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情速览
西门子股份公司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将涉案两件「西门子」商标在多个类别与行业中进行注册保护,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被告人钟传某系被告单位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8月,某电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钟传某随后从长期供货的温州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处,以每个1.8元至3.5元的价格购买假冒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共47824个,购进总价约13.5万元,陆续供应给某建设公司用于安置房工程。2015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该工程9栋楼内安装使用的西门子牌开关、插座系假冒产品,扣押42920个,经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172118.1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电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钟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退赃款172118.1元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获准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与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符合商标权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与买方之间是否结算货款,不影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四万七千八百二十四个开关,装进九栋安置房
2012年7月,湖南一家建设工程公司通过投标,取得了某市新站区一个安置房项目的三标段工程。
同年8月10日,这家建设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被告人钟传某谈了一件事:买西门子远景系列的开关、插座。
8月15日,双方签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钟传某是合肥市一家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没有西门子的授权,但他有渠道——长期给他供货的温州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肖某某。
他从肖某某那里进货,价格是每个1.8元到3.5元。前后一共买了47824个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购进总价约13.5万元。
这批货陆续送到了工地上,装进了楼里。
建设公司从钟传某这里采购的价格,是每个2.7元到7.8元。
2015年12月7日,事情露了。
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重点局的函,对这家建设公司承建的安置房三标段进行检查,发现三标段工程9栋楼内安装使用的西门子牌开关、插座,是假冒的。
工商部门扣押了42920个。
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某电子公司销售给建设公司的「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全是假冒西门子注册商标的产品。
查获的42920个,总价值172118.1元。
庭审中,钟传某说得很清楚:工商部门查扣的物品属被告单位所有;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的,钱也是以公司名义收的,实际收了20万元。
诉讼过程中,某电子公司退了赃,172118.1元。
判决:单位罚金九万元;钟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八万元。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个普通的售假案。它进案例库,是因为一个很少人注意的问题:那个被假冒的商标,不是在中国注册的。**
再说一句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发生在开关插座上。
装修材料里,开关、插座、电线、涂料、板材,一直是假冒的重灾区。
原因是三个字:**看不见**。
开关插座装在墙上,装完就看不见了。它不像冰箱彩电,摆在客厅里,一眼能认出牌子;也不像汽车,有车架号可以查。
它藏在墙里,只有坏了才拆开。
而且单价低。一个开关几块、十几块,业主不会为一个开关去鉴定真伪。
三方都有动机:
供货方:假冒的进价1.8到3.5元,正品可能十几元、几十元。中间的差价就是利润。 施工方:合同上写的是「西门子」,按合同价结算,实际用什么,只要验收能过就行。 业主:搬进去住,不会去拆开关。
判决里有一个细节:这批货装进了9栋楼,2012年装的,2015年才被发现。
三年。
发现的方式也不是业主举报,是区重点局发函、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查。
**这类案件的暴露,几乎都靠偶然。**
这也是为什么商标犯罪要动用刑罚——行政查处是事后的、抽样的,只有刑事责任的威慑,才能让供货方在进货的时候多想一秒。
这个「西门子」,不是在中国申请的
判决书开头没有讲案情,先讲了一段商标的事。
西门子股份公司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把涉案的两件「西门子」商标,在多个类别与行业中进行注册保护。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这两件商标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
这段话很短,但它决定了整个案子的成立与否。
为什么?
因为商标权有一个基本属性:**地域性。**
一个商标在德国注册,只在地理意义上的德国有效;在美国注册,只在美国有效。它不会自动跨过国境。你在德国是权利人,到了中国,如果没有在中国取得注册,中国的法律不保护你的商标专用权。
这个道理,和专利、著作权不太一样。著作权有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就受保护,很多国家之间还互认。商标不行,商标必须一个一个地方去注册,一个一个地方去拿权利。
所以外国公司到中国打假,第一件事往往是出示它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
那本案的西门子,有没有在中国注册?
**严格说,它没有走「向中国商标局直接提出申请」这条路。**
它走的是另一条路:马德里国际注册。
而这条路的结果是一样的——它的商标在中国,也是注册商标。
这就是本案要回答的问题:**走这条路取得的商标,算不算刑法保护的「注册商标」。**
如果算,钟传某构成犯罪。 如果不算,他卖的是假货,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可能构成诈骗,但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字之差,罪与非罪。
把「地域性」再往下推一层,会碰到一个相邻的问题:平行进口。
同样是从境外来的正品,为什么处理不一样?
平行进口,指的是把在一国合法投放市场的正品,进口到另一国销售。比如某品牌在中国的售价高,有人从便宜的国家买正品,运到中国卖。
这种行为,侵害商标权吗?
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侵害。因为商品是正品,商标权人已经通过第一次销售实现了权利,这叫「权利穷竭」。
我国实务上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总体上也是不构成商标侵权(有例外情形)。
现在把两件事摆在一起:
平行进口——真货,从境外来,不构成侵权。 本案——假货,从境内来,构成犯罪。
区别不在「从哪来」,在「是不是真货」。
**商标保护的核心,不是商品的产地,是商品与商标之间的真实对应关系。**
正品从哪来,那个对应关系是真的。 假货不管从哪来,那个对应关系是假的。
所以「领土延伸」解决的是「这个商标在中国受不受保护」;「平行进口」解决的是「真货跨境的销售算不算侵权」。
两个问题不在一个层面上。
本案落在第一个层面:那个商标在中国受保护,所以假冒它构成犯罪。
马德里体系:一份申请,怎么管一百多个国家
要理解「领土延伸」,得先知道马德里体系是什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两个条约构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中国是缔约方之一。
它的作用,说起来很朴素:**让申请人不用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地去递交申请。**
按传统路径,一家公司想在二十个国家拿到商标,就得准备二十套材料、交二十份费用、走二十个程序,可能还要请二十个当地代理。
马德里体系把这件事压缩了:申请人通过自己的本国局,递交一份国际申请,指定想要保护的那些成员国。国际局做形式审查,然后把申请转给各个被指定的成员国,由各国按自己的国内法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通过的,就在该国生效。
所以它不是「一个全球通用的商标」——世界上没有这种东西。它是「一份申请,分别进入多个国家」。
这个区别很重要。马德里体系不消灭地域性,它只是简化了程序。
**商标权的地域性还在,只是路修好了。**
判决书里那句话,讲的正是这一点: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与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等」两个字,是本案的核心。
不是「参照」,不是「类似」,是同等。
在民事上同等,在行政上同等,在刑事上也同等。
马德里体系其实有两个条约,这一点常被忽略。
一个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历史很长。 一个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通过,比较晚。
两个条约不是「新版替代旧版」的关系。很多国家只加入了其中一个,所以两个并存。
中国两个都加入了。
用协定还是用议定书申请,程序上有几处实际差别:
协定要求申请人先在本国拿到基础注册,议定书只要求有基础申请——门槛低一点。 协定规定的审查期限是十二个月,议定书是十八个月——给各国主管机关的时间更长。 协定的工作语言只有法语,议定书增加了英语和西班牙语——对非法语国家更友好。
这些差别,对申请人来说是成本、时间和语言的差别。
但对本案来说,不重要。
因为不管走哪一条,最后都是同一个结果:经中国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在中国取得保护。
**路径的细节,不改变权利的性质。**
判决书开头那段话,一个字都没提是协定还是议定书。它只说「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
这不是疏漏,是抓住了要害——法律评价的对象是结果,不是手续。
「领土延伸」这四个字,落到刑法上是什么
「领土延伸」听起来像个技术术语,其实说的是一件很实在的事。
国际局收到申请后,会把这份申请转到中国。中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拿到之后,要按中国自己的商标法审一遍:有没有近似商标、有没有禁用情形、该类别能不能注册。
审过了,就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簿上记一笔。
从那一刻起,这个商标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一家中国企业自己跑去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区别。
它可以被许可、被转让、被质押。 它可以被侵权,可以索赔。 它也可以被假冒——假冒它的,构成犯罪。
判决书在这里用了一个很硬的表述:「与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接着是第二句:「在符合商标权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犯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
两句话,一句定性质,一句定后果。
有人可能会问:那为什么要专门写这一段?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不是理所当然。
在实务中,确实有过这样的辩护思路:我的当事人假冒的商标,权利人是外国人,商标是国际注册的,不是中国商标局直接核准注册的,所以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说的「注册商标」。
这个辩解,形式上有一点道理——法条确实只写了「注册商标」,没写「包括国际注册延伸的」。
但法院的回答是:**「注册商标」这个词,指的是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它取得注册的路径有两条,一条是直接申请,一条是国际注册后的领土延伸。路径不同,结果相同。**
刑法的用语,保护的是权利本身,不是取得权利的手续。
把商标的地域性说得再透一点,可以拿另外两种知识产权做对照。
**著作权**是自动保护。作品创作完成,权利就产生了,不需要登记。而且国际上有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对方的作品——一个中国作者的小说,在法国自动受保护。
**专利权**要申请。你在哪个国家申请、哪个国家授权,就在哪个国家有效。这一点和商标一样。
**商标权**也要申请,而且比专利更依赖注册——因为商标的价值不在「创造」,在「识别」。消费者认的是那个标志和某个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个对应关系必须由一个国家的主管机关登记确认,才能对抗所有人。
所以商标的地域性,不是技术上的限制,是制度上的必需。
现在回到马德里体系。
它做的事,是把「在二十个国家分别申请」压缩成「一份申请,指定二十个国家」。
它没有创造一种「世界商标」。世界上没有这种东西。
它只是把递交这一步合并了,实质审查还是各国自己做——中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对延伸过来的申请,按中国商标法审一遍;不合规的,可以驳回。
审过了,就在中国注册簿上记一笔。
**所以「领土延伸」不是「外国商标自动进来」,是「外国申请按中国法律走了一遍,通过了」。**
这个理解,是这个案子的全部基础。
反过来问一句:如果这个商标没在中国取得保护,会怎么样?
答案是: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但不是完全没事。
**第一,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的开关插座,如果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就落进这一条。
**第二,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销售时明确声称是正品,让买方基于错误认识付款,符合诈骗的构造。实务中,这类案件通常按特殊法条优先,走商标犯罪或伪劣产品罪。
**第三,民事责任跑不掉。**
不管有没有注册商标,卖了假货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
**第四,行政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没收、罚款、吊销执照。
所以「商标没注册」不等于「没事」,只是换了一条线追。
**这也是本案的价值:它把一条最直接的线补上了。**
如果没有这个判决,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种尴尬:明明卖的是假西门子,但因为商标是国际注册延伸的,定性上还要争一争。
现在不用争了。
三条辩护意见,为什么一条都没成
这个案子的辩护很用心,提了三条意见,全被驳了。三条都值得看。
**第一条: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人的逻辑大概是:开关、插座装在安置房里,能正常用,没出事故,也没给西门子造成多大损失。
法院的回答,把这类犯罪侵害的法益讲全了: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首先侵害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破坏了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标管理制度;还危害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层:权利人的权利、国家的管理秩序、消费者和市场的利益。
所以「东西能用」「没出事故」,不能成为出罪的理由。假冒商品的危害,不在于它一定坏,而在于它让整个市场的识别系统失灵——消费者认牌子买的东西,买到的不是那个牌子做的,这个信任一旦塌了,所有品牌都要付代价。
**第二条:货款还没结算,那部分应该算未遂。**
这条更技术。辩护人说,建设公司还有一部分钱没付,对应的交易没完成,应该按未遂处理。
法院的回答只有一句:双方之间是否结算货款,不影响犯罪既遂。
为什么?
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惩罚的是「销售」这个行为。货已经交付、已经装进楼里、已经进入流通,销售就完成了。买方付不付钱、什么时候付、付多少,是买卖合同履行的问题,不是犯罪是否完成的问题。
**东西出门,罪就成立。钱到不到账,是另一回事。**
**第三条:钟传某揭发了同案肖某某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立功。**
这条听起来最有希望。他供出了上家,上家是另案处理的。
法院的回答是:被告人对于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行为所作的陈述,属于其如实供述的组成部分,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区别在哪?
如实供述,是把自己做过的事说清楚。他要说清自己卖的货从哪来,就必然要说出肖某某。这是他自己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不是「揭发他人」。
立功,是揭发**与自己无关**的别人的犯罪。比如他知道某个不相干的人在走私,去举报了。
**同一件事里牵出来的人,叫供述;跟自己没关系的事里揪出来的人,叫立功。**
三条都没成,但钟传某还是拿到了两个从宽:单位主动退赃,从轻;他本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从轻;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
一年,缓一年,罚金八万。单位罚金九万。
对一个销售了四万多个假冒开关、金额十七万多的案子来说,这个结果不算重。自首和退赃,起了作用。
再说一句单位犯罪的账,因为这里的数字关系有点反直觉。
判决:单位罚金九万元;钟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罚金八万元。
为什么个人的罚金(八万)和单位(九万)差不多?
因为双罚制的逻辑,不是「单位出大头、个人出小头」。
《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两条独立的责任线:单位因为「单位犯罪」被罚,个人因为「自己实施了这个犯罪」被罚。两条线各自算数额、各自量刑。
这个案子里,钟传某是法定代表人,合同以公司名义签、款项以公司名义收,所以单位构成犯罪;同时,进货是他联系的、价格是他谈的、货是他安排的,所以他也构成犯罪。
两边都罚,不是重复处罚。是一个行为、两个主体。
反过来,如果他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决策、不知道货是假的,那可能只罚单位,不罚他。
**双罚制罚的不是「身份」,是「责任」。**
谁做的决定,谁担;单位得了利,单位也担。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判决专门查了一件事:合同是以谁的名义签的、钱是谁收的。这两件事决定了责任落在哪一边。
单位罚九万,钟传某一年缓一年、罚八万,退的十七万多没收。
案子不大。
但它把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说清楚了:外国公司在中国打假,手里拿的不一定是「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来的商标」。
一份马德里国际注册,经中国核准延伸,效力和国内直接注册一模一样。它在民法上同等,在刑法上也同等。
**商标是有国界的。但取得商标的路,早就修出了国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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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皖0191刑初56号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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