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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案号:(2023)黔02民特69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一审 · 2023-11-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洗脱苯工段的贫油冷却器破裂,洗油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渗漏至土壤,后随地下水迁移,最终流入小黄泥河,造成上下游的贵州省、云南省河段受到污染。经鉴定,洗油中含有毒物质二甲基萘和联苯。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生态环境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此次事件为洗油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洗油泄漏总量约九十六点一五吨,小黄泥河、黄泥河共约一百二十三公里河道水质受到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六千零二十九万元。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另案处理。

因污染跨省域涉及贵州、云南两省,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煤焦化公司就洗油泄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认为,三方达成的协议存在生态修复费用表述错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等不符合司法确认的情形,未直接确认。

为促使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法院召开听证会,促成三方重新磋商,弥补了协议中的问题。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23)黔02民特69号民事裁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同一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并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应当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审查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经审查认为协议存在不符合确认情形的,应当积极为当事人创造重新磋商的机会,指导当事人通过磋商使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只破裂的冷却器,污染了两个省

**事故的起点,是一个叫「贫油冷却器」的设备。** 煤焦化企业的洗脱苯工段,用洗油把煤气里的苯类物质洗出来。洗油在系统里循环,温度会升高,需要冷却器降温。二〇二一年十一月,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的贫油冷却器破裂,洗油漏进了循环冷却水系统。 **接下来的路径,是一条典型的「地下水通道」。**洗油随冷却水进入土壤,渗漏下去,然后随地下水迁移,最终汇入小黄泥河。地下水不像地表水那样看得见,污染物在地下走,没人察觉,等在下游的河里冒出来,已经走了很远。 **小黄泥河、黄泥河,跨了贵州、云南两省。**一条河从上游到下游跨越省界,污染也就跨了省界。执法上立刻出现一个问题:贵州的赔偿权利人要管贵州段的损害,云南的赔偿权利人要管云南段的损害,两段是同一次泄漏造成的,能不能分开谈、分开确认? **鉴定结论里点了两种物质:二甲基萘和联苯。**两者都在洗油里,都有毒性,都属于环境优先控制或者需要重点关注的污染物。这一句认定的意义在于:它把「洗油」这个混合物里的具体有毒成分说清楚了,赔偿的范围就有了物质基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生态环境部公布调查结果:**洗油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泄漏总量约九十六点一五吨,约一百二十三公里河道水质受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六千零二十九万元。 **九十六吨洗油,一百二十三公里河道,六千万赔偿。**三个数字摆在一起,能看出这类事故的量级:设备上一个小裂口,代价是一条河两个省。 **还有一句必须注意: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另案处理。**污染环境罪是刑事犯罪,赔偿是民事责任,两条线并行。企业内部的责任人可能被判刑,企业还要赔钱。这两件事不互相替代。

两个省的厅,坐在同一张桌子上

**跨省污染怎么谈,本案给了一个答案:一并磋商、共同申请。**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各自省域的赔偿权利人,与同一个赔偿义务人某煤焦化公司磋商,达成一份协议,然后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这种做法好在哪?**如果分省谈,会有三个麻烦。 **第一,责任总额可能被重复计算或者漏算。**同一笔泄漏,贵州段谈一千万,云南段谈八百万,加起来是不是等于全部损害?没人能保证。一并谈,损害总量一次算清,按段分配。 **第二,赔偿能力可能被透支。**企业只有那么多钱,两省分别谈,谁先谈成谁先拿,后谈的可能拿不到。一并谈,按损害比例分配,公平得多。 **第三,修复方案会打架。**一条河的上下游,修复措施得衔接——上游截污、下游清淤,如果各修各的,钱花了效果打折。一并谈,方案可以统筹。 **法院在裁定里把这一点上升为规则:**对同一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并磋商达成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予支持。 **这条规则对实践的意义很大。**我国不少河流、湖泊、大气流域是跨行政区的,过去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各管一段、各谈各的」,甚至出现地方保护——本地企业污染下游,本地不愿意重罚。一并磋商加共同申请,把这个问题摆到台面上解决。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值得学:**跨省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六盘水是污染源所在地。这个安排符合「污染行为地」的管辖逻辑——设备在六盘水破的,泄漏在六盘水发生的,由六盘水法院审查最方便,也便于现场勘查。

法院第一次没有确认:问题出在两个字上

**这个案子最值得读的部分,是法院「先不确认」。** 三方谈成了协议,一起申请确认。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协议存在两处不符合司法确认的情形:生态修复费用表述错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 **第一处,「表述错误」意味着什么?**修复费用是协议里最核心的金额之一。表述错误可能是:金额前后不一致、分项加总对不上、币种或者单位写错、把「估算」写成了「确定」。这类错误看着小,实际很致命——将来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按哪个数执行? **第二处,「执行标的不明确」更要命。**执行标的就是「要执行什么」。如果协议写「由某公司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没写清楚修什么、修到哪里、什么时候修完、不修折多少钱,那这份协议即使确认了,也没法执行。执行法官不能替当事人猜。 **这两处问题,恰好印证了本批第一篇讲的那句话:**协议的价值八成在修复条款上,写得越具体,越能执行。 **但本案真正高明的地方,是法院没有简单驳回。**驳回很容易——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当事人回去重新谈,谈完再申请,一来一回几个月,河道还在那儿污染着。 **法院选择了另一条路:开听证会,把三方叫到一起,指出问题,促成重新磋商。**重新谈出来的协议把修复费用表述改清楚、把执行标的写明确,法院再确认。 **这个做法在裁定里被表述为一条规则:**经审查协议存在不符合确认情形的,法院应积极为当事人创造重新磋商的机会,指导当事人通过磋商使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注意「实质化解」这四个字。**程序的目的不是走完程序,是解决问题。驳回是「程序上正确」,促成重新磋商是「实质上解决」。本案选了后者。 **跨省案件还有一个技术难题,协议里没提,但办案绕不开:两省的监测数据怎么互认。** 同一股污染水,贵州段测出来的浓度和云南段不一样,原因很多:距离污染源的远近、河道的稀释、采样时间差、检测机构的资质与方法。如果两省各用各的数据算损害,谈出来的数额很难对上。 **通行做法是三步:**一是统一鉴定机构,由一家机构对全河段做损害评估,两省共同委托;二是统一监测方案,采样点位、频次、指标、方法全部一致;三是统一折算口径,损害费用按河段长度、水量、影响程度分段分摊。 **本案的六千零二十九万元,就是一个总额。**这个总额怎么在两省之间分,材料里没写,但逻辑上一定是按各段损害比例分的。分得清,两省都能接受;分不清,磋商就会变成两省之间的争执。 **再补一句刑事与民事并行的关系。**本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民事磋商照常进行。两条线互不影响:刑事判的是人的自由,民事赔的是环境的损失;企业承担了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宽情节,但不能因此免除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主常误判。

「修复目标」是审查的尺子,不是「双方自愿」

**裁定里有一句话,是这类案件的审查总纲:法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应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为什么不是「双方自愿」作总纲?**因为这类协议的一方是政府,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是企业,赔的是自己的钱。双方都「自愿」不等于协议就对——政府可能为了快点结案让步太多,企业可能为了少赔接受一个修不好的方案。 **以修复目标作尺子,具体量什么?**量三件事: 一是损害事实清不清楚——污染了什么、污染了多少、影响多大范围; 二是赔偿数额够不够——六千万这个数,是按损害评估得出的,还是双方讨价还价拍出来的; 三是修复方案行不行——一百二十三公里河道,怎么修、修到什么标准、多长时间、谁来验收。 **三件事里,第三件最容易被糊弄。**因为损害数额有鉴定报告撑着,修复方案却常常写成原则性表述:「开展生态修复」「恢复生态功能」。这种表述在法庭上过得去,在河边过不去——施工队拿着它不知道从哪下手。 **本案的处理给出一个可操作的路径:**审查发现问题→开听证会→各方到场说明→指导重新磋商→修改协议→再确认。整个流程走完,协议既符合法律,也真的能落地。 **对律师和企业法务的启示:**起草这类协议时,把「执行法官能不能照着执行」当作最后一道自检。凡是写成「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另行协商」的条款,都改掉。 **再补一层:修复方案为什么要分段设计。** 一条一百二十三公里的河,上游、中游、下游的损害机理不一样。上游靠近污染源,沉积物污染重,重点是清淤和底泥处置;中游河道宽、流速慢,污染物容易富集,重点是水质净化和生态护岸;下游可能已经进入饮用水源或者农业灌区,重点是监测和风险管控。 **如果不分段,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钱花错了地方,上游清淤清了,下游的饮用水风险没管;二是效果没法评,一条河一个总指标,哪里好转哪里没好转看不出来。 **所以修复方案要写三样:**分段、分措施、分指标。哪一段做什么、做到什么标准、由谁验收。写清楚了,六千零二十九万元才能对应到具体的工程上;写不清楚,钱花了也说不清干了什么。 **本案第一次递上去被指出「修复费用表述错误」,很可能就与这个有关。**费用和工程不对应,或者分段费用加起来不等于总额,都是常见错误。

这个案子对三类人的用处

**给跨区域经营的企业:一次事故,可能要在两个省同时应诉。**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是两个省的生态环境厅。企业在跨省流域周边设厂,就要意识到:污染不分省界,索赔也不分省界。环境应急预案要按「最坏情形」做,不是按「本厂围墙内」做。 **给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跨省案件可以一并谈。**过去遇到跨省污染,常见做法是各谈各的,甚至互相推。本案确立的规则是:同一行为造成跨区域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同一义务人一并磋商、共同申请确认。这既省程序,也避免总额算重或算漏。 **给沿河群众:跨省河的污染,告谁都可以,但要找对入口。**发现河水异常,可以向本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本案磋商时检察机关就在场,说明这条渠道是通的。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技术含量。**它同时解决了三个难题:跨省怎么谈(一并磋商)、协议有瑕疵怎么办(促成重新磋商而不是驳回)、审查按什么标准(修复目标)。三个问题都不是纯理论,是办案中真会卡住的地方。这也是它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原因。

**一句话总结:**这份协议第一次递上去,法院没确认;不是不认,是让它改到能执行。修复费用写清楚、执行标的写明确,第二次才过。程序上多走了两个月,河少等了两个月。 如果您所在的地方有跨省河流,遇到污染事件,除了向本地部门反映,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部门提供线索。跨区域案件的难点往往不在法律,在「谁来牵头」,检察机关的介入常常能把这个结打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11月,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洗脱苯工段贫油冷却器出现破裂,导致洗油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并渗漏至土壤,后随地下水进行迁移,最终流入小黄泥河,造成上下游的贵州省、云南省河段受到污染。经鉴定,洗油中含有毒物质2-甲基萘和联苯。2023年4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此次事件为某煤焦化公司洗油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洗油泄漏总量约96.15吨,小黄泥河、黄泥河共约123公里河道水质受到影响,此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29万元。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另案处理。因污染跨省域涉及贵州省、云南省,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煤焦化公司就洗油泄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查认为,三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存在生态修复费用表述错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等不符合司法确认的情形,不应直接予以确认。为了促使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法院听证会,促使三方磋商再次弥补了前述协议中问题,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黔02民特69号民事裁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申请人某煤焦化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1.对同一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并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予支持。

2.法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应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经审查协议存在不符合确认的情形的,法院应积极为当事人创造重新磋商的机会,指导当事人通过磋商使协议符合确认的条件,并予以确认,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案号:(2023)黔02民特69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0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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