉。** **本案有个问题,法院没有明说,但贯穿全案:**宠物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答案是:物。** **民法典没有给动物单独立一个「主体」地位。**动物是**「物」的一种**,**属于动产。** **这个定位,带来三个后果。** **后果一:赔偿按「财产损失」算。** **宠物死了,**赔的是**「购买价」或者「市场价值」**。**本案判赔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就是购买价一万零五百减去已赔的一千三百七十六。 **养了四年的感情、喂的狗粮、打的疫苗,**原则上不单独计算。 **为什么?**因为**法律把宠物当成「财产」**,**财产损失按「价值」赔,不按「感情」赔。** **后果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支持。** **本案刘某主张了一万元精神损失,**没有支持。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注意两个关键词:**「人格象征意义」「特定纪念物品」。 **宠物算不算?**实务中有争议。**多数法院认为不算**,**因为它不是「物品」。**少数法院在**「陪伴多年、具有特殊情感意义」**的情况下会酌情支持。 **后果三:可能涉及「动物保护」的其他规定。** **如果宠物是**他人饲养的动物**,**故意杀害、伤害,**除了民事赔偿,**还可能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如果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构成犯罪。 **这个定位,正在被讨论改变。** **近年来,有学者主张给动物「特殊物」的地位,**在赔偿时考虑「情感价值」。 **但目前的法律,**还是「物」。 **所以给养宠物的人三条建议:** **第一,保留购买凭证、疫苗本、血统证明。**这些是证明「价值」的证据。 **第二,托运时明确保价。**本案的教训——**不保价,就按运费倍数赔。** **第三,出事之后,除了索赔,**还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动物防疫、运输管理,**都有相应的规范。 **最后说一句题外话。** **法律把宠物当「物」,但人不这么看。** **这个落差,是很多纠纷的根源。** **在规则改之前,**能做的只有:**看好它、保好价、留好证。**
托宠物,怎么才不容易出事
**这个案子对养宠物的人很有用。给一份实操建议。** **第一,先分清「平台」和「承运人」。** **下单前看一眼:**这个平台是自营托运,还是撮合?**如果是撮合,实际拉货的是谁?** **本案平台披露了宠运商信息,**所以刘某只能找乐某飞。**如果平台不披露,**那就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第二,把「运输方式」写进订单,并且留证据。** **本案刘某约定了「宠物专线」,**这一点在判决里被反复引用,**是他赢的基础。** **所以:**下单时截图保存服务内容;**跟客服确认运输方式,留聊天记录**;**交接宠物时问一句「是不是专线车」,录个音。** **一旦对方擅自变更,**这些就是证据。 **第三,看清楚赔偿条款。** **本案的「三倍运费」条款因为没提示而无效,**但这是运气好。 **如果平台把条款加粗、弹窗、单独确认,**那它就可能有效。 **所以下单前,**专门找「赔偿」「责任」「保价」这几处看。 **有「保价」选项的,**按宠物价值保价;**没有的,**至少心里有数:**出事了可能只赔运费。** **第四,别把活体交给不透明的方式。** **本案的狗死于大巴行李舱。**这不是意外,**是必然——**行李舱不通风,夏天温度能到五六十度。 **如果你要托运宠物,**明确要求:**专车、空调、通风、中途拍照或者视频。** **这些要求,**写进订单备注,**并且让对方确认。** **第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刘某主张了一万元精神损失,**没有支持。 **为什么?**因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物」,**不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以外的情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但也不是绝对。**如果宠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比如导盲犬、陪伴多年的服务犬,**部分法院会酌情支持。 **本案没有支持,**说明实务中门槛仍然很高。 **最后说一句。** **这个案子的判决,**把「平台」和「承运人」分开了,**也把「格式条款」和「真实合意」分开了。** **对消费者,这是好事:**你付了专线的钱,**就不能被塞进大巴的行李舱。** **对平台,这也是提醒:**条款写得再细,**不提示,就不算数。** **还有一个动作,建议所有托运人做:托运前做一次健康检查。** **本案承运人抗辩说「宠物狗在托运前已经气喘严重」,**虽然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这个抗辩本身是有杀伤力的。** **如果它当时有一段完整的视频、或者一份宠物医院的检查记录,**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反过来,托运人也可以主动做这件事:** **第一,托运前拍一段视频。**宠物走路、呼吸、精神状态,**拍清楚,带上时间。** **第二,有条件的话,去宠物医院做一次基础检查。**体温、心率、呼吸。**留一份记录。** **第三,把宠物的健康状况写进托运单。**「健康,无既往病史」。 **这三件事,成本很低,**但一旦出事,**它们能堵住「你的狗本来就有病」这个抗辩。** **本案刘某能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承运人举不出证据。** **但「对方举不出」是运气,**「自己有证据」才是把握。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平台只是撮合,拉货的才是承运人。你付了宠物专线的钱,他把你塞进大巴行李舱,狗闷死了——**「赔三倍运费」那条没提示过的小字不算数,该赔多少赔多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7年11月,刘某向案外人李某购买案涉宠物狗予以饲养,并支付购买对价人民币10500元(币种下同)。2021年7月6日,刘某通过上海宠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宠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某天下平台办理宠物托运,将系争宠物狗从深圳市运往河南省。刘某下订单时,需在某天下平台勾选同意《某天下运输契约条款》,条款中服务声明:某天下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宠主在平台提交订单成功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其提供后续的宠物托运服务。宠运商执行平台统一的服务规范,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刘某发起宠物托运需求后,某天下平台注册宠运商乐某飞接受订单并提供报价,刘某随即向某天下平台支付运费688元,并约定送宠方式为宠物专线,实际宠物由乐某飞丈夫夏某托运。
夏某在将宠物从深圳市送往目的地河南省的运输途中,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运输方式,从原定宠物专线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导致到达目的地时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死亡。夏某联系刘某告知宠物狗死亡。其后乐某飞向某天下平台赔付两倍运费即1376元,上海宠某公司遂向刘某全额退回运费688元,并向刘某账户支付1376元赔付款。
刘某认为上海宠某公司、乐某飞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宠某公司、乐某飞赔偿刘某宠物损失9124元(即从刘某购买该宠物狗支付对价10500元中扣除上海宠某公司赔付的1376元后的损失);
2.上海宠某公司、乐某飞赔偿刘某精神损失10000元、宠物饲养费用20000元,合计30000元。
上海宠某公司辩称:刘某和上海宠某公司系中介合同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上海宠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乐某飞辩称:由于宠物狗死亡,乐某飞未收取运费,且按平台约定赔偿了两倍运费。乐某飞虽未通知刘某而将运输方式由宠物专线变更为大巴托运,但宠物狗在托运前已经气喘严重。刘某主张的宠物损失费用过高,主张精神损失费和宠物饲养费没有依据。
另查明,《某天下运输契约条款》第一条定义:宠运商为甲方,托运人为乙方,某天下称为平台。第二条运输方式及费用、安全责任:1.乙方通过某天下服务平台发起宠物托运需求后,由某天下服务平台根据乙方通过的托运信息为其需求快速进行订单同步,并及时将订单信息展示给甲方,由甲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托运需求并进行报价,一旦乙方与甲方达成托运约定,乙方支付定金或全款后,本托运协议立即生效。
2.运输方式根据甲乙双方在某天下服务平台上确认的方式为准。如需变更运输方式,由甲乙双方商议后约定……4.安全责任:(1)甲方应保证乙方宠物在出行过程中的安全,并承诺安全将乙方宠物以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和时效送至双方确认的目的地。(2)双方约定,在出行过程中,若因甲方故意或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任何其他损失均应按本协议所描述的赔付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赔付、退款、及特殊情况:运输方式(以甲方报价时的运输方式或甲乙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准)为宠物专车的订单,若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意外身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赔付,甲方以运费3倍(包含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除“宠物专车”外,在大巴托运、铁路托运、空运过程中宠物意外身亡的,甲方以退回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本条不对平台提供的“托运保价”服务构成约束)。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0934民事判决:一、乐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损失9124元;二、驳回刘某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乐某飞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沪01民终119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二是刘某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
一、本案运输合同的责任主体 根据《某天下运输契约条款》约定,上海宠某公司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促成了刘某与乐某飞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上海宠某公司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现上海宠某公司已经披露承运人乐某飞的相关信息,刘某可向承运人乐某飞主张赔偿责任。刘某主张上海宠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乐某飞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免责事由,则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乐某飞虽辩称宠物狗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但其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乐某飞提供的视频不足以证明宠物狗在托运前存在不良健康状况。
况且,乐某飞在承运时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将约定的宠物专线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刘某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 《某天下运输契约条款》中关于未保价托运损失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包含运费)的约定属于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上海宠某公司未对上述条款采取适当及合理的提示义务,故关于运费3倍(包含运费)的约定不构成合同内容。刘某要求乐某飞赔偿购买价损失10500元,由于乐某飞通过某天下平台已经赔付刘某1376元,刘某主张扣除该赔款后的损失9124元,予以支持。关于刘某主张的饲养费、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信息平台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中介,促成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若平台已经向托运人披露承运人的相关信息,则托运人应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信息平台代拟的承运合同中的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又未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的,不能作为规范承运方、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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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沪01民终1190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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