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情速览
2020 年 6 月到 8 月,王某忠在北京朝阳区向石某卖了 100 多瓶假冒某名牌的白酒,销售金额 14.04 万元。8 月 25 日在酒店被抓获,当场起获 596 瓶,全是假酒,未销售货值 50 余万元。
案子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了,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从七年提高到十年,入罪标准也从「销售金额」改成了「违法所得」。新法更重。
一审按旧法判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二审维持。判决讲清了一个很多人不熟但极常用的规则:新法旧法怎么选,先比法定最高刑;新法更重、司法解释又没跟上的,用旧法。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新法对涉案犯罪作出部分修改,提高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关于该罪的规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多瓶卖出去,五百九十六瓶当场查获
这个案子的事实部分很简单,两句话能说完:卖了 100 多瓶,被查了 596 瓶。
2020 年 6 月到 8 月,被告人王某忠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向石某销售假冒某名牌的白酒 100 余瓶,销售金额共计 14.04 万元。
算一下单价:140400 ÷ 100 多瓶,大约每瓶 1000 元以上。这个价位,说明卖的是「高端假酒」——仿的是名牌,卖的是接近真品的价格。
2020 年 8 月 25 日,王某忠在某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某名牌白酒 596 瓶。
596 瓶。这个数字,是已销售数量的五倍多。
经鉴定,这 596 瓶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50 余万元。
三个数字摆在一起:
已销售:100 余瓶,14.04 万元。
未销售:596 瓶,50 余万元。
合计:约 700 瓶,64 万元左右的「经营规模」。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忠退缴 7.34 万元。
注意这个数字:7.34 万元,差不多是 14.04 万元的一半。为什么退一半?可能是他主张有一部分成本,也可能是与司法机关协商的结果。这个数字后面会用到——它是「违法所得」的一个参考。
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 年 8 月 25 日,(2021)京0105刑初627 号刑事判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5 日作出(2021)京03刑终60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年六个月。这个刑期在旧法里属于「数额巨大」这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注意一个时间细节:一审判决日 2021 年 8 月 25 日,与抓获日 2020 年 8 月 25 日,正好差一年。这个巧合不重要,但它说明这个案子办得不算慢——一年时间,从抓获到一审判决。
而这一年里,发生了一件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了。
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它修改了第二百一十四条,也就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审判决是 2021 年 8 月,在修正案生效之后。所以一审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不是「他有没有罪」,而是「用哪部法」。
这就是本案的核心。
案子还没判完,法律改了
这一节讲清楚:法律改了什么。
先看旧法。《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正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档次: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最高刑:七年。
入罪标准:销售金额。
再看新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一下,改了三个地方:
第一处,最高刑从七年提高到十年。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处最直观,也是本案判决直接引用的。
第二处,入罪标准从「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 旧法看「卖了多少」,新法看「赚了多少」。
第三处,第一档删掉了「拘役」,只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加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处里,第二处对被告人的影响最大,值得单独说。
「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差在哪里?
销售金额是「卖出去收了多少钱」,不扣成本。违法所得是「赚了多少钱」,要扣成本。
举个例:进价 500 元一瓶,卖 1000 元一瓶,卖了 100 瓶。
销售金额:10 万元。
违法所得:5 万元(10 万减去 5 万进价)。
差一倍。
所以,如果按「违法所得」算,入罪门槛会提高——同样卖 10 万元,旧法可能够罪,新法可能不够。这对被告人有利。
但同时,新法把最高刑提高到十年,这对被告人不利。
一个罪名,两个方向的变化。这就是「从旧兼从轻」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整体选新法或旧法,要看法条怎么变、对这个人是有利还是不利。
那本案怎么选?
判决的思路是:先比法定最高刑。
新法最高十年,旧法最高七年。新法重。
所以,按「从旧兼从轻」,应当适用旧法。
但判决没有停在这里,它加了一个前提:「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刑档标准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
这句话有点绕,但很重要。它的意思是:新法虽然把标准从「销售金额」改成「违法所得」,但新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不知道「违法所得多少算数额较大」「多少算数额巨大」。在这种情况下,没法判断新法对本案到底是有利还是不利——因为标准不明。
既然标准不明,就只能按「法定最高刑」这个最直观的指标比:新法十年、旧法七年,新法重,用旧法。
这个处理,是务实的。它承认了「法律改了但配套没跟上」这个现实,并用一个可操作的规则填补了空白。
从旧兼从轻:先比最高刑
这一节讲规则本身。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段话很长,核心是八个字:从旧兼从轻。
「从旧」:原则上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从轻」:如果新法更轻(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用新法。
为什么「从旧」是原则?因为法律要可预测。一个人做事的时候,他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律。如果事后用一部更重的法去评价他,那法律就成了「陷阱」——谁也不知道明天会不会变重。
为什么「从轻」是例外?因为新法更轻,说明立法者认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下降了,或者处罚方式需要调整。这时候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也不违背「可预测性」(因为更轻的法,不会让人「吃亏」)。
好,那「处刑较轻」怎么比?
这是本案判决引用的第二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它的规定是:「『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三步:
第一步,比法定最高刑。 最高刑轻的,就是「处刑较轻」。
第二步,最高刑相同的,比法定最低刑。 最低刑轻的,就是「处刑较轻」。
第三步,如果最高刑、最低刑都相同,那就看具体条文对被告人有没有其他不利变化(这一层解释没写,但实践中有)。
注意:比的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
法定刑是法条规定的量刑幅度(比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宣告刑是法院对这个人实际判的刑(比如「三年六个月」)。
比法定刑,是因为它客观、可比较;比宣告刑,就变成了「猜法院会怎么判」,没法操作。
本案怎么套?
旧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最高刑七年。
新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刑十年。
新法最高刑更重。所以「处刑较轻」的是旧法。
结论:适用旧法。
这个推理看起来简单,但有一个容易搞错的地方:**不能只看「最高刑提高了」就说新法重**。
因为新法可能在其他地方更轻。比如本案,新法把入罪标准从「销售金额」改成「违法所得」——这一处对被告人有利。如果只看这一处,可能会说「新法更轻」。
那怎么办?
司法解释的规则是「先比最高刑」。最高刑不同,就以最高刑为准。哪怕新法在其他地方更轻,只要最高刑提高了,整体就认定为「更重」。
为什么这么定?因为最高刑代表立法者对这种行为「最严厉的评价」。最高刑提高,说明立法者认为这类行为更严重了,整体评价是「加重」。
这个规则很粗暴,但它有一个好处:可操作。否则每个案子都要逐条比较「这一处轻了、那一处重了」,没法统一。
所以本案的处理是:最高刑从七年提到十年,新法重,用旧法。至于「违法所得」这个新标准,等司法解释出来了再说。
新法把「销售金额」改成了「违法所得」
上一节说「最高刑提高就用旧法」,这一节补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这个改动本身意味着什么。
因为即使本案用了旧法,读者也应该知道:现在的法已经不一样了。
先说旧法的「销售金额」怎么算。
按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注意「全部违法收入」——不扣成本,不扣运费,不扣人工。卖了 14.04 万元,销售金额就是 14.04 万元。
这个标准的特点是「看流水」。好处是简单、好查(银行流水、销售记录一对就有);坏处是「不公平」——一个进货价很高、利润很薄的卖家,和一个进货价极低、利润极高的卖家,卖同样金额,罪责可能差很远。
再看新法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赚的钱」,要扣成本。但扣哪些成本?进价能扣,运费能不能扣?仓储能不能扣?人工能不能扣?包装能不能扣?
这些问题,司法解释还没有统一答案。这也是本案判决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原因。
那新旧标准的差别,在实际案件中怎么体现?
举个例子。同样是卖 10 万元假货:
甲:进价 9 万元,赚 1 万元。
乙:进价 1 万元,赚 9 万元。
按旧法(销售金额 10 万元),两人一样,都够罪。
按新法(违法所得),甲赚 1 万元可能不够罪,乙赚 9 万元肯定够。
这个差别,对「小本经营、薄利」的卖家是重大利好。
本案的王某忠属于哪种?
从退缴金额看:销售 14.04 万元,退缴 7.34 万元。如果退缴额接近违法所得,那他的利润率大约 52%。
按新法算,违法所得 7.34 万元。这个数字够不够「数额较大」?按旧标准(销售金额 5 万元)类推,可能够;但新标准没出来,不好说。
这就是「标准不明」的尴尬:同样的数字,在旧法下够罪,在新法下可能不够;法院没法判断哪个对被告人更有利,只能退回「比最高刑」这个最粗的规则。
补一句:这个案子判在 2021 年。此后的司法解释(2023 年之后陆续有更新)逐步明确了新标准。所以如果今天再遇到同类案件,思路可能不同——要先看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再逐条比对新旧法对本案的具体影响。
这也是「从旧兼从轻」的实操难点:它不是一次性的规则,是一个「随时可能要重算」的规则。法律变了、解释变了,结论可能就变了。
为什么最后还是用了旧法
把前面的内容收一下,看本案的完整推理。
第一步,确定行为时间。
2020 年 6 月到 8 月。此时旧法(修正前第二百一十四条)有效。
第二步,确定审判时间。
一审 2021 年 8 月,二审 2021 年 11 月。此时新法(修正案十一,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有效。
所以这是一个「跨法」案件:行为在旧法期间,审判在新法期间。要用第十二条。
第三步,比较新旧法。
旧法:最高刑七年。
新法:最高刑十年。
新法更重。
第四步,看有没有「新法更轻」的例外。
新法把入罪标准从「销售金额」改成「违法所得」,这一处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但司法解释未明确新标准,无法判断对本案是否更轻。
第五步,结论:适用旧法。
判决的原话:「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部分修改,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刑档标准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
这段话的逻辑非常清晰,可以分成三个分句:
分句一:新法把最高刑从七年提到十年。 ——承认变化。
分句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新标准。 ——承认空白。
分句三:根据从旧兼从轻,适用旧法。 ——给出结论。
三个分句,构成一个完整的裁判说理。这个说理方式值得学:它没有回避「新法有对有错」的复杂性,而是用「最高刑」这个明确指标,加「司法解释空白」这个事实,得出一个可操作的结论。
那按旧法,本案怎么量刑?
旧法的两档: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三年以下);25 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本案已销售 14.04 万元,未销售货值 50 余万元。
已销售部分:14.04 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未销售部分:50 余万元货值。按当时司法解释,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达到一定标准按犯罪处理(未遂)。
两部分的处理方式,实践中有两种:
一种是「已销售按既遂、未销售按未遂」,分别评价,从重处罚。
另一种是「合并计算销售金额」,把未销售货值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与已销售金额相加,作为整体的「销售金额」认定。
本案判决没有展开这个计算,只写「已销售金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从「三年六个月」这个结果看,法院是按「数额巨大」这一档判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六个月接近起点。
为什么接近起点?三个从轻因素:
第一,认罪。 判决没有明写,但没有上诉到改判,说明认了。
第二,退缴。 7.34 万元。
第三,未销售部分未流入市场。 596 瓶被当场查获,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三个因素,把刑期压到了这一档的起点附近。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现实意义。
它提醒所有人:法律的修改,不是「新法一律更重」或者「新法一律更轻」,而是「有的地方重、有的地方轻」。遇到跨法案件,要一条一条比:
最高刑变了吗?
最低刑变了吗?
入罪标准变了吗?
加重情节变了吗?
比完才知道用哪部法。
而如果新法的配套解释还没出来,那就只能退回到「比最高刑」这个最粗的规则——这也意味着,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时间审,可能判出不同的结果。
这不是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过渡期」。过渡期里,谁都只能按现有规则走。
一百多瓶卖出去,五百九十六瓶被查获,一审三年六个月。这个案子的争点,不在他卖了多少,在「用哪部法判他」。
四句话记下来:
从旧兼从轻,先比法定最高刑。 最高刑轻的,就是「处刑较轻」。最高刑相同的,再比最低刑。比的是法条规定的幅度,不是法院实际判的刑。
新法把最高刑从七年提到十年,所以新法重。 哪怕它在别的地方(入罪标准从销售金额改成违法所得)可能更轻,只要最高刑提高,整体就认定为更重。
司法解释没跟上,就退回最粗的规则。 新标准没出来,没法判断对个案到底有利还是不利,只能比最高刑。这是过渡期的务实处理。
「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差一倍。 前者不扣成本,后者要扣。同样是卖 10 万元,进价 9 万的和进价 1 万的,在新法下可能一个不够罪、一个够罪。
最后一句给所有在过渡期里打官司的人:法律改了,不等于你的案子就按新法判。 要一条一条比,比最高刑、比最低刑、比入罪标准、比加重情节。比完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部法下面。
而这个案子的被告人,站在旧法下面,判了三年六个月。如果换成今天,标准明确了,结论可能不一样——这就是「时间」在刑法里的分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忠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向石某销售假冒M牌白酒100余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4万元。2020年8月25日,王某忠在某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起获M牌白酒596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忠退缴人民币7.34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以(2021)京0105刑初6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王某忠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5日以(2021)京03刑终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忠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M酒的行为,已销售金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刑较轻”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部分修改,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刑档标准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现行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新法对涉案犯罪作出部分修改,提高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关于该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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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京03刑终60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5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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