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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

案号:(2024)豫17刑终5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二审 · 2024-02-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零二三年一月起,被告人耿某娟在河南泌阳县某超市楼上的公寓租房,先后招募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四名卖淫女到该处,组织她们在县城多个宾馆或者租住的公寓内卖淫,从中抽成牟利。

四人的卖淫时间分别是:李某甲一月二日至二月二十二日,杨某某三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田某某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五日前后,李某乙四月三日至四月四日案发。四人分处不同时间段,没有任何三人同时在某一时段被管理。

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二审认为「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还要求三人在同一时间段存在交叉、重叠,本案不符合,改判容留、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不仅要求数量达到三人,还要求至少三人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一时间段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

卖淫人员虽累计达四人但分处不同时间段、从无三人同时在场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一间公寓,四个姑娘,前后脚来

二零二三年一月,河南泌阳县。

被告人耿某娟在县城某超市楼上租了一间公寓,开始做一门生意。

她先后招募了四名女子: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

四个人来了以后,在她的公寓里住,在县城的多个宾馆、或者她租的公寓里卖淫。她从中抽成。

这个生意做了三个多月,到案发为止。

四个人的时间,判决书查得很细:

李某甲,一月二日到二月二十二日。 杨某某,三月十八日到三月二十三日。 田某某,三月二十五日到四月五日前后。 李某乙,四月三号到四月四号,四月四号案发。

对着这四个时间段看,会发现一件事:**任何一天,她手上最多只有一个人。** 李某乙和杨某某之间隔了二十多天,田某某和李某乙之间倒是重叠了三天——但也只有两个人同时在场。

从来没有过三个人同时在的时候。

一审法院认为,这是组织卖淫罪,判了五年,罚金一万。

耿某娟上诉。她的上诉理由非常技术:她组织的卖淫人员中,没有三个人在犯罪时间段内存在交叉、重叠,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她的行为应当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审采纳了。

改判:容留、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从五年到二年半,改的不是事实,是一个数字的解释方式。**

四个人,算不算「三人以上」?

这个案子的证据,值得再细看一层:**「抽成」是怎么证明的。**

抽成,是这类案件里「获利」的核心事实。它决定了两件事:一是行为人有没有从中牟利,二是牟利多少(影响罚金和是否「情节严重」)。

本案的证明路径,判决书写了三种:供述、证言、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

**转账记录是最硬的。**

卖淫女收到嫖资,转给耿某娟一部分,或者耿某娟收钱后再分给卖淫女。无论哪个方向,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流水都会留下痕迹。

**聊天记录是次硬的。**

「今天几个」「多少钱」「老规矩」,这些话配上时间戳,能还原每一次交易。

**供述和证言是软的,但不可缺少。**

它们能解释转账的性质:这笔钱是抽成,不是借款,不是还款,不是买东西。

**三种证据凑在一起,抽成才成立。**

只有转账记录,辩方会说「这是借款」;只有供述,辩方会说「被逼供」;只有证言,辩方会说「诬告」。

**三样都有,才形成闭环。**

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的卷宗往往很厚——不是案情复杂,是每一笔钱都要对上。

还有一个时间点,被告人常常错过:上诉期。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五日。

**十天,很快就过去了。**

这十天里,要决定三件事:上不上诉、上诉理由写什么、要不要换律师。

本案耿某娟在期限内上诉了。如果她犹豫几天,五年就定了。

一审判五年,问题出在哪

先把两个罪的法条摆在一起。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两条线的起点,差了整整一个档次。** 组织卖淫,起刑就是五年;容留介绍,最高才是五年。

所以在这类案子里,「定哪个罪」几乎等于「判多少年」。

那怎么区分?

司法解释给了一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这句话拆开,是三个要件:

一是手段:招募、雇佣、纠集等。 二是行为:管理或者控制。 三是规模: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一审法院看到的是:耿某娟有招募行为,有抽成获利,客观上对四名卖淫女有管理——四个人,超过三个。三个要件都满足,所以是组织卖淫罪。

这个推理,从字面上看,没有问题。

**问题出在第三步:「四人」这个数字,是怎么数出来的。**

一审的算法是**累计**:从一月到四月,先后有四个卖淫女在她的安排下卖淫,累计四个人,超过三个。

二审说,不能这么数。

应该按**同时**数: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被她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有没有达到三个人。

本案没有。最多的时候是两个人。

所以「三人以上」这个要件不满足,组织卖淫罪不成立。

**同一句法条,两种数法,差了一个罪名,差了两倍半刑期。**

这里要补充一个程序上的背景:**二审为什么能改得比一审轻?**

因为本案是被告人自己上诉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条规则的道理是:如果上诉可能被判得更重,那就没人敢上诉了,二审这道纠错的门就关上了。

所以耿某娟上诉,最坏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五年,不会变成六年、七年。

**这条规则,是辩护策略的基础。**

很多被告人不敢上诉,怕「惹恼法院」。实际上,只要是自己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刑期不会因为上诉而加重。

本案就是这样:她上诉,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更轻的罪名。

如果她不上诉,五年就定了。

**一年零六个月的自由,是她自己争来的。**

为什么必须「同时」:这个解释的道理

二审的判决书写了一段说理,值得逐句读。

原文:「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要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才符合『组织』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是最后半句:**「才符合『组织』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这句话把论证的落点,从「数字」转到了「危害」。

为什么组织卖淫比容留介绍判得重这么多?

不是因为「人多」,而是因为「组织」这个行为本身制造了一种结构:有人招募、有人管理、有人安排、有人收钱,卖淫人员被编进一个运转的体系里,失去的自主权更多,被剥削的程度更深,也更容易被控制、被转移、被反复使用。

**这个结构,需要一定的人数同时在场,才能成立。**

三个人同时在,才谈得上「排班」「分工」「互相看管」「统一价格」。才有「团体」这个东西。

如果四个人是前后脚来的,每个人来的时候都是单干,走了就走了,下一个人来的时候跟前一个人没有任何关系——那耿某娟做的事,本质上就是「提供一个地方,帮忙介绍客人,抽点钱」。

这个行为当然也是犯罪,但它侵害的东西,比「组织一个卖淫团体」要轻。

所以二审说:这种情况,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解释的背后,是一个更一般的法理:当法条用「三人以上」这类数字划定加重处罚的门槛时,数字怎么数,要回到「为什么要设这个门槛」上去找答案。**

如果数法让门槛失去了意义,那这个数法就是错的。

顺便把「容留」和「介绍」这两个行为分开说清楚,因为它们经常一起出现,但性质不同。

**容留,是提供场所。**

把自己的房子、租的公寓、经营的宾馆房间,提供给他人卖淫。核心是「空间」。

**介绍,是提供客源。**

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传话、谈价、安排见面。核心是「信息」。

**组织,是把人管起来。**

招募、排班、定价、分成、看管。核心是「结构」。

三种行为,可以单独构成,也可以同时构成。本案耿某娟三种都做了:租房(容留)、联系客人(介绍)、招募抽成(有组织的影子)。

但因为她手上的卖淫人员从来没有三人同时在场,「结构」这一层不成立,所以最后落在前两种。

**这个区分,对量刑影响很大。**

容留、介绍卖淫罪,基本档是五年以下;组织卖淫罪,基本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同样是租房给四个人卖淫、从中抽成,定哪个罪,差三到五年。**

这里有一个技术问题,值得单独提出来:**「情节严重」的十人以上,和「三人以上」的同一时段,两套数法会不会打架?**

先看条文。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项是: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一个是「三人以上」,一个是「累计十人以上」。

**字面上,前者没说「同时」,后者明说了「累计」。**

本案二审的解释是:前者要同时,后者按累计。

**这个解释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入罪标准看「组织性」——有没有形成一个团体、一个结构。这需要人同时在场。

加重标准看「规模」——这个组织前后一共控制了多少人。这可以按总量算。

**换句话说:三人同时,决定「有没有罪」;十人累计,决定「判多重」。**

这个区分,在实务上会产生一些看起来奇怪的结果。

比如:一个人先后控制了九个人,从来没有三人同时在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能定容留介绍。

另一个人先后控制了十个人,同样从来没有三人同时在场——仍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因为入罪门槛就没过。

**「累计十人」这个加重情节,只有在「三人同时」这个前提满足之后,才有适用的余地。**

顺序不能颠倒。

这个时间轴,是怎么查出来的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说的地方:**四个人的时间段,是怎么查得这么准的。**

判决书列了三种证据:耿某娟的供述、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她们之间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

三种证据,指向同一件事:谁,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走。

**微信聊天**能确定见面的时间、约定的条件、日常的安排。「我明天到」「你先住那间」「今天有几个客人」,这些话有时间戳。

**转账记录**能确定钱什么时候开始流动、流了多久、流了多少。第一次转账的日期,往往就是卖淫开始的日期;最后一次转账的日期,往往就是结束的日期。

**证言**能补充聊天记录里没有的部分:住哪里、谁安排的、怎么分成、有没有被打过。

三种证据一对,时间轴就出来了。

**为什么这个时间轴这么重要?**

因为它直接决定罪名。四个人分别在什么时间段,任何一天有几个人在场,这些问题答错了,罪名就错了。

本案一审之所以定组织卖淫,很可能是因为没有把时间段拆开看,只看了「总共四个人」。二审把时间段一段一段摆出来,结论就变了。

**这个案子对办案的启示是:这类案件的证据,要做「时间轴」,不能只做「人数表」。**

对被告人一方来说,反过来也一样:如果确实没有三人同时在场,就要把每个人的起止时间做成一张表,用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去支撑,一栏一栏地对。

这是本案二审改判的实际路径。

顺带说一句:本案的证据里,**卖淫女自己的证言是关键**。这类案件里,卖淫女往往不愿意作证,或者记不清具体日期。本案能够查清,说明侦查阶段做了相当细的工作。

而这份细,最终变成了被告人少坐两年半牢的依据。

**证据的精度,直接换算成刑期的长度。**

容留、介绍卖淫罪,也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档,值得对照看。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第八条列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包括: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照本案:四个人,获利数额没有写明,判二年六个月。**

落在基本档,没有进加重档。

如果她容留的是十个人,或者获利超过五万,就会进入五年以上这一档。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设计:**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十人以上」按累计数,不要求同时在场。

这和「三人同时」的组织卖淫罪标准,形成了一组对照:

组织三人同时 → 组织卖淫罪,五年起步。 容留十人累计 → 情节严重,五年起步。

**两条路,同一个起点,但走的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耿某娟要争:如果她是组织卖淫罪,四个人不同时,不构成;如果她是容留介绍,四个人累计不到十个,也不构成情节严重。

**两头都不够,最后落在基本档,二年六个月。**

这个结果,是法条和司法解释共同算出来的。

两审的差别,就三行:

一审:组织卖淫罪,五年,罚金一万。 二审: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

改判的理由,只有一句:**没有三个人同时在场。**

同样一间房,四种人四种命

最后,把这个案子放到一条街上,看看不同的人分别是什么处境。

**场景一:租房子的人。**

耿某娟租了一间公寓,让卖淫女住,让她们在这里接客。这是典型的「容留」——提供场所。

如果她还帮忙联系客人、谈价格,那是「介绍」。

如果她进一步招募、管理、排班、抽成,人数和时点又够,那就可能升格成「组织」。

本案她做的其实是后两种,但因为「三人同时」这个要件不满足,最后落在容留、介绍上。

**场景二:房东。**

房东把房子租给耿某娟,知道她在里面做什么,还继续租。这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

如果房东只是出租,确实不知道,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不知道」要有依据:租赁合同怎么写的、租金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有没有异常的人员进出、有没有被投诉过。

**场景三:宾馆。**

本案中,卖淫活动发生在「多个宾馆」。宾馆经营者如果明知客房被用于卖淫而不制止,同样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也规定,旅馆发现卖淫嫖娼活动,应当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场景四:接送的人、望风的人、发卡片的人。**

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取决于具体做了什么、和谁配合。

**四个位置,四种定性,刑期从管制到十年以上。**

本案的二年六个月,落在容留介绍这一档。这个结果,耿某娟自己是上诉争来的——她没有否认事实,只是争了「三人以上」这四个字怎么数。

**这也是这类案件里,辩护最常走的一条路:不争有没有做,争做的是哪一档。**

因为事实往往清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都在。但法律适用的空间,常常比事实的空间大。

最后说一个程序上的选择:**认罪认罚,还是上诉。**

这两个动作,在很多案件里是冲突的。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院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再上诉,会发生什么?**

法律上没有禁止。被告人上诉权是宪法性权利,不因认罪认罚而丧失。

但实践中,检察院可能抗诉——认为被告人「不认罚」,请求加重刑罚。

**这就是所谓的「上诉加刑」风险。**

本案耿某娟没有走认罪认罚的路子,她直接上诉,争的是法律适用。

**这个选择是对的,因为她的争点不是「事实」,是「罪名」。**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她承认事实——四个人、四个时间段、抽成获利,这些她都认。

她争的是:这些事实,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介绍卖淫罪?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一个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只能通过上诉解决,认罪认罚解决不了。

**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策略,第一步是分清:争的是事实,还是法律。**

争事实,走认罪认罚可能更划算;争法律,必须上诉。

两条路,不能同时走。

二审改判之后,还有一个执行问题。

耿某娟一审判决后被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如果她在二审判决前已经关了一年多,那么二年六个月的刑期,实际还要服的时间会相应减少。

**这个折抵,是自动的,不需要申请。**

但很多家属不知道,以为改判之后还要从头坐起。

**另外,罚金也改了:从一万元降到五千元。**

已经缴纳的部分,多余的要退还。

这些细节,判决书不会写,但实际执行时会按规则办。

这个案子二零二四年判的,二审改判,已经生效。

一审五年,二审二年六个月。

改的不是事实。四个人,四个时间段,微信记录和转账记录摆在那里,谁也改不了。

改的是「三人以上」这四个字怎么数。

一审按累计数:先后来了四个人,超过三个,是组织。 二审按同时数:任何一个时间点,最多只有两个人在场,不是组织。

**同一句法条,两种数法,差了一个罪名,差了两倍半刑期。**

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不是结果,是方法:当法条用数字划定门槛时,数字怎么数,要回到「为什么要设这个门槛」上去找答案。组织卖淫之所以判得重,是因为它形成了一种结构;而结构,需要人同时在場,才谈得上。

对办案的人,这是一份证据课;对辩护的人,这是一条可走的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案号:(2024)豫17刑终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37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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