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云和县某叶腊石矿诉某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云和县某叶腊石矿取得叶腊石采矿权。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浙北至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同年四月二十六日,某电力公司将线路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某叶腊石矿到案涉线路工程项目部反映,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第某号桩及相邻桩之间的电线跨越其矿区。经核实,输电线路路径确与矿区范围存在冲突。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该工程正式投运。
某叶腊石矿以不能正常爆破采矿为由起诉,请求判令电力公司立即拆除建在其采矿区域内的电桩及电线。电力公司抗辩称该工程系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巨大且已投运,拆除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建设单位在未履行压覆矿产审批评估、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建设线路、压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妨害。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综合考虑输电线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巨大并已投入运营等因素,不宜径行判令拆除。矿业权人仅请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释明,告知其可另行主张适当的责任方式。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特高压线路,从矿区上空穿过去
**事情的顺序,值得一步步看。**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云和县某叶腊石矿取得叶腊石采矿权。**这是先有的权利,有采矿许可证为凭。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浙北至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这是国家重点工程,程序上该走的都走了。 **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电力公司将线路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矿方到项目部反映:**特高压线路的第某号桩,以及相邻两桩之间的电线,跨越了它的矿区。经核实,线路路径确实与矿区范围冲突。 **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工程正式投运。** **也就是说:矿方发现的时候,工程正在建;等它起诉的时候,工程已经送电了。** **矿方的诉讼请求很直接:**判令电力公司立即拆除建在其采矿区域内的电桩及电线。理由是电线从矿上过,没法正常爆破,矿就开不了。 **电力公司的抗辩也很直接:**这是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巨大、已经投运,拆了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矿方的采矿许可证延续没有法律依据、也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行为本身不合法。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但两级法院驳回的理由,不是「不构成妨害」,而是「不宜拆除」。
法院先认了一个很多人以为不会被认的事:这构成妨害
**这份判决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它没有回避。** 判决书的表述是:即使某电力公司建设支桩和架设电线的行为构成对某叶腊石矿采矿权的妨害……注意「即使」两个字——法院是在假定构成妨害的前提下,讨论责任方式。 **但裁判要旨里说得更明确:**矿床压覆人未经审批评估、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法定程序,在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段话点出了电力公司缺什么程序:** **第一,压覆矿产审批评估。**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要经过评估、审批。 **第二,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压了人家的矿,得谈补偿。 **第三,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被压掉多少、还剩多少,要在储量台账上体现。 **这三样,本案都没做。**所以程序上是违法的,实体上侵害了采矿权。 **这个认定对矿方是有利的**——它证明了「我的权利被侵害了」。但对它的诉讼请求没有帮助,因为接下来法院要处理的是:侵害了,该怎么救。
为什么「拆」这个字,法院不肯写
**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法院的推理是这样的:** 案涉工程在满足福建与浙江联网送电需要、提高华东电网供电可靠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工程投资巨大,且已正式投入运营;如拆除,必将对浙江省电力供应造成重大影响;电力供应不仅涉及叶腊石矿的经济利益,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结论是:不宜径行判令拆除。** **这个思路在法律上叫什么?**叫「责任方式的合比例性」。排除妨害是物权请求权,但请求权成立不等于必须按原告要求的方式实现。当排除妨害的成本远远大于妨害本身造成的损失,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不以「拆除」这种方式实现。 **要注意,这不是「不保护」。**判决书紧接着写:某叶腊石矿如认为某电力公司架设电线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换句话说:拆不了,但可以赔。** **这个区分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很多当事人以为「法院不判拆=我输了」,其实不然。判不拆,只是否定了这一种责任方式;赔偿、补偿、改变线路走向、调整开采方案,都是可能的替代方案。 **还有一层:**法院专门提到应当「充分释明」。意思是法官有义务告诉矿方:你只请求拆除,这个请求本院不支持;但你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赔偿。这个释明义务,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选错了请求」而彻底失去救济。
这类案子的三大争点,矿方该准备什么
**第一个争点:妨害是否成立。** 要证明三件事:自己有合法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储量登记);对方的工程确实进入了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线路走向图、现场勘验);对方没有履行压覆审批、补偿协议、储量登记程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取)。这三项齐了,妨害基本能认定。 **第二个争点:责任方式。** 这是矿方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只说「拆除」,法院一衡量公共利益就驳回了;正确的做法是准备多套方案:首选拆除或者改线,备选赔偿损失,再备选一次性补偿加调整开采方案。诉讼请求可以主次并列,也可以在一审中就申请变更。 **第三个争点:损失数额。** 这是最难的。矿被压住,损失怎么算?通常的思路是:被压覆的储量×单位可采储量利润;或者按剩余服务年限的预期收益折现;或者按重新选址、改造开采方案的实际支出。鉴定是关键,越早启动越好。 **一个程序上的提醒:**如果工程已经建成投运,起诉时最好同时申请证据保全,把线路走向、与矿区的空间关系固定下来。等工程运行几年后再去勘验,很多东西已经变了。
**压覆矿产的补偿,到底怎么算?这是矿方最关心、也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补偿的法律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未经批准,不得压覆。 **补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四块:** **一是矿业权价款或者出让收益。**已经缴纳的,按被压覆储量比例退还;尚未缴纳的,相应核减。 **二是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按实际发生额补偿。 **三是矿山建设投入。**井巷工程、设备设施、地面建筑中因压覆而无法使用的部分。 **四是停产损失与合理预期利润。**这部分争议最大。实践中有的按被压覆储量的可采储量乘以单位利润计算,有的按剩余服务年限的收益折现,有的只支持直接损失。 **评估是关键。**通常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压覆范围、压覆储量、资源价值、影响程度。这份报告是谈判和诉讼的基础。 **本案的教训是:**电力公司跳过了「评估—协议—登记」三个程序,直接施工。程序缺失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妨害的违法性无从抗辩;二是补偿数额没有协商基础,只能事后打官司。 **给建设单位的建议:**线路走向确定前,先做一次矿产资源分布查询(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矿业权的,尽早启动评估和协商;确实无法避让的,把补偿协议签在前面。前期花三个月,可能省下后期三年的诉讼。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未经批准的法律后果不止民事赔偿。** **行政责任方面:**未取得压覆审批即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产权登记。 **民事方面:**如本案,构成对矿业权的妨害,矿业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不宜拆除的,可以主张赔偿。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后果:**未办理压覆登记的,被压覆的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中仍记为「可采」,将来矿山关闭、注销时,可能面临储量核减、价款追缴的问题。 **建设单位为什么常常漏掉这一步?**因为压覆审批的环节在项目前期,与用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等并行;如果项目由多个部门分头推进,很容易漏。等线路走向定了、施工队进场了,再回头补,成本和难度都大。 **实务上的建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把「压覆矿产查询」作为必做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查询意见;发现有矿业权的,立即启动评估协商。这个动作花不了多少时间,但能避免后面几年的官司。 **给矿业权人的提醒:**定期查询本矿区周边有没有新的建设项目立项、选址;发现后尽早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建设单位履行程序。等到塔立起来了再主张拆除,法院很难支持。
**「不宜判令拆除」这个结论背后,是一套可以复用的衡量方法。** **第一步,确认妨害成立。**先不谈责任方式,先把「权利被侵害」这件事定下来。本案法院明确:未经审批评估、未签补偿协议、未办储量登记,构成对采矿权的侵害。 **第二步,比较两种后果。**拆除的代价是什么(工程投资、供电影响、公共利益的损失);不拆除的代价是什么(矿业权人的损失)。两者放在一起比。 **第三步,看有没有替代方案。**赔偿、补偿、改线、调整开采方案、异地置换——只要有一种能兼顾,就不必选代价最大的那一种。 **第四步,释明。**法院要告诉当事人:你请求的方式本院不支持,但你可以主张别的方式。本案判决专门写了「应予以充分释明」。 **这套方法,本质上就是比例原则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手段要适当、要必要、要均衡。 **它在很多案子里都能用:**要求拆除违章搭建但影响整栋楼安全;要求砍掉遮挡采光的树但树是古树名木;要求迁移基站但周边几千户没有信号。处理逻辑都是这四步。 **对当事人的启示:**起诉时不要只写一个「拆除」。多写几个备选请求,或者在一审中就表明「如不能拆除,请求判令赔偿」。这样法院才有裁量空间,你的权利才有落地可能。
国家重点工程和老百姓的权利,怎么平衡
**这个案子给出了一条可操作的路径。** **第一步,权利先确认。**不能说因为是国家重点工程,就可以不给程序、不签协议、不做登记。程序违法就是违法,侵害了权利就是侵害了权利,这一点不能含糊。 **第二步,方式再权衡。**确认侵害之后,再考虑怎么救。拆除成本极高、涉及公共利益的,不判拆除;但这不意味着侵害方可以白占,赔偿、补偿要跟上。 **第三步,释明兜底。**法院有义务告诉当事人还有别的路可走,不能让人拿着一份「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走投无路。 **这个三步走的结构,其实适用于很多类似的案子:**电信基站建在别人宅基地上、光伏电站占了承包地、管线从厂房下面穿过——都是「权利被侵害了,但东西已经建好了」。处理逻辑都一样:先认权利,再选方式,最后算钱。 **对建设单位来说,这件事的教训更直接:**该走的压覆审批、该签的补偿协议、该办的储量登记,一样都不能省。省下来的程序成本,最后往往变成几倍的赔偿。本案的工程投资以亿计,如果当初花几个月谈一份补偿协议,可能就没有这场官司。 **对矿业权人来说,教训是:**发现得越早越好。本案矿方在二〇一四年八月就发现了,但工程当年十二月就投运了。如果发现时立即申请停工、起诉并申请行为保全,局面可能不同——工程一旦投运,拆除的可能性就急剧下降。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权利被侵害了,法院认;但「拆」这个字,法院要看代价。铁塔立起来之后,能要回来的往往不是那块地,而是那笔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云和县某叶腊石矿诉称(以下简称某叶腊石矿):某电力公司未与某叶腊石矿协商取得某叶腊石矿同意,擅自在某叶腊石矿架设电桩及电线,导致某叶腊石矿不能正常爆破作业开采矿石,已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某电力公司立即拆除建立在某叶腊石矿采矿区的电桩及电线,以维护某叶腊石矿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电力公司辩称: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核准批复、依法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巨大且已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营,如拆除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某叶腊石矿延续采矿许可证无法律依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采矿生产行为亦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某叶腊石矿取得叶腊石采矿权。2013年3月18日,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2013年4月26日,某电力公司将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2014年8月20日,某叶腊石矿到案涉线路工程项目部反映,浙北-福州1000KV交流输电线路第5R67号桩及第5R66-5R68号桩之间的电线跨越其矿区。经核实,该输电线路路径确与某叶蜡石矿矿区范围存在冲突。2014年12月26日,浙北-福州案涉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正式投运。某叶腊石矿以其不能正常爆破采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电力公司立即拆除建立在其采矿区域内的输电线路。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丽云民初第32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某叶腊石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叶腊石矿以某电力公司架设输电线路没有履行委托地质勘查、含量评估、压覆登记批准、签订补偿协议等法定程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拆除等为由,提起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浙丽民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驳回某叶腊石矿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即使某电力公司建设支桩和架设电线的行为构成对某叶腊石矿采矿权的妨害,但考虑到案涉工程在满足福建与浙江联网送电需要及提高华东电网供电可靠性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且该工程投资巨大并已正式投入运营,如拆除,必将对浙江省电力供应造成重大影响,电力供应不仅涉及到叶腊石矿的经济利益,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径行判令拆除。
某叶腊石矿如认为某电力公司架设电线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矿床压覆人未经审批评估、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法定程序,在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应综合考虑输电线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巨大并已投入运营等因素,不宜径行判令拆除。在矿业权人仅请求排除妨碍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释明,告知其可另行主张适当的责任方式,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国家产业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相关案例
- 上海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排除妨害纠纷|(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96号)
- 中国某矿业总公司诉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某物流公司、中某国贸公司等排除妨害案(排除妨害纠纷|(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 舒某泉、林某等诉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排除妨害纠纷|(2020)浙08民终360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词条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办事指南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5)浙丽民终字第18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03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