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一月二十七日、二月二十五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执法人员三次对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现场检查,均发现其出水中总氮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一级甲等标准的排放限值。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开展磋商并达成协议:两公司认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投资约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实施各污水处理厂管网互通,提升区域污水应急处理能力,降低滏阳河污染风险;同时对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增加备用设备,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协议经市生态环境局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就协议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参与听证代表未提出异议。
经共同委托评估鉴定,超标排放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一百一十九万一千七百九十三元二角一分,四方自愿达成一致,其中赔偿金一百万元缴至丛台区生态赔偿专户,协议签订并经司法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用于超标排水流经的沟渠及滏阳河河段开展生态环境功能性建设与环境治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作出(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民事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生态环境纠纷的调解组织,参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磋商过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内容明确的,符合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协议有效。
三、赵律师点评
三次检查,三次超标:一个「屡查屡犯」的开头
**这个案子的开场,是一份检查记录。**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一月二十七日、二月二十五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三次到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现场检查。三次都发现同一个问题:出水中总氮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一级甲等标准的限值。 **「总氮」是什么,为什么它超标要紧?**总氮是水里各种形态氮的总量,包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和有机氮。氮多了,水里的藻类就疯长,水华、赤潮由此而来;藻类死了分解,又耗掉水里的氧,鱼虾窒息。这条链条叫「富营养化」,总氮是它的主要推手之一。 **三次检查,说明这不是偶发。**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指标,正常情况下是稳定的——进水水质波动、设备故障、药剂投加不足、运行管理松懈,都会让总氮上去。连着三次抽到超标,意味着这套系统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没跑在设计工况上。 **超标的水去了哪里?**经邯临沟、军亓沟,进滏阳河。滏阳河是邯郸的母亲河之一,沿线有农业灌溉、有景观用水、有下游的取水。这就是为什么本案的赔偿不是「罚款」,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它算的是这条河受到的损害。 **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很多人混。**行政处罚罚的是「你违反了排放标准」,钱进国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的是「你排的东西让河水受了损」,钱用于修复。两笔账,两条法律依据,可以同时走,不互相抵。本案走的是后一条。
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的「额外投入」,是协议里最聪明的一笔
**看协议内容,第一眼容易被一百万元的赔偿金吸引。但真正值钱的是另一句话。** 两公司承诺投资约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实施各污水处理厂管网互通,提升区域污水应急处理能力,降低滏阳河污染风险;同时对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增加部分备用设备,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是赔偿金的一十五倍。为什么企业愿意投?为什么政府愿意把「投资」写进赔偿协议? **因为赔偿解决的是「过去」,投资解决的是「将来」。**一百万元赔的是已经排出去的那些总氮造成的损害;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改的是「以后还会不会排」。对一条河来说,后者比前者重要得多——赔了钱,厂子照旧超标,明年还得再来一次。 **「管网互通」这四个字也有讲究。**几家污水处理厂之间管道连通,一家检修或者超负荷,另一家可以接过去处理。这解决的是污水处理行业最头疼的问题:设备检修期间污水怎么办。以前常见做法是直排或者溢流,现在有了互通,就有了缓冲。 **「增加备用设备」同样是这个逻辑。**水泵、风机、加药装置,关键设备有备用,坏一台不停产。这类投入在财务报表上叫「资本性支出」,在环境管理上叫「冗余设计」——平时看着浪费,出事那天就是救命的。 **把投资写进赔偿协议,还有一个程序上的好处:**它让协议的内容从「付钱」扩展到「整改」,法院审查时能看清楚这家企业是不是真的打算解决问题。对政府来说,也多了一个监督抓手——投资没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坐上磋商桌,这一步的意义
**本案有一个别的案子没有的环节: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了磋商。** 具体做了什么?一是参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磋商过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就磋商协议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参与听证的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为什么调解组织要在场?**因为司法确认的对象,法律上叫「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前提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只是自己谈、自己签,没有调解组织参与,严格说来不构成司法确认的对象。 本案的处理把这个环节补齐了:由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生态环境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磋商。这样一来,协议在形式上就是「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名正言顺。 **这个细节看着技术,实际上很要紧。**实务中不少地方直接拿双方签的磋商协议去申请确认,法院也认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允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没有要求必须有调解组织。但本案走的是更稳的一条路:有调解组织参与、有听证、有公告,程序上叠了三层。 **听证会这一层也值得说。**公告是「贴出去让人看」,听证是「请进来让人说」。后者对公众参与更实在——坐在屋里,可以问、可以争、可以要求解释。本案听证代表没提异议,说明协议经得起当面问。
一百万元缴进「生态赔偿专户」,钱去哪儿了
**协议里有一句很具体的话:赔偿金一百万元缴至邯郸市丛台区生态赔偿专户,用于超标排水流经的邯临沟、军亓沟及滏阳河河段,开展生态环境功能性建设及环境治理。** 括号里还列了用途:控源截污、污染底泥清理整治、岸坡防护、水质监测等,提升河流净化能力、环境承载能力。 **这一段,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普通罚款最本质的区别。**罚款进国库,统筹使用;赔偿金进专户,定向用于这条河。谁污染、谁治理,钱跟着损害走。 **「功能性建设」这个词值得解释一下。**它不是简单的清淤、种树,而是恢复河流的生态功能——比如修生态护岸代替水泥护坡,让水能渗、植物能长;比如建人工湿地,让水在进入干流前先过一道自然净化;比如设置曝气装置,改善水体溶解氧。这些做法比单纯清淤贵,但对「河能不能自己活过来」影响更大。 **钱的监管也有安排:**丛台分局负责选取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地点并监督落实。也就是说,钱不是给了企业、也不是给了财政就完事,有一个具体部门盯着「在哪儿干、干成什么样」。 **这里有个现实问题,很多人会问:一百万元够干这些事吗?**单看数字,控源截污一项可能就超过一百万。所以本案的赔偿金不是「把河修好」的全部资金,它是「污染者应承担的那一部分」。剩下的由财政、由水环境治理专项、由企业自己的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投资共同承担。理解这一点,才不会误以为「赔了钱河就自动好了」。 **总氮为什么会超标,这件事和赔偿数额的关系比看上去更紧。** 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总氮,靠的是生物脱氮:先好氧硝化,把氨氮变成硝酸盐;再缺氧反硝化,把硝酸盐变成氮气跑掉。两个环节要配合,缺氧段需要碳源,需要足够的停留时间,需要把硝化液回流过去。 **三个常见病灶:**一是进水碳源不足,碳氮比失衡,反硝化没料吃,总氮下不去;二是回流比不够,硝酸盐回不到缺氧段;三是停留时间不足,水量超负荷时尤为明显。此外,加药系统故障、曝气控制失当、污泥龄过长,都会拉高总氮。 **为什么说这与赔偿数额有关?**因为超标的原因,决定了整改要花多少钱。如果是运行管理问题,调参数、加药剂就能改善,成本低;如果是设计能力不足,就得扩容、改造、增加深度处理单元,动辄上千万。本案企业承诺投资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做管网互通和设备升级,说明问题不是调参数能解决的。 **对企业的启示:**出水超标被查,先别急着解释,先做一次全流程诊断——进水水质、碳氮比、回流比、停留时间、设备状态,一项一项过。诊断报告既是整改依据,也是磋商时说明「为什么整改要这么多钱」的材料。
这个案子给三类人的提醒
**给污水处理企业:超标不是「运行波动」,是要赔钱的。**三次检查三次超标,最后是一百万元赔偿加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技改。很多厂长觉得「出水偶尔超一点,抽查抽不到」,但现在在线监测是联网的,数据实时上传,超标几分钟都留痕。 **给地方政府:赔偿协议可以写「投资条款」。**让企业把整改投入写进协议,比单纯罚款有用。写进去之后,这笔投入就成了协议义务,不履行就是违约,可以执行。 **给沿河居民:赔偿金是有指定用途的,可以盯。**本案明确写了用于哪几条沟、哪一段河、干什么事。这类信息通常会公示,住在附近的居民可以关注:钱到了没有、项目开工没有、河里水质有没有变化。公众监督不是抽象的口号,就是盯这几件具体事。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位置。**在本批七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里,它是唯一走「人民调解+听证+公告」三层程序的,也是唯一把「技改投资」写进赔偿协议的。前者解决「程序正不正」,后者解决「问题改不改」。两件事都做到了,协议才算真的有用。 **再说两件与技术有关、与责任也有关的事。** **第一件,在线监测数据的证据地位。**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实时上传。这类数据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超标的依据?可以,但要满足三个条件:设备经过检定或者校准、数据完整未被篡改、采样与分析方法符合规范。企业如果对数据有异议,可以申请比对监测,但不能简单否认。 **第二件,排污许可证的作用。**污水处理厂属于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许可证上载明了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许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既是违反排放标准,也是违反许可证要求,可能同时触发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为什么说这两件事与责任有关?**因为它们决定了「超标是不是客观存在」。本案三次检查三次超标,还有评估鉴定确认损害,证据链是完整的。如果企业想抗辩「数据不准」,需要拿出比对监测报告;拿不出来,抗辩就落空。 **听证会这一环,作用常被低估,这里说透。** 公告是「把材料贴出去,让人来看」;听证是「把人请进来,当面问」。两者的差别在于互动。 **一次有效的听证,能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让赔偿义务人当面说明整改方案,说得不清楚,当场就被问住;二是让周边居民、相关部门提出疑问,比如「这条沟什么时候能清干净」「治理期间会不会二次污染」;三是形成书面记录,将来执行阶段有据可查。 **本案的听证由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参与听证的代表没有提出异议。**这个「没有异议」是有分量的——它不是没人关心,是问过了、答得了。 **对基层办案的启示:**能开听证就开。多花半天时间,换来的是协议的可接受度和后续的执行顺畅。反过来,跳过听证直接确认,一旦周边群众有意见,执行阶段会遇到阻力,修复工程可能被迫停工。
**一句话记住这个案子:**赔偿是为了把过去的账结清,投资是为了让将来的账不再发生。前者一百万元,后者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元,后一个数字才是这条河真正指望的。 如果您家附近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最实际的一个动作是看排口的水色和气味,发现长期发黑发臭、有刺鼻气味,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并要求公开该厂的在线监测数据。这类数据依法应当公开,问一次,往往能推动一次整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27日及2022年2月2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多次出水中总氮排放浓度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排放限值(15mg/L)。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开展磋商并达成协议,两公司认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投资约1534万元实施各污水处理厂管网互通,提升区域污水应急处理能力,降低滏阳河污染风险;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增加部分备用设备,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持续改善滏阳河地表水生态环境。该协议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公告,期满未有异议。为了加强公众参与,邯郸市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前述磋商协议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公开听证,参与听证代表对该协议未提出异议。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共同委托评估鉴定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91793.21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柒佰玖拾叁元贰角壹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邯郸某排水公司及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四方自愿达成一致,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按规定缴纳至邯郸市丛台区生态赔偿专户;
二、协议签订并经司法确认之日起30日内,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由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规定缴纳至邯郸市丛台区生态赔偿专户,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用于辖区内超标排水流经的邯临沟、军亓沟及滏阳河河段,开展生态环境功能性建设及环境治理(包括但不限于控源截污、污染底泥清理整治、岸坡防护、水质监测等),提升河流净化能力、环境承载能力。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负责选取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地点及监督落实。后各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民事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申请人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内容明确,符合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生态环境纠纷的调解组织,参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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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 审理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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