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一、案情速览
宋某利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强制拆除其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五十万元及利息四万二千一百五十八元,合计五十四万二千一百五十八元。
判决生效后,宋某利又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区政府责令街道办对强制拆除的损失进行赔偿。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庭审中,宋某利自认其在本案中要求街道办赔偿的事项范围,与生效裁判处理过的事项范围一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驳回起诉;宋某利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指令下级行政机关就其已经提起诉讼并获生效裁判处理的事项予以赔偿,属于对同一事项重复寻求救济;行政复议机关以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并无不当。
对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对生效裁判结果不服的,应当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程序内的渠道解决,不得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变相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生效判决。
三、赵律师点评
赢了官司、拿了赔偿,又去申请复议
这个案子的事实有点特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街道办强拆了宋某利承包地上的建筑物。** **他起诉,法院判了:确认强拆违法,赔偿五十万元,加利息四万二千一百五十八元,合计五十四万二千一百五十八元。** **判决生效,本来事情到这儿就结束了。** **他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区政府「责令街道办对强拆的损失进行赔偿」。** **区政府不予受理;起诉,一审驳回;上诉,二审驳回。** **庭审中他自己承认了一件关键的事:** **「其在本案中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的事项范围与生效裁判处理过的事项范围一致。」** **这句话,把他的案子说完了。** **同一件事、同一笔损失、同一个赔偿义务人,法院已经判过了。**
第十六条第二款:法院已受理,不得再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很清楚。**《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判决对这一条的解释是:** **「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请注意「变相」两个字。** **本案的申请写得很技巧:** **不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法院判决」,而是「请求区政府责令街道办赔偿」。** **表面上是请求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实质上是想让行政机关再算一遍赔偿。** **但算出来的结果能是什么?** **要么跟判决一样(那就没必要),要么跟判决不一样(那就等于推翻判决)。** **所以判决认定这是「变相申请复议」。**
一级复议加司法终局,这套制度怎么运作
把制度摊开看,会更清楚为什么这条路走不通。**我国实行一级复议:** **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 **但不能对复议决定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同时实行司法终局:** **法院的生效裁判是最终结论,行政机关无权改变。** **这两条合起来,形成一个闭环:** **行政行为→复议→诉讼→(上诉、再审)。** **每一个环节只能走一次,走完就封口。** **宋某利的路径已经走到了「诉讼+生效判决」,** **这时候再回到「复议」这一环,等于在闭环上开了一个反向的口子。** **还有一个细节要注意:** **他这次申请的对象是「区政府」,请求内容是「责令街道办赔偿」。** **这跟前一个案子(上级机关督促下级履行的行为不可诉)是同一个逻辑:** **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所以就算不考虑第十六条,这条路也走不通。**
对判决不服,正确的路只有两条
**第一条,上诉。** 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条,申请再审。** 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这两条路的共同点是:都在诉讼程序内部。** **为什么一定要在程序内?** **因为赔偿数额这种事,是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结果。** **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去改它——** **如果区政府真的「责令街道办再赔一笔」,那街道办面对的是两份互相冲突的处理(法院判五十四万二千一百五十八元,区政府要求另算),** **执行哪一个?**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设「司法终局」:不是为了保护法院的面子,是为了让结论唯一。** **实务中还有一类变体要警惕:** **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换一个说法重新起诉(比如把「赔偿」改成「补偿」、把「违法」改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这种做法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驳回。** **换壳不换事,法院一眼能看穿。**
这类案子给当事人的提醒
**第一,算清楚「已经处理过什么」。** 起诉前、复议前,把之前所有程序的请求事项列一张表:**确认违法、撤销、赔偿、补偿、履职……** **同一事项只能救济一次,重复提只会被驳回。** **第二,对判决不满,别把力气花在「找另一个机关」上。** 判决不理想,**上诉期内上诉、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这两个时间窗口一旦错过,后面所有的「曲线救国」都是白费。**第三,如果确有「判决没处理到的损失」,要精确区分。** 比如判决只赔了房屋损失,没有赔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是「新的、未被处理的请求」,不是重复。** **但前提是:能说清楚它为什么不在原案的审理范围内。** **本案当事人自己承认「范围一致」,这一点就没得争了。** **一句话:法院判过的,复议机关不会替你翻;法院没判到的,要说清楚为什么没判到。**
同一件事只能救济一次;判决不服就去上诉、再审,别指望换个机关替你把判决改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宋某利认为某街道办事处2015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其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进行赔偿。生效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宋某利50万元及利息42158元,合计542158元。判决生效后,宋某利又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某区政府责令当地街道办对强制拆除的损失进行赔偿。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书。本案庭审中,宋某利自认其在本案中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的事项范围与生效裁判处理过的事项范围一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浙01行初113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宋某利的起诉。宋某利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浙行终135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请求某区政府指令某街道办事处对2015年拆除上诉人户养殖场予以补偿的事项,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上诉人要求某区政府指令某街道办事处对2015年拆除上诉人户养殖场予以补偿的事项范围,与上诉人诉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一案的赔偿请求的范围一致,且生效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行初56号行政判决,已经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宋某利损失合计542158元。故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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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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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行终135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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