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某等诉王某某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河北乐亭海域。刘某某与王某军等十八人签《养殖合作协议》,由十八人出各自的滩涂海域,刘某某出资经营,做底播养殖毛蚶、海参,另外筏吊式养扇贝,收益按比例分成。
捕捞户王某某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常年在与郑某某等五人养殖区重合的海域用定置刺网捕虾蛄。十九人起诉,要求他撤出养殖区并赔偿设备及维权损失十八万五千八百八十八元。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王某某停止进入两本证仍有效的养殖区捕捞,赔偿养殖设备损失一万八千九百六十一元一角,其余请求驳回。
二、裁判要点提炼
捕捞权属于非排他性的用海权利,仅在不防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前提下,才能与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并存。捕捞户以定置刺网方式捕捞,需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占用水面、水体,足以妨害全年用海养殖的海域使用权人正常使用海域的,构成侵权,海域使用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判断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与捕捞权能否相容,应综合用海方式、用海时间、投入成本等因素具体认定。侵权范围与因果关系须逐一证明,证据不能覆盖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捕捞证,一张养殖证,落在同一片海
这个案子的起点,是两本都合法、都盖着政府印章的证。
**第一本: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
郑某某等五人持有这两本证,用海方式是「开放式养殖用海」。他们所在的位置,是河北乐亭的一片滩涂海域。
养殖的架构是两层:海底打上水泥根桩,桩上系底绠绳,两根底绠绳之间用主绠绳连接,扇贝养殖笼悬挂在主绠绳上——这是筏吊式养扇贝。底播的部分则是把毛蚶、海参苗撒在海底,全年养殖。
每年十一月收完扇贝,他们把底绠绳系上一个浮球做标识,转做底播养殖。
**第二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王某某是捕捞户,持证作业。他的捕捞方式是定置刺网:四到五个单个网长三十米、高三到四米的刺网连成一组,两端用木杆支撑,木杆底端系锚,让网在水里位置固定。放置方向一般与潮汐流垂直,网下水后留置一段时间,等捕捞物游进网里,再由渔船顺次收回。
捕捞时间是每年三月到五月初,主要捕虾蛄。
问题出在哪里?
**两片海重叠了。**
王某某的捕捞作业区域,与郑某某等五人的养殖区域重叠。重叠面积一千六百四十点八九五亩。
十九个养殖户起诉,要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撤出,赔偿设备损失、公证费、评估费、船只租赁费、法律咨询费、潜水员雇佣费,共十八万五千八百八十八元。
王某某的答辩很干脆:**我持证捕捞,是合法行使捕捞权,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养殖权利。**
这句话在字面上很难反驳。证是政府发的,作业方式在许可范围内,凭什么说我侵权?
一审接受了这个逻辑,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推翻了。
这里涉及的三本证,需要分清楚,因为它们解决的是三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本,海域使用权证。**
它解决的是「这片海归谁用」。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有明确的界址、面积、用途、期限。
本案里,郑某某等五人持有的是「开放式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还有一本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写进了判决主文。
**第二本,养殖许可证。**
它解决的是「能不能在这片海上养东西」。养殖用海需要养殖证,证上载明养殖品种、方式、面积。
**第三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它解决的是「能不能捕鱼」。捕捞许可针对的是渔业资源,不指向特定海域的独占使用。
这三本证的差别,决定了本案的胜负:
海域使用权是**排他的物权**——我有权排除他人干涉; 养殖证是**行政许可**——我可以在自己的海域里养东西; 捕捞许可证也是**行政许可**——我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水域捕鱼。
两个行政许可撞在一起时,谁优先?答案不在许可本身,而要看背后的权利基础:一方有排他的物权,另一方只有非排他的许可。
这就是判决书说「捕捞权作为非排他性的用海权利」的原因。
再补一点实务常识:开放式养殖用海的界址,是以经纬度坐标确定的。本案重叠面积一千六百四十点八九五亩,这个数字来自海域使用权证的坐标范围与捕捞作业区域的比对。
所以打这类官司,第一步不是争论「谁有理」,而是拿证对着海图,把重叠范围算清楚。范围算不出来,后面所有的因果关系和损失都无从谈起。
为什么捕捞权要让位
二审的推理,是本案最值得读的部分。它没有说「捕捞权不合法」,而是说「两个权利撞在一起时,有一个要让」。
判决书的表述是:**捕捞权作为非排他性的用海权利,仅在不妨害用海养殖的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时,才能与海域使用权并存。**
这句话拆开看,有三层。
**第一层,两个权利的性质不同。**
海域使用权是基本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物权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排他——权利人有权对特定海域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
捕捞权不是物权。它是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对渔业资源进行采捕的权利,性质上是**非排他性**的用海权利。它不指向某一片具体海域的独占使用,而指向「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捕捞」这个资格。
一个排他,一个不排他。撞在一起,排他的那个优先。
**第二层,判断能不能「并存」,要看三个具体因素。**
判决书给了三个:用海方式、用海时间、投入成本。
*用海方式*:郑某某等五人做的是开放式养殖,底播加筏吊,设施铺满海底和水体;王某某用的是定置刺网,网要固定在水里留置一段时间。
这两套方式在物理上会打架。判决书说得很具体:同一海域同时存有底绠绳和刺网的情况下,刺网在下网、留置、收网过程中,**极有可能与底绠绳缠绕**,导致底绠绳损坏、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使用功能。
*用海时间*:扇贝养殖是每年五月到十一月,底播是全年;捕捞是每年三月到五月初。王某某「常年在重合海域采用定置刺网方式捕捞虾蛄,连续占用水面、水体」,会影响养殖户对底播区的维护和扇贝养殖的准备工作。
*投入成本*:这一条最有说服力。判决书写道:郑某某等五人投入的成本,主要是因使用海域所应负担的费用和义务,对重合海域投入成本较高;王某某投入的成本,主要是因采捕渔业资源所应负担的费用和义务,**对重合海域未投入成本**。
一句话:一方在这片海上花了钱、建了设施、养着东西;另一方只是来捞。所以前者的用海权利应优先。
**第三层,结论。**
王某某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同意,进入重合海域捕捞,行为构成侵权。
这里有个很实用的判断框架:**遇到「两个行政许可都合法」的冲突,先看哪个权利是排他的,再看两个权利在物理上能不能共存,最后看谁为这片空间付出了成本。** 三个问题问完,答案通常就出来了。
「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这两个词,值得再拆开讲一遍,因为它们是本案的骨架。
**用益物权是什么?**
民法典把海域使用权归入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性质上是对国家所有的海域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排他」两个字是关键:同一片海域,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冲突的海域使用权。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权利的妨碍——这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来源。
**行政许可又是什么?**
捕捞许可、养殖许可,都是行政机关基于管理需要发放的资格。它解决的是「你能不能干这件事」,不解决「这片空间归谁独占」。
所以捕捞许可证上写的是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网具规格,而不是「这片海归你」。
一个人可以持证,但这不等于他可以进入任何一片海域作业——尤其是别人已经取得排他使用权的养殖区。
本案二审的表述非常精确:捕捞权**仅在不防害用海养殖的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时**,才能与海域使用权并存。
这句话的重心在「同时」:两个权利可以同时存在,但前提是不冲突。一旦冲突,排他的那个优先。
还有一层更细的判断:即使在同一片海域,两个权利也可能相容。比如养殖户只在水面筏养,捕捞户只在海底拖网,时间和空间都不重叠,那就没有妨害。
本案之所以认定为妨害,是因为定置刺网要「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占用水面、水体」,而且网具会与底绠绳缠绕。空间和时间都撞上了。
所以判断标准不是抽象的「谁级别高」,而是具体的:**用海方式、用海时间、投入成本,三样一起看。**
十九个人告,只有两个人拿到禁令
二审支持了「排除妨害」,但支持的只有两个人。
十九个原告,五个人在重合海域有养殖证,其中只有郑某某、崔某某在诉讼期间仍然持有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权。
另外三个人,诉讼中海域使用权期满,没有申请续期,权利已经终止。
所以判决主文写的是:王某某停止进入郑某某、崔某某的养殖用海区域捕捞的侵权行为,还特意写上了两本不动产权证号。
这一步在实务上极其重要,也最容易被原告忽略。
**排除妨害是物权请求权,前提是物权还在。**
海域使用权有期限。到期不续期,权利终止,你就不能再以「海域使用权人」的身份要求别人撤出。这时候你连原告资格都没有——不是诉求不被支持,是权利基础不存在了。
本案里三个人就是这样出局的。他们在这片海上养了东西,也投入了成本,但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证到期了。
对养殖户来说,这是必须提前处理的事:**打官司之前先查自己的证还有多久,诉讼中到期了赶紧续。**一场官司打两三年很常见,证在这期间过期,等于把最硬的那张牌弄丢了。
还有一层:十九个原告里,只有五个人在重合海域有证,其余十四个人不在重合范围内。他们能不能主张?
从判决结果看,赔偿部分十九个人都分到了——因为《养殖合作协议》把他们绑在一起,刘某某出资经营,收益按比例分配,受损的设施是共同经营的财产。
但在「排除妨害」这一项上,只有权利人本人能主张。合同关系不能替代物权。
一句话总结这一节:**能证明「我在这片海上有权利」的人,才有资格要求别人走开;能证明「这些东西是我们一起养的」,才能分到赔偿。**两种资格,两套证据,不能混着用。
「排除妨害」这个诉请,在实务中经常被写错,值得单独讲。
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能主张的请求权有三种,各有各的适用场合:
**返还原物**——东西被占有了,要求返还。比如存放在别人仓库里的货被扣着不给。 **排除妨害**——有人妨碍你行使权利,要求排除。比如邻居的围墙挡了你的通道、渔船在你的养殖区下网。 **消除危险**——还没造成损害,但存在现实危险,要求消除。比如对方准备在你的养殖区边上炸礁。
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从养殖区内撤出」。这在性质上属于排除妨害,兼有停止侵害的内容。
判决主文写的是:王某某停止进入郑某某、崔某某的养殖用海区域捕捞的侵权行为。
注意这里的措辞——**停止进入**,不是「停止一切捕捞」。范围限定得极准。
为什么只支持了两个人?
因为排除妨害的前提是**权利存在且持续存在**。海域使用权有期限,到期终止。另外三名原告在诉讼中权利期满、未申请续期,请求权基础就没了。
这个细节引出一条实务规则:**打物权类官司,先查自己的权利状态。**证有没有过期、有没有被注销、有没有被查封,都要在起诉前核一遍,诉讼中也要盯着期限。
还有一层:排除妨害不以「已经造成损害」为前提。只要有妨害的现实可能,就可以主张。
本案里,即使当年没有实际损失,只要有证据显示网具进入了养殖区、存在缠绕风险,排除妨害的请求就能成立。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原告的公证取证虽然只覆盖了一个点位,仍然帮他们赢下了「禁止进入」这一项——证明「他的网在我的海域里」比证明「他毁了我多少东西」容易得多。
证据只打到八分之一,就只赔四分之一
最后说赔偿。这一部分是整案里最「冷静」的地方,也是最值得学的地方。
原告主张的设备损失是六万四千二百八十八元,加上公证费、评估费、船只租赁费、法律咨询费、潜水员雇佣费,共十八万五千八百八十八元。
法院判了多少?**一万八千九百六十一元一角。**
差了近十倍。为什么?
**第一,公证取证只覆盖了一个点。**
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原告委托公证处做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关在十八个采集点保全证据。
其中第十一到第十三个点位于王某某的捕捞区域内。这三个点里,**只有一个点(第十二个点)位于原告的养殖区域内**,而且在这个点上打捞到的是标记王某某渔船船号的捕捞网具,**没有发现养殖设备**。
也就是说,公证这一步,证明的是「他的网在我的海域里」,没有证明「他的网毁了我的设备」。
**第二,评估报告的点位分布不利。**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法院委托评估。评估单位采集八个点位:养殖设备、捕捞网具都有的四个点位,其中一个点位的捕捞网具标记了王某某船号,另外三个点位的网具没有标记船号。
在重合的一千六百四十点八九五亩范围内,清点出水泥根桩二百五十四根,绠绳单价每米十四点七五元,浮球单价每个四点五元。
**第三,责任比例。**
法院的算法是:存在养殖设备的四个点位中,只有一个点位打捞到标记王某某船号的网具。据此**酌情认定王某某对底绠绳、浮球损失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
四分之一。这就是证据覆盖率的直接后果。
判决书同时认定了两件事,值得注意:
一是**损害事实成立**。浮球系在底绠绳上,底绠绳损坏、断裂必然导致浮球漂离丢失,所以重合海域内浮球受损可以认定。
二是**因果关系成立**。同一海域同时有底绠绳和刺网,就有缠绕的可能;王某某明知是养殖海域仍入内捕捞,对可能造成权利人损失持放任态度,有过错。
事实、因果、过错都成立,为什么只赔四分之一?
因为**侵权范围**证不清。八个点位里只有一个能直接连到他的船,其余七个点位的网具没有船号标记,无法排除是别人下的网。
这就是海上侵权案件的真实难度:**海面是开放的,证据是流动的。**你今天公证拍到的网,明天可能就被潮水带走;你想证明「这片海域所有损失都是他造成的」,就必须把每一个点位都连到具体的人。
原告还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具了两份技术分析,说明定置刺网在下网、留置、收网过程中极可能与底绠绳缠绕,导致底绠绳丧失使用功能;还指出打捞到的网具上有活虾蛄和死虾蛄,说明网是二零一九年下的。
这些材料帮原告赢下了「侵权成立」,但没能帮它赢下「全部损失」。
**取证这件事,在海上是按点位算的,不是按面积算的。**
最后说说海上取证这件事,因为本案的赔偿金额,几乎完全由取证质量决定。
**手段一:公证保全。**
原告委托公证处,在十八个采集点做保全证据公证,记录海域内存在网具的状况,并打捞、拍照、封存。
公证的价值在于「固定时点的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这片海域里有这些东西。它会随时间消失,所以必须抢时间。
但公证也有局限:它只能证明「那时有什么」,不能证明「是谁放的」「造成了多少损失」。本案里,三个采集点只有一个在养殖区内,而且打捞到的是网具、没有养殖设备。
**手段二:司法评估。**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点位采样,清点水泥根桩、绠绳、浮球的数量,给出单价。
评估解决的��「损失有多大」,但采样是抽样的,覆盖率决定结论的适用范围。本案八个点位里只有四个同时有养殖设备和网具,其中一个能连到被告的船。
**手段三:专家辅助人。**
原告聘请专家,出具技术分析,说明定置刺网在下网、留置、收网过程中极可能与底绠绳缠绕,导致底绠绳丧失使用功能;还通过网具上附着物的死活状态,推断下网时间。
这类材料的作用,是帮法官理解「技术上的因果关系」。它不能替代证据,但能补上专业性的一环。
**手段四:标记识别。**
本案最关键的一个细节是「网具上标记了渔船船号」。一个点位因为这一点,把侵权连到了具体的人。
这一条最值得记住:**在海上的侵权案件里,能把行为连到具体主体的,往往就是船号、网具标记、航行轨迹这些「身份痕迹」。**
四种手段,成本从低到高,作用各不相同。对养殖户来说,最实用的建议是:**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公证,尽量多点位、多角度,把船号拍清楚。**
这个案子讲的是两本证撞在一起怎么办,但它的价值不止于此。
第一层,**权利有顺位。**海域使用权是排他的用益物权,捕捞权是非排他性的用海权利。后者只有在前者正常行使不受妨碍时,才能并存。判断的标准不是证上写了什么,而是用海方式、用海时间、投入成本这三件事。
第二层,**资格会过期。**十九个原告里,只有两个人在判决时还握着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也只有他们拿到了「禁止进入」的禁令。证到期不续,权利基础就没了。
第三层,**证据按点位算。**八个点位只有一个能连到被告的船,法院就只判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侵权成立、因果成立、过错成立,赔偿照样可以打对折再打对折。
对养殖户来说,这个案子给出的行动清单很清楚:证要提前续;发现有人进养殖区,第一时间公证并尽量多点位取证;打捞到的网具要记录船号;损失清单要有单价依据。
对捕捞户来说,这个案子也划出了一条线:**持证不等于可以随便进。**明知是养殖区还进去下网,即便证照齐全,也可能构成侵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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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津民终24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19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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