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非法倾倒有毒土壤。经鉴定,土壤中含有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因子,受污染土壤共计十四点八九万立方米。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查清污染事实、鉴定损害后果之后,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建筑公司磋商,达成了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恢复性补偿等费用共九百二十九万八千二百元;由建筑公司承担土壤修复责任,委托第三方对受污染土壤作无害化处置,直至评估达标,否则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一百三十计算违约金,计一点九亿元,同时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建筑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受理,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豫01民特10号民事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与有关证据、双方对鉴定报告的意见、修复模式与费用支付方式、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责任等作出全面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与审查,认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确认有效。
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三、赵律师点评
十四万八千九百立方米毒土,是怎么算出来的
**先看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 这两个名字,上了年纪的人不陌生。它们是早年广泛使用的有机氯农药,长期残留、难降解,在土壤里能待几十年。我国早已禁止生产和使用,但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仍在。本案的土壤里检出这两种农药因子,说明倾倒的不是普通渣土,是带毒的东西。 **再看数量:十四点八九万立方米。**这个数字不是估的,是鉴定出来的。要做三件事才能得出:一是确定污染范围,打孔取样,看哪一层、哪一片超标;二是确定深度,污染到地下多少米;三是把面积乘深度,算出体积。十四点八九万立方米,按一辆渣土车装十五立方米算,将近一万车。 **最后看程序顺序:先控制,再查清,再鉴定,最后磋商。**这个顺序不能倒。发现有毒土壤,第一件事是防止扩散——盖膜、围挡、截水沟,别让雨水把污染物带进地下水;第二件事是查清事实,谁倒的、倒了多少、倒了多久;第三件事是鉴定损害后果,包括处置成本、修复成本、生态功能损失;第四件事才是坐下来谈钱。 顺序颠倒会出什么问题?没查清就谈,谈出来的数字没有依据,法院审查这一关就过不去;没控制就谈,谈的过程中污染还在扩散,损害每天都在变大。本案的顺序是正的,所以后面协议里的每一项费用都能对上鉴定报告的某一栏。
一份「什么都写了」的协议,长什么样
**法院在裁定里列了这份协议的八项内容,值得一条一条抄下来。** 第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看着像废话,其实是资格问题:谁来要、向谁要,必须明确到具体主体。 第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有关证据。倒了什么、倒了多少、污染到什么程度、凭什么这么说。 第三,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这一项最容易被漏掉。鉴定报告是赔偿数额的基础,双方对它有不同看法,要写进协议——是全部认可,还是对某几项有保留。写清楚了,后面就不会翻脸说「我当时没同意这个数」。 第四,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是自行修复、委托第三方修复,还是货币赔偿由政府组织修复;钱是一次付、分期付,还是付到专户。 第五,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从哪天开工到哪天完工,中间有没有节点。 第六,修复效果评估。修完了不算完,要评估达标。谁来评、按什么标准评、不达标怎么办。 第七,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本案在这里写了一个很硬的条款,下一节专门说。 第八,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这一项在司法确认之后才有实际意义,但写在协议里,等于双方事先都认了这个后果。 **这八项,其实是一份「检查清单」。**以后不管是政府工作人员起草协议,还是企业法务审核协议,拿这八条逐项对一遍,缺哪项补哪项。缺项不一定导致不予确认,但一定埋着执行的坑。
一点九亿元的违约金,是吓唬人吗
**协议里有一句话,很多人第一次看会愣一下:不履行修复义务的,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的一点三倍计算违约金,计一点九亿元。** 九百二十九万元的赔偿,配一点九亿元的违约金,比例悬殊。这是不是「拍脑袋」?不是。它背后有一套算法。 **第一层,违约金要覆盖「二次修复」的成本。**企业不修,政府得找人修。找人修要走招标、要垫资、要监管,实际花的钱往往高于原估算。按一点三倍算,是给政府留出重新组织的空间。 **第二层,违约金要有「督促力」。**如果违约金和修复费用差不多,企业算一算:不修,赔的钱一样;修,还要花人力、耽误生产。理性选择就是不修。只有让不修的成本明显高于修的成本,条款才有约束力。 **第三层,一点九亿元这个数是怎么来的,协议写清楚了: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乘一点三。**这就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锚在一个客观依据上,不是随口定的。将来真打起来,法院也好核。 **还要注意后面那半句:同时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违约金是违约金,损害扩大是另一笔账。拖一年不修,污染往下渗,这部分的损失另行计算。两条并行,不互相抵。 对企业的启示很直接:签这类协议时,违约金条款不是格式条款,是可以谈的。但谈的时候要想清楚——你要的不是把数字压低,是把履行路径写清楚。履行路径清楚,违约责任自然不会触发。 **顺便说说土壤修复这件事本身,因为赔偿数额的高低,八成取决于选哪条技术路线。** 本案污染土壤十四点八九万立方米,污染物是六六六、滴滴涕。这类有机氯农药污染,常用三条路子:一是异位热脱附,把土挖出来加热,让污染物挥发后收集处理,速度快、成本高;二是化学氧化还原,注入药剂把污染物分解,适合深部污染;三是水泥窑协同处置,把污染土送进水泥窑当原料,高温把有机物彻底分解,处置量大、需要窑厂配合。 三条路子的单价差得很远。热脱附按吨计价,往往每吨数百元;水泥窑协同处置稍低,但要算运输半径;原位化学氧化按面积和深度算,前期投入小,周期长,效果受地质条件影响。同一块地,选不同路线,总价能差出一倍。 **所以磋商时,「修复方案」不是一份技术文件,是一份定价依据。**方案选得粗,赔偿数额就没法核;方案选得细,每立方米多少钱、总共多少立方米,乘出来就是数。本案协议写「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置,直至评估达标」,等于把技术路线的选择权交给了专业机构,同时保留了「达标」这个硬指标——路线你可以选,结果必须达标。
法院在这类案子里做三件事:公告、审查、确认
**第一件,公告。**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本案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 公告不是走形式。它的功能是让利害关系人有机会提出异议——这块地周边的居民、可能受影响的经营者、关心环境的公益组织,看到协议觉得不对,可以在公告期内说话。 **第二件,审查。**不是看双方签没签字、盖没盖章,而是看内容:损害事实清不清楚、赔偿数额够不够、修复方案行不行、违约责任有没有、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件,确认。**审查通过,裁定协议有效。这三个字的法律后果,比很多人想的要重——它把一份民事协议升级成可以直接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里要说清楚一个常见误解:司法确认不是「政府和企业商量好了,法院配合一下」。**法院如果认为协议有问题,是可以不确认的。本批后面泰州那件案子,南京中院就是裁定驳回——协议双方都同意,法院照样不认。所以这类案件里,法院是审查者,不是见证人。 另外还有一个程序细节: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不是基层法院?这一批的第三篇(四川柴油泄漏案)专门讨论了管辖层级的问题,可以接着看。 **关于那一点九亿元违约金,还有一层法律问题要提前想清楚:确认之后,还能不能调整。** 在普通合同纠纷里,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这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调减规则。 **那么,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债务人事后能不能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减?** 主流观点是不能。理由是: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协议内容已经过法院审查,包括违约金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事后另行起诉请求调减,实质上是否定确认裁定的效力,程序上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能另开一个诉。 **这个结论对企业意味着什么?**签协议时对违约金条款要把关,确认之后就很难改。一点九亿元这个数,是按修复费用的百分之一百三十算出来的,看着高,但它有客观依据,也经过了法院审查。想推翻,几乎没有空间。 **给谈判者的建议:**如果认为违约金比例过高,就在磋商阶段谈。可以争的是「基数」——修复费用估算是否偏高;也可以争「倍数」——百分之一百三十是否必要。谈定了再签,签了就别后悔。
对企业、对政府、对买地的人,各一句
**对企业:倾倒一次,赔三代人。**本案的赔偿九百二十九万元,是「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监理验收+恢复性补偿」五项之和;后面还挂着一根一点九亿元的违约金鞭子。很多企业主算账只算「被抓到罚多少」,不算「修复要多少」——这是两个量级。 **对政府:协议要写「动作」,不要写「原则」。**本案协议之所以能确认、能执行,是因为每一项义务都能落到动作上:委托第三方、无害化处置、评估达标、按比例付违约金。写成「依法依规做好修复」,等于没写。 **对买地、租地的人:查一块地,不能只看证。**这块地曾经堆过十四万立方米毒土,即使修复完成,也可能留有记录。签合同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三样东西:这块地有没有在污染地块名录里、有没有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有没有通过。三样都干净,再谈价格。 **最后提一句这个案子的时间线:**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倾倒,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达成协议,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四月二十九日确认。从倾倒到确认,两年多。这个速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里算快的,快的原因不是有人打招呼,是损害鉴定做得扎实、磋商谈得具体——底子清楚,程序就走得快。 **再补两层,都是企业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一层,赔偿款的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属于什么性质?实务中一般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如果同时被处以行政罚款,罚款不得扣除。两者的界限是:赔偿金填补的是损害,罚款是惩罚。企业财务处理时要把两笔分开记账,别混在一起,否则汇算清缴时会被调整。 **第二层,企业破产时赔偿债权的顺位。**如果赔偿义务人后来破产,这笔九百二十九万元的赔偿金属于什么债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性质上有争议,实践中多按普通债权申报;但修复费用具有公益性,部分法院倾向于参照共益债务或者优先受偿处理。这一点目前没有统一规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赔偿权利人要尽早申报、尽早主张,别等到分配阶段才发现排不上队。 **对企业的现实建议:**环境赔偿不是「一笔了结」的支出,它会跟着企业走很多年——破产清算时要申报,股权转让时要做披露,并购尽调时要查。签协议时把这些都想一遍,比事后补救便宜。
**这类协议最值得学的地方,是它把「钱」和「活」绑在一起。**赔九百二十九万元,同时必须完成修复并评估达标;不干,按一点三倍算违约金。两条腿一起走,才不会出现「钱赔了、地还烂着」的局面。 如果您是村民,家附近有这样的倾倒点,能做的最实际的一件事是留证据:拍下倾倒的时间、车辆、位置,记下气味和颜色变化,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反映并要求书面答复。损害鉴定需要线索,线索往往就在附近居民的手机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7年11月,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非法倾倒有毒土壤。经鉴定,土壤中含有六六六与滴滴涕等农药因子,受污染土壤共计14.89万立方米。在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查清污染事实、鉴定损害后果后,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建筑公司进行磋商,达成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由建筑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恢复性补偿等费用共929.82万元。(二)由建筑公司承担土壤修复责任,委托第三方进行受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直至评估达标;否则须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的130%计算违约金,计1.9亿元,同时还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三)若建筑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建筑公司关于司法确认《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申请,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豫0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的《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系土壤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双方达成的《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有关证据,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约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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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豫01民特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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