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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某陆生物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案号:(2021)浙0113民特786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一审 · 2022-01-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某陆生物化工公司发生火灾。厂区仓库内存放盐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浆料成品等,事故发生后,仓库存放的化工产品混同灭火过程中产生的消防水,溢流至厂区外沟渠并流入外环境,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损害。至四月十二日,经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周边沟渠内的消防废水、受污泥土已收集处理完毕,现场及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

四月十四日,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受托鉴定,认定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均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火灾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费用五十五万六千四百八十六元,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十五万元,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十九万八千元,清除污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十一月三十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指定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作为代表,与该公司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四项费用合计二百三十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元,分八期缴纳。

协议同时约定:赔偿义务人未按期或者未足额履行任何一期,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有权就未支付总金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浙0113民特786号民事裁定,对协议予以确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可以综合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等因素,在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磋商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履行方式有效。

赔偿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赔偿义务的,按照协议约定,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有权就未支付总金额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一场火灾,烧出了四种损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杭州一家生物化工公司的仓库着火。** 仓库里存的东西,看清单就知道不好惹:盐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浆料成品。盐酸是强酸,醋酸乙烯易燃且有毒,聚乙烯醇遇水成胶。这些东西平时分开存放、各自有各自的管理要求,一场火把它们搅在一起,再加上灭火用的水。 **消防水是这场事故的「运输工具」。**灭火时要大量喷水,水淋过燃烧的化工品、淋过包装桶、淋过地面,就成了含污染物的废水。这些水混着化工产品,溢出仓库、流出厂区、进了外面的沟渠,再进入外环境。 **鉴定报告列了四种受损对象: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这个分类不是随口的,它对应四条不同的迁移路径:废水渗进土壤,污染物随水下渗进入地下水,沿沟渠流动污染地表水,颗粒物沉降在河底形成沉积物污染。四条路径,四种损害,四笔账。 **处置用了六天。**四月六日火灾,到四月十二日,周边沟渠内的消防废水和受污泥土收集处理完毕,现场及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这个速度算快,靠的是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同时上——一边测哪里超标,一边按测出来的结果去清。 **四月十四日,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受托鉴定。**鉴定结论有三层:第一,确实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四类损害;第二,火灾事故与这些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损害值多少钱。前两层是定性,第三层是定量,缺一不可。 **为什么要专门说「因果关系」?**因为污染损害案件里,被告最常见的抗辩就是「这污染不是我造成的」——这片地历史上可能就有别的污染源,这条沟上游可能还有别的排放口。鉴定机构要把「归因」这一环做扎实,后面的赔偿数额才站得住。

二百三十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元,四个口袋

**协议把赔偿拆成四块,每块对应一件事。** **第一块,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五十五万六千四百八十六元。**这是损害本身的价值——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受到的损害,折算成钱。 **第二块,修复效果评估费用十五万元。**修完之后要评,评估要花钱,这笔钱由污染者承担。 **第三块,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十九万八千元。**事发后做鉴定花的钱。这一块经常被忽略——很多人以为只有「损害」要赔,「查损害」不用赔。实际上鉴定费是维权成本,属于赔偿范围。 **第四块,清除污染费用一百四十万元。**注意协议里的写法:鉴定报告说「以实际发生为准」,协议直接写成一百四十万元。这是把不确定的数额在磋商中固定下来——对政府来说,钱数定了才好执行;对企业来说,数定了才好安排资金。 **四块加起来,二百三十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元。**算一下比例:清除污染费用占了六成以上。这个结构很典型——突发环境事件里,最贵的一笔往往不是「损害」,是「清理」。抽污水、运污泥、处置危废,每一步都是真金白银。 **还有一层安排容易被忽略:赔偿权利人有三级。**杭州市人民政府是权利人,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是市局确定的代表。三级链条清清楚楚。为什么这么写?因为将来申请执行时,得有一个明确的主体去递材料。谁是申请人,不能含糊。

分八期付:法院为什么认了这个安排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点。** 赔偿协议约定分八期缴纳: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三十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元,之后每隔三个月三十万元,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二十万元。八期,跨两年。 按常规思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讲究「及时修复」,分期付款似乎与这个目标有冲突。法院为什么还是确认了? 裁定给的理据是: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在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分期支付有效。 **这句话拆开看,是三层判断。** **第一层,事实基础:**企业刚着火,厂房、设备、存货都受损失,现金流紧张。一次性拿二百三十万元,很可能拿不出来,硬要,结果是企业倒闭、钱也拿不到。 **第二层,底线审查:**分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案赔偿总额没有减少,只是时间拉长,修复费用也在里面,不存在「用分期换打折」。 **第三层,可行性判断:**分期方案有没有配套的保障机制?有——就是下一节要讲的加速到期条款。没有这个条款,分期就是空头支票;有了它,分期才有约束力。 **对普通人、小企业来说,这个案子的启示很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是「必须一次付清」,谈分期是可以的,但要谈出三样东西——总额不打折、期数有节点、违约有后果。三样齐了,法院才可能认。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这一条才是分期的命门

**协议里有一句话,法律上叫「加速到期」:若赔偿义务人未按期或者未足额履行任何一期,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赔偿权利人有权就未支付总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这句话解决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假设企业付了三期、共九十万元,第四期没付。如果没有这一条,政府只能就「第四期这三十万元」申请执行;剩下五期还没到期,只能一期一期等、一期一期告。企业只要拖,就能把政府拖进无休止的程序里。 有了这一条,一期违约,全部到期。政府可以就剩余的一百四十万元一次性申请执行。企业的选择立刻变得简单:要么按期付,要么全部一次性付清。 **这一条在司法确认之后,威力才真正显现。**因为司法确认赋予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加速到期条款不需要再打一场官司去确认——直接拿着裁定和付款记录,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反过来,如果协议里没有这一条,会怎样?**分期付款就变成了「分期违约」。政府每期都要盯着,每期都要催,每期不付都要单独主张。行政机关没有那么多人力去盯几百件案子的每一期。所以实务中,写分期必写加速到期,是标配。 **还有一处细节:协议写的是「未按期履行和未足额履行其中任何一期」。**两种情形都覆盖了。少付一万也算违约,晚付一天也算违约。这种写法看着严苛,但它是分期方案能被确认的前提——给宽限,就必须配一个硬约束。 **分期期间,修复这件事谁盯着,协议里没写,但实务上必须有安排。** 本案的赔偿以货币为主,清除污染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所以监督压力不大。但如果协议里含修复工程,分期就会带来一个风险:钱还没付完,工程已经停摆。 常见的配套做法有三种:一是把付款节点与工程节点绑定,完成一个阶段付一笔;二是要求提供履约担保,银行保函或者第三方保证;三是约定定期报告义务,每季度提交工程进度与监测数据。 **这三种做法的共同点,是把「钱」变成「抓手」。**没有抓手,分期就是单纯的时间延展;有了抓手,分期才是一种履约管理工具。 还有一处容易忽略:分期期间,赔偿义务人的经营状况可能继续恶化。所以协议里最好加一句「出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形的,未到期债务提前到期」。这一句和加速到期条款是一套的,一个管违约,一个管风险。

这个案子给三类人各留了一句话

**给企业:着火不是免责事由,是另一个起点。**火灾本身可能是意外,但仓库里存着盐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消防水往外流,这就是可预见的环境风险。厂区的排水走向、围堰、事故应急池,平时看着是闲置设施,出事那天就是唯一的防线。 **给政府:谈分期,要谈出「总额、节点、后果」三件事。**总额不能打折,节点要写具体日期,后果要有加速到期。同时要把申请执行的主体明确到具体单位,别到执行阶段才发现没人能递材料。 **给住在厂区周边的居民:这类事故的第一反应是关窗、别碰沟里的水。**本案的处置在六天内完成,水土气恢复正常,但事发当时沟渠里的水是含污染物的。看到厂区冒烟、闻到异味、发现沟渠水色异常,最快的动作是远离并报警,不是拍照发群。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量。**它确立的规则不复杂:分期付款可以确认,前提是不损害公共利益且有加速到期作保障。但这条规则的实际意义很大——它让「有修复意愿但一时没钱」的企业,有一条走得通的路,而不是被一次性赔偿直接压死,最后谁也不落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标是把环境修回来,不是把企业搞垮。这个平衡,本案拿捏得比较准。 **有两个问题企业一定会问,这里一并答了。** **第一个,保险赔了,能不能抵扣赔偿?**不能直接抵扣。财产保险赔的是企业自己的损失(厂房、设备、存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的是环境的损失,两者标的不同。但企业可以用保险赔款去支付赔偿金,这是资金用途问题,不是责任抵销问题。环境责任险如果保单里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那就可以按保单理赔,这是另一条路。 **第二个,火灾原因认定与赔偿责任的关系。**如果火灾是第三人引起的(比如相邻企业违规动火),企业赔偿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火灾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赔偿责任会不会减轻?答案是:不会免除。因为仓库里存着危险化学品这件事本身,就产生了防范义务;不可抗力只影响过错程度,不影响危险责任的成立。 **这两条合起来,是一句提醒:**环境赔偿责任,不因为「我也是受害者」而消失。想减轻,靠的是事前防范和事后及时处置,不是事后找理由。 **还有一条程序线要理清:火灾事故调查与损害赔偿,是两套并行的程序。**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要作火灾事故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责任。这份认定书,在损害赔偿中是重要证据,但它不是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不能因为「认定书还没出来」就不赔。 **本案的处置顺序值得学:**四月六日火灾,四月十二日应急处置完成,四月十四日做损害鉴定,十一月三十日磋商签协议。也就是说,损害鉴定在事故认定之前就启动了。为什么可以?因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看的是「污染物扩散范围与损害后果」,不需要等起火原因查清。 **两套程序各有各的用处。**事故调查解决「为什么烧起来」,用于追责和整改;损害鉴定解决「烧出了多大代价」,用于赔偿。前者由消防做,后者由专业鉴定机构做。 **给企业的提示:**火灾之后,除了配合消防调查,还要立刻做一件事——委托环境损害鉴定或者至少固定现场证据。拖得越久,污染物扩散越广、证据越难取,赔偿数额可能越大。本案六天内完成应急处置,是赔偿数额没有失控的关键。

**一句话收尾:**分期不是让步,是把「拿不到的钱」变成「拿得到的钱」,代价是企业必须接受加速到期这根鞭子。 如果您是中小企业主,厂里存有危险化学品,建议做一次「消防水去向」自查:着火的假设下,灭火水会往哪里流、有没有围堰挡、有没有事故应急池接。这一项检查花不了多少钱,但它决定了万一出事,赔偿是五十万量级还是两百万量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4月6日,某陆生物化工公司发生火灾。该公司厂区仓库内存放有盐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浆料成品等。事故发生后,仓库存放的化工产品混同灭火过程中产生的消防水溢流至厂区外沟渠并流入外环境,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损害。截至2021年4月12日,经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事故周边沟渠内消防废水、受污泥土收集处理完毕,事故现场及周边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均已回复正常。2021年4月14日,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受托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明确:确定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该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该火灾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56486元、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为15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98000元。清除污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2021年11月30日,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某陆生物化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责任承担赔偿义务人承担火灾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56486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15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198000元、清除污染费用1400000元。(二)履行方式和期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56486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15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198000元、清除污染费用1400000元,由赔偿义务人在本赔偿磋商协议签订生效后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时间及金额为:2022年2月28日前缴纳304486元、2022年5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2年8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5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11月30日前缴纳200000元。分期缴纳方式按每期《缴费通知书》要求。(三)违约责任若赔偿义务人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赔偿责任(包括未按期履行和未足额履行其中任何一期赔偿款项),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有权按未支付总金额(即赔偿费用总金额扣除已支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陆生物化工公司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浙0113民特786号民事裁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相关权利人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故确认申请人出于实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目的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时,可以综合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等因素,在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磋商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履行方式有效。

案号:(2021)浙0113民特786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0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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